[法学]民法讲义.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984482 上传时间:2019-01-28 格式:DOC 页数:162 大小:6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民法讲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2页
[法学]民法讲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2页
[法学]民法讲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2页
亲,该文档总共16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学]民法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民法讲义.doc(1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一编第一编 概概 论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与特点、地位,民法与其它部 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历史发展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 在熟悉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以 及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在法理学中所学过的法律体系的的概念: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构成整个国 家的法律体系 每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关于人的法,这点是民法

2、的核心,体现了对个体的关怀,和刑法不一样,刑法所关 心的是政治国家安定秩序,民法则是个体。 案例:李某在看守所内被侵权案 提出问题:该案例在审理中是否应该应用民法予以解决(是否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围内)?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 (合伙)之间,公民与法人(合伙)之间 比如:国家向公民征税,虽然是两个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但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 调整范围 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吗?(

3、教材 31 页中提到宪法41 条的规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值得商榷,如果在平时生 活中,不代表国家机关,侵犯到公民权益,肯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因其身份的双重性, 普通公民与代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使其行为也具有了双重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慎重) 另外,购买火车票等行为,似乎也不存在平等,是否是民法的调整范围? 2、人身关系:(人身权) (1)人格关系: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也就是国家赋予以生物 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 对内: 对外;对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 人格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人格权。 A、广义:市民社会民事主体资格 特点: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高度的概括性(一般人格利益:

4、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权利内容广泛性(依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上得不到救济的话, 可援引一般人格权寻求救济)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B、狭义:物质性要素:生命、健康、身体 精神性要素:姓名、名称、肖象、名誉(社会对个体的评价) 、荣誉(注意我 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表述,司法考试也容易考到) 注意的问题: 荣誉权:在一些教材中将其理解成为身份权,与一定的团体、组织有关系,但荣誉主 要还是与个体相联系,与个体的人格不可分离。 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身体权究竟属不属于具体人格权,在法律规定中是否得到过明确? 宪法37 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 民法通则119 条规定:

5、侵害自然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46 条到 147 条两次提到“侵害他人身体”的情形 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中,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第一次确认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可 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保护 *身体权的的问题: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A、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为客体,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完整性。 B、身体权不仅表现为对自己身体完全性、完整性的维护权,还表现对自己身体组成部 分的肢体

6、、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C、身体权为基本人格权 身体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区别: 与生命权的区别比较好理解,与健康权的区别是客体不同,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 权的客体是健康;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体 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善性 *现在一些中学校规要求学生统一发型,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案例:小强被强行剃头案(人格权身体权) 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人格权问题: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受保护的人格权通常是:生命健康、姓名,名称(法人) 、 肖像、名誉、荣誉,其它一些人格权利呢? 目前人格权保护上的所存在的问题,具体法律规定下具体的人格权与广义人格权的矛盾: 在广义人

7、格权下,很多权利都能得到保障,而法院审理有些法官一定要援引 具体规定,引起很多矛盾 比如稳私权:从审判实践来看,目前几乎是肯定了稳私权的存在的,但因为没有法律的 明确规定,很多法官还是以一些别的权利来代替隐私权: 被告曲某系某公司业务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财务经理,二者意见多有不合,一日洪 某出差,曲某偶而发现洪某的笔记,上面记载了对前男友的思念,把自己比 作安娜,把前男友比作渥化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宁,于是曲某大喜, 复引 N 份,分发到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并召开业务会议,在会上夸张、 歪曲洪某笔记,洪某工作和家庭都出现红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名誉 权和隐私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

8、案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通则并未规定隐私权,司法实践中 作为侵犯名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明显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应予以直接保护 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 和个人领域(私人空间,西方国家,居所的二楼卧室为绝对隐私领域,擅入 者,为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另外一些案子 中,隐私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蒋某与沈某曾恋爱,准备结婚,蒋某为表示对爱情的忠实和对未婚夫的忠诚,将自己在 大学期间与一男生有过性关系的情况,以书信的形式向沈某坦诚相告,沈得 知后,感情上难以接受,便解除婚约。后,沈某

