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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系,09级法学本科班,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长达四千余年且从未中断的文明史。法制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序言,1.中国法系的定义,中国法系 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称总。,中华法系已经解体(本章重点)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已经解体 印度法系已经解体,简介,时段简介,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

2、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唐律疏议,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刑罚制度的发展,“奴隶制五刑”到”封建五刑” 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秦城

3、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 汉徒边、废除肉刑 魏晋南北朝五刑过渡 隋唐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宋代折杖、刺配、凌迟 明清廷杖、充军,罪名的更替,夏昏、墨、贼、杀 西周五过、 秦妖言诽谤、犯令、废令、不直、失刑、纵囚、贼杀 汉左官、沈命、见知故纵、杀伤 北齐重罪十条 隋唐十恶、六杀、六赃 明朝奸党,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更替,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更替,夏朝大理 商和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夏商周时期法律概况,世界法制文明的一般特征: 习惯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的神秘状态 贵族垄断 神权对法的影响 中国法制的独特性: 农本位 血缘亲根深 家天下 国家法 礼刑兼

4、用 刑罚 普遍适用,西周的法律,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愼刑 制度:宗法制 分封制 亲贵合一 世卿世禄 原则:矜老恤幼 罪疑从赦 罪责自负 世轻世重,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概况,乱世的王权得到极度加强,分封制开始向郡县制转化,王权下的官僚制度初步取代贵族统治 成文法勃兴反“罪刑擅断” 子产“铸刑书” 晋“铸刑鼎” 邓析“竹刑” 法律统一适用成潮流,秦的法律概况,学李悝法经 分 盗 贼 囚 捕 杂 具六篇,采用以罪名为纲,是成文法之源。 商鞅的“耕战之法” 秦律的“皆有法式” 对社会调整关系极广 失败原因:严刑峻法 法网过密 重刑轻罪,汉的法律概况,汉的创建:废除肉刑 儒法合流 汉承秦制 六十篇加户

5、 兴 厩三篇,加仪礼傍章律 警卫越宫律及朝律 独尊儒术 春秋决狱,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律概况,创立儒家化法典 北齐律十二篇 法律原则儒家化 准五服以治罪 重罪十条 八议 官当等体现儒家“尊尊,亲亲”义理,隋唐时期法律概况,是中华法系成熟期 隋文帝开皇律 唐高宗永徽律 特点:刑罚适中 体例完整 内容详备 文字简约 以律疏作释 德主刑辅 唐六典 完整的行政法,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概况,趋势:对君主专制政权的维护加强 对危及政权的处罚更加苛酷 对社会教化的管理不注重法律维护而采用伦常 宋的民事立法发达 明问刑条律的判例指导,和宣传法律条文,清对少数民族立法的特点和性质,一 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引礼入法,礼法

6、 结合 二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三 司法与行政合一 四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五 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 六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 同罪异罚。 七 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八 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三 司法与行政合一,1. 秦建国后,以郡辖县,形成郡县两级地方政权。郡首执掌一郡事物务;郡丞协助郡守,主要是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可见,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 2.汉沿用秦朝的郡县制。东汉末,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制度。后被三国两晋南北朝继承。,3.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仍然沿用了前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州县长既是地方行政首脑,又是当地的司法长官。这种行政与司

7、法合一体制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使得司法始终都没有走向独立,甚至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四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历代都是以“家天下”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治权力相结合相交融。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 ,如唐律疏议中的“十恶”,集中体现了危害皇权并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体现了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及破坏封建伦常关系。家族法使得封建社会的根基得以巩固。因而,各代的封建王朝都始终坚持法的家族本位的伦理性,一直到清朝末年。,社会基础的宗法原则影响了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构。简而言之,在传统争议解决过程中,参与争议解决的各个主体特别是争议双方以及介入争议解决

8、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宗法关系,在争议解决过程之外的日常宗法关系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宗法关系的权威基础,五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令,制,诏是法律形式的以种。令,具有废止,替代刑律某些条款的至上效力;制以宣示百官;诏布告天下。皇帝的命令是最灵活的法律形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表现在司法上,就是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全国的司法审判机构对皇帝负责。如汉书刑法志载:秦始皇经常行使审判大权,“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使“天下之事无小大皆觉于上”。,官僚、贵族享 有法定特权,良同罪异罚。,为了笼络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封

