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985215 上传时间:2019-01-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夫妻财产的不足、问题以及建议 大全.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宫晓辉 (2011-10-27) / 已阅674次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这样也就有了引言案例中李某的困惑,该规定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 法建议

2、定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可分为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和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在修改后婚姻法第17、18、19条已体现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

3、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这正就是新婚姻法的缺陷之所在。建议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按照修改后婚姻法第17和18条规定,可以

4、得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归夫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符合国际通则。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2 2.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相矛盾。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确定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将夫妻一方的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

5、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故本人认为,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二、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可分为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和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通常法定财产制,在修改后婚姻法第17、18、19条已体现出来。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补设该制度,以此作为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缺陷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

6、,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由于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结果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归属于一方所有,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建议因此,这类财产要成为夫妻的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样才显示公平。、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

7、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实践中,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新婚姻法的规定相对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进一步,但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和体系。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其一,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有主张婚前,也有人主张婚后,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婚前说法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婚姻法又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导致无法可依的一种无序状态,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的

8、理解,这个新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 “约定不明”应包括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归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财产及其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都可以导致处理约定时视为约定不明。建议因此,笔者主张婚后约定。其二,是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这与其宗旨也是相悖的,所以这一部分有待完善。三)、对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假如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实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

9、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认定为约定不明。即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具体指向不明,都应该认定为约定不明。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清偿的问题:现实当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贷款或举债从事经营活动、信用消费、按揭购房购车等。对于因此而欠债需要清偿时,学者们提出了众多不同的观点,如将债务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等。我认为,对于因此需要清偿的,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应当以债务的产生是否和夫妻双方“相关”。该“相关”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如果夫妻双方,甚至家庭成员都知道并且同意了债务人的这种引起债务的行为,债务人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为家庭公用,或者家庭成员参与了引起债务的行为中,并且

10、夫妻之间事先没有财产协议,则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当然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一方,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则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如何证明?可以考虑适应上述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夫妻和睦社会安定的法制基础。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不断思考和实践,才是使其日益完善的最好方法.建议四)、约定的夫妻一方债务,第三人对夫妻约定不知情,而约定对外没有效力时,夫妻离婚,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新问题,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新问题,即离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张离婚案应答应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人则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有许多隐私,答应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纠纷解决。本人主张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妥,当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债务的承担,可能是离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最好是中止离婚案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或者非债务人一方偿还,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合并处理,假如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可以将已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继续追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