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消费者整形后自觉不美起诉美容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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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整形后自觉不美起诉美容机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究竟什么是美,每个人的眼里都有不同的标准。以美为业的整形美容机构,又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广西南宁的陈某在一家美容诊所做过整形美容手术后认为不美,要求赔偿损失,而美容诊所却认为比原来美了。由于“美与不美”没有权威机构鉴定,双方的纷争一直闹到了法庭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脸上动刀不料事与愿违今年55岁的陈某是个爱美的人。2008年的11月初,她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向该诊所的负责人赵某进行了隆鼻术的咨询。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并

2、建议她采用韩国进口的假体材料隆鼻,并且还推荐她增加在鼻尖处加垫“人造皮”。陈某称,她接受了赵某的建议,并要求赵某亲自给她做手术。当年11月4日,她将两万元手术费存到了该美容诊所的账户,但交完钱后,美容诊所的管理人员告诉她赵某去河池出差了,改由另一名青年男医生给她做手术。上了手术台后,这位男医生又提出,她的上眼皮已经松弛下垂,只有同时做“提眉术”,才能使“面部拉皮术”的效果更自然。她马上叫陪同的朋友向美容诊所增交了1500元的手术费,增做了这项手术。半年后,陈某的脸部消肿了,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2009年5月一天,她找来几个专业从事美容工作的朋友,对她的脸部美容手术效果进行了评定,大家的

3、评价另她失望并气愤:左眼大、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鼻尖虽然加垫了人造皮,但看不出鼻尖“已美化垫尖并向前下勾”的迹象;面部吸脂深浅不匀,形成了面部凹陷,右耳前有明显的切口疤痕。听到上述评价,陈某坐不住了。当天下午,她又一次来到美容诊所找赵某及那名男医生,但未见到人。状告医生索赔容貌损失因多次找人未果,今年5月4日,陈某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了法庭。陈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她请求法院判决美容诊所退回她的全部手术费2.15

4、万元,并赔偿她因美容手术失败而导致的面部、鼻部容貌损伤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但被告赵某却认为,陈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美了很多。至于疤痕,只要开刀就一定会存在,只是由于个体不同,差异不一样罢了。赵某还提出,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陈某认为美容诊所侵权给她造成了身体伤害,应该在一年内提出诉讼。陈某是在2008年11月4日做的手术,手术后没有提意见,直到2010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况且,关于美容效果是否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现在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做出鉴定,因此陈某说美容诊所侵权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判决美否很难鉴定今年8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查

5、明,为陈某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虽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近日,广西南宁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时效,因为手术同意书上已经说明,陈某手术后可能需要多至半年的恢复期,陈某在2008年11月10日拆线,半年恢复期满后认为手术效果不佳,从那时起至今年5月4日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法院认为,此案中陈某所做的美容手术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陈某做手术的男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因此他只能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而不能直接做美容手术。作为美容诊所的

6、业主,赵某明知该医生尚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却仍指派他为陈某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陈某要求赵某退还手术费,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陈某还要求赵某赔偿容貌损伤费,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为了进行后续的容貌修复。美容诊所在术前通过手术知情同意书,充分向陈某说明了手术可能出现的结果。因此,陈某对手术存在的风险性是明知的。由于个人体质、年龄、手术部位的不同,手术之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也有不同,陈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做出相关的医学鉴定予以证实。因此,陈某主张的这项费用,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失费一项,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手术导致她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因此也没有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赵某应退还陈某手术费2.1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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