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研究毕业74276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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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研究摘 要众所周知,随着中国民办学校的出现,中国的民办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在这一历程中,民办学校在扩大教育机会、增加教育选择、减轻政府教育财政压力和推动公办教育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的民办学校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法律因素的制约,发展得极为艰难。尽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在规范民办学校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认识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代表的我国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在产权规定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如下:一、只考虑了办学期间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考虑投资者

2、或举办者的所有权。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创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二、法律在产权问题的规定上存在所有权权能的严重缺失。这些缺陷严重地挫伤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和创办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民间资本进入民办教育,从而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的发展。针对我国民办学校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在参酌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基础上,笔者从法学、法律经济学与教育学入手并结合调查研究,寻找导致产权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力图在思想认识、制度与立法三个层面上探索解决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思路。与此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期待这些努力能够有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民办学校;产权;教育公益;立法AbstractIts

3、 known to us all ,with privatelyrun schools appear ,Chinese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went through these stages: from appearance to development .During these time privately run schools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in expanding opportunity for education, increasing education election relieving finan

4、cial burde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While they are still developing slowly and hard because of many kinds of limitation, especially law limitation.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and Privately run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have played a

5、 great role in managing their development, there are some obvious faults on the rule of assets attribution in our laws , which are as follows: First, these laws care more in legal property right for school or college, and less even nothing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for investors and school r

6、unners. There are imbalances in their relation between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Second, serious faults lie in laws on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the possessions, which destroy enthusiasm of investors and school runners, and prevent nongovernmental funds from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As a result t

7、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ly run schools suffers serious loss.The text aims at making up for these fault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I read and consulted a flood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cholars standpoint and theory. The text begins with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law and law economic and edu

8、cation and research, and aims at finding key factor, which leads to the problem of assets attribution and searching for ways of solving this problem from three different aspects: realization, system and legislature .At the same time, I offered advice on legislature and expected that my efforts would

9、 be helpful to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Keywords: privatelyrun schools; assets attribution; education public; legislature目 录前言1第一部分 调查中发现的现象及引发的思考1一、现象与问题1二、问题的解答 2三、产权的基本理论 5四、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对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规定6五、评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8六、两组矛盾构成的制度缺陷10第二部分 关于如何解决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思考11一、 对教育公益性本身的重新认识是解决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理论前提及核心121、传统的教育公

10、益性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122、传统教育公益性观念对民办学校发展的影响133、传统教育公益性观念为什么会受到挑战144、对教育的重新认识重新界定教育的性质155、对教育公益性的重新认识及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认识176、结论19二、解决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立法思考 201、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民办教育法 202、立法建议21参考文献23后记24 前 言中国的民办学校在建国初期曾经有过一定的发展,后因历史原因而中断。而“穷国办大教育”的难题,一直在困扰着我们。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政府和人民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革教育投资体系的探索。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民办学校开始出现,经过近20年的发展

11、,民办学校与民办教育都相应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早在2002年上半年,教育部在一份公开的报告中指出:“截止2001年底,我国国内已有民办高校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余人,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学校105所,在校学生15万人。普通中学4571所,在校学生233万余人。”郭元祥:民办学校发展的冲突与调适J民办教育动态2002(2)上述数据说明,民办学校的出现、发展为政府和公办学校减轻了不少负担,为这么多学生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权方面,它们作出了重要贡献。部分高质量的民办学校像新东方学校、西安 外事学院常常为人们津津乐道。第一部分 调查中发现的现象及引发的思考一、

12、现象与问题最初接触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要追朔到我大学期间。当时,我对民办学校的了解仅限于一些人通过办自考辅导班(短线班、长线班)赚了不少钱,这些办学者到处租房办班,后来对民办学校的兴趣主要来源于我对英语的兴趣。三年前,我发现新东方杂志上开始印上“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的字样时感到非常惊讶:为什么学校变成了公司,后来发现很多有规模的学校背后(或本身)都有一个公司或集团公司(至今仍为我们所熟悉的有育才教育集团、南洋教育集团)。一方面,它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我的兴趣。从那时候起,我开始关心起民办学校来了。虽然关心不等于研究,但是,随后关心变成了关注,关注变成了研究。从收集相关材料到前往

