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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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重点:n 1经济法的概念n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n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4经济法的体系n 难点:n 1经济法概念的相关争议n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n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分析方法n 本章主要内容n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领域中仍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由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尚在发展、完善之中,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仍然受到强烈的质疑。但就一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言,经济法都是必不可少的 。n 本章概括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起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体系。本章重点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其中对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的分析均

2、采用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了重点的剖析 。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n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运用经济法这一有力工具,修正市场缺陷并补充市场不足,从而达到干预经济、进行社会协调的目的。同时,经济法还起到了限制政府权力边界的作用,因此,经济法既是“补缺”之法,又是“控权”之法。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n (一)国家在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n (二)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n (三)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

3、会经济关系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n (四)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家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n (五)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第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力)、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n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力)或经济职权的一方称之为权利主体或职权主体;承担经济义务或经济职责的一方称之为义务主体或职责主体。n 按照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经济规制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 经济法律

4、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力)和承担的经济义务。n (一)经济权利(力)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力) 。可分为两种: n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行政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该类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经济管理职权。n 经济权利,是法律权利的一种,它赋予经济活动主体享有现实利益和实现增量利益的可能性。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 (二)经济义务 :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 或不作一定行为 的约束。 n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不利益。n 经济义务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为或不为

5、一定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n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n (一)物 :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对象。 n 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n 动产和不动产n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n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行为,一般基于对某种利益的追求,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自主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n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行为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n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

6、的行为。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n 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的各个过程和领域中,无不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中。n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还体现在经济法的非强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中。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n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仅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互相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互为因果。三、注重公平和兼顾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一、法律体系一般原理n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n 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n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n 主要

7、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 n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理论:n 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n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n 经济法律关系n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经济法的体系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n 宏观经济调控法原理n 宏观经济调控法基础理论n 宏观经济调控若干基本问题n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n 财政法n 财政法概述、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等。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n 金融法:n 金融法概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非银

8、行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等。n 税收法:n 税法概述、商品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税法律制度等。n 产业调节法:n 产业调节法概述、产业结构法律制度、产业组织法律制度、产业技术法律制度、产业布局法律制度等。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第一编宏观经济调控法n 投资法:n 投资法基本原理、投资法基本法律制度、投资的宏观调控、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n 国有资产管理法:n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n 价格法n 社会保障法:n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二、经济法的法律

9、体系n 第二编微观经济规制法n 微观经济规制法原理n 微观经济规制法基本理论、微观经济规制法律关系。n 微观经济规制法的原则、微观经济规制法的体系。n 反不正当竞争法n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n 反垄断法n 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企业结合控制制度、行政性垄断控制制度等。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第二编微观经济规制法n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n 产品质量法:n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0、n 会计和审计法:n 会计和审计法概述、会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n 第三编涉外经济法n 对外贸易法:n 对外贸易法概述n 国际货物贸易法n 国际服务贸易法n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n 对外贸易救济法n 涉外投资法:n 外商投资法n 海外直接投资法等复习思考题n 1. 围绕经济法的概念, 曾经出现过哪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n 2经济法的发展有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哪些具体的内容?n 3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n 4怎样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为何?n 重点:n 1.宏观调控法的

11、调整对象n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n 3.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4.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n 难点:n 1.宏观调控政策与宏观调控法关系n 2.宏观调控权 的配置 n 3.宏观调控法 的立法n 讲授内容:第一节 宏观经济调控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宏观经济调控若干基本问题 第三节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n 案例分析:国务院严查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案n 课后思考题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n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自2002年初筹划在常州市新北区魏村镇、镇江扬中市西来桥镇建设新的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该项目设计能力840万吨,概算总投资105.9亿元人民币,2003年6

12、月进入现场施工,2004年3月江苏省政府责令全面停工。 n 经查,2002年5月以来,为实施该项目,铁本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先后成立7家合资(独资)公司,把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22个项目向有关部门报批。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先后越权、违规、拆项审批了铁本合资公司的建设项目。铁本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n 2003年以来,常州高新区管委会、扬中市政府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

13、下非法批准铁本公司征用、占用土地,并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导致铁本公司违法占用土地6541亩(其中耕地4585亩,含基本农田1200亩)已无法复垦,造成大量耕地被毁。2003年12月,江苏省国土厅违规批准了常州市涉及铁本公司的14个批次的土地5988亩,致使铁本公司项目部分非法占地合法化。 n 截至2004年2月末,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对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43.39亿元,其中贷款25.6亿元。经检查,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金融机构存在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控不力,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

