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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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节 FIDIC合同条件概述一、 FIDIC组织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该组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我国已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组织。二、 FIDIC合同条件简介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活动,FIDIC先后发表过很多重要的管理性文件和标准化的合同文件范本。目前作为惯例已成为国际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适用于工程咨询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适用于施工承包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与机

2、械工程合同条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和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合同简短格式。这些合同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以该文本为基础编制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文本不仅适用与国际工程,而且稍加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适用于大型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范本都以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为蓝本。(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它几个合

3、同条件的基础。该文本适用于业主(或业主委托第三人)提供设计的工程施工承包,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也允许其中部分工作以总价合同承包),广泛用于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承包的标准化合同格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二)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工程的设备提供和施工安装,承包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制造、运送、安装和保修几个阶段。这个合同条件是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针对相同情况制定的条款完全照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该合

4、同涉及的不确定风险的因素较少,但实施阶段管理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条目少款数多;二是支付管理程序与责任划分基于总价合同。这个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三)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FIDIC编制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与总承包的合同文本,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这种承包模式可以减少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脱节或矛盾,而且有利于节约投资。该合同文本是基于不可调价的总价承包编制的合同条件。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的责任,基本上套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相关约定。交钥匙合同条件既可以用于单一合同施工的项目,也可以用于作

5、为多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合同,如承包商负责提供各项设备、单项构筑物或整套设施的承包。(四) 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主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三、 合同文本的标准化(一) FIDIC文本格式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1. 通用条件所谓“通用”的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

6、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交钥匙合同中为业主代表)的权力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到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准则。2. 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

7、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3. 标准化的文件格式FIDIC位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有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投标人只需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列出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内容的明确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这些数据经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合

8、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双方只要在空格内填人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二) 标准化合同文本的优点1. 合同体系完整、严密、责任明确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为止,正常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类情况,以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有关问题,在合同的通用条件内都明确划分了参与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责任界限,而且还规范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管理程序,条款内容基本覆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2. 责任划分较为公正合同条件适用于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实施的承包合同,各种风险是以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

9、来划分责任界限。合同条件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力求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总体的平衡,风险分担尽可能合理。这样的文本格式既可以使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避免遗漏某些条款,也可以令承包商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更关注于专用条件中体现的招标工程项目有哪些特殊的或专门的要求或规定。(2) 提前竣工。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

10、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区段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区段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6. 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定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定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

11、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 应支付。由于暂定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定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三) 履约担保1. 履约担保的方式为了保证承包商忠实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保障业主在因承包商的严重违约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提供第三人的履约保证作为合同的

12、担保。保证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第三方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对于银行出具的保函,大多为无条件担保,担保金额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保函金额通常为10%合同价。如果不是银行保函,而是其他第三方保证形式的话,所规定的百分比通常要高得多,可以是合同价的20%40%。这里还应提到的是,业主不能要求承包商预先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担保,对承包商只能要求他完成合同。因为担保金额较高且担保期限较长,担保金将冻结承包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影响到资金的时间应用价值。国际承包活动中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出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2. 履约保证的期限保证期限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承包商完成全部施工、竣工、保修义务

13、止。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换回投标保函,并相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函的有效期应到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也就是担保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通过了缺陷责任期内的运行,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后。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后,业主就无权对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并应在证书发出的14天之内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商。由于保函金额较高,承包商须向担保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也较高,用10合同金额来保证缺陷责任期的保修并不大合理,有时业主会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作出规定,或是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开具价

14、值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一半的维修期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合同工期可以顺延的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顺延。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可以按照担保条件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不得拒付。3. 业主凭履约保证索赔的条件由于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较高,承包商的风险很大,因此通用条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凭履约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要求前,都应预先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即给承包商一个补救违约行为的机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通用条件中进一步明确明确指出,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有权依据履约保函获得索赔款的情况包括:(1) 按

15、照承包商因其违约行为对业主造成损害的赔偿认可,工程师依据业主索赔作出的决定或发生合同争议后仲裁人作出的决定,在这类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业主支付应付的款项。(2) 在保修期内接到业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去修补缺陷。(3) 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按照合同条件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条件相应规定,业主应承包商免于因为业主凭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承包商严重违约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用履约保证索赔。在通用条件内,业主约束承包商履约的措施较多,对于较小违约行为可以从中期支付工程

16、进度款内扣除损失费用;一般违约行为,可以从保留金内扣款;严重违约时,用履约保函从担保人处得到损害补偿。(四) 指定分包商1. 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承包

17、商之间的施工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2. 指定分包商的特点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有承包商选择。(2)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

18、包商必需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3)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4)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

19、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定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第59.5款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5)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

20、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3. 指定分包商的选择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需保护

21、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如果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绝与业主选择的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可由工程师采取以下的任何一种措施:(1) 选择另一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2) 协助修改分包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 发布“变更指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该项工作的实施。第(3)种情况是说,虽

22、然承包商不适于完成指定分包工作,但由于采取的前两种措施都无法选出一个承包商可以接受的指定分包商,只能将这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由他来选择分包商实施。承包商选择的实施单位即为一般分包商,必需经过工程师的审查批准方可承担该项工作。第二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它几个合同条件的基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也允许部分工作以总价合同承包)。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了很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款(见第六章),本