13、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并采访了一些民办学校的校长、创办人与高管人员。在阅读中,我看到最多的一句话是产权问题是制约中国民办学校发展的核心问题。在调查采访中,我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也就是:民办学校的问题主要是产权问题。在我确定把民办学校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作为研究方向之后,我着手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为了调查,另一方面想学习英语。于是,我首先去了新东方,随后又去了昆明五杰国际学校等一些民办中学及广州培正商学院。在调查中,这些现象和事实让我印象极其深刻:(1)数量不少的纯民办学校都是租用别人的楼房作为校舍;(2)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依靠自己提供的优质教育服务,让学校获得了长足发展,学校的投资者、创办者也因此获

14、得了极其丰厚的回报;(3)绝大部分有规模的学校背后都有一个公司或集团公司;(4)部分民办学校存在产权不清的事实现象,并因此诱发的内部的矛盾和恐慌;(5)绝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投资者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反应冷淡,而且笔者发现,该法颁布不久后,一些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开始陆续退出民办教育领域,转向投资学校的后勤社会化或其他行业。这些现象让我陷入沉思,沉思之后,疑问随之而来。它们是:(1)为数不少的民办学校为什么要租用校舍,而不盖教学大楼?仅仅是为了节约成本还是为了规避风险?如果是为了规避投资风险,那么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是什么呢?(2)明明是学校,按学校的方式运作就够了 ,为什么要成立教育集团公司或者让

15、学校挂靠公司?是否多此一举还是另有隐情?(3)先行民办教育法律对财产权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人们又是如何做的?是在遵守还是在规避?还是公然藐视?是他们不懂法律还是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还是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存在严重问题?(4)营利性学校是在损害教育的公益性还是扩大教育公益性?(5)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产权问题还是制度障碍,还是观念禁锢?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民办学校产权问题?又该如何解决?二、问题的解答除第五个问题将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回答外,前四个问题在深入回答第一个问题时也将一并作出相应的回答。(问题二、三、四也得到了相应的回答。) 像新东方一样,京城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是租用校舍,而不

16、是投资去建教学大楼。于是,人们普遍认为他们这些做法主要是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当然,也有经济实力不够的因素,表面上看起来他们的观点确实很有道理,但仔细思考,这种观点是很难站住脚的。先从节约成本来分析:首先,该承认在短期三年五年,从经济角度来看 ,租房比建房更合算,简直是没法比。但是,从长远看,投资建校舍所产生的效益比租校舍产生的效益高得多。因为租用校舍不能给学生、家长一种安全、放心的感觉。这种流动性与粗劣性最容易让学生和家长存疑虑(他们担心有一天校方会卷款潜逃,这恰恰会对学校的招生产生十分不良的影响。)如果他们的担心变成了现实,他们除了承受损失就无计可施。这种担心对民办学校招生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

17、,而生源是维持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相反,投资建校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这种担心。更何况在京城校舍的租金也不低。由此可见,节约成本不是他们租用校舍真正的原因,既然不是为了节约成本,想必就是实力不够。不可否认,有些学校由于起步晚或由于办学状况欠佳而实力不够,但是像新东方这样实力强大的学校也一直租用校舍,先让我们看看新东方的实力截止到2000年,新东方学校已经占据了北京约80%、全国50%的出国培训市场,年培训学生数量大20万人次。卢跃刚: 东方马车:从北大到新东方的传奇 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P39新东方目前分别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11所分校。由于能提供最高质量的英语

18、教学服务,新东方已是国内最为知名的英语培训机构。尤其是在短期英语培训上,新东方鲜有对手。仅今年暑假两个月,新东方在各地的学校就培训了29万人。今年的培训总人数将达到70万人。最优质、最具个性特色的教育服务给新东方学校带来了滚滚财源。2003年即使受到SARS的冲击,它的收入仍然达到4.5亿元人民币,预计今年将达到7亿人民币。庞瑞锋: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1日C17这样利润丰厚、实力雄厚的学校,显然不是没有钱去建校舍,难道是他们甘于“流民”身份、四处游击吗?张立勤: 中国民办教育生存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P439当然不是,原来他们有难言之隐。也就是说,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不得

19、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只允许在学校停办时还付本息。这些规定不仅阻碍了社会资金向民办学校的流入,而且使得学校积累资金由于高风险不敢进行再投入,尤其是硬件投入,只能安于租房办学的现状。 我们只需要研读当时的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与现行的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不难找到答案。先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颁布的)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结构的积累

20、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三条: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教育机构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所有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对学校的财产完全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任何民办学校的产权不属于创办者个人。民办学校的产权基础是“民办公有”。换句话说,在国家不投

