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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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长治市民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1-04-21 10:54:4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河北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原失业保险审核办法做进一步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

2、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原职工在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审核要求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市户口一式二份,外地户口一式三份),经

3、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准备三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丧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证明)。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申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4、24个月。 三、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职工档案材料应具备职工身份的证明。包括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用手续;教委签发的报到证;退伍、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信;人事部门的招聘手续。招用手续须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系单位分户、更名、重组、职工调动或转移等原因应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可以在单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邯郸劳动就业网”上下载,需用A4型纸张正反两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失业保险审核: 1、单位和职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职工自动离职和辞职的; 3、职工和单位有劳动争议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7、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审核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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