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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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节 施工现场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人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2、,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8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3、。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第二节 机 电 设 备 第9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0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1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2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3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4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

4、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第15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输电线路电压1千伏以下120千伏35110千伏154千伏220千伏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152456 第16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7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

5、,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18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19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0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1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22条 大风前

6、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23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24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25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26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第二章 木 工第一节 支模拆模 第27条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

7、平整坚实,并加垫木。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第28条 采用桁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第29条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第30条 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第31条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第32条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字扎脚。 第33条 拆除薄

8、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第二节 木工机械圆盘锯(包括吊截锯) 第34条 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 第35条 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第36条 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第37条 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第三章 钢 筋 工第一节 制作、绑扎第38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第39条 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

9、,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第40条 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41条 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30厘米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第42条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盘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第43条 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第44条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

10、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第45条 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第46条 绑扎高层基础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第47条 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第二节 钢筋机械切断机第48条 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厘米。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第49条 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切断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应用高硬度刀片。

11、第50条 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第51条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消除刀口附近的短头和杂物。在钢筋摆动范围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调直机 第52条 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第53条 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第54条 钢筋调直到末端进,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第55条 短于2米或直径大于9毫米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弯曲机第56条 钢筋要贴紧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第57条 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

12、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58条 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第四章 电 工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9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60条 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61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62条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第二节 电器调试 第63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13、。 第64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65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66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第三节 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 第67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68条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第69条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

14、灯具。 第70条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第五章 电 焊 工 第7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第72条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第73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74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75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76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7

15、7条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第78条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第79条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第80条 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第81条 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第82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83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84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第六章 气 焊 工第85条 施

16、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86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87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88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爆晒。冻结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不准用火烤。 第89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90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91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92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

17、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93条 工作完毕后,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第七章 土 石 方 机 械 司 机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94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物时,方可作业。 第95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96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第97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第二节 挖掘机 第98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一

18、般不能高于4米。 第99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100条 铲斗回转半径内遇有推土机工作时,应停止工作。 第101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米左右。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度。 第102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第103条 联接电动挖掘机电源电缆时,必须取出开关箱上的保险丝。第三节 推土机 第104条 用手摇启动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105条 推土机使用钢丝绳牵引重物起步时,附近不得有人。 第106条 向边坡推土,刀片不得超出坡边

19、,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107条 推土机上下坡不得超过35度,横坡行驶不得超过10度。第四节 铲运机 第108条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米。 第109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第110条 拖式铲运机上下坡不得超过25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第111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多台自行式铲运机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112条 东方红拖拉机和铲斗间,必须加装保险钢丝绳。第五节 平地机 第113条 自行式平地机,调头和转弯应减速。 第114条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处,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外侧。第六节 压路机 第115

20、条 两台以上压路机碾压时,其间距应保持3米以上。 第116条 压路机禁止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将制动器制动住,并楔紧滚轮。第七节 振动压路机 第117条 压路机启动时绝对不允许将两个或以上蓄电池串联使用,即使在寒冷的冬季,发动机难以启动时,蓄电池只可并联使用,否则将损坏振动控制板集成电路,引起重大的经济损失。 第118条 压路机在行驶前一定要松开手刹车,观察刹车指示灯是否熄灭,切实放松后方可运行。 第119条 压路机在实施振动作业时:定要遵守先行驶,再起振;先停振,再停车的原则。起振前压路机两轮振幅的选择必须一致;然后先调节振动型式选择开关和全程选择开关,最后才能调节频率选择开关。使之振动

