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网络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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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目录第一部分 课程简介1课程介绍1教师介绍1课程大纲2重点与难点3第二部分 概念解释和内容提要3第三部分 各章习题53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106第五部分 背景资料阅读111第六部分 模拟试题123第一部分 课程简介课程介绍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简单地说,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有如下特点: 1.理论与实务兼顾,紧密联系实际。对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务、中外财产和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骨干险种、一般险种和新险

2、种、国内已开办的业务和尚未开办的业务等均作了论述。对于商业保险的运作机理,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热点问题都作了重点的分析和研究。 2、注意中外对比和借鉴。中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制度尚不健全,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非常重要,本课程在中外对比方面有相当的比重。 本课程是一门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非常密切的课程,所以在授课时,我们一方面系统、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理论,另一方面紧密联系实际生活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在授课内容上有所侧重,使之既忠实于学科原貌,又通俗易懂,不仅能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具有较高的实际运用价值。本课程是一门建立在经济学、金融学、管

3、理学等基础之上的独立的应用科学,学好本门课程,应注重相关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把握,在学习的同时应该能够进行学科间的纵向与横向的关联。同时,由于保险业是个高速发展的行业,学习过程中更应该注重研究思路和方法的掌握,注重保险市场走势和新的理论动态,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践来更好地把握相关知识。教师介绍杨波,就职于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南京大学金融系博士生,讲师。从事保险学专业的教育、科研工作多年,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著有保险投资一点通专著一本,在相关杂志期刊上发表数篇论文。主要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等课程,曾多次获得南京大学奖教金。

4、课程大纲第一章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导学第二章 财产保险概述1、财产保险的意义 2、财产保险市场的信息问题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第三章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总体分析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概况 2、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主体介绍 3、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创新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1、机动车辆保险研究意义及相关制度介绍 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衍进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4、交强险 5、机动车辆保险营销 6、我国机动车辆费率变革研究7、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五章 其他财产损失保险1、企业财产保险 2 、利润损失保险 3、家庭财产保险 4、工程保险 5 、农业保险第六章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1、责任

5、保险概述 2、产品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第七章 中外财产保险产品比较分析1、中美财产损失保险的比较 2、中外利润损失保险的比较 3、中美责任保险市场对比 4、信用保证保险的中外比较重点与难点第一章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导学重点与难点:回顾保险学基本原理,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第二章 财产保险概述重点与难点:财产保险的分类、特点和作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概念、原因、表现和应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不同。第三章 财产保险市场概况重点与难点:了解市场现状和市场结构的划分法和指标。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重点与难点: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类别。汽车保险制度中的过失责

6、任制度和无过失责任制度,强制保险,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费率自由化问题。交强险的意义和问题。了解几个营销理论在财险市场中的运用。第五章 其他财产保险重点与难点:企业为什么存在保险需求,企业财险目前存在的问题,如何确定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期,家庭财产保险赔付方式的特点,工程保险的分类、现状等,农业保险的分类、特殊性,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农业保险的现状和问题。第六章 责任信用保证保险重点与难点:责任保险的含义、分类。产品质量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不同。雇主责任,雇主转承责任等概念,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第七章 中外财产保险产品比较分析重点与难点:巨灾期权和保险证券化的含义。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信用保

7、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第二部分 概念解释和内容提要第一章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课程导学要求:在保险学原理课程中我们已经学习了基本的风险管理原理,这是学习本课程的基础,应该回头温习。本课程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书籍、报刊和网站,关注市场和监管动态。请复习保险学原理课程中相关内容。第二章 财产保险概述第一节 财产保险意义 -基于微观主体的分析1、概要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从一般意义上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2)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

8、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意识3)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4) 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6) 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简单地说,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种。有些地区还有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保险、家用电器超电压责任特约险、家庭财产附加柴草火灾险等险种。4、免赔额条款(dedu

9、ctible)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5、共保条款(coinsurance)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第二节 财产保险市场的信息问题-信息经济学角度的研究 1、 逆向选择: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或者说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

10、位置上。 20世纪70年代,阿克洛夫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基础。阿克洛夫提出著名的柠檬市场也称次品市场,在产品市场上,特别是在旧货市场上,由于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买方由于无法识别商品质量的优劣,只愿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付价,这就使优质品价格被低估而退出市场交易,结果只有劣质品成交,进而导致交易的停止。这就是著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随后,许多讨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对非寿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买方逆向选择,也可以是保险卖方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

11、,常见的是买方逆向选择。2、 道德风险:信息经学着重要分析的另一个重要现象,它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济关系中的一方就有可能不守承诺,即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例如,购买了医疗保险的人要求医生开一些不必要的贵重药品;购买了火灾保险的业主不再费心检查火灾隐患;被雇佣的经理偷懒不努力工作3、保险市场交易成本问题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

12、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4、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问题(1)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一方(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合约,或签约后通过投