23、节仅就其中部分未采用的合同条款予以介绍。 一、 合同中的部分重要词语含义(一)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时间概念1.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分部移交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2. 施工期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3. 缺陷责任

24、期缺陷责任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工程移交证书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4.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

25、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即证明承包商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义务满足合同条件的要求,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二) 合同价格合同条件中通用条件第1.1款规定,“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但应注意,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合同价格仅指业主接受承包商投标书中为完成全部招标范围内工程报价的金额,不能简

26、单地理解为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得到的结算款额。因为合同条件内很多条款都规定,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发布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变更指令后,如果导致承包商施工中发生额外费用所应给予的补偿,以及批准承包商索赔给予补偿的费用,都应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所以签约时原定的合同价格在实施过程中会有所变化。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义务后,累计获得的工程款也不等于原定合同价格与批准的变更和索赔补偿款之和,可能比其多,也可能比其少。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 合同类型特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

27、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2. 可调价合同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3. 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

28、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4. 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合同条件内明确规定的情况包括:(1) 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2) 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

29、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3) 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5. . 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1) 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

30、。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移交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折减的原则是,将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2) 提前竣工。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

31、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区段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区段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6. 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定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定金额实际上是一笔

32、业主方的备用金,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 应支付。由于暂定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定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三) 履约担保1. 履约担保的方式为了保证承包商忠实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保障业主在因承包商的严重违约

33、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提供第三人的履约保证作为合同的担保。保证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第三方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对于银行出具的保函,大多为无条件担保,担保金额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保函金额通常为10%合同价。如果不是银行保函,而是其他第三方保证形式的话,所规定的百分比通常要高得多,可以是合同价的20%40%。这里还应提到的是,业主不能要求承包商预先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担保,对承包商只能要求他完成合同。因为担保金额较高且担保期限较长,担保金将冻结承包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影响到资金的时间应用价值。国际承包活动中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出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2.

34、 履约保证的期限保证期限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承包商完成全部施工、竣工、保修义务止。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换回投标保函,并相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函的有效期应到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也就是担保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通过了缺陷责任期内的运行,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后。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后,业主就无权对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并应在证书发出的14天之内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商。由于保函金额较高,承包商须向担保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也较高,用10合同金额来保证缺陷责任期的保修并不大合理,有时业主会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作出规定

35、,或是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开具价值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一半的维修期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合同工期可以顺延的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顺延。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可以按照担保条件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不得拒付。3. 业主凭履约保证索赔的条件由于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较高,承包商的风险很大,因此通用条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凭履约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要求前,都应预先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即给承包商一个补救违约行为的机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通用条件中进一

36、步明确明确指出,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有权依据履约保函获得索赔款的情况包括:(1) 按照承包商因其违约行为对业主造成损害的赔偿认可,工程师依据业主索赔作出的决定或发生合同争议后仲裁人作出的决定,在这类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业主支付应付的款项。(2) 在保修期内接到业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去修补缺陷。(3) 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按照合同条件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条件相应规定,业主应承包商免于因为业主凭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承包商严重违约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用履约保证索赔

37、。在通用条件内,业主约束承包商履约的措施较多,对于较小违约行为可以从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内扣除损失费用;一般违约行为,可以从保留金内扣款;严重违约时,用履约保函从担保人处得到损害补偿。(四) 指定分包商1. 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

38、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2. 指定分包商的特点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有承包商选择。(

39、2)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需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3)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4) 业主对分包

40、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定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第59.5款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5)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

41、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3. 指定分包商的选择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

42、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需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如果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绝与业主选择的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可由工程师采取以下的任何一种措施:(1) 选择另一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2) 协助修改分包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3、3) 发布“变更指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该项工作的实施。第(3)种情况是说,虽然承包商不适于完成指定分包工作,但由于采取的前两种措施都无法选出一个承包商可以接受的指定分包商,只能将这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由他来选择分包商实施。承包商选择的实施单位即为一般分包商,必需经过工程师的审查批准方可承担该项工作。二、 风险责任的划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此类风险事件后,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一) 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1

44、. 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通用条件第20.4款规定,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1)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2)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簒夺政权或内战;(3) 核爆炸、核废料、有毒气体的污染等;(4) 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5)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6) 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 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8)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的事件,损害的后果又很严重,因此合同条件又

45、进一步将它们定义为“特殊风险”。因特殊风险事件发生导致合同的履行被迫终止时,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2. 其它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1) 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影响了承包商按预定计划施工,经工程师确认该事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则承包商实际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损失应得到补偿。(2) 汇率变化对支付外币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

46、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业主均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不利。(3) 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三、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一) 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在合同管理中有重要作用,一是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期,将用于判定承包商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还是可获得提前竣工的奖励;二是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

47、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1. 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工程施工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移交证书,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完成任何未尽事宜的书面保证。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1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满

48、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承包商按指示完成相应工作并被工程师认可后,不需再次申请颁发证书,工程师应在指示工作最后一项完成的21天内主动签发证书。工程移交证书应说明以下主要内容:(1) 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2) 注明达到基本竣工的具体日期;(3) 详细列出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还需完成工作的项目一览表。如果合同约定工程不同区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时,每完成一个区段均应按上述程序颁发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2.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1)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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