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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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 办事服务 办事指南 登记指南 内资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及年检2010-03-2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登记

2、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登记事项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

3、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设立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

4、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程序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4)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

5、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6、登记。办理程序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投资人姓名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由投资人即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程序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

8、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l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9、);(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

10、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l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l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的文件(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通

12、知书;(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年 检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办理程序领取年检报告书提交有关文件,办理年检缴纳年检费,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年检应提交的文件(1)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委托代理人申报年检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3、(5)有分支机构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6)属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咨询方式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各种登记申请表格、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相关表格链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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