21、一分钱的情况下,任何具备规定条件的个人只有创办学校的权利,没有拥有学校的权利。正是在这种有严重缺陷的法律制度下,随着民办学校的日益发展壮大,学校的创立者、大小股东越来越担心自己的利益缺乏法律保障,恐惧由此产生,内部各种危机也由此产生。为了规避产权风险,他们不得以建立教育集团公司,为股东们建立一个学校归属“心理产权”然而这样做并没有让学校的产权完成其合法过渡,相反不少举办者倒自然而然成为了矛盾的焦点和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主要受难者,曾一度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的“新东方系列危机”被称为“新东方困境”。而“新东方困境”也是中国民办教育的共同困境。卢跃刚:东方马车:从北大到新东方的传奇 M光明日报出版社20

22、02年版 P424 再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扫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

23、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它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九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新东方学校是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而不在民办促进法调整的对象之列。这类机构的法人财产运行应当执行公司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即民办学校的出资权利,民办培训机构享有由学校出资人投资形成的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以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显然

24、,这样的规定比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前进了一大步。像新东方这样的培训学校的产权风险大大地被化解了,但是,另一个问题出现了。新东方只能从事培训教育服务项目,而不能向学历教育发展,否则,产权风险依然存在。这是新东方学校从开始至今还一直租用校舍的原因。接下来,我们回答产权问题。既然新东方提供的服务产品是教育培训,从事的也是教育事业,为什么他们的产权问题在这次法律制定过程中得到比较好地解决,而更多从事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下面,笔者先从产权的基本理论来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产权的基本理论产权这个概念原来一个经济学概念。后来,法学中

25、也出现了这一个概念。经济学中的产权与法学中的产权不尽相同,但是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系列的责、权、利关系的总合,即是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总和。产权是“财产权利”一词的缩写。就最一般意义上的区别来讲,法学的产权是狭义的产权,主要指物权,而经济学的产权是广义的产权,他的概念不仅从无权扩大到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且扩大到所有交易中的权利。产权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第一,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对象是多元的,除开一元主体外,其他一切个人和团体都在排斥对象之外。第二,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产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26、;第三,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一束权利,如财产可以横向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第四,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P47由上述可以看出,产权是个复数概念,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决定的,以排他性所有权为核心的,而且是可以分解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处分权等一束责、权、利关系和规则的总和,在界定产权时,“不但要界定财产的最终归属权,更要明确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因为收益权的界定是产权问题的关键”史秋衡、宁顺兰:高等学校产权分析J 教育与经济2002

27、(4)P1114这是我们所指的民办学校的产权,实质就是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依据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四项积极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其中收益权即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 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财产支配权和财产增殖的收益权等。产权具有四项功能,即界定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流通功能。界定功能是解决谁是财产所有者的问题;激励功能是利用产权所有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调整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功能; 约束功能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财产负责的自觉性,起到外在责任内在化的作用;流通功能是指产权通过市场资源融合重组,发挥效益的功能。四、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对民

28、办学校产权问题的规定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有关民办学校的产权规定的严重缺陷,那么,现行的法律在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又存在什么不足呢?从前面列举的法律条文来看,这些规定对民办学校财产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彻底明确,也没有完全体现出产权法律关系的权能内容,即产权的各项权利束,表现在产权主体方面就是对“民办”二字界定不充分。在产权的所有权全能方面,只考虑了办学期间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考虑投资者或举办人的私人所有权。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也只是作为扶持与奖励的手段,而不是正式承认出资人对财产的收益权:清偿后的资产按法律、法规处理,如此,只有投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收益与各自投

29、入成本不相符。在实践中必然导致这样的局面。举办者投资办学校,亏损了由举办者承担;学校办好了,增殖了,举办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 显而易见,我国现行的法律在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上规定存在所有权权能的严重缺失。这种所有权权能的严重缺失相应引起了对应的产权功能丧失。其首先表现在界定功能的错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者、创办者不享有所有权。这一界定功能的错位让教育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急剧降温,许多人因此望而却步。最重要的是收益权的缺失让产权的激励功能彻底丧失,没有产权的激励功能,而仅有可怜的“合理回报”,投资者的热情已经降低到冰点。正如德姆塞茨所指出的

30、“产权是社会的一个工具,它的意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在与他交易中形成一个合理把握的预期谁拥有产权,他人就会允许他以某种方式行事。” 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P347当我们把财产理解为“以某种方式行事”,从而获得预期的财产价值的可能性时,我们发现,财产和权利根本就是一回事,为了确认这一点,我们只需把德姆塞茨的产权的定义与通行的权利的定义比较一下:在法学上,所谓权利,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某种方式行事的可能性;或者说,就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

