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_能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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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答: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讲,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殊的委托合同。“特殊”在于监理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理的法律性质和定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与双方协商确定。发包

2、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应当讲,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月报表的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

3、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首先,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4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其次,审核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如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建筑市场上,在施工合同中签有此约定的情况基本不存在。第三,看交易惯例。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即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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