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2012中级经济法-4-上市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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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4-上市公司【综合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东大会 股东诉讼董事会 信息披露制度监事会 上市公司 禁止的交易行为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上市公司的收购增发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53)(2010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1发起人(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全体发起

2、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4出资期限(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1/4募足股款后,在30天之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3、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工商登记。假设工商登记时间10/5,成立日期为工商执照签发日期,因为先募足股本,所以注册资本就是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不能分期出资5抽回股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二、股东大会(一)会议制度(P57)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在2个

4、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人数:519人;少于5人或少于2/3都要召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提议召开不行,只能是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提前15天通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1.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2.1/3董事3.监事或监事会【1个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5、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3%,10天】(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都不管的情况下,1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连续90日以上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90日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连续180日,1%股份

6、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P58)1一般决议(N条):1/21)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通过1/22特别决议(41):2/3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公司增发或回购股份,也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特别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仅限于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相关链接1】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

7、司收购其股份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合并、分立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链接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链接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3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回避出席1/2【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8、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董事会(一)会议制度(P59)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少于5人要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可有可无职工代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没有职工代表】【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没有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没有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

9、责任公司董事长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全体过半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国资委指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全体过半数中外合资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必须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商或选举产生中外合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章程规定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召开频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外合资董事会等1年1次特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1年2次监事会6个月1次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1个监事不行】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董秘不行】(二)董事会的决议(P59、63)1决议通过方式【全体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全体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1)一般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2)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如果出席会议的不足3人,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11、】【综合题】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损失赔偿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果不赔偿,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结合股东诉讼,属于间接诉讼,有资格的股东:连续180天,1%股东;

12、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先找监事会,监事会明确拒绝或30天内不执行股东的要求(三)独立董事制度(P62)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简答、综合】(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职工:本人、直系、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岳父母、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个人股东:1%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本人、直系主要社会关系可以】(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13、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法人股东:5%或前5名股东单位:职工: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监事会(P61)【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监事会人数3人,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1/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14、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8条,股份公司多一条: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五、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一)股票的发行(P6465)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股同价】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不能折价发行】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法定代表人姓名记名。(二)证券的承销(P171172)1证券承销采取

15、代销或者包销方式。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三)股票的上市(P178179)1上市条件(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本总额3000万】(3)

16、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暂停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是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和暂停上市由证交所决定】(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多选题】3终止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

17、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解释】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4年亏损终止上市。(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收购】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收购后,低于25%,4亿10%,终止上市】六、增发(P164166)1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6条)上市公

18、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相关链接】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配股条件(63)(2010年综合题)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最多10配3】控股股东应

19、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配股失败】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3)公开增发条件(6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1)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借予

20、他人款项3)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2非公开发行(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10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0日均价的90%;增发不能打折】【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募集资金用途】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21、供出售金融资产2)借予他人3)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5)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法定障碍)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对外担保:回避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包括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22、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重大重组即使出具了三类审计报告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解释】非公开发行股票不需要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七、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发起人(P185)(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P185

23、)(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短线交易(P185)(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

24、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续180天1%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4股票:55(P193)(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25、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中介机构(P184)(1)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6内幕人员(P18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6、,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7证券业从业人员(P18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8上市公司的收购人(P19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9非公开发行股票(P165)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

27、内不得转让。八、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P67)1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2)对减资持有异议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3)减资要通知债权人,决议作出之日起10内通知,30日内报纸公告,收到通知的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A:清偿债务B:提供担保【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合并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表决权2/3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8、2/3通过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决议作出之日起10内通知,30日内报纸公告,收到通知的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A被吸收合并,需要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为A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甲继续承担(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股东大会的决议2.回购数量5%3.税后利润支出4.1年内转给职工在没来得及给职工时到12月31日,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1)没有分红权2)没有表决权【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29、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防止公司变相回购】九、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30、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涉及股东间接诉讼的情形:2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信息披露制度(一)重大事件(P183)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

31、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1)任何一个董事发生变化都属于重大事件2)1/3以上监事3)总经理发生变化【解释】(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不包括

32、增资】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P184)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33、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十一、禁止的交易行为【解释】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制造虚假信息和欺诈客户。操

34、纵证券市场:影响价格、数量欺诈客户: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制造虚假信息:都有可能1内幕人员的界定(P186)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2.5%股份的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董监高3.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4.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

35、、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内幕信息的界定(P186、187)(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12条(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解释】12条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注意二者的区别。【减资属于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

36、增资属于内幕信息】3内幕交易的界定(P18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解释】内幕交易的范围:(1)自己买卖;(2)建议他人买卖;(3)泄漏该信息、他人买卖。十二、上市公司收购1控制权(P189)【收购的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董事会决议:全体过半数】(4)投资

37、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一致行动人的界定(P192、193)【如果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的股份合计计算】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非银行给本次收购提供借款】(6)投资者之间存在

38、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39、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3要约收购(P19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60天】【证券承销90天】(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相关链接】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40、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不是全部股份不能行使表决权】(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5)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卖出】475(P195)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

41、购。5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P195)十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1发行条件(P166)(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次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P16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相关链接】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

42、大会”作出决议。3上市条件(P178)(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1年(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解释】股票上市条件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4暂停上市(P180)(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解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

43、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解释】股票的暂停上市为连续3年亏损。5终止上市(P180)(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净资产3000、6000】(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十四、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只有封闭式基金才可以上市交

44、易,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但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2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P178)(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相关链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1000(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2010年)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

45、期定居北京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答案】C【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3)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4)选项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A经2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B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D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答案】D【解析】(1)选项AC: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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