14、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国务院严肃查处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 n 另据检查,铁本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等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强制措施。 n 根据检查结果,江苏省委、省政府和银监会已对涉及失职违规的8名政府和有关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给予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顾黑郎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曹建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新北区委副书记职务;撤销宦祥保扬中市委书记职务;给予扬中市委副书记经颜明党内严重

15、警告处分;给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明详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撤销秦雁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撤销王建国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职务。 n 本章主要内容n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n 本章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理,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n 本章主要内容n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宏观经济部门法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法、财

16、政法、金融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税收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社会保障法、就业法、经济审判法构成。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n (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n 宏观调控或称宏观经济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n 宏观调控基本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 。一、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政策与宏观调控法n (二)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调控法n 1. 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 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n 2.宏观

17、经济调控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n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n 1.政府干预理论n 经济增长政策理论n 稳定物价政策理论n 反经济周期政策理论n 就业政策理论n 资源管理和保护政策理论n 2.市场失灵理论n 3.政府失败理论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n (二)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现状n 1. 关于计划、统计的立法 n 2. 关于财政、税收的立法 n 3. 关于金融调控的立法 n 4. 关于金融调控的立法 n 5. 关于产业调节的立法 n 6. 关于价格的立 n 7.

18、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立法等 三、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n (一)国外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n 1.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经济学说及其对美国经济立法的影响n 2.凯恩斯经济学说 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的影响 n 3. 德国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理论及立法 n (二)国外有关宏观调控法的实践n 西方国家在实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立法,制定了大量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和法规,对我国宏观经济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三、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践n (二)国外有关宏观调控法的实践n 西方国家在实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加强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立法, 制定了大量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的法

19、律和法规,对我国宏观经济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研究n (一)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及法治化基础n 市场机制也有调节“失灵”,有许多管不了和管不好的领域,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加以纠正和补充 。 n 市场经济忽视全局和整体利益;n 市场经济忽视长远利益,对生态平衡造成危害;n 市场经济是事后调节,其调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n 市场经济具有某种盲目性和自发性,引起市场效率的波动性;n 市场经济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领域调节不了。一、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研究n 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n 财政政策主要表现为:平衡性财政政策、赤字性财政政策和盈余

20、性财政政策等 。n 货币政策主要表现为:均衡的货币政策、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的货币政策 。n 产业政策主要表现为: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 。n 以上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n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n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n 2.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间接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n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 社会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n 按照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和目的来划分,可以把

21、宏观调控关系划分成两类:n 指导性社会经济关系n 因执行产业政策过程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n 因计划而产生的经济关系。n 调节性 社会经济关系 n 是指国家实施经济调节手段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n 包括财税调节关系、金融调节关系、价格调节关系。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n (一)决策集权原则n 宏观调控决策权不能由各种各样的部门和机构分散行使 。n 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控制在较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手中 。n (二)权力制约原则n (三)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n (四)间接调控原则n (五)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n 1.宏观调控主体n (1)国家权力机

22、构n (2)国务院及职能部门n (3)宏观经济监督部门n (4)宏观经济信息部门n 2.宏观受控主体n 企业n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客体n 宏观经济调控行为是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n 宏观经济决策行为n 宏观经济协调行为n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n 宏观经济引导行为n 宏观经济限制行为n 宏观经济监督行为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n 1.宏观经济调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 (1)宏观经济调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决策权及调控权,宏观经济协调权,宏观经济管理权,宏观经济运行监督权。n (2)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

23、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义务;尽职尽责的义务;提供物质保证的义务;尊重受控主体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他宏观经济调控义务等。四、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n 2.宏观经济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n (1)宏观经济受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调控受控主体自主选择和决策权;监督建议权;损失请求权;控告申诉权。n (2)宏观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法律,调整自己的市场行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使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得以实现;当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某些市场经济行为时,宏观经济调控受控主体必须

24、无条件地服从,停止某些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禁止的市场行为。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构成的不同观点n “例举说”n “实践需要说”n “成分说”n “任务说”n “范围说”n “分层说”n “制度说”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n (一)法律体系有不同划分方法和标准n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具体标准n 1.按法律内容划分 可分为:主体法,调控手段法,市场行为规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监督法等。 n 2.按法律部门 划分可分为:财政税收法, 金融、货币、保险法, 计划、投资和经济稳定增长法, 工业法, 农业法, 商业法, 外贸法等。 n 3.按法律形式 划分可分为:综合法或基本法和单行

