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旅游法规》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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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 论本章主要介绍旅游管理法规调整的对象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一、旅游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旅游管理法规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代社会,旅游关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旅游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指导、服务2、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3、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4.、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管理、监督与服务5、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领导与配合6、其他旅游关系:与国外旅游法主体发生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

2、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者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旅游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旅游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有以下四类: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旅游企业 3、旅游者 4、境外旅游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服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落空。一般来说,客体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部分组成。1、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物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从其形态来说,可以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商品。2、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指主体的

3、行为,它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客体。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行为中的作为与否主要与服务有关。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的人身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精神财富主要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如:专利、旅游企业名称、标志、产品商标以及管理模式等非物质的内容,这些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都是有偿的。(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一方能够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主体一方必须作出或者是不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

4、不得放弃和转让。辨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对吗? 大权利大义务,小权利小义务。对吗?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产生: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如:合同。2、变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只要有一个改变,即视为关系变更。3、消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如:合同履约。(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和保护机构保护:就是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追究法律责任。由于旅游法律部门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它需要借助于许多的法律种类来保护,因此,保护的机构也是多层次的。1、

5、国际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仲裁机构3、司法机关四、旅游管理法规的渊源旅游管理法规的渊源是旅游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是指因调整旅游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旅游法规的渊源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1、宪法中有关旅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旅游基本法。3、旅游部门单行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4、旅游相关单行法规:如:出入境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航空法、铁路法等。5、与旅

6、游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WYO加入后,更受这些条约的约束。五、旅游法律责任旅游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是实施了旅游管理法规禁止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是不履行旅游管理法规规定应作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能力所谓的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分为法人责任能力和公民责任能力。1.法人责任能力:一般随着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撤销而消失。(辨析:和厂长更换的区别。)2、公民的责任能力:一般根据年龄来确定,分为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A.民事责任能力:公民年满18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18周岁的公民,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

7、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不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B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必须是自然人;第二,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14周岁-16周岁,恶性犯罪(故意杀人、致人伤残、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爆炸等),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是恶性犯罪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智障、精神问题。(二)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责任:是指旅游者、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因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制裁。如:个

8、人考试作弊,通知单位或学校。主要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处罚(不得晋级、评奖等)2、民事责任:是指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受到的民事制裁。主要种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比较多也灵活。3、刑事责任:是指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而受到的刑事制裁,即刑罚。主要种类: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一章 旅游管理体制本章主要是介绍旅游管理体制以及旅游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旅游管理体制概述 旅游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组

9、织领导旅游工作中,有关旅游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旅游管理的权限划分,以及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一、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置我国实行的是旅游局模式,即国家旅游局,直属国务院领导,统一管理全国的旅游事务。特点是单一行使旅游管理职能。二、旅游组织管理方式是旅游管理机构的一项最基本的活动。1、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命令、决定、通知及公告、倡议和信息引导、工作目标等;法律管理手段2、经济管理手段:价格调节、税收调节、补贴和信贷调节、保证金与押金调节、物质奖励调节等;3、法律管理手段:旅游法、行政法规、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三、旅游行业管理中的权限划分1、国家旅游局

10、与地方旅游局之间的权限划分2、旅游行政部门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交通、园林、文物等3、旅游管理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财政、税收、工商、卫生等4、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权限划分第二节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一、起步初创阶段:1949年-1963年二、开始发展阶段:1964年-1966年三、倒退反复阶段:1967年-1977年四、恢复调整阶段:1978年-1991年五、全面改革阶段:1992年以后第三节 旅游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政府的行业职能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与服务;重内部文件轻法律手段。要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突出决策的民

11、主性、科学性与公开性,要提高政策的非歧视性与可预见性,实现由多头部门管理向旅游行业管理转变。一、政府职能的变化1、研究战略 2、宏观调控,强化管理与服务3、开拓和培育市场4、信息服务5、制定规划和法规二、企业行为的变化1、股份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2、价格限制和经营范围突破3、跨行业开发,联合经营和集团化发展 4、企业规模市场调节三、管理模式的变化1、行业管理模式:如香港的旅游行业管理模式2、联合管理模式:由单一的部门管理向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方面转化,如上海。3、混合管理模式:旅游局与旅游开发公司合二为一的混合体制,如广东。 第二章 旅游合同法规本章主要介绍旅游合同的订立、法律效力相关的规定

12、,以及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等。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旅游合同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行社、旅馆、旅游交通部门以及其他与旅游活动有关的部门之间达成的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即在合同法中未列名。但是从旅游活动的本质与实践来看,应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受合同法的调整(不属于经济合同法)。(二)旅游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单一性:即旅游者与旅游企业、旅游企业之间,不存在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合同。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服务。3、旅游合同行为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债权与债务关系。4、旅游合同方式的综合性:可分为委托、承揽、服