21、作业。起振时,发动机的转速应提高到2200nmin,最低不能1500nmin。 第120条 在作业过程中,操作杆一定要缓慢,当变换行驶方向时,必须使操作杆在中间位置停放2秒钟以上,否则将造成液压元件的早期损坏。 第121条 压路机严禁拖带,确因故障不能行驶而非拖带不可时,应先由专业维修人员释放液压行走系统中的液体压力。并使液压制动机构失效后,方可拖带。 第122条 在坡道上,除压路机用紧急刹车完全停止外,不允许换档变速。 第123条 在离开压路机之前,使机车处于制动状态,把操纵杆放到中位,关掉震动开关,停熄发动机。第八节 摊铺机 第124条 遵守生产厂家制订的操作规程。 第125条 摊铺机工作

22、时必须具备所有安全装置。主要安全装置见带熨平板的摊铺机插图,包括标准分料杆和加宽部分的安全装置。由于摊铺机可配置不同的熨平板,在每种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熨平板的操作规程和说明书中“安全装置说明”部分。 第126条 工作前,须检查转向及制动系统,一旦失灵,不可进行操作,应立即排除故障后,再进行操作。 第127条 摊铺机只能由驾驶员在规定位置上操作。 第128条 向油箱加油前,柴油机须熄火。 第129条 操作人员须注意工作台及脚踏板上应无障碍物油脂污物、水等。 第130条 应保证操作者及工作区域的视线不受阻碍。 第131条 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台时摊铺机停车制动器应拉上。主开关须定到零位。 第132条 离

23、开摊铺机之前,柴油机应熄火。确保机器不能无故运转或移动。 第133条 一旦摊销机停车阻塞交通,须采取引人注目的预防安全措施。 第134条 进行运输或熨平板加长元件安装,要使用适当的提升装置。 第135条 整个工作范围内部安装脚踏板。第八章 起 重 机 司 机 第136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137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138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24、 第139条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140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141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交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142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143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144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145条 严禁斜吊和吊

25、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146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第九章 运 输 车 辆 司 机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47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第148条 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第149条 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第150条 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第151条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

26、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第152条 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第153条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第154条 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第二节 油罐车第155条 油罐车应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第156条 发动机的化油器和排气管发生回火、放炮现象,要及时排除。第157条 油罐漏油需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气,确认无油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第158条 油罐装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27、 第159条 夜间修理车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灯、电线应绝缘良好。第十章 动 力 机 械 操 作 工第一节 发电机 第160条 发电机室应设置砂箱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防火设备。 第161条 发电机到配电盘和一切用电设备上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牢固,并架设在绝缘支柱上,不准拖在地面上。 第162条 发电机运转时,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绝缘防护措施。第二节 空气压缩机 第163条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必须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第164条 空气压缩机出气口处不准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和高温烘烤。 第165条 压力表、安全阀和调节器等应定期进

28、行校验,保持灵敏有效。 第166条 发现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或指示不正常,发生漏水、漏气、漏电、漏油或冷却液突然中断,发生安全阀不停放气或空气压缩机声响不正常等情况,而且不能调整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第167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轴箱、滤清器或其它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168条 停车时应先降低气压。第十一章 中 小 机 械 操 作 工第一节 砂轮机 第169条 砂轮机不准装倒顺开关,旋转方向禁止对着主要通道。 第170条 工件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171条 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 第172条 砂轮不圆、有裂纹和磨损

29、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不准使用。 第173条 手提电动砂轮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要戴绝缘手套,先启动,后接触工件。第二节 手电钻 第174条 手电钻的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使用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175条 操作时,应先启动后接触工件。钻薄工件要垫平垫实,钻斜孔要防止滑钻。 第176条 操作时应用杠杆加压,不准用身体直接压在上面。第十二章 司 炉 工 第177条 凡使用锅炉的单位,对司炉工人应按照原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和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天津市蒸汽锅炉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178条 当班司炉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接班人员未到不准离岗。 第179条 新购锅炉,需到国家劳动人事部和机械部联合审查同意制造锅炉的定点单位购买。 第180条 锅炉的安装,应由经省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锅炉安装前,需办理安装审批手续。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劳动局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81条 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水压试验、锅炉房。运行管理、检查,应按80年国家劳动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进行。 第182条 司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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