13、保人一方的行为(故意或疏忽)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从而获取保险金的风险。分类:根据不同的方法可分为事前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以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界,事前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隐瞒信息,例如不如实告知、陈述,欺骗保险人以获得保险,或者试图以较低的保险费得到保险。事后的道德风险则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疏于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使保险标的处在更大的风险之中,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为界,事前的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对投保人一方的防损动机产生的负面影响,比如,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可能比未投保时更容易开快车,因为他们知道由于车祸引起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

14、获得赔偿。此外投保人一方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也在事前的道德风险之列。事后的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对投保人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减损动机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同一场火灾中,没有保险的人可能比有保险保障的人对受损财产采取更有效的施救措施。对于投保人一方的道德风险,保险人一方必须在核保和核赔环节中提高鉴别水平,防止投保人道德风险的行为。在保险原则中体现为最大诚信原则(略),即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表现在收取与风险程度不符的保险费,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方面。可能导致保险市场更大的问题,比如衍生出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从而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导致保险欺诈和投机盛行,甚至是导致保

15、险制度的崩溃、金融危机的发生,引起社会的动荡。信誉是保险业的声明线,这就是保险业讲究“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根据道德风险下的博弈结果,归纳出保险业信任机制建立的基本条件。4、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是为逆向选择。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逆向选择既可以是保险买方逆向选择,也可以是保险卖方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常见的是买方逆向选择。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相当普遍。尽管

16、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逆向选择会干预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历史却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乔治阿克罗夫(Akerlof)的开创性工作真正奠定了这个领域的研究基础。随后,许多讨论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是罗斯柴尔德与斯蒂格利茨对非寿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5、信息经济学与财产保险(1)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财产保险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是在不确定、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当事者双方的经济行为,又称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或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应用于财产保险理论,主要是在一种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寻求

17、一种最优的契约模型,来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规范保险双方的经济行为,使双方效益最优化。主要模型有:道德风险模型、逆向选择模型、信号传递模型和信号甄别模型。(2)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与财产保险 从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传递问题传递成本,运用到财产保险中,就是财产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问题。信息交流的真实性问题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1、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

18、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因婚姻血亲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双方约定(如债权人,雇

19、佣关系)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收益权,留置权,抵押权等。2、近因原则近因指造成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则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

20、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代位求偿原则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

21、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5、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其分摊的方式一般

22、有三种: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三是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6、定值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特征:1)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 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 算

23、赔偿保险金的依据 2)合同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如字画、古玩、或货物运输的标的物; 3)该合同突出的优点是可以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7、不定值合同: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的合同特征:1)以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判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根据。2)当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产生足额保险,反之为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第三章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总体分析1、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概况 起步晚,发展快地区差异中国财险市场仍然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市场份额占比巨大,

24、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和北京六省市占全国财险收入的将近一半。中国财险市场特点及展望(1) 2004年财险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车险保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2) 财险市场结构发展尚不均衡:在产险中占比仅次于车险的企财险增长相对缓慢;责任险保费收入不升反降;由于央行调息,房贷险也呈现出负增长态势。(3) 改革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将部分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审批备案程序。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不同风险因素调整车险费率,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4) 财险业务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最大的三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由2003年的89.3%下降到79.9%。(5) 随着

25、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不断增加。(6)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7) 国有保险公司巩固的屜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人力资源改革,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实施业务流程再造。2、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主体介绍 (1)产品概述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等。(2)市场结构:寡头垄断3、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创新(了解)(1)车险主险产品创新电话直销产品定制车险产品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对原有条款进行改造(2)非车险产品创新 综合保险和组合保险创新专门渠道保险创新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创新体育保险创新其他非车险创新(3)非寿险市场产品创新特点

26、产品创新更加活跃产品创新主体不断增多产品创新领域进一步拓宽产品创新深度进一步加大(4)产品创新策略产品领先策略产品差异化策略渠道型产品策略产品组合策略(5)财险公司产品创新成果非寿险产品体系不断健全仅2005年就有1329个新险种问世推动保险公司加快发展扩大了保险业务承保范围提升了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即时性为财险公司带来规模效应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研究意义及相关制度介绍1、运输工具保险:以运输工具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主要承保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一般分为: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

27、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也称为汽车保险。 保险标的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车辆。3、过失责任: 也称过错责任,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4、推定过失责任也称推定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无过失责任也称无过错责任。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这一责任原则主要不是看责任人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从而由法律规定

28、的特别加重责任。6、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传统的汽车责任保险一直是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即被保险人因使用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7、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是指将无过失人身伤害单独列为保险险种的汽车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是直接存在于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损失保险,受害人可以据此立即得到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29、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强制三责险出台前的处理方式-无过失责任附加保险)8、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分为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和相

30、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9、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领取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之前,须投保法定最低额的汽车责任险,或依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汽车责任险,但如果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就必须投保汽车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10、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混合实施在英国,汽车保险被设计分为四个层次的类型: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综合保险分离实施分离实施方式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范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

31、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此种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11、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保险制度费率厘订影响因素。汽车的使用性质车型汽车的使用目的汽车的厂牌型号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12、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从人主义保险制度费率厘订影响因素。驾驶员年龄

