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健全税收保全措施的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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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税收保全措施的立法建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该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种类、实施程序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在立法上对税收保全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一、税收保全措施规定的程序易贻误保全时机,因此各项措施应可选择实施,不必规定先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每

2、一类均需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时间去办理。如果纳税人已有意逃避纳税,并已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无异于通知纳税人加速财产的转移和隐匿,并加强其隐蔽性。然后,纳税人再告知税务机关自己无法提供担保,而此时税务机关已无任何财产进行税收保全,陷入被动局面。为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纳税人已有意逃避纳税,并已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行为的,应将“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与“通知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处并列地位。三种措施可并列使用,亦可任选其一。只要担保或保全的财产价值合计不超过或相当于应纳税款。当然,存款被“通知暂停支付”和“商品货物或财产被扣押、查封”可能会比提供担保对纳

3、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影响。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当前二项措施被采取后,纳税人愿意提供纳税担保的,应接受其纳税担保,并立即解除其他税收保全措施。二、应增加对第三人请求权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这里“第三人”指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且应履行偿付义务的案外人。2.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对第三人请求权。有偷税、骗税或欠税行为的纳税人逾期不缴纳所偷、骗、欠的税款,而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经常会有困难,但通过查账税务机关可能掌握到该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应增加赋予税务机关以下权利: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相当于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金额款项(包括货币及其他财物形态)的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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