25、法。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n 宏观调控法体系划分的学说n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增长法等法律制度。 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根据宏观调控手段的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原则和调控内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n 计划、产业法n 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n 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n 对外贸易法二、划分宏观调控法法律体系的不同标准 根据指导性或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划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

26、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等。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构想n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n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 n 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和国民经济经济稳定增长法 。 n (二)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n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n 2. 财政税收法 n 3. 金融调控法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构想n (三)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n 4. 投资法 n 5. 产业调节法 n 6. 价格法 n 7. 国

27、际收支平衡法 n 8. 就业法 n 9. 社会保障法 n 10. 经济审判法 复习思考题n 1.国外有哪些宏观调控理论?n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n 3.宏观调控法有哪些基本原则?n 4.简述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n 5.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n 重点:n 1.财政和财政法的概念和体系n 2.预算法的概念和程序n 3.国债发行和转让制度n 4.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形式n 5.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和方式n 难点:n 1. 财政法的性质 n 2. 预算职权的划分 n 3. 政府采购法的职能 n 讲授内容: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国债法 第四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

28、五节 政府采购法 n 案例分析:(一)新疆昌吉市人大否决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 (二)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新疆昌吉市人大否决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 n 由于昌吉市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没能有效解决, 8月4号,昌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据了解,昌吉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昌吉市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执行预算违反预算法,没有严格执行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先追加支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2004年和2005年

29、上半年没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管理情况,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随意动用预备费,用于各种会议经费、土地补偿费、车辆购置费、工程支出等;重大财政支出没有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部门预算透明度不够。 根据有关规定,昌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在今年10月份完成整改,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审议。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n 据悉,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在深、沪证交所分销20年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票面年利率4.26。由于这期国债利率偏高,随即出现了投资踊跃、需求强烈的市场走势。为此,2001年8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以便函形式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

30、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起始日将视市场情况安排”。这实际上宣布冻结了“20年期国债回购”。禁令一出,即引起争议。谢百三认为,财政部国库司的禁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因为,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于是,2001年12月6日上午,知名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百三专程来到北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财政部的行政诉状。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n 谢百三解释说,所谓国债的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以国债作抵押借钱的一种融资方式,它以国债可以上市交易为前提。据悉,自从1993年12月以来,我国历次发行的国债都可以自由流通,也正是国债的

31、流通性,导致投资者纷纷看好国债。谢百三认为,财政部是国家领导机关,但同时又仅仅是国债的卖方,而全国人民(买国债的个人和机构)是买方,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商业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n 他说,财政部在发行该国债以前,以承诺国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作为要约,使得广大投资者纷纷购买。但是,等到发行结束,国债的流通却遭到禁止,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财产权。另外,该通知也违背了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中“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的规定。因此,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基于此,谢百三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便函通知,并判令财政部向全国

32、投资者道歉。谢百三说,财政部以一纸便函的形式,就剥夺了广大投资者对手中所持有国债的抵押权,这种随意的行政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WTO的规则精神。财政部违反了价格法,该法明确指出,有五类商品价格在必要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定价或提出指导价格,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或期货价格不适于此规定。因此,谢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财政部。 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n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院应在接到上诉材料7日内给予答复,或决定立案,或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先受理,调查清楚不能受理时驳回。但是据谢说,几经催促,至今已经近8个月了,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有关人员对他多次电话催问

33、的答复是:“还在请示领导。”n 谢说,由于中院不答复,今年3月1日,他又将材料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院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或发回要求一审法院受理,或自己受理,或者驳回。但至今已过去了3个月,高院的反应仍然是不拒绝也不受理,谢说他们也是在“请示领导”。n 法院是最讲究程序的地方。之所以行政部门无法解决的纠纷交给法院,是因为法院更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果法院也不按程序办事,那就没希望了。谢百三诉财政部国债回购案n 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应松年表示,不同意多关注财政部暂停010107国债回购的动机。他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不管有多充分的理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

34、,你不能在程序上违法。因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程序,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法律就是要保护程序。”应松年认为,财政部用“司局便函”形式暂停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条例所规定的国库券“抵押”,是违反程序的。n 应松年说,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属于行政法规,部门的行政规章与之不一致是不允许的。况且,便函还算不上部门规章,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据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如果与法律、法规一致,则有效;不一致,则无效。因此,即使有充分的理由要暂停这只国债的回购,财政部也应提请国务院批准,才符合法律程序。 n 本章主要内容n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政法的概念、调

