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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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学工部 发布者:学工部 发布时间:2008-10-11 阅读:2394次(2008年9月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整合奖助资源,完善奖学金评定制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在德、智、体、能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评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时注册、能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模范履行大学生义务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

2、信;4.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5.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勤奋,成绩合格;6.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及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含校、院系通报批评)。第三条我校学生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奖项名称奖金额度(元)评审比例备 注国家奖学金8000约0.26%以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约4%以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优秀学生一等奖15003%优秀学生二等奖10006%优秀学生三等奖50010%优秀学生干部奖10003%单项奖1

3、00600020%按条件审定发放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6号文件第五条执行。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标准)。评选条件按陕理工校发200711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依据为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和学业成绩(须按参评条件择优推荐):1.一等奖

4、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的前15%且无重修课程的学生中评选(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四年级学生除应具备二年级学生评选条件外,外语需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外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在本专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者应优先推荐)。2.二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且专业课无重修的学生中评选。3.三等奖须在学习和综合排名均在专业年级(班级)前50%的学生中评选。4.优秀学生干部奖须在人品好、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专业课无重修、综合排名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学习排名在专业年级(

5、班级)前50%的班级及其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中评选。第七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项内容、评奖条件及奖励金额如下: 1.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奖励)的学生,奖励金额200元。2.突出贡献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组织的教学或课程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奖励起点300元、级差200元;厅局级奖励起点200元、级差100元;校级奖励起点100元、级差50元。 3.技能优秀奖:用于奖励在专业、英语、计算机、体育、文艺、绘画、

6、书法等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校级奖励起点100元、级差50元;厅局级奖励起点200元、级差100元;省部级奖励起点300元、级差200元;国家级奖励起点500元、级差300元。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分别按相应级别的50%核发(奖励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4.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400元、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三人(含)以上组队参赛获奖者按上述标准的1.5倍核发。学生参加省级及其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另行发文。5.大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制作(发明)的认定及奖励办法参照教师科研认定及奖励办法

7、执行。6.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300元,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一般安排在10、11月份进行。单项奖学金一般按月审批发放。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1.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和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向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提出参评奖项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2.评审(l)班级或专业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参评申请和各奖项的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人选,经评议公示后报送所在院(系

8、)学生工作办公室;(2)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或专业年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奖指标和参评条件评议产生获奖名单,并张榜公示3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处);(4)学工部(处)审核汇总后报送校学工委审批,并在下文前,将评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3.申诉学生如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院(系)或学校公示期内向本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工部(处)提起申诉,学工部(处)应

9、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意见,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执行。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的审批程序1.报送评审材料。学生在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申报材料由校团委负责确认报送;学生在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的申报材料由学校相关组织单位确认报送;其他获奖学生的申报材料由学生所在院(系)确认报送。2.评审发放。学工部(处)根据评审材料核定奖励标准并办理审批发放手续。同一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补发差额。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授予1.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2.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校级优秀学生”

10、称号;3.凡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4.凡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年级优秀学生”称号;5.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凡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院系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如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条件,可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6.单项奖获得者可授予“争优创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第十二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1月中下旬召开学生表彰大会,并通过校刊、广播、校园网

11、、专栏等途径大力宣传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向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家长发送喜报。第十四条各院(系)要召开学生大会,总结一年来的学生工作,隆重表彰先进,形成学先进、创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第十五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追回或扣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工部(处)掌握并用于学生日常奖励。第十七条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在校设立各类专项助学奖学金,并根据捐助人意愿制定相应的评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部(处)。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级以前的师范类学生,其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仍按陕理工校发2006136号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自行废止。陕西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来源:学工部 发布者:学工部 发布时间:2007-10-25 阅读:182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

13、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学校原则按照各院系二年级及其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工作绩效、生源状况、专业性质等因素分配评奖名额,对师范或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3.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

14、诚实守信,表里如一;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当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名列在专业年级(班级)前30%,且无重修课程;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困难程度大的学生应优先推荐;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获得全面发展、基本技能较为突出: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四年级学生外语需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外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在本专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奖励者应优先推荐。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实行

15、“学生申请院系评选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所在院系提出评定申请。第九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根据当年学校分配的评奖指标,综合考察参评学生的申报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通过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提出获奖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工部(处)。第十条学工

16、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如院系评选的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不符合择优推荐的原则,学工部(处)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建议名单,报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批复。第十一条学生如对院系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院系在接到申诉后应在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面调查了解基础上向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执行。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

17、监督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第十三条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四条学工部(处)、财务处、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工部(处)负责解释。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处)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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