13、务、运输、保险等多种类型。二、旅游合同的作用1、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行为3、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三、旅游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身份平等 2、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3、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二)自愿原则1、基本含义:A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旅游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C任何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旅游合同都是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2、具体表现:A缔结合同自愿B自愿选择当事人C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合法是前提D自愿选择合同的方式E自愿协议补充、变更、解除合同F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注意:旅游合同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某

14、些情况下自愿原则将受到限制:(1)缔约强制:如接待不同肤色的人,出租车拒载等(2)强制规范:必须配备领队、全陪导游等。(三)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不得乘人之危,不得显失公平等。(四)诚信原则也称“帝王原则”,是指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窃取商业秘密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

15、信用原则的行为。四、旅游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5、履约的期限、地点、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担保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之间依法对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它是旅游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

16、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合法代理资格: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代理人必须是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由当事人(被代理人)承担权利和义务。注意:1、有委托代理的授权书;2、委托签订的合同必须盖章;3、“表见代理”二、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1、口头合同: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2、书面合同: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此外还有推定形

17、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试用买卖形式;事先预定形式。三、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发出。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品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违约责任(2)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后,即受该意思约束。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视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作为要约。如:旅行社的商业广告、招

18、徕广告等,一定是缺少明确的要件,如价格、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等,不然也视为要约。(二)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发出,其他人不行;(2)必须是对要约内容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不得修改。(否则构成反要约)3、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是行为作出。 (行为,即按照交易习惯、或者是约定俗成实际开始履行合同,第一次发货,收了;第二次,涨价了,不收了。)4、承诺的迟延和撤回:迟延:在合理时间内,但又未能按时到达,有效承诺。撤回:即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四、旅游合同的担保旅游合同担

19、保的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一)定金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1)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是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是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0、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2、定金与押金不同点:押金不具备救济功能;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是等于合同标的额的;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相同点:都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有返还的法律效果;都有证明合同成立和押保合同履行的功能。3、定金与预收款:不同点:无担保的性质;违约时,只如数退还及利息即可;预收款可以是价款的全部或是更多。相同点:都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合同执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4、定金与违约金:A定金预先支付,违约金事后补救B定金为双向担保,违约金是单向的C定金有“定金制裁”的特点,无权返还和双倍返还;违约金没有此罚则D定金为惩罚性责任,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条件;

21、违约金是补救措施,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二)违约金1、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作承担形式。因此,违约金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另一方偿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应与违约损失额大体相当,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仲裁机构);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2、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可选择适用一种,但不得同时使用。(三)保证 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另一方的要求,请第三方向另一方当事

22、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四)抵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是第三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来向对方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五)留置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对方财产,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有权扣留该财产,在扣留一定期限后,可依照法律规定以扣留财产折价或者是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多余部分返还对方)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旅游合同的生效1、主体合格 2、意思真实 3、内容合法二、无效旅游合同的判定(一)可撤销合同和可变更合同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后,存在法定事由,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准许变更或者是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合同变更和撤销的类型和条

23、件:1、基于法律规定而变更的合同:A必须有法定事由:四个(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B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必须由受损方请求;C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此类裁决。2、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变更的合同: 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变更的内容应当做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其他类型的合同变更(

24、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的但是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被国家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合同无效:五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三、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与处理(一)无效旅游合同的确认1、确认机构:只能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来确认。2、确认依据:上述五条(二)无效旅游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是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是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3)

25、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4)没收归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是返还集体或第三人。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结果一、旅游合同的履约(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 2、协作履行的原则 3、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二)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则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是交易习惯确定。2、价格变动履行规则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有关履行规则:六条(1)质量要求不

26、明确的有关履行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是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是报酬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是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由履行义务的

27、一方负担。 3、替代履行规则:即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二、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旅游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1)合同主体的变更: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变更。(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内容条款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类型和条件:(1)基于法律规定而变更的合同:A必须有法定事由: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有欺诈胁迫行为;B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必须由受损方请求;C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作出裁

28、决,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此类裁决。(2)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变更的合同: 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变更的内容应当做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其他类型的合同变更(二)旅游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是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也可以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转让债权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不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人不得撤销转让通知

29、;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转让债务的: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应该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3、合同当事人转让权利或者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三、旅游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旅游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应该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终止。可以分为:合意解除、法定解除。1、合意解除: 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约定的情况或者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1)因不可

30、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二)旅游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合同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的消灭。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

31、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合同终止后,优势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五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的概念: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有违约发生,就必须承担责任。 其意义:一是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二是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二)

32、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概念 只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可以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有:地震、旱灾、洪灾、台风等; 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2、不可抗力的条件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是全部免除责任,法律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这两项义务,则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一)

33、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1、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合同履行中,无论是哪一方,只要是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同时都违反合同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 又称实际履行、强制性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

