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第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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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重点提示,本章应重点掌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了解设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意义。,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概述,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以纠正仲裁裁决错误的法律制度。,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 有利于完善中国的仲裁监督机制 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申请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在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程序的启动 我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法院被动审查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启动为

3、例外。,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受理案件 (二)依法组成合议庭 (三)审理,第三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经审查,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三种处理。 一、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撤销该裁决前,该裁决仍应有效。 重新仲裁的仲裁庭。 重新仲裁的费用。 重新仲裁的期限。,第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重点提示,本章应重点掌握

4、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和事由;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第一节:仲裁裁决执行的概述,一、执行的概念 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的仲裁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实体义务,以实现仲裁裁决的行为。,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2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4执行过程的程序性。,二、执行的意义,1执行裁决是当事人实现其权利的有效保证。 2执行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证。 3执行裁决是司法支持仲裁的最终和最重要的表现,也

5、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最后防线。 4执行仲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执行的条件,(一)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四)仲裁裁决书须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必须是义务人逾期不展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四、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执行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

6、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二)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有权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出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的司法行为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为被申请执行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

7、系,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性质相同。 (2)两者的权力行使主体相同,都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3)对于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4)程序的启动方式相同。 (5)法定情形部分相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 撤悄仲裁裁决的区别,1申请的主体不同。 2申请的期限不同。 3申请的法院不同。 4法定情形不同。 5是否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一、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暂停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

8、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也应当中止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应当承担权利义务的人,但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执行标的与其他正在审理、仲裁或者执行的案件有关联,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 被申

9、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1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改或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一种结束执行的方式。,根据仲裁法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在下列情形下应终结:,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 2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5人民法

10、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企业法人终止,又确无偿付能力和连带义务人的; 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 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不履行或履行完毕的。,三、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形主要有: 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 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义务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被驳回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形

11、主要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中不明的部分已经得到仲裁庭补正的。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以后又恢复履行能力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恢复执行。,四、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一)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 根据仲裁法第63, 7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请求是否成立,以示司法监督仲裁的慎重。,(二)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1申请不予执行时提供初步证据的义务 2法院审查阶段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三)

12、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1法院要求仲裁机构说明或提供案卷 2法院作出裁定 3法院通知仲裁机构,法院作出的涉及仲裁案件的裁定,需要通知相关仲裁机构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涉及仲裁管辖权的裁定(参见仲裁法第5条);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参见仲裁法第20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参见仲裁法

13、第46, 68条);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4)财产保全的裁定(参见仲裁法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5)

14、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形成的裁定(参见仲裁法一第58, 60, 61, 64条); 第五十八条 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四条,(6)涉及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参见仲裁法第62, 63, 64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15、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五、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一)不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1对不予执行裁定不能上诉 2对不予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内部监督 (三)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办法 1重新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2能否向执行法

16、院提出执行异议,第四节:涉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执行的特别规定,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关于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关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执行安排。,(一)管辖法院,根据仲裁执行安排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二)执行程序 1提交特定的法律文书。 执行申请书; 仲裁裁决书; 仲裁协议。 2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3具体执行程序。,(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

17、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四)执行费用 根据仲裁

18、执行安排第8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五)关于时效 1997年7月1日以后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按仲裁执行安排执行。,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关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布的仲裁执行安排二。,(一)安排适用的范围、可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种类,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条,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

19、依据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二)管辖法院,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2条和第3条,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三)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 1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2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仲裁地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的。 (2)被申请

20、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五)执行费用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8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1、。,(六)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9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对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的要求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0条的规定,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关于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1条,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九)公共机构文书

22、的免除认证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2条,由一方有权限的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本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对方使用。,(十)关于溯及力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3条,本安排实施前,当事人提出的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适用本安排。自1999年12月20日至本安排实施前,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实施之日起算。,(十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作规定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4条,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

23、区终审法院每年相互通报执行本安排的情况。 (十二)附则 根据仲裁执行安排二第15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三、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发布了判决认可规定,将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可纳入其中。,我国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如果需要得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判断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2)仲裁判断必须终局。 (3)申请人必须

24、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判决认可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大陆法院将拒绝认可台湾地区的裁决: (1)裁决的效力未确定; (2)裁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的; (4)裁决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1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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