35、整范围、基本原则、财政法的体系构成等财政法的基础知识;系统阐述了作为财政法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国债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重点介绍了预算职权的划分和预算程序,国债的发行规则和国债的管理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和方式,政府采购的功能、原则、方式和程序规则。一、财政的一般理论n (一)财政的概念n 财政,是指国家(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凭借公共权力直接参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种活动 。n (二)财政的特征n 1. 财政的主体 是国家。 n 2. 财政的客体 是国家对社会总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行为。 n 3. 财政的目的 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n 4. 财政的

36、形式 既有价值形式,也有实物形式。 一、财政的一般理论n (三)财政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是财政必须努力履行的职责和任务。n 1.分配收入职能n 2.配置资源职能n 3.保障稳定职能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n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 (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n 1.财政收入关系n 2.财政支出关系n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二、财政法的概念和特征n (二)财政法的特征n 1.财政法是国家分配法n 2.财政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n 3.财政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 三、财政法的地位n 在古代,由于财政国

37、家专制性质及相应的古代法诸法合体的历史局限性,从而也就决定着财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具有独立地位。n 在近代,财政法律规范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对行政法的附属仍难以突破。n 在当代,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加强,财政逐步摆脱了对行政的依附,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显。 四、财政法的基本原则n (一)财政法定原则n 1.财政权力(利)法定n 2.财政的义务法定n 3.财政程序法定n (二)财政公平原则n (三)财政公开原则n (四)财政民主原则 五、财政法的体系 n (一)财政基本法n (二)财政平衡法n (三)财政预算法n (四)财政收入法n (五)财政转移支出法n (

38、六)财政监督法 六、财政管理体制n (一)财政管理体制概述n 财政管理体制,又称财政体制,是指在特定的行政体制下,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和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财政的义务法定 。n 财政关系体制就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财政管理权,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的工具。六、财政管理体制n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n 1.高度集中型n 2.分级管理型n 3.折衷型n (三)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n 1.19491979年高度集中型n 2.19801992年“分灶吃饭”型n 3.1992年以来的分税制一、预算概述n (一)预算的概念n 预算

39、,又称国家预算或政府预算,是指依法编制的,关于特定财政年度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 。n (二)预算的体系n 我国预算组成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n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应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一、预算概述n (三)预算的原则n 1.公开性原则n 2.真实性原则n 3.完整性原则n 4.统一性原则n 5.年度性原则n (四)预算的分类及我国的复式预算二、预算法的概念n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40、总称。n 广义的预算法,亦即实质意义上的预算法,是指一切有关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 。n 狭义的预算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国家预算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n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职权n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n (1)审查权n (2)批准权n (3)变更撤销权n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职权n (1)监督权n (2)审批权n (3)撤销权三、预算管理职权n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职权n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n (1)审查权n (2)批准权n (3)变更撤销权n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1、员会的预算职权n (1)监督权n (2)审判权n (3)撤销权三、预算管理职权n (二)政府的预算职权n 1.国务院的预算职权n (1)编制权n (2)报告权n (3)执行权n (4)决定权n (5)监督权n (6)变更撤销权三、预算管理职权n (二)政府的预算职权n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n (1)编制权n (2)报告权n (3)执行权n (4)决定权n (5)监督权n (6)变更撤销权三、预算管理职权n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n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n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n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n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n (4)

42、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n (5)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三、预算管理职权n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n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n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n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n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n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n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四、预算的管理程序n (一)预算的编制n 预算的编制是指制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年度计划的活动 。n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 (1)平衡性原则n (2)真实合法原则n (3)节约统筹原则四、预算的管理程序n (一)预算的编制n 预算编制的程

43、序n (1)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n (2)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四、预算的管理程序n (一)预算的编制n 预算编制的程序n (3)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政府。n (4)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四、预算的管理程序n

44、(二)预算的审批n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n (三)预算的执行和调整n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n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则还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 四、预算的管理程序n (四)决算制度n 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n 1.国家决算是每年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国家决算的组成同国家预算相同,每一级预算都要编制决。n 2.决算的编制及审查批准程序五、预算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n (一)预算监督n 预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实施的监督,它是我国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n 按监督时间前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n 我国预算法将监督按照主体分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预算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n (二)预算的法律责任 我国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n 1.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n 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法律责任n 3.隐瞒预算收入及违法支出的法律责任 一、国债的概述n (一)国债的概念n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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