9、建法律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曹魏制定的“八议”制度规定了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享有减刑的法定特权。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治,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 各民族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中华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 自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至秦汉,北方的匈奴也制定了自己的法典篇章。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建立了政权。根据“齐之以法,示之以礼”20的指导思

10、想,结合本民族的习惯,相继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北齐律开创的新体例,为隋唐律提供了重要的范本。,八 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的同时,也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其成文法典遍及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各个领域。汉承秦制。此后,各朝的法典不断完善。至隋、唐,终于出现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水准最高的隋的开皇律(公元581年)和唐的永徽律(公元651年),它们构成了古代东方世界之中华法系的基础。至此,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已经达到了非常高超的立法水平,不仅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框架体系和篇目结构,而且文字简练,法条抽象,规定明确,概

11、念清晰,内容丰富,中华法系的体制,古代行政体制,分期 1三代的贵族体制 2春秋战国的转型政治 3秦汉的三公九卿制 4魏晋到唐的三省六部制 5两宋的两府三司制,具体的行政机关及职能,第一节 先秦时期的起源 宗族制和世官制 客卿制和郡县制的出现 第二节 秦汉时期体制: 最高权力的确立 三公九卿制: 中央政府体制的确立 体制的确立 郡县制 编户制,第三节 魏晋时期体制 1地方机构的变化 2州郡县三级体制的确立 3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府机构设置重现 4北魏时期的基层组织坞壁 5宗主督护制 6三长制,第四节 隋唐时期 一、体制 (一)三省制 (二)使职体系的发展 (三)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 (四)唐代中后

12、期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 与完善 二、地方政府机构区划 盛唐地方政府的等级结构,第五节 两宋时期 一、体制 (一)二府、三司与宋代的宰执群体 (二)元丰官制改革 二、地方政府机构 (一)州县二级建制 (二)地方统属节 制关系及地方权力,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 1.夏商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

13、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 (1)乡士 (2)遂士。,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

14、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二、审判制度,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

15、;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3、汉代出身出现了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 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

16、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5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中国古代民事制度,宗法制度 继承制度 婚姻制度 编户制度 土地制度,一、宗法制度,宗法制度的血缘纽带 宗法制度的大家长制 宗法制度的精神衍射 1形而下的亲亲制 2中层的儒生士族约束 3 形而上的尊尊制 宗法制的法治意义 社会基础的宗法原则影响了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构。简而言之,在传统争议解决过程中,参与争议解决的各个主体特别是争议双方以及介入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宗

17、法关系,在争议解决过程之外的日常宗法关系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宗法关系的权威基础。,二、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夏商周继承制度: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王位嫡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

18、,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

19、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20、。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招接脚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为官府所有。宋朝法

21、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及赘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这比唐

22、代的规定更加灵活。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

23、不得受理。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三、婚姻制度,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还有两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要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 (2)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

24、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左传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礼记.郊特牲“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

25、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 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 2.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3.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4.歧视赘婿 。以上法律答问有诸多例举。,两汉的婚姻制度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其婚姻立法更具纲常伦理色彩。 1、婚姻的成立 汉初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 2、一夫一妻多妾制 ,鼓励生育子嗣,纳妾当然为合法。 3、婚姻的解除 ,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白虎通.嫁娶篇云:“

26、夫有恶行,妻不得去。丈夫与人通奸,依律规定只处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处以死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妻“和“和离“两类,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的法律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四、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是中国古

27、代封建国家“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的重要制度,统治集团凭借户籍制度得以掌控社会基层的人口资源与土地资源。户籍制度发育、形成的过程,实际上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国家在形态上的完善过程。户籍制度向来是和赋税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秦朝的底层的保甲什伍体制便于了赋税和徭役 ,汉的编户齐民更是将对平民的人身自由和赋税制合二为一,巩固了封建统治。随后的朝代大致都用如斯制度将社会秩序稳定下来。,五、土地制度,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

