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984785 上传时间:2019-01-2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供参考.doc(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

2、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

3、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

4、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5、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

6、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

7、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

8、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计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公式1、医疗费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护理费的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4、交通费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收发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

9、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7、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8、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 60-74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10、公式(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11、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11.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12、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011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具体采用哪个看你们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的规定,2011年/2012年四川

13、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数据为: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010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684元 2010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2010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损害赔偿请求人在哪工作就参照哪的职工

14、平均工资)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

15、=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

16、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7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

17、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0857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0857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 10857元/年 5年赔偿指数=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18、年龄 X18岁: 3841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841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 3841元/年5赔偿指数=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川泰和泰周冬平律师友情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后,因为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计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实际计算过程中还要考虑对方有没

19、有交强险,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近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而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李英俊律师提示:(1)成都及德阳等地区实际计算过程中先扣出交强险12万元再分摊责任,也就是医疗费加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累计在12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

20、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1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摊;(2)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成都地区叫未征地农转居)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农村户籍人口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或者居住在城镇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方拒绝赔偿将会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即时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

21、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

22、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

23、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 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7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等人

24、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6、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1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项目 2010年度平均工资(元)经济类(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 (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四) 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三)制造业 22,873 (四)

27、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 (十六)教育 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