31、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6667从这里可以看出,财产是权利的一种。然而,我国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毫不留情地剥夺了教育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出于某种考虑在剥夺投资人的合理预期的同时,给予他们“合理回报”。这种明显让投资人失去预期收益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不外乎面临这样的遭遇:人们要么想方设法去规避它,要么不遵守,要么干脆回避它,要么抵制,要么暗中按照自己的规则操作前面讲到了新东方学校获取巨额赢利是对当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公开抵制,而且这种抵制反而受到了人们的欢迎。这里要说明一点是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不懂法,也不能证明行

32、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和懂法。因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产权方面很不完善,如果遵守它,投资者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至今,已实行了一年多,但并没有多大成效。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限制,投资者只敢少量投资,而不敢进行大规模投资。国外资金也还不敢来投资我国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仅如此,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原来一部分投资民办教育的公司、企业、个人或已经停止投资、退位教育领域或转向投资到教育中的后勤部分。另外,我国有很多民办学校借公益之名,行营利之实,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私人或社会组织通过干涉学校管理,任意支配和处理学校法人财产,甚至

33、通过钻法律空子的手段将利润转走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了我国制定的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很难让绝大多数人接受,人们只有采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规避现行的法律。所有这些都引证了著名学者苏力的观点:制定法律必须或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否则的话,行为人就可能采取交易成本更低反对方式(包括法律规避)来运作。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学1996(4)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下,在我国已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教育指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显然,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在依法的调整之列,也就是说民办促进法排斥了营利性学校,这给教育投资者只有一种选择只能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营利除非办培训学校(机构)。其实质就

34、在于该法允许捐赠办学,“不提倡”实质上就是禁止投资办学。但出于现状的考虑,该法又给了举办者的拥有“合理回报”的权利。表面上,该法体系完整且合乎情理,其实是自相矛盾,让人啼笑皆非,有不伦不类之嫌。五、评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谈到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就不得不谈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一个原则上来。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是教育法的下位法,因而它们也必须遵守这样一个原则,而正是这一原则否定了

35、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剥夺了民办教育投资者应该用有的民办学校产权中的核心权能收益权。由此可见,该原则对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研究与解决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很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重新解读。笔者根据对学者们达成的共识的学习及对教育法的研读,认为该原则提出的依据是这样一个命题,即“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立法者的意图就在于想从办学动机上限制那些不顾学生、家长利益,为营利找出路,为个人谋私利,或企图通过办教育来成为暴发户的个人或单位进入教育领域,以免破坏教育事业的神圣和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注:这里所指的民办教育公益性与通常所指的教育公益性是有一定区别的。)笔者首先完全赞同立法者们良好的立法意图,但同时对立

36、法者的立法技术感到吃惊。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应写进法律。因为这个规定本身具有严重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通过限制人的行为而不是通过限制人的思想、动机来防止或阻止他人、集体、社会的人身或利益造成损害。思想、动机的问题是无法用法律来规范的,而应通过思想教育和宣传的方式加以解决。笔者建议立法者效仿民法通则,用类似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来代替这一原则,或者通过具体法律条文来限制拥有这一动机的人将其不良动机付诸于行动。2、教育法的这一规定本身说明这样一个观点,或者至少让人产生这样的理解: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是对立的、矛盾的,它们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持这种认识、理解的人在教育界、立法界大有人在,力

37、量非常强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就是他们强大的最好证明。在他们看来,学校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不能营利。营利就是破坏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按照这样的逻辑,新东方学校是中国目前破坏教育公益性的元凶,为何不加以取缔,反而任其发展?现在该校在全国已有十二所分校。事实上,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概念。公共交通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医疗卫生事业都是第三部门的公益性,也都可以而且必须营利。不营利的话,公益性反而难以发挥显现。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办教育的营利应该给予更多的限制。3、现行法律规定了不以营利为手段,限制了动机而没有规定不以营利为手段。事实上,办学早就在营利,民

38、办学校在营利,公办学校也在营利,而且赢利很多。不过在公办学校不叫“营利”而叫“创收”。公办学校之所以要创收,就是因为创收才能更好地办公办学校。现在国家对公办学校经费的投入不过63%,还有37%的经费是通过其他各个渠道筹集起来的。潘懋元:关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问题:资本市场、质量评估与就业现状J民办教育研究2004(4)P14为了更好地办学,公办学校必须创收,建立二级学院就是创收的好办法。创收可以更好地办公办学校,同样的道理,要办好民办学校就需要营利。公益是目的,营利是手段,营利这一手段能使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更加充足,从而让民办学校办得更好,让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发挥到最佳。4、法律规定的“不以营利