34、行合同义务。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不能履行;(查封、丢失、损毁等)(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是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履行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和报酬等。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5、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四、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规则是指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规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等额赔偿规则:即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2、赔偿限制规则:即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若有欺诈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增加惩罚性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4、减少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6、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五、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指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救济方法。其目的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使可能遭受的损失提前获得法律的救济,防止其遭遇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1、预期违约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预期违约的时间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届满之前。3、预期违约的主张可以是旅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4、预期违约必须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三)

37、预期违约的法律效力:预期违约是可选择的违约补救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一般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一般可以终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如对方经营状况极差),如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担保,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提供了充分的履行担保,守约方则应赴会履行合同(如继续支付定金或发货)。第三章 出入境及旅行居留管理法规本章主要介绍入出境的有效证件、入出境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外国旅游者在我国居留和履行的相关管理等。第一节 入出境有效证件一、护照(一)护照的概念: 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及到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

38、证明和国籍证明。Passport,意为通过口岸的通行证。(二)护照的种类:我国政府颁发的护照分为四种:1、外交护照 2、公务护照 3、因公普通护照 4、因私普通护照各国护照均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有1年、2年、5年或者是10年的。我国的护照有效期限为5年。我国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及由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三)护照的内容和格式:(四)护照的申请: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探亲应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因私)。按照法律,申请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如是探亲,还需要提交亲友的邀请证明,亲友生活保证书等。二、

39、可以替代护照使用的证件和颁发单位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和海员证,可以代替护照使用。1、旅行证:是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是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2、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分1次有效和多次有效。3、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4、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的: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同旅行证)。三、签证签证是主权国家官方机构发给本国和外国公民出入境或

40、者是外国人在本国居留、居住的许可证明。签证均做在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上。我国只对外国人发给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如:一、旅游(L)签证:持旅游签证可前往中国旅游、探亲、访友。二、访问(F)签证:持访问签证可前往中国考察、商务、会议、讲学、参观、体育、友好交流、短期进修。三、留学(X)签证:留学期限超过半年,应申请留学签证。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下(不含半年),应申请访问签证。四、过境(G)签证:

41、过境中国前往第三地应申请过境签证。五、就职(Z)签证:前往中国就职应申请工作签证。六、记者(J)签证:前往中国临时采访,应申请临时记者签证(J-2)签证; 如系常驻记者,应申请常驻记者签证(J-1)签证。七、定居(D)签证:前往中国定居应申请定居签证。八、乘务(C)签证:船舶、航班乘务人员前往中国应申请乘务签证。第二节 入出境管理和边境检查制度一、边防检查制度(一)边防检查1、对资格检查:交验有效证件;2、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入境时,在最先到达的口岸检查;出境时,在最后离开的口岸检查;3、对行李物品和货物的检查: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其中: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不得携带、载运

4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对携带人、载运工具的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入境,如有需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法律限制1、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的,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2)被认为入境后进行恐吓、暴力、颠覆活动的;(3)患有精神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的;(4)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费用的;(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2、下列外国人,不准出境:(1)刑事案件

43、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二、海关检查制度海关检查: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任务时所进行的检查。外国旅游者来华,主要接受海关对其入境的运输工具盒行李物品进行检查。(1)旅游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海关查验行李后签章,双方各执一份;(2)在我国居留不超过6个月的,海关认为必须复运带出的物品,旅游者出境时必须原物带出;(放走私)(3)携带的金银珠宝、钻石等饰物,应向海关登记,发给证明书,以便出境时凭

44、证核放;(4)进出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纳税规定的,应当照章纳税。三、安全检查制度有权进行:安全门磁性探测、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四、卫生检疫制度卫生检查:对旅游者本人、携带的动植物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染病等卫生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五、动植物检疫制度动植物检查:旅游者携带的动植物应主动接受检查检疫,并按照规定出入境。六、入出境口岸中国人、外国人以及其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是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我国1980年4月17日,发布了一批供中外人员入出境的通行口岸,共97个,其中机场20个,港口49个,车站28个,分为三种类型:1、对所有中外籍人员开放

45、的入出境口岸2、仅限于毗邻国双方国家人员按中间指定通行的口岸:3、经特殊批准方可入出境的口岸:第三节 对外国旅游者在我国居留和旅行的管理一、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一)国际法规定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互惠待遇(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实行属地优先权管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是侵犯主权国家的权利时,都可以优先享有属地管辖权,得到法律救济或者是受到法律追究。2、属人管辖权:是指本国国民即使在境外也适用本国法律。该国的国民必须忠于国籍国,其本国也有义务为他提供保护。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国家享有对领域内的外国人有属地优先权,另一方面也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合法权益的属人优先权。就一个外国旅游者而言,他受到双重管辖,既要服从旅游地国管辖,也要服从国籍国的管辖,这就是外国人特定的法律地位的表现。(三)我国规定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进行投资、经商、办企业,中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二、居留制度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是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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