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 、5 、8 、9 楼)续建工程编号: 2016gcsg233 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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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2016GCSG233 备案: 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5#、8#、9#楼)续建工程监 理 招 标 文 件(明标明投)招 标 人: 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二一六年九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开标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图纸、招标资料及附件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5#、8#、9#楼续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招标编号:2016GCSG233 一、招标条件1、项目名称: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5#、8#、9#楼)续建

2、工程监理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淮发改审批2016205号3、招标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实施地点: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丰泰大街以南,淮河大道以西。 2、建设规模:四栋四层厂房续建,室外附属沥青道路、室外给水、消防水、雨污水等,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2396。其中4#楼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4#楼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5#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基础、主体结构、内墙砖砌体一层已完

3、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基础、主体结构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本次招标范围剩余工程)3、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500万元。4、监理费用:人民币310000元(固定总价,即为最终的中标价);投标人应认可此监理费用后自愿报名竞标。 5、计划工期:施工与保修阶段。6、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质要求: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4、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资质。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提供2016年1月-2016年8月社保证明)。3、企业及拟派总监工程师近三年(2013年9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一个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原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6、信誉证明:投标人须提供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1日到开标之日期间)给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四、报名时间、方式及投标截止时间: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前一小时(北京时间)2、报名方

5、式:网上报名,投标人自报名成功后,及时关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3、招标文件领取:网上下载,工本费500元/本,开标现场交至招标代理机构。4、开标(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 9月 23 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5、开标地点:开标一室五、重要说明:本项目只接受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实名登记的投标单位报名,只有诚信库实名登记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未办理登记的投标单位请及时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具体详见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有关建设工程实名制登记的说明。六、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明标明投”评审方式。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入摇号确定唯一中

6、标人程序。如投标人家数大于7家,则按投标人的编号进行一轮摇号确定7家投标人进入唱标及评审程序(投标人的编号即为送标签到顺序号);如投标人家数等于或小于7家,则全部进入唱标及评审程序(进入唱标及评审程序后查验入围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如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则直接确定为唯一中标候选人;如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大于一家,则所有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投标人的编号进行一轮摇号确定唯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编号即为送标签到顺序号)。如7家经评审全部不合格,则进行下一轮入围评审摇号,以此类推。七、联系方式招标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淮南市高新区联系人:许文凯电

7、话:17754006582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联系人:朱培燕电话:0554-6667552八、保证金账户(选择一家银行进行缴费)银行类别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81235419160中国银行淮南锦城支行建设银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4001635008053004335-1940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市田家庵支行工商银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04002738000318785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1招标人招标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淮南市高新区联系人:许

8、文凯电 话:1775400658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联系人:朱培燕电话:0554-66675523项目名称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5#、8#、9#楼)续建工程监理4建设地点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丰泰大街以南,淮河大道以西5资金来源自筹6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7建设规模四栋四层厂房续建,室外附属沥青道路、室外给水、消防水、雨污水等,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2396。其中4#楼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4#楼基础、主体

9、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5#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基础、主体结构、内墙砖砌体一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基础、主体结构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本次招标范围剩余工程)8监理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9质量要求合格10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和信誉1、投标人资质要求: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资质。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备房

10、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提供2016年1月-2016年8月社保证明)。3、企业及拟派总监工程师近三年(2013年9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一个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原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信誉证明:投标人须提供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1日到开标之日期间)给投标人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1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12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3分包不允许14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16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 9 月 23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17投标有效期投标

11、截止时间起60天18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投标人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仟元)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汇入以下任一账户:账号见招标公告。截止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一小时前。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须加盖单位公章后胶装在投标文件内,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19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20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及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在封口处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正本 1 份,副本6份,电子版1份。电子版要求:电子版U盘壹份。电子版内容包括商务标和监理大纲,电子版放入商务标正本中,U盘中电子

12、版文件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普通U盘要求与投标文件正本一同密封提供。21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2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在 2016 年 9 月 23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地址: 2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一 室(山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F座层)24投标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25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26控制价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价,否则按废标处理。27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缴纳的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形

