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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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 概念:|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点:| 公权性、强制性、平等性、程序性三个关键词| 主体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民事诉讼程序产生、变化、发展的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活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法律关系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主体|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立案决定权、调查取证权、开庭审理权、主持调解权、裁判权、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全体

2、诉讼参与人| 人民检察院活动| 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法律关系|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分配。| 一面关系说:原告被告| 二面关系说:| 中和说: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的分类: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三、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的概念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纠问式民事诉讼法| 广义民事诉讼法与狭义民事诉讼法| 制定根据:宪法、经验总结及国外制度的结合|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

3、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 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包括三种人:| 1、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除外)|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 时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 对事的效力即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诉权和诉| 诉权理论,是诉讼的基本理论,对立法、司法的影响都很大。 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1、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反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期待胜诉权)| 2、区分的意义:起诉与证据:;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诉权| 、诉权的其他理解:|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 诉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诉权是平等和自主的权利。| 、诉权的取得:|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具有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人;享有管理权的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诉权|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 、产生的时间不同。|

5、 、指向目的不同。| 、享有主体不同。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 指当事人运用民事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的行为。| 诉权行使的目的也具有双重性:| 审判请求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审| 诉讼请求要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判 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诉”案件之意;动词“诉”告、起诉之意。| 诉即民事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请求。诉| 诉的特征:| 1、诉应当由对特定民事纠纷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提出。| 2、特定民事纠纷的存在是当事人提出诉的原因。|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

6、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4、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纠纷和关于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的载体。| 5、诉是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诉| 二、诉的双重含义| 诉的程序含义:即对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诉的实体含义:对法院提出的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判决来保护民事权利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体现为(1)诉讼请求(自己主观的实体主张)(2)胜诉请求| 三、诉与起诉、反诉、参加之诉种属关系。诉与上诉。诉的要素| 一、概念和意义| 诉的要素,是指诉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意义:诉的要素决定一个诉能否成立;| 区分此诉与彼诉;| 诉的要素的具体内容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答辩的对象,又为法

7、院划定了审判的基本范围。| 诉的要素的具体内容决定着诉方当事人能否得到于已有利的判决;诉的要素| 二、诉的主体:诉讼当事人| 三、诉的标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 四、诉的理由:| 事实根据1、基础事实;| 2、争议事实| 法律根据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三、变更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诉。| 四、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三种诉的比较| 对现存法律关系有无争议| 确认之诉:有| 给付之诉

8、:可能有、可能无| 变更之诉:无三种诉的比较起诉的目的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给付之诉实现法律关系变更之诉改变法律关系三种诉的比较| 判决性质有无执行性| 确认之诉确认无| 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给付有| 原告败诉:确认无| 变更之诉原告胜诉:变更有、无| 原告败诉:维持原有关系反诉| 一、概念: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特点: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目的对抗性。| 反诉的类型:1、以反诉与本诉联系的密切程度为标准,反诉可以分为联系密切的反诉和联系疏松的反诉。 2、以反诉与本诉之间的预决关系不同,反诉可以

9、分为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 3、根据反诉是否只能在本诉诉讼程序中提出为标准,反诉可以分为任意反诉和强制反诉。反诉|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和方式:如同起诉。与本诉的关系。| 四、与反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z 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确立依据及其分类,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理论界对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是有争论的,| 主要是:z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z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本原则

10、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和与民事诉讼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的主要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z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z 第四种观点认为: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当事人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准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z 一般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但也有人将基本原则分为法制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也有将其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也叫以宪法为依据,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

11、则的确立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原则包括:z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z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z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z 4、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原则;z 5、合议制原则;z 6、回避原则;z 7、公开审判原则;z 8、两审终审原则;z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z 10、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z 11、同等原则;z 12、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 则| 一、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包括:z 1、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z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z 3、处分原则;z 4、辩论原则;z 5、支持起诉原

12、则;z 6、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辩论原则| 、概念| 、内容: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范围:实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和程序;形式:口头、书面贯穿全过程| 、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贯彻辩论原则的要素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的性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调解原则的历史进程:马锡五审判方式1956“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82“着重调解”1991“自愿合法调解”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调解原