32、或出生日期驾驶员的性别驾驶员的职业驾驶员的婚姻状况驾驶员的驾龄驾驶员的事故记录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附加驾驶员数量13、我国和发达国家车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中国的规定(一) 随车因素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二) 地区因素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三)随人因素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来源: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号)发达国家费率影响因素“

33、量体裁衣”。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在制定汽车保险费率时,除要考虑到汽车本身的状况外,还要考虑到驾驶员、地域、气候等多种因素,所推出的险种、条款多种多样,文本设计广泛采用图表、漫画、举例等多种形式,语言通俗易懂。 美国的汽车保险分为个人汽车险和商用汽车险两大类,其中在制定个人汽车险费时,要充分考虑驾驶员的年龄、姓别、婚姻和驾驶安全记录等情况。例如,根据美国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的有关说明,年轻人驾车时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最大,所谓“年轻驾驶人”,即29岁以下的人,29岁以下的驾驶人中又被分为三类,这三类人中根据性别和婚烟状况再被细分,最后的结果是:未婚男性中最年轻

34、的驾驶人,如果投保个人汽车险,其费率最高。14、汽车保险代理人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保险代理人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代理人擅自给予无法兑现的承诺保险代理人不作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业务15、按照监管方式的划分,保险监管体系的类型公示主义准则主义实体监督主义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衍进1、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1)机动车辆具有路上运行的特点。路上运行条件错综复杂,路况不一,人车混行和各种车辆混行等均使机动车辆的风险增大。2)机动车辆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机动车辆是运行中的标的,经常处于运行状态,其运行路线不似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那样相对固定,跨省,市,区的运行给机动车辆的承保

35、与理赔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充分适应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的特点,显得十分重要。3)业务量大,投保率高。我国机动车辆的存量和增量都很大,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增长,数以千万辆计的机动车辆构成了业务量极大的保险市场;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承保使得这一市场能够充分得到发掘。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与承保率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是很高的。4)开展第三者责任险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维护的仅仅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投保与否完全取决于保险客户的意愿。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参加保险并交付保险费通常被视为其应尽的义务

36、,保险赔款亦以受害人的索赔权限为限,并最终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受益。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1)试办期(1949年10月20日到20世纪80年代)2)发展前期(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3)发展期(2002年至今)试办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政治上的要求,国家迫切的需要掌控保险业的发展,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的政治性很强的口号。置身其中的汽车保险,我们认为真正的意义在于:从无到有,付与实践。(新中国成立之前汽车保险业务主要

37、是中国汽车保险业务近似于无)发展前期:之前说过,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发展十分迅速。如此迅速的发展,在并不成熟的市场上,是必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和纠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段时期蓬勃的发展给了汽车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产生的纠纷问题也给之后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数据和经验的积累,使其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发展期:同样高速的发展,有了发展前期很好的铺垫和基础,这一时期人们的投保汽车保险的意识明显增强,保险当事人,保监会及相关部门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互动形式的“交流”。问题解决改善,这大大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和改进,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真正进入了成熟阶段。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38、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4、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39、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1、汽车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由于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也有自身的独特之处。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有名合同射悻合同保障

40、合同诚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附和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可保利益较大综合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汽车保险合同生效前,当投保人决定退保时,保险人应退还其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但可以收取手续费。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到保险期满前,投保人也可以退保。此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收到已满期限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限的保险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通知延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作具体规定。国际上通用的做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只能

4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出险通知延迟而扩大的损失部分拒绝赔付,不能就此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出险通知超过规定期限,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了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通常采用第一种做法。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国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分类3、汽车损失险简称车损险,主要承保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毁灭失,它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运输保险范畴。汽车损失险本质上是不定值保险,即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将保险金额

42、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4、我国的车辆损失险的标的及责任免除。在我国,汽车损失保险称为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其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我国的车辆损失险是一种综合险,即包括碰撞在内。我国的车辆损失险是不定值保险,为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之一。保险标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责任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雷击、暴风等自然灾害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事故的施救责任责任免除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驾驶员责任操作责任驾驶资格问题无赔款优待条款不计免赔第四节 交强险1、第三者责任险:指保

43、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不是有形的,而是被保险人因过失(或无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失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的风险(以责任险为主),不管当事

44、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规定的保险。 强制保险具有三个特点: a、国家强制性,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b、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由法律法规规定,而不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 c、保险人双方无解除合同的权力。保险人有权收取滞纳金但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而解除合同,也不能因为保险费未交全而拒赔。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强制性。 区别于其他商业险的最显著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 其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其三,发生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 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

45、 这种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 有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概述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有以下特征: (二)无过错性。 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损害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做了明确的规定。而通过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来看,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法所规定的“机动车方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赔付标准是双方在缔结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标准。 (三)公益性。 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其费率、保额等应当合理,总体

46、要求是保本微利,而不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3、交强险产生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行时间:自2006年7月1日基本含义:对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4、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问题对于无过错行为的赔款 :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指在交通事故当中负有责任,按照责任来论处,责任中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为他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来进行赔偿。6、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论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受损第三方都需要承担积极赔偿责任。第五节 机动车辆保险营销1、4P理论: 1964年,美国营销专家鲍敦提出了市场营组合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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