39、为目的”这一原则存在歧义,在实践中难以断定。试想,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创办就是本着营利的目的,拼命提高教育质量,改善管理,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国家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并由此而获得巨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国家不会凭借此项法律去追究他们,反而还会表彰他们。笔者在调查过程中,颜校长告诉我他隔壁的振华学校是由一个退休老校长举办的打工子弟学校,每年都能赚几十万人民币,而且笔者还看见他获得政府奖励给他的一万元的宣传横幅。二是即使当地政府某些工作人员因出于某些利益考虑,想运用法律的该规定为难这所学校。但我坚信这所学校的办学者肯定不会承认自己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去办学,相反他们会理直气壮地说:他和他的团队是本着振兴

40、中华,为国家培养优秀之才这样崇高的目标来办学的,正是因为他们有正确的办学动机,明确的办学目的才取得这么大的成绩。5、在现实中该原则既没有阻止民办学校营利,也没有有效防止办学者获得丰厚的回报或赢利。有数据显示,2003年,即使受到“非典”的影响,新东方的收入依然高达4.5亿人民币,今年预计将达到7亿人民币。庞瑞锋: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1日C17在2001年,俞敏洪将总股权的6%赠与胡敏。依据2002年初想与新东方合作的公司的开价,6%的股权价值2000万元以上。由此可知,新东方的办学者及股东们获得的回报是何等的丰厚。卢跃刚:东方马车:从北大到新东方的传奇2002年版M光明日报出版社P377

41、总之,长期以来,民办教育一直在一种暧昧的政策环境中发展。一方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横亘在前”;另一方面,民办学校的营利色彩愈加浓厚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少投资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权或经营权成功地实现了对学校的控制,以各种方式获得回报。郭秀红:民办教育的规范和发展J理论学习2004年(7)P60六、两组矛盾构成的制度缺陷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要大力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我国的国情和现实的教育环境无力仅仅依靠国家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来撑起我国的教育大厦。我国受教育的人数在目前看来属于一个继续膨胀的时期,特别是国家要求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的大背景下,完成公民受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

42、,我国在校生超过2.4亿人,占世界教育在校生人数的25%;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为40元人民币,仅为发达国家人均教育经费的0.8%,年度教育经费约2500亿人民币,是世界年度教育经费的1.5%。也就是说,我们是用世界 1 .5%的教育经费支撑世界25%的受教育人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等,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P54国家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当前教育发展的重大障碍。而民办教育的兴起为解决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出路。因此,仅仅靠国家一己之力很难完成对公民进行教育的认为。这样,国家的教育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力量办学,也就是民办教育。而能完成对教育进行

43、无偿援助的企业,在国内确实是少之又少。除此之外,中国也没有像国外那种大规模的基金会,因此,在中国完全施行民办教育不允许营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假如强制性规定教育不具有营利性,那只能阻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或者出现另一种结果,就是利润的 转嫁,通过其他的方式流入投资者的口袋。郭秀红:民办教育的规范和发展J理论学习2004年(7)P60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投资者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活动都必须考虑到个人利益,教育活动也是如此。诚然,中国不会为教育投资而不计回报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但是,大部分投资教育、兴办民办学校的人还是考虑到教育是值得投资的、可以带来回报的行业。根据全国人大教科

44、文卫委员会教育室1998年对全国20个省82所民办学校的调查显示,举办者对学校投入资金的性质的理解不尽相同。有70所学校回答了这个问题,其中,借贷占被调查数的23%,投资占被调查数的66.2%,即投资性质的两项合计占被调查数的89.2%。在被问及投资者所希望的经济回报度时,有45所学校作了回答,结果是,认为“应当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回报的学校占33.3%,认为应当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数占4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民办教育研究与立法探索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P4359可见,希望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率的占73.3%,取得投资回报即资本应有的收益权是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心声。因此,“不允许营利

45、”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许多企业和个人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从长远看,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二是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机会的渴求。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富裕使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上,受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家长不惜一切代价为子女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因此,各种贵族学校和培训班就因此而产生了。而且一些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的私立学校也成为学生、家长的新宠。所有这一切都为营利性学校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市场潜力。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仅靠我国现有的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我们无法“穷国办大教育”这个难题。一方面,我国的国情已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现实显得尤为迫切。追求个性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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