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遮光以及距离间距的规定和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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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遮光以及距离间距的规定和补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新建建筑物出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

2、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 、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高度小于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计算的间距超过米的,以米为限; 、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或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特本条

3、(三)项、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计算间距不足米的。按未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计算间距不足来,按米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4、檐高的,计算间距不足米的,按米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不足米的,按米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五)新建不规则平面的建筑物,根据建筑物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不含阳台)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水平投影宽度相同的建筑物,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六)新建叠落式建筑,按

5、建筑物符合本条规定高度部分距相邻住宅最近局部计算与相邻住宅的间距。 (七)新建高层建筑的低层裙房,不超过米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 (八)与相对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有城市道路的,纵侧面与相邻住宅纵侧面间距确定以米为限,山墙与相邻住宅纵侧面间距以米为限。第二十八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

6、新建建筑物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建建筑物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 第三十一条 新建的烟囱、水塔等构筑物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的根据规划要求的标高确定,按地形高差和建筑物主体外墙确定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总高度按自然地面到主体檐高顶端或者女儿墙顶端的高度确定。阶梯式凸出的按与建筑物主体最近部分确定。局部凸出的设备间等,不计算高度。 第三十四条 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因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建设造成日照间距不足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日照间距不足,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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