13、式汇入。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合格后退还(具体退还方式详见合同补充条款)。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7日历天内,如超期将取消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退还:根据工程实际形象进度,月进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部门审核决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其余5%在质保期二年满后支付(无息)。28购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费用于开标现场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9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规定计取,由中标人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4、。中标单位按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226号规定,缴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30诚信投标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投标单位中标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查,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31合同签订1、中标候选人于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至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时间进场,如无故拖延监理人员进场或只部分人员进场,每人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同时招标人将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进行合同备案;32招标文件

15、解释权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所有第二章 投标须知1、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1.1工程项目说明1.1.1项目名称: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期(4#、5#、8#、9#楼)续建工程监理1.1.2建设地点: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丰泰大街以南,淮河大道以西1.1.1项目概况:四栋四层厂房续建,室外附属沥青道路、室外给水、消防水、雨污水等,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2396。其中4#楼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4#楼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及卫生间、楼梯砖砖墙四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5#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基础

16、、主体结构、内墙砖砌体一层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8#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基础、主体结构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9#楼安装套管预埋及部分电气、消防预埋穿线管已完工,剩余工程未施工。(本次招标范围剩余工程)1.1.4监理期限:75日历天1.1.5工程概算:详见前附表。1.2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监理工作2、招标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3、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投标人条件:详见招标公告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

17、、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的组成6.1.1在招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有效答疑纪要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6.1.2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如有缺漏或其他方面问题时,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6.2招标文件的澄清6.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

18、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将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部分解答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2.2投标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和资料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误解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6.3 场地勘察6.3.1场地勘察由投标人自行勘察。6.3.2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查,以获取那些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6.3.3招标人准许投标

19、人及其代表为了本次投标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进行勘察。但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勘查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它的损失、损坏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6.4招标文件的修改6.4.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投标文件的编制7.1投标文件的语言7.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7.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2.1 商务标部分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1)2、投标保证金(格式见附件2)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3)4、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5、

20、投标人可根据监理服务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说明收费依据和优惠条件。(格式见附件5)6、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备表(格式见附件6)7、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8、投标人综合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8)9、近年监理的主要工程业绩表(格式见附件9)10、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0)11、拟派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1)12、评标标准所涉及的其他资料。7.2.2 监理大纲部分1、监理大纲(要求见附件12)。2、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格式自定)8、投标价格8.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

21、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8.2监理服务收费:310000元(固定价款)。9、投标文件的有效期9.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0、投标文件的签署10.1投标人应按第7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有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U盘壹份。电子版内容包括商务标和监理大纲,电子版放入商务标正本中。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或“副本”、“商务标”或“监理大纲”字样。正本与副本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10.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10.

22、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10.4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必须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授权委托无效。10.5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1、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帐。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前附表指定账户。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1.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

2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后5日内予以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日内予以退还,但最迟也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日内予以退还。11.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1.3.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11.3.2中标人推翻原有承诺以致未能如期签定监理合同;11.3.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11.3.4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及试图影响评标工作的任何尝试。11.3.5在对中标人进行考察时发现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供

24、的资料有不相符的地方或有挂靠行为。11.3.6在招标活动中有违规和违法行为。12、投标文件的送达1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2.1.2所有封袋上都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在2016年 9 月 日 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拆封等字样。12.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逾期将被拒绝。12.3迟到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

25、回投标单位。12.4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12.4.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招标人同意。12.4.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撤回。12.4.3对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退回。13、开标与评标13.1开标会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代表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后, 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3.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

26、本人身份的证件,否则作废标处理。13.3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要求。13.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明标明投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13.5投标文件的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13.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

27、权评标委员会依据现行法规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真实的、有效的。在授予合同之前,招标人将保留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其中标资格被取消。13.7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公示期满后,未发现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3.8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收受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转账的形式。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重新招标。13.11合同订立13.11.1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

28、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13.11.2中标人如不按投标须知第13.11.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第三章 监理合同主要条款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甲方) 与监理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

29、期(4#、5#、8#、9#楼)续建工程监理工程地点: 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丰泰大街以南,淮河大道以西 工程规模: 见招标文件监理工期: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投标文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

30、收合格且质量保修期满双方各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后自动终止。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 经办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签证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签证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通用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

31、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

32、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

33、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

34、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

35、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

36、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

37、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

38、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39、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

40、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1、。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

42、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

43、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44、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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