9、又与一女青年谢某相爱,谢 某多次追问沈以前的恋爱史,沈告知其曾与蒋相恋,因蒋曾失身而解除婚约, 为证明此事,沈将蒋的信件交由谢某看,谢的亲威是蒋单位的领导,谢便将 该信交给领导,领导把信复印 3 份,交工会等部门参阅,造成严重影响。蒋 某以侵害隐私权起诉沈某和谢某,二被告以正当行使知情权答辩。 隐私权的立法旨在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 非法侵犯,知情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知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 息满足其知的需要。这样,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 不希望自己的事被别人知悉,就体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明显的原则

10、有三个: (A)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 (B)权利协调原则: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C)人格尊严原则 在本案中,有两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关系:一是蒋某与沈某间,蒋某在大学期间的 私生活,属于个人隐私,有权隐瞒,但沈某作为其婚恋对象,享有知情权, 蒋某尊重沈某的知情权,将此隐私坦诚相告,也是对自己隐私的处分。沈某 知悉后,解除婚约,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沈某与谢某相恋时,又是 一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沈某在谢某追问其以前的恋爱史时,可向其公 开自己的隐私,但其将蒋某的隐私告之,则超出了自己隐私处分的权利,将 他人的隐私泄露给其他人(谢某及领导) ,侵害了蒋某的隐私

11、权,对此,沈某 的行为违背了知情权中为他人保密的义务,构成侵害隐私权。蒋某领导非为 公共利益而公布蒋某的隐私,也构成侵害隐私权。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要件要有以营利为目的,如果非以此为目的呢? 某女被无故征婚案:处理结果成了侵犯了她的名称权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著名的吉文贞“荷花女”案:1940 年,吉文贞艺名“荷花女” ,在天津曾红极一时,1944 年病故时仅 19 岁。1986 年开始,魏锡林以“荷花女” 为主人公写小说,并去吉文贞家了 解生平、从艺情况,并索要了照片,完成小说 11 万字。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真实姓名和艺名, 虚构了吉文贞从 17 岁至 19 岁病逝前两

12、年与多人恋爱,商谈婚姻,并多次接受对方聘礼, 愿意为男方的妾,等等,在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小说完稿后,未征 求吉文贞家人的意见,即投稿于今晚报 ,并予刊登。吉文贞之母陈秀琴为原告,向法院 起诉,要求追究魏锡林和今晚报的责任 此本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死者的人格权能否得到保护? “权利保护说”死者仍为人格权主体,保护的仍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 “近亲属利益保护说” (政法大学多数学者观点) “家庭利益保护说” “延生保护说”:对死者利益的保护是对其生前享有权利的保护在其死亡后再延续一段时 间,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行使。 (杨立新教授的观点) (2)身份关系:人和人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产生

13、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亲属法内的身份:固有的身份:父母子女 契约的身份:夫妻 亲属法外的身份 因此,身份关系主要集中在有关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调整的内容 人格反映的是普通的权利能力,身份反映的是权利能力超出(特权)或受到贬损(受歧 视)的状态 男方是否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又是个什么权利?(宪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母亲、儿 童受国家保护,没有规定男方的权利)配偶权? 配偶权主要包括:平等自愿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协商一致的住所决定权、职业学习和 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 3、财产关系:(财产权) 选择题 下列资源(财货)中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是哪些:(ACD)

14、A、某甲发明的自动排水器的方法(智慧成果、无形财产) B、西南大学范围内的空气 C、无线电频道使用权(物上利益、无形财产) D、某甲对乙享有的十万债权(债权、 无形财产) (1)财产的法律要件:经济学上是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则应满足三方 面要求(教材 15 页): A、必须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经济价值(有用) B、必须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存在, (有教材将此点归纳为需人力可支配,无 限量存在的是不能支配的)如空气与阳光不能成为民法上的财产,你只能去在物或其它的 基础上利用它,但不能占用、支配、交换和分配(可支配) C、必须具有合法性。 (比如与自然人人格相联系的财产不能买卖,学