13、则的内容:| 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体现。| 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不适用调解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简易程序中调解前置| 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即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

14、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调解原则| 调解人员:可以邀请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调解。| 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意见:| 程序本位原则| 程序选择原则| 诚信原则| 公益诉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5、的制度。| 一、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与独任制及其适用范围| 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一审:两种情况: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我国的陪审制度| 、二审: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分三种情况: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的,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重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 该制度源于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这一古老的诉讼法则。| 一、概念(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 二、条件: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16、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另外,法官法中有关于任职回避条款。| 三、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四、程序:回避的决定权公开审判制度| 一、含义: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二、内容:第一,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二,民事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第三,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三、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监督问题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不适用两终审制度的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17、序。| 三、不适用该制度的法院。| 另:中国司法缺少终局性。主管与管辖| 教学目的和要求: z 明确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确定管辖的原则、意义以及不同管辖的划分标准,掌握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把握我国的诉讼管辖制度。 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z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一定范围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纠纷上的职权分工。| 二、确定主管的标准: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 主管|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的相互关系z 1、解决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关系的原则 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切组织处理纠纷不能彻底解决的,都可以交给法院最后解决。该原则

18、有两个含义: 第一,不论什么组织,他们解决不了的案件,最后必须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判;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向对方提出几个请求,其中有的归法院主管,有的归其他机关主管那么所有的请求都由法院主管。 主管z 2、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 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是先仲裁后审判,仲裁是必经程序; 第二,仲裁和审判选择其一; 第三,某些纠纷仅仅由仲裁机关或其他组织主管, 上述三种方式中,我国主要采用第一、二种方式。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z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功能:z 管辖是解决法院系统内各级

19、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 三、管辖与主管的关系:z 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主管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管辖权恒定原则| 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的种类划分(1)、以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分为: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2)、以强制或任意规定分为

20、:专属管辖;协议管辖(3)、以法律上的诉讼关系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分工,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 三、具体规定:| 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

21、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4)审查有关涉及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法院:|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2、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根据:案件各因素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一般地域管辖);案件事实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争议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专属管辖

23、)。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被告住所地:| 公民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其他组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均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可以、特殊地域管辖|

24、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以及诉讼标的物等因素的所在地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一是所有的特殊地域管辖都是法定的共同管辖,即法律将每一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都直接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吸收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大多数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z 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z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z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z 4、因运输或联合运输纠纷诉讼,由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

25、地;z 5、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z 6、运输事故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z 7、海事事故由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z 8、海难救助诉讼,由救助地、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由船舶到达地、理算地、终止地。z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 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排他性:排除了其他法院进行管辖的可能性。| 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改变专属管辖,当事人对专属管辖案件达成的管辖协议当然无效。| 2、非专属管辖法

26、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以承认(或称默示管辖)的理由取得管辖权。| 3、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通过指定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法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方面的反映。| 协议管辖的条件:|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案件| 2、只能协议约定第

27、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3、五地中选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原告起诉时应当遵守协议,否则被告有权提出异议;被告对原告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的,被告就应当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对法院的效力:被约定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受理起诉,不得无故移送。| 协议管辖无效的后果专属管辖z (3)、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港口作业所在地管辖;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遣产所在地管辖z (4)、

28、共同管辖 几个法院有共同管辖权(产生原因:一是因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二是法律的规定)z (5)、选择管辖 由当事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一z (6)、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诉讼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甲县食品厂和乙县塑料厂签定合同.doc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同级之间,一次移送制| 二、指定管辖:第一种:有管辖权不能审,第二种:管辖权发生争议| 三、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转移| 四、移送管辖与移转管辖的区别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二、条件:时间、对一审法院提出、提起的主体、程序 当事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z 掌握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

29、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z 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z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z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z 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概念的演变| 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与权利的保护关系| 当事人的确定:几种观点:、意思说:强调以原告的本意来确定当事人;、行动说,强调以实际上为诉讼行为的人作当事人;、表示说,强调以诉状上写的当事人为准;、适格说,强调以实体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30、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六、当事人更换与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种类| 一、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2005.doc)| 二、原告和被告、第三人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z 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二、第三人的分类:z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z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实质:诉讼主体的合并| 共同诉