28、.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

29、(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

30、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中国古代的商业经济体制,一、商业的发展 1产生和初步发展(先秦时期) (1)原始社会:原始商业产生 (2)商朝:出现了职业商

31、人和货币。 (3)西周:实行“工商食官”政策(即官方垄断商业,商人由政府供给衣食,为政府服务,成为“官商”) (4)春秋战国:私商逐渐成为商人的主体。 货币形式多样,种类繁多。 著名都会形成。 2汉唐:抑商政策,发展缓慢 3宋辽金元:新发展,打破市坊制度:重心东进南移;纸币出现;对外贸易陆路转为海路 4发展新阶段(明清) 商业市镇兴起。 货币经济占主导。 大量农业、手工业产的发展,市”的发展,(1)汉代的市作为集中贸易地,场所有严格的规范,管理相当严格,市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2)六朝时期出现了民间集市“草市”,政府设立“草市尉”等官职施行经济管理。 (3)唐代草市的作用显著,逐渐演进为相对集

32、中的商业中心,还出现了夜市。 (4)宋代的“市”不再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再封闭在政府规定的墙垣之内,而是分散于宅屋之间;原本不许设立市的城郊和乡村也出现了“市”;商业活动不再受官吏的直接监视;草市、夜市更加繁荣,草市内还有完备的饮食设施。,古代城市,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作为统治阶级政治中心发展起来的“城”, 二是以工商业经济为基础的作为商品交换中心发展起来的“市”。从兴起的原因看,战国到寒带的城市多是因为政治中心、军事重镇而兴起为商业都市。唐宋以来,商业都市多以工商业发展兴起; 从功能看,商业都市的政治功能逐渐减弱,经济功能逐渐增强; 从地域分布看,商业都市从战国到唐朝主

33、要分布在北方,到唐朝以后,南方的都市数量明显多于北方,明清时期,江南兴起了一大批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工商业发展, 徽(徽州)商与晋(山西)商都以经营盐业起家;积累起商业资本后扩大经营范围,涉足其他行业;还办金融机构,甚至走出国门,把生意做到国外,积累起巨额财富。徽商与晋商是全国人数最多、实力最强的两大商帮。,中华法系影响,中华法系的法的理念对后世的影响,法治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法理念的总纲,而这在我国古代便存在了.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管子提出的.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 慎法制 、令顺民心管子牧民 吾以谓有法治而后有治人明夷待访录原法,中华法系

34、在民事立法上对后世的影响,在民事立法上,包括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佃权、质权、典权、抵押权)和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我国是一二个最早出现合同的国家。 货币出现以后,以物物交换演变为币物交换,因而买卖从交换中分化出来。在买卖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注入了信用要素,合同便产生了。合同经历了允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的演化历程。,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深远,中华法系成为东亚各国的母法 东方国家相似的文化基础 东方国家相似的伦理亲情 唐、明文化对东方国家的全面影响与相互交流,杨鸿烈于193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的影响一书,对

35、于中华法系的研究具有开创之功。 书中充分肯定了中华法系的世界地位。 他指出:“若以诸法系之历史比较,则中国法系延长数千余年,较最古之埃及、美塞布达米亚等法系之寿命而犹过之,且影响于东亚诸国如朝鲜、日本、琉球、安南、西域者尤非埃及、美塞布达米亚等之局促一隅者可比,故谓中华法系为世界最大法系之一,谁曰不宜?” 他认为中华法系是法律“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其影响及于朝鲜、日本、安南、琉球。他希望珍惜“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创造崭新宏伟之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

36、楷模制定的。 朝鲜古代法律高丽律也大半摹仿唐律而来。 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三卷;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朝刑律,也都依循唐律。,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思想 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最主要传统和特征,始终体现在中华法系的各个发展阶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治国方略.在当代批判性的吸取礼法结合的思想,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礼法结合是贯穿建立和谐社会的思想保障,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华法系的近代命运,中华法系是一个以中国古代法为主体的法系。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数千年相传的中国古代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强烈冲击,中国法律制度逐步走上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中华法系的解体不等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消亡。近现代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充满了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直到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仍然受到传统法律的影响。,此幻灯片到此结束 谢谢观看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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