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事故理赔单据查勘和定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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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理赔单据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均有责任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损失情况确认书。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车一份, 并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

2、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二、垫付标准(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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