31、讼的划分: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z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z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思考题: | 1、当事人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第三人?它有哪几种?| 3、共同诉讼有哪几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4、群体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5、什么是诉讼权利承担?两者有什么区别? 诉讼代理人| 教学目的: z 掌握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种类,以及他们各有不同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制度与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z 在民事诉讼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

32、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一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z 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分为z 1、法定代理人z 2、委托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z 法定诉讼代理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须由其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二、诉讼地位:z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被代理人,享有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履行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代理权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代理对象仅限于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只能是享有亲权和监护

33、权的人| 、法定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z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z 有权委托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z 可以接受委托者:正面列举及反面限制z | 二委托授权| 、授权的程序| 、授权范围: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律师代理| 律师代理诉讼的若干问题:z 、同一法律顾问(律师)可否接受同案原、被告的委托。z 、律师的诉讼地位z 、律师收费思考题: | 1、诉讼代理人具有哪些特征?| 2、不同种为态势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有何不同?| 3、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它有哪些特征?|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

34、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诉讼证据| 教学目的: z 明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掌握与运用证据制度,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有着重要意义。 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z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z 1、两特征说,即关联性和客观性。z 2、三特征说,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z 3、四特征说,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目的性或准确性。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定性真假的判断| 关联性:定量逻辑的判断| 合法性: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两方面要求:| 一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特殊形式

35、要求| 二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 合法性的立法规定| 实务探讨:、私人侦探取证| 、悬赏取证| 、陷阱取证| 、职业目击证人取证 证据的分类| 在证据理论上的分类:z 1、按照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分为本证与反证。z 2、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z 3、按照证据与侍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按证据的表现形式、性质、特点,将证据分为:z 1、书证;z 2、物证;z 3、视听资料;z 4、证人证言;z 5、当事人陈述;z 6、鉴定结论;z 7、勘验笔录。 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指案件中尚待证实的事实,包括实体上的法律

36、事实、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 待证事实:| 案件的主要事实| 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经验规则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免证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预决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几个概念:| 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广义)| 主张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狭义的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过程| 举证举证主体、举证期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质证质证方式| 认证几个原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

37、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效制度| 举证时效制度是证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证据失权的补救:一是对方当事人允许出示并质证。二是证明该证据是新的证据。新的证据|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

38、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期 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期限与期日| 二、期日和期间的区别| 期间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日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有始期和终期);期日指一个时间点(只有开始点,到任务完成时结束)。| 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之分,而期日由法院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标准: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 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排除| 五、期间的耽误与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

39、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送 达| 一、送达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情形与该诉讼有关的收件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送达的特征| 、送达是一种诉讼行为。(一定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送达的内容是特定的。|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送达| 三、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最基本的形式)| 留置送达(适用条件、调解书?)|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法院专递)| 转交送达(适用对象三种人)| 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公告期限) 法院调解| 教学目的和要求 z 认识法院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明确我国法院调解的特点、

40、原则及其意义。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z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意义 法院调解| 三、调解与判决的关系z 早在1950年有关诉讼程序的一些法律中就明确规定:调解必须结合审判:凡调解不成立,应即进行审判;或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如有新的事实及理由是以推翻前案者,经其申请,亦应准予进行审判。z 有的学者还指出调解与判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点,主要有两点:第一,调解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第二,是否准许上诉不同。任何调解协议,不管是一审调解、二审调解和再审调解,均不得上诉

41、。 法院调解的原则z 法院调解的原则,指在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准则。z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z 2、自愿原则;z 3、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具体规定| (具体可参见年月日起适用的司法解释)| 一、不适用调解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关于简易程序中的调解问题| 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即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

42、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法院调解| 调解人员:可以邀请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调解。| 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的确认(以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书与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实体上的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 、强制执行的效

43、力| 三、对调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z 掌握财产保全的种类、条件、范围措施衣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先予执行的条件、适用范围及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z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立案前或立案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各类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2005.docz 1、诉前财产保全z 2、诉中财产保全z 、行为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行为;海事强制令 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z 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z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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