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环境工程学系实验室暨实习场所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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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興大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 目目錄錄 第一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1 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2 第三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3 (一)一般安全規定3 (二)一般衛生規定4 (三)研究室安全衛生規定5 (四)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5 (五)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0 (六)消防設備安全規定10 (七)電氣設備安全規定11 (八)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12 (九)壓力容器安全規定13 (十)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安全守則13 (十一)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14 (十二)機械作業安全守則15

2、(十三)高壓氣體(含氣體鋼瓶)安全衛生規定16 (十四)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規定18 (十五)危害性氣體(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或爆炸性氣體)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8 (十六)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規定19 (十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衛生守則20 (十八)環境微生物作業工作守則20 (十九)高溫爐及熔煉爐作業 工作守則21 (廿十)焊接(熔接)作業 工作守則.21 第四章 教育與訓練.22 第五章 急救與搶救.23 (一)一般性急救23 (二)外傷急救23 (三)受傷流血止血法23 (四)昏倒急救24 (五)觸電急救 24 (六)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 .24 (七)心外按摩法.2

3、5 (八)骨折之急救.25 (九)燒傷、灼傷25 (十)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26 第六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26 第七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27 第八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28 2 國立中興大學 材料 工程學系 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依民國 88 年 8 月 2 日安衛中心 88 興安委字第 014 號函,經全體教師同意辦理 民國 94 年 6 月 經系務會議同意修訂 第一章第一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一條 為維護本系實驗室、實習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確保教職員工生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 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校

4、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維護辦法第十 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系全體師生,及非本系師生但在本系之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從事實驗工作者,均應遵 守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第三條 依本校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維護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權責劃分,各項事務負責人 如下: 1. 系共用設備及相關事務者為系主任。 2. 系之教學研究實驗室為該場所之負責人。 3. 系之教學實驗室為該場所之使用負責人及任課老師。 第四條 系、所主管之職責為督導各實驗室實施下列工作: 1. 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2. 督導有關人員進行污染源及意外事故調查統計,並提出事件發生原因分析報

5、告。 3. 調查實驗室具潛在危害之作業環境。 4. 對於具潛在危險之作業,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公告週知。 5. 督導進行資源回收之工作。 6. 提供實驗室廢棄物減量與回收技術。 7. 研究實驗室災害防止對策。 8. 督導其他有關環保安全衛生委員所規劃之各項事宜。 第五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共同執行下列事項: 1. 調查實驗室中常用危害性化學物質。 2. 建立實驗室化學品之危害通識制度。 3. 督導所隸屬實驗人員熟悉該實驗室內所使用化學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 4. 針對實驗室之安全衛生設施進行檢點檢查。 5. 對具潛在危害之作業環境提出改善對策,並以明顯標示公告週知。 6. 教導學生了解

6、各種安全防護設備之性能及使用方法。 3 7. 分析實驗室意外事故發生之原因。 8. 指導學生依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實驗。 9. 分類收集貯存及標示實驗室廢液及廢棄物。 10. 定期申報實驗室貯留廢液之情形。 11. 執行其他有關環保安全委員會所規劃之各項事宜。 第六條 個人安全衛生責任 1.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2.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3. 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守則及法規。 4. 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 5. 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6. 報告所有傷害事故。 7. 參與工業安全活動及各項安全競賽及訓練。 8.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暸

7、解安全工作方法。 9. 支持系所訂定之安全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10. 保持良好之作業場所整潔,適當機械防護及個人防護具。 11. 發現系館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反映有關人員作緊 急處理。 第二章第二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第七條 本系依教學、研究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實驗室暨實習場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 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5.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8、。 6.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7.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危害。 8.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0.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八條 維護與檢查 1. 對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場所單位必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 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4 2. 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安全衛 生委員會研擬並依計劃實施。 3. 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一份由各場所留

9、存,一份送安全衛生委員會備查,自動檢查 記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1) 檢查日期(年、月、曰) 。 (2) 檢查部分、檢查方法。 (3) 檢查結果。 (4)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 (5) 檢查人員及各場所負責人簽章。 4. 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安全衛生管制中心備查。 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九條 在系館各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中,從事教學、研究、實習等工作時,應遵守各種不同作 業之工作守則,各種工作守則詳列如下: (一)一般安全規定(一)一般安全規定 1. 進入實驗室暨實習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周

10、圍環境,各場所負責人提示之事項應予牢 記並遵守。 2. 實驗進行時,須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實驗方法。 3. 進行實驗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實驗應熟如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 4. 進行實驗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5. 注意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中標示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 6. 嚴禁任意使用非校內規定之任何電氣用品。 7. 非經管理人員同意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 8. 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 9. 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具有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 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10. 實