15、位、职称、 职务、军衔及人作为客体进行交易都是违法的) (合法) 满足三方面要求即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局限于劳动产品(商品) ,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无线电频道和二氧化硫排放额等均可属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 (2)财产的分类 从形态上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债权 消积财产:债务 (3)当事人之间基于财产而产生的横向的关系,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分配、交换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人对物的支配,主要是物权 法、所有权范畴 比如:甲和乙是好友,乙是画家,一日,乙在甲的一把白扇上作画一幅,超常发挥,

16、欲拿 走,甲不允,主张其是扇的主人,物之添附应属于其所有,后不得解,诉至法院,扇最终 属乙所有。这是所有权的争议,接触物权法的范围。 B、财产流转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对财产的交换和分配,是流通中的转移,主要是债 权法调整领域,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法和侵权法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民法立足于私权利之间的调整,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在有限的范围内以民法的存在,国 家的操作执行,公权力进行监督 总之,民法调整的是主体权利之间以及主体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旨在达到二者的 平衡。 (三)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教材 17 页)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

17、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同于法理学 事前调整(提供模式):确定,规范 事后调整(回复原态):修补、保障、惩罚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略讲)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通则第 1 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具有肯定内容的权利。被授权者有选择的自由。是主 体在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与刑法不一样,刑法是禁止性规则,不能选择,禁止主体的行 为。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契约神圣。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保护私人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平秩序,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由当事人合 意加以变更为标准。我认为此观点也

18、并不全妥,这样所有部门法基本无法明确划分,可以 法律立法本意究竟是保护私人利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而且公法私法目前国内已有初 步定论 三、民法为市民法 我国“民法”一词属于舶来品,源自日本学者翻译,外语中民法即“市民法”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略讲) 一、民法与商法 “商” 的含义是赢利活动,调整对象是个业,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商事组织)和对外关系 (商事活动)的基本法 西方国家,民法与商法有不同的发展轨迹,人文主义的复兴必伴随着私法的复兴,发展了 个人权利与自由,并逐渐形成特殊阶层商人阶层。中国人无法理解西方诉商人阶层, 商人阶层与西方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因此,西方国家对商人阶层

19、的管理有着特殊的规则, 商法必须放在民法的框架里去理解才是合理的。 比如公司法是民法中法人制度发展而来,破产法归根到底是民法中债权法的一部分。票据 虽然代表一定的财富,但与传统的物权法与债权法有着区别,同时又与两者存在联系。现 代社会,商人阶层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民商合一是大势所趋,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 法,民法的适用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观点一:大经济法说,民法应包含于经济法中 观点二: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 观点三:经济法调整的是法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总的而言,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贯彻意思自治。经济法调整 纵向经济关系,命令与服从者,贯彻国家意

20、志先定原则。 (教材 28 页)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法理学的相关部分) 法律渊源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一元制:代表国家法国民法典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的主张 多元制:代表国家瑞士民法典 ,除制定法外,习惯、判例、法理。制定法为直接渊源 (适用的优先性) ,习惯、判例、法理、学说为间接渊源 我国的民法渊源: (一)成文法 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具备可预见性,符合民法的调整方法中的事前 调整) 这其中包含了一个思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部门法,即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则指称之为“民法

21、典”的民法 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接受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成文法就包括: 1、民法典:现行阶段民法通则 ,准确的来说,是一部立法纲要 2、其他民事立法文件: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31 页教材所举的例子如前所述,不是太准确,在公民的权利与 义务一章中,很多条文都可属于民法的渊源) (2)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商标法 、 专利法 (3)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第 10 条物权制度中相关内容 (4)其他规范性文件 (5)司法解释 (二)习惯 (三)法理、判例 学说渊源只能在法院谨慎采用后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判例原则上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 高级人民法院确立和援引的案例才

22、有拘束力 目前司法实践中,判例的作用未能完全体现,比如业主诉物业胜诉机率极小的原因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 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1、 民法是成文法 成文法:即生效之前由制定机关以书面予以公布的法律,使被执法者能够知其内容

