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问题目解答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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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打12366,享受听得见的纳税服务!2011年2月份答疑集锦内容一、地方税种相关政策(一)营业税 1、公司承包对荒山、荒地平整工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免税需要到何处备案?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整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81号)规定:土地整理是指利用机械对荒山、荒地、农田等土地进行深挖、平整、清除杂物作业,整理后的土地用于农业耕作或开发建设。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土地整理后用于农业耕作的,该项土地整理业务属于农业机耕,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凡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经咨询市局税政科,如果该公司符合免税条件,请向项目所在地主

2、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2、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所得税1、个人投资基金分红应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

3、人所得税。”可见,个人投资基金取得分红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只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不是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而是基金派发红利的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即扣缴环节前移,而非“分红免税”。2、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

4、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3、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答: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4、企业跨省份施工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37号)规定,对

5、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5、企业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

6、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文件于2009年12月10日起执行。6、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剩余的净资产分给职工,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集体企业如果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

7、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1、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

8、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

9、”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

10、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11、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五)附加税1、外资企业是否要交纳附加税,从什么时间开始?答:根据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年35号文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12、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2、 2011年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鲁政字2010307号文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3、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税200513号)的规定,凡经国税局批准实行

13、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五)土地增值税两企业兼并时,如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六)土地使用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出租应由哪一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4、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其它涉税事项1、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答:根据财税201084号文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

15、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请问这样规定合理吗?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

16、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3、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特别声明:以上政策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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