11、驗室暨實習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物品掉落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時應立即清 除,以免滑溜造成危險。 11. 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若有損壞應即通知 實驗室負責人。 12. 實驗室暨實習場所之通道口、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 料、機件等雜物。 13. 實驗上需用之易燃物體如油類及溶劑等,除當次實驗之用量外,勿大量儲存於實習 場所。 14. 實驗室暨實習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存於安全處所, 非經實驗室負責人許可,不得搬動。 5 15. 實驗機械或材料不可任意放置。 16. 隨時保持實驗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 17. 實驗

12、機器開動後實習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場所。 18. 從事實驗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 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19. 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20.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 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21. 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 22. 在實驗中所產生之廢料、廢液、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置於指定地點,等待處置。 23. 實習場所內,所有清洗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24. 凡有可能引起火災之地點不得吸煙。 25. 非經許

13、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 熱源。 26.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 27. 實習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關閉門窗及電氣、瓦斯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 窗關閉, 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瓦斯之管理。 (二)一般衛生規定(二)一般衛生規定 1.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 2. 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 3. 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 4. 工作時應穿著合身整齊之工作服並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並要穿鞋, 禁止赤膊、赤腳工作,搬運重物時,宜穿著安全鞋。 。

14、5. 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6.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進食或喝水等相關動作。 7. 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 8.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9.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10.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11. 窗邊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妨害採光。 12. 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13. 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14. 從事實驗者不得隨地吐痰。 15. 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16.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

15、持乾淨。 17. 工作場所內嚴禁亂丟煙蒂及雜物等。 6 18. .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 19.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20. 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21.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22. 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不論輕重,均請醫師診治。 23. 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各場所負責人及系主任。 (三)研究室安全衛生規定(三)研究室安全衛生規定 1. 研究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2. 研究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3. 各研究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

16、。 4. 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 5. 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各項 (1)不得任意放置於通道上,以免因絕緣破損造成短路,必要時應加保護管並黏貼 於地面。 (2)插座不足時,不能連續串接或分接,以免造成超載或接觸不良。 (3)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責人員安裝,不可擅自處理。 6. 終端機須加裝防止反光、防輻射、消除靜電之護目鏡。 7. 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 8.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瓦斯開關附近以防危險。 9. 研究場所不可喧嘩,應保持安靜。 10. 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 11. 最後離開者應檢視門窗、空調、電源是否關閉。 (四

17、)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四)實驗室安全衛生規定 1.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 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 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2.任何實驗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3.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 防毒面具等。 4.實驗室內禁止吸菸、進食。 5.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6.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及於指定位置,有害廢 棄物及逾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不得任意棄置。 7.烘箱、蒸

18、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8.所有之藥品容器及鋼瓶皆貼上標籤,註明品名或內容物學名及配製日期 7 9.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10.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 11.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12.若操作試樣有濺出或噴出之可能,宜配戴安全眼鏡;處理粉末試藥,應配戴防粉塵 口罩;處理有機試劑,則應配戴防毒面罩,並選擇合宜的濾罐。 13.許多藥品可直接被皮膚吸收進入體內,實驗完畢應養成洗手的習慣。 14.配製酸鹼試劑,應將酸、鹼慢慢滴入水中,不可直接將水加於酸鹼試劑內。 15.操作揮發性有機溶劑、危

19、險性、毒性、可燃性或有刺激性蒸氣產生之化學品時,應 於抽氣櫃內進行。 16.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放置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並於實驗前詳細閱讀。 17.使用移液吸管時,需用安全吸球,禁止用口吸。 18.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19.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 20.操作高溫、高壓或有輻射危險之實驗時,應使用安全遮板或安全防護罩。 21.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用畢務必關上所有開關。 22.不可曲身進入抽氣罩內。 23.認清並牢記實驗室最近的滅火器、滅火毯

20、、急救箱、緊急淋浴設備與洗眼器的位置, 並熟知使用方法。 24.操作危險實驗時,應於門口懸示警告牌,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闖入。 25.對可安全離開無須看管之儀器設施,均應加上操作中之標示,並應標示如何關 機之詳細步驟,及註明緊急狀況之處置措施與聯絡人電話。 26.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使用過之藥品應依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倒入水槽。 27.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是否關閉,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掉以策安 全。 28.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29.廢液應予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30.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

21、室。 31.非上班時間內作實驗應有人照應,嚴禁單獨一人進行危險性實驗。 32.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 15 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事故發生時, 請撥本系總機,或直撥駐警隊校內分機 285 或 288 廣播求援。 33.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緊急連絡人電話。 34.實驗室保持整潔,務求藥品儀器各得其所。地板應無油污、水或其他易致滑跌之物 質。 35.實驗室門上應有玻璃窗,玻璃窗不應被遮蓋住,以求實驗室發生事故時,能及時發 現搶救。 36.實驗室應有適當的照明。 8 37.儀器應穩固的安置,以防震動;會產生過度噪音的儀器應以隔音板隔絕之。 38.所有藥品容器及鋼瓶皆貼上標籤,註明品名及配製

