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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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2009年5月)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所),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

2、是培养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

3、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

4、处理建议。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四)学校和院(系、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

5、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六)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华中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三、评聘工作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一)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具有副教授、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临床医学除外)

6、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4、年龄在56岁以下。(二)评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三)聘任硕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1、各院(系、所)和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2、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培养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及聘任人员,汇总后上报研究

7、生院。(四)硕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制定招生简章同步进行。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 博士生副导师的评聘工作博士生副导师的职责是在其挂靠博士生导师的支持下协助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一)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年龄在56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能承担一门以

8、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其学术和科研条件由各院(系、所)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二)评选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的程序本人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副导师资格申报表,由其挂靠的博士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导师库。(三)博士生副导师与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第十条 跨学科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根据学科交叉的需要,拟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附件1)执行。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一)评选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1、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对

9、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2、应与我校有在研合作项目,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二)评聘办法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四、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参照评聘研究生导师的经费标准);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10、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第十六条 关于学术民主与创新能力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营造一个开放的培养环境。研究生导师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应倡导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引导研究生参加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各种学术活动。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所)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院(系、所)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五、附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评聘跨学科研究生导师及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附件:2、华中科技大学评聘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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