23、并能就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成文法的客观效果即为:保护利益(权利) ,约束权力。保护被执法者的利益,防 止执法者滥用权力。 成文法的实质为双重约束:权利和权力。约束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大众行 为。 2、 成文法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 成文法的三性:普遍性、确定性、强制性 普遍性是法律不区分对象的个别性而制定、适用:对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或规范调整; 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和事件 确定性是法律应尽可能包括社会生活各方面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一定行为与后果间的 因果关系 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趋利避害设计自己的行为 3、 成文法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一个人的自由受他人意愿限制的状态。实现

24、途径为权力。 强制性自身是一个双重体:法律不具强制性将成为具文;强制性又是扩张权力的危险因 素。 普遍性和确定性是对强制性的有力约束 总结:民法的特征决定了其永远在权利与权力间徘徊,即要保护和约束权利,又要限制权 力 4、 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民法所调整的是主体权利之间以及主体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旨在达到主体权利之间 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1、 立法的需要 确定民法的内容 2、 划清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才能将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开 3、 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民法是一部发展变化的部门法,比如在民法的概念中就增加了通常教

25、材所忽视的问题 4、 从法哲学高度反思民法的需要 民法是基本法,在私法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阶 涉及权利、权力等问题,是法哲学的发源地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比较 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的概念:调整是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 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任何法律都是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 规范。通常有五种手段,确定、规范、修补、保障和惩罚。 民法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及人身关系,注定以人为关怀对象,事前调整与事后调 整都具有其特点。 “事”指当事人间所发生争议。 事前调整: 确定: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具体形式为:规定主体、客体、拟制

26、规范: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典型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逻辑结构体现 为:行为模式(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处理(可以做什么,不可做什么,应 该做什么) )+保证手段(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可能性行为选择)和法律后果(对选择 的裁决和处理) ) 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和强行性。任意性体现了意思自治,强行性体现了公共秩序。 任意性的行为模式是民法的特点,是作为专家的立法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建议或忠告,利于 不能作出更好选择的当事人所选用,对缺乏经验的当事人具有积极意义。 事后调整: 1、 修补(补充):弥补当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所存在的空白 2、 保障:受到侵害时,使被破坏的权利得到

27、恢复。主要本现于保证手段部分。 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同质救济:对不履行义务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尽量对受害人受 损权利进行恢复 给谁造成损害,就给谁以赔偿,尽量恢复受害人的损害到原状;公法虽也有赔偿,但 以处罚为主,对被害人只是间接救济 3、 惩罚:行为人未按法律要求行为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客观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他是否受到制裁应以是否受到社 会非难为准,即是否存在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出现了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辅助手段。因为有时采用过错责任, 是不公平的。 失权: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胜诉权消灭。 “禁止作权利上的睡眠者” 强令生效:当事人故意或明显过失

28、为不真实意思表示,并无生效动机时,法律强令该 意思表示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 价格制裁:法律行为履行中,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化的,法律令逾期履行一方承担价格 变动造成的损失/合同法63 条 证据规则: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为权利法: (1)私法神圣 私法的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主要指人格权、财产权神圣和契 约神圣 三点体现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人格权神圣:人格权是人的主体性要素的总和,包括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 A、身份的平等 B、具体人格权平等 C、抽象人格权受到保护 (2)财产权神圣 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保障。任何人格都

29、是建立在财产之上的, 无财产即无人格。所有权在某些程度上即为物化的人格。 (3)契约神圣 古代社会主要组织形式是身份;现代社会要组织形式是契约。人际关系的陌生性,是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契约维系的主要是陌生人间的关系。维护契约的神圣,就维系 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 2、 民法为私法 3、 民法为市民法 市民与公民的区别 马克思:整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活动的发源地和舞台 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公元前 106前 43 年)是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 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 . 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 的教育。 法律篇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

30、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 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 那些人类法。 ” 民法的渊源 “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的重要的规则。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 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对人的适用范围: (1)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和法人。 (2)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我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认可的国际惯例而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 (3)中国领域外的中