22、日期。 39.從事危險性實驗應標示,且嚴禁單獨一人進行。 40.不可擅自攜帶儀器用具或化學藥品外離實驗室,以免發生自燃、爆炸、或誤食中毒 等情事發生。 41.急救箱內藥品應備齊化學傷害、割傷、外傷等醫療藥品,並標示使用方法。 42.如欲將玻璃管或溫度計插入橡皮塞的孔中時,不可強行插入,應先將橡皮塞中的導 孔用水或甘油等潤滑劑濕潤,再用布包裹後,緩慢扭轉插入。 43.當試管內之物質加熱時,切勿將管口對著自己或他人以免管內物質沸騰濺出傷人。 44.檢查藥品之氣味,不可將臉部直對瓶口,只可用手微微搧動,嗅其揮發氣體味道。 45.長時間進行化學反應,若不在場時,應懸掛標示。 46.加熱或蒸發溶液時,不

23、得擅自離開,萬一不得已得離開時,務必交代同學小心留意。 47.在實驗中遇有刺激眼睛的氣體,多半是看不見的汞蒸氣、 CO、H2S、HCN、NH3、HCl 等。身體若感不適,應立刻到室外深呼吸新鮮空氣。 48.混和強烈的、反應極快的、或自己不熟悉的試劑時,必須先查明其性質,並應提高 警覺,以免發生危險。 49.藥品管理藥品管理: : 1. 實驗室藥品櫃應設法固定於牆壁,以免傾倒。 2. 藥品櫃應上鎖以免震動而打開使內裝瓶罐跌落。或者可使用自動關門上鎖之藥 品櫃。 3. 未置於藥品櫃中之藥品上方應有牢固遮蔽物,以防止墜落物擊中。 4. 揮發性易燃藥品儘量置於合格之抽氣櫃中,不合格之抽氣櫃仍有死角會滯

24、留易 燃氣體。 5. 藥品櫃隔板應有擋板,以防物體滑出。 6. 液體藥品高度儘量勿超過 1.5 公尺,以免取藥時墜落傷及人體。 7. 應先查詢物質安全資料表,不相容藥品不可放於同一藥品櫃。 8. 腐蝕性藥品櫃應有托盤裝置,或者以耐蝕塑膠盆分別隔離放置,以防互相撞擊 洩漏時擴大災害。 9. 有門實驗設備須加鎖:有些實驗設備箱、櫃等在地震時可能因門被震開而打擊 附近其他設備造成災害,故箱、櫃之門應有鎖定之裝置。 10. 小型藥品櫃應固定於桌面,以免整個跌落地面。 50.參考資料: 混合後會發生危險的混合物質 物質 A物質 B可能發生的現象 氧化物可燃物生成爆炸性混合物 氯酸鹽酸混觸發火 亞氯酸鹽酸

25、混觸發火 次氯酸鹽酸混觸發火 9 無水鉻酸可燃物混觸發火 高錳酸鉀可燃物混觸發火 高錳酸鉀濃硫酸爆炸 四氯化碳鹼金屬爆炸 硝化物鹼生成高敏感度物質 亞硝化物鹼生成高敏感度物質 鹼金屬水混觸發火 亞硝胺酸混觸發火 過氧化氫胺類爆炸 乙醚空氣生成爆炸性有機過氧化物 烯尿烴空氣生成爆炸性有機過氧化物 氯酸鹽氨鹽生成爆炸性氨鹽 亞硝酸鹽氨鹽生成不安定氨鹽 過氯酸鉀赤磷生成對於打擊摩擦敏感的爆炸物 乙炔銅生成對於打擊摩擦敏感的銅鹽 苦味酸鉛生成對於打擊摩擦敏感的鉛鹽 濃硝酸胺類混觸發火 過氧化鈉可燃物混觸發火 不可相容的化學藥品(具反應危險性) 醋酸 鉻酸、硝酸,含氫氧基的化合物,乙二醇,過氯酸,過 氧

