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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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762009备案号J885200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20090519发布 2009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7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2、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9日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8.0燃煤烟煤6061646567烟煤6163646768燃油、燃气767676787880804.3.3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4.3.3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额定制冷量(CC)kW性能系数(COP)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11633.403.603.80螺杆式11633.804.004.20离心式11633.804.004.20风冷

3、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502.202.40螺杆式50502.402.604.3.4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4.3.4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4.3.4机组能效比 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40接风管2.10水冷式不接风管2.80接风管2.504.3.5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表4.3.5漳

4、化锂吸收式机绸性能参数 机型运行工况性能参数蒸汽压力(MPa)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性能系数(ww)制冷供热蒸汽双效0.250.41.560.61.460.81.42直燃1.00.80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L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4.3.6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

5、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4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5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437当公共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438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4.3.8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表4.3.8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类型单台额定制冷量(kW)冷源系统能效系数(wW)水冷冷水机组11632.5风冷或蒸发冷却501.4501.64.3.9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

6、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3.10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4.3.11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4.3.12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12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表4.3.12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形式办公建筑商业、旅馆建筑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两管制定风量系统0.460.530.510.57四管制定风量系统0.520.580.560.64两管制变风量

7、系统0.640.700.680.75四管制变风量系统0.690.760.470.8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0.32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2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3/h);3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4.3.13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3.14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3.15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4.3.16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4.3.17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4.3.18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4.3.19当公共建筑中的采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4.3.20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4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4.4.1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

9、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4.4.2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4.4.3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4.4.4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4.4.5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4.5照明系统单项判定4.5.1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

10、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5.2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5.3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4.6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4.6.1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4.6.2当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4.6.3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4.6.4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

11、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有关规定时,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4.6.5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4.7分项判定4.7.1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4.7.2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4.7.3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

12、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4.8综合判定4.8.1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5.1一般规定5.1.1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5.1.2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

13、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5.1.3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5.1.4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5.1.5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取合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5.1.6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

14、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5.2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5.2.1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5.2.1的要求。表5.2.1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外表面的风化程度无风化、酥松、开裂、脱落等外表面的平整度偏差士4mm以内外表面的污染度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钢筋无锈蚀外表面的裂缝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饰面砖的空鼓率10饰面砖的破损率30饰面砖的粘结强度0.1MPa5.2.2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范表5.2.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

15、下列处理措施:1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3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4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也可采用界面剂处理。5.2.3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1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2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4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5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5.2.4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

16、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还应进行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取防潮措施。5.2.5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5.2.6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5.2.7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

17、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2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石材面板的抗冻系数不应小于0.8;3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处理;4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5.2.8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

18、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5.3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5.3.1公共建筑的外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1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2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的措施,也可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3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4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5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6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

19、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5.3.2对外窗或透明幕墙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进行确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5.3.3外门、非采暖楼梯间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1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口应设门斗或热空气幕;2非采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3外门、楼梯间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4应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5.3.4透明幕

20、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1透明幕墙玻璃可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的玻璃;2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的工艺;3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6.1一般规定6.1.1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6.1.

21、2确定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6.1.3对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6.1.4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6.1.5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6.1.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6.1.7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

22、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6.2冷热源系统6.2.1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6.2.2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确定改造方案。6.2.3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6.2.4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6.2.5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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