31、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但根据国际惯例,也可适用中国 民法。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有规定除外。 民法 通则第八章及其它 第二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教材 41 页) 民法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能反映民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其效力贯穿民法始 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2、理解: (1)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2)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特征: (1)非规范性: 是原则性的规则,是模糊的,非规范的,使用时和其它规

32、范相结合 (2)不确定性 具有衡平法的性质,当有法律规范有缺陷时,予以补正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史某和谢某收录机纠纷案:意思自治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该合同(既不属于买卖关系, 亦不属于赠予关系,所有权尚未转移)未成立,所有权未转称,收录机的损害由过错方负 责赔偿,即由史某赔偿。 三、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一)理解: 1、客观:当事人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行为的诚信,影响到 司法过程中有关解释问题 2、主观:当事人相信自己未损家他人的一咱内心状态,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善意第三 人制度。

33、 其大体含义如下:1、公平与公正 2、权利禁止滥用 3、相互协助与照顾义务;如新合同法中的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债法中的主义务和从义务 4、社会公益原则:个人利益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不等 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私法领域中,在群体中的个人要生存而作出的让肯和妥协 的总和,它有利于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深化:诚信原则主要从习惯法衍生而来,由人们道德理念发展,弹性较大,其内涵、 外延是不确定的。是对交易中的主体进行道德上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对规制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工具,因此被称为“帝王条款” 。 在英美法中,约因(对价)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但人们发现,约因会破坏对交易

34、上道德 的要求,美国学者吉乐默通过契约的死亡一书,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使得约因 制度逐渐消失。 诚实信用原则应运用适度,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诚信原则严格说来也是一项后备 条款。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理解: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核心为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它的存在价值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在大陆 国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之意,或者说是诚信原则的反面规范。 我国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优点较为直观,缺点则是缺乏概括性,很具 有中国特色。 (二)标准 主观主

35、面:权利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判断方法是从其外部行为推知其内心状态 客观方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 主观+损害事实=既然的滥用权利 主观+可能造成的损害=盖然的滥用权利行为。 第二编第二编 总论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并明确其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事法律要素是本章学习的重难点,尤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 容及物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的,

36、有权利义务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发生的 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自治 3、同质救济性 二、分类 1、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类意义:人身权通常不可转让,保护方法不同。 2、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不同: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特定的,义务一方不特定,基于此享有的权利称为绝对 权。所有权关系、人格关系。 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债权 分类意义:绝对权可能被任何人侵犯,对此保护应排除任何人的可能性损害,要求义务主 体负不作为义务。

37、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由此而生,尽可能大的保护特定方利益 相对权则只要求特定义务人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通常要求义务主体负某种作为义务。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对方负有义务: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互为义务主体。债权、身份权、继承权。 (也有 例外,如债权中合同之债里的赠予合同)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 一、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要素 (一)权利: 1、概念: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进行选择的范围 权利意味着选择

38、 李永军老师认为,如果一样东西不能选择那么很难讲它是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选择, 任何义务都意味着执行,说某样东西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不在 同一层面上的东西不能放在同一层次上。比如说“受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受教育权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权利是从私法角度上来讲的,而义务则是着眼于 整个社会,着眼于政治角度。 * 权利、权能与权限 2、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划分 (1)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 1)财产权:直接以财产作为客体 特点:A、权利直接体现了经济价值 B、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如传统民法上的交易行为 2)人身权:民事主体以人、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特点:A、

39、权利没有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但受分割时可提出经济赔偿(物质赔偿和精神赔 偿) B|与人身不可分离 3)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结合的权利 A、知识产权 B、社员权 (2)以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 1)支配权(主要发生在物权中):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不需他人配合。物权、 知识产权 2)请求权(主要发生在债权中)讲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满足自己权利的权利。 3)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解除权、 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 4)抗辩权:法律规定的阴止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时效抗辩。 (3)以权利

