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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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篇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

2、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

3、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

4、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

5、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 发生事故鉴别的单位、地点、时间;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状况以及

6、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四、事故

7、分析1、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2、事故原因分析 (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象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篇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总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

9、,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0、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

11、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

12、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13、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

14、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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