40、的效力划分 1)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对世权) 物权一般来说都是绝对权,知训产权、人身权中也有绝对权的性质 2)相对权:特定人对特定人的权利 (4)以相互关系来划分 1)主权:不以其他权利为存在条件的权利 2)从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发生条件的权利。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起辅助作用。 如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提保权为从权。一般情况下,从随主一并移转。 (5)以权利间相互关系划分: 1)原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原权主要体现于实体法 2)救济权: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体现于程序法 (6)以民事权利是否具备全部要件来划分: 1)既得权 2)期待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典

41、型的期待权。 3、民事权利的保护 1)公力救济:诉权,诉诸法院 2)自力救济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广义:人的行为受到规范的约束道德上的义务,不受强制力约束。 狭义:法律上的义务,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有公法的义务,私法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要求义务人作为) ,消极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 。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承担了 义务的当事人,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有无只有权利无义务的情况:形成权即无义务。 义务

42、与责任:义务是应为,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结果,是违法义务应受的法律制裁,是权 利的补救,带有某种公法的特点。 附随义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着附随义务,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信 原则的要求产生的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义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求得 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比如:协助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类型。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例: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D ) A. 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43、 B. 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 C.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 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呢?甲因诉讼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诉 讼关系。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是诉讼法律关系。乙因信教与教会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一个宗教关系。 丙因存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它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存款与银行形成的存款也叫储蓄的法律关系。 丁因结婚与其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里面形成了一个夫妻关系也就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纠纷,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明确规定非法同居

44、中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 律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合意,并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此时双方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非法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所 以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对其不予受理。 不论是非法同居,还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关系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 就形成了合伙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规 定非法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民法的 调整,法院应予以受理。 二、分类 1、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类意义:人身权

45、通常不可转让(权利不得滥用) ,保护方法不同。 2、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不同: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特定的,义务一方不特定,基于此享有的权利称为绝对 权。所有权关系、人格关系。 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债权 分类意义:绝对权可能被任何人侵犯,对此保护应排除任何人的可能性损害,要求义务主 体负不作为义务。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由此而生,尽可能大的保护特定方利益 相对权则只要求特定义务人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通常要求义务主体负某种作为义务。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对方负有义务:人格权、物权、知识

46、产权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主体,互为义务主体。债权、身份权、继承权。 (也有 例外,如债权中合同之债里的赠予合同)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可以是物、 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例如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主体人(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7、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要素 (一)权利: 1、概念: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进行选择的范围 权利意味着选择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其就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因他人行为 而对自己行为作出限制,即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没有 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李永军老师认为,如果一样东西不能选择那么很难讲它是权利。任何权利都意味着选择, 任何义务都意味着执行,说某样东西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不在 同一层面上的东西不能放在同一层次上。比如说“受教育既是我们的权利又是我们的义务, 受教育权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

48、一项义务,权利是从私法角度上来讲的,而义务则是着眼于 整个社会,着眼于政治角度。 * 权利、权能与权限 2、民事权利的种类与划分 (1)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 1)财产权:直接以财产作为客体 特点:A、权利直接体现了经济价值 B、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如传统民法上的交易行为 2)人身权:民事主体以人、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特点:A、权利没有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但受分割时可提出经济赔偿(物质赔偿和精神赔 偿) B|与人身不可分离 3)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结合的权利 A、知识产权 B、社员权 (2)以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 1)支配权(主要发生在物权中):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不需他人配合。物权、 知

49、识产权 2)请求权(主要发生在债权中)讲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满足自己权利的权利。 4)抗辩权:法律规定的阴止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抗辩权也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在权利的体系中间,既有请求权又有抗辩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因此请求权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利。你赋予进攻人以矛就要 赋予被进攻人以盾,这就是权利的分配问题。你要对请求他人的“他人”以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抗辩权。抗 辩权就是拒绝进行给付的权利,它是一种请求权,你请求做什么,我拒绝做什么,你能不能拒绝,就看你 有没有权利。如果你有这个权利,你可以拒绝,你没有这个权利你拒绝就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所以法律赋予行为的相对人以抗辩权。 延期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暂时阻确效力 永久性抗辩权:时效抗辩。 (3)以权利的效力划分 1)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对世权) 物权一般来说都是绝对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中也有绝对权的性质 2)相对权:特定人对特定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