26、化物及高錳酸鉀 丙酮濃硝酸與硫酸混合物 乙炔氯、溴、銅、銀、氟及汞 過氧化氫 銅、鉻、鐵、大部分的金屬或金屬鹽、任何易燃的液體、 可燃物、苯胺、硝基甲烷 碘乙炔、氨(無水或水溶液) 汞乙炔、雷酸(由硝酸、乙醇混合製備) 、氨水 濃硝酸 醋酸、丙酮、乙醇、鉻酸、氫氰酸、硫化氫、可燃性液 體或硝化物 硝基烷無機鹼、氨 草酸銀、汞 氧油、油脂、氫、可燃液體、固體或氣體 過氯酸乙酐、鉍及合金、乙醇、紙、木材、油脂 有機過氧化物酸(有機或無機),避免摩擦,儲於冷處 白磷空氣、氧 氯酸鉀酸(參考過氯酸)、水 高錳酸鉀甘油、乙二醇、苯甲醛、硫酸 銀乙炔、草酸、酒石酸、雷酸、銨基化合物 亞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銨

27、鹽 過氧化物 任何可氧化的物質,如乙醇、甲醇、冰醋酸、乙酐、苯 甲酸、二硫化碳、甘油、乙二醇、乙酸乙酯、乙酸甲酯、 及夫喃甲醛 10 硫酸氯酸鹽、過氯酸鹽、高錳酸鹽 不可相容的化學藥品(具反應危險性) 鹼及鹼土金屬例:鈉、 鉀、鋁、鎂、鈣、鋁粉 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及其他氯化碳氫化合物(不要用水、 泡沫、及化學滅火劑撲滅左列金屬的火災,乾砂則可以) 氨(無水)汞、氯、次氯酸鈣、碘、溴及氟化氫 硝酸銨 酸、金屬粉、可燃的液體、氯酸鹽、亞硝酸鹽、硫、細 碎的有機物或可燃物 苯胺硝酸、過氧化氫 溴 氨水、乙炔、丁二烯、丁烷及其他石油氣、碳化鈉、松 節油、苯及金屬粉 碳化鈣水 活性碳次氯酸鈣 氯酸鹽氨

28、鹽、酸、金屬粉、硫、細碎的有機或可燃物 鉻酸及鉻醋酸、奈、樟腦、松節油、乙醇 酐(三鉻化氧)可燃性液體 氯 氨水、乙炔、丁二烯、丁烷及其他石油氣、氫、碳化鈉、 松節油、苯及金屬粉 二氧化氯氨水、甲烷、磷及硫化氫 銅乙炔、過氧化氫 氟與任何東西隔絕 聯胺過氧化氫、硝酸及其他氧化劑 氰酸鹽類酸 氟化氫氨水溶液或無水物 不可相容的化學藥品(具反應危險性) 含砷的物質任何還原劑砷化氫(胂) 疊氮化合物酸疊氮化氫 氰化物酸氫化氰 次氯酸鹽酸氯或次氯酸 硫化物酸硫化氫 硝酸鹽硫酸二氧化氮 硝酸 銅、黃銅、任意金 屬 二氧化氮 亞硝酸鹽酸二氧化氮 磷苛性鹼或還原劑磷化氫 硒化物還原劑硒化氫 碲化物還原劑碲化

29、氫 氯化物氧、日光、熱光氣、氯氣 11 (五)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五)電腦作業安全衛生規定 1. 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緊密貼牢,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 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2. 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置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3.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目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4. 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不是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 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顯像不良者, 應即更換或送修。 5.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

30、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 45 公分至 72 公分 的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 度。 6.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螢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螢幕後方應與其他 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7. 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 15 分鐘適當的休息。 8. 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 部門檢修。 (六)消防設備安全規定(六)消防設備安全規定 1. 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教職員工生必須 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2. 各實驗室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

31、進入之規定,非經許可並不得使用明火。 3. 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 4. 實驗機械、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5. 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 6. 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7. 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8. 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教職員工生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9. 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10. 火災大致可分四類: 甲()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橡膠、塑膠所引起之火災 12 適用之滅火劑:水、

32、泡沫、乾粉類、消防砂等。 乙()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 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 氧化碳、鹵化烷、乾粉類、消防砂等。 丙()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 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適用之滅火劑:二氧化碳、乾粉 類。 丁()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 化學乾粉以撲滅者,絕對禁止用水。適用之滅火劑:乾粉類。 11. 滅火器使用法: 乾粉滅火器使用法: ()拉開保險卡或保險絲。 ()用力壓下壓蓋,刺破氣瓶。 ()用手握緊噴嘴之開關壓板,乾粉

33、即行射出。 12. 實驗室滅火方式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許多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13. 實驗室一般可以使用乾粉式滅火劑以撲滅化學溶劑火災,但在有儀器之場所可能須 要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等為滅火劑。 14. 發現如屬小火時,能以滅火設備撲滅者,即以適用之滅火設備滅火,並設法通知他 人協助滅火及通知實驗室負責老師及系主任。 15.發現如火勢已猛,應立即啟動手動火警警報機,通知消防隊、校本部及實驗室負責 老師、系主任處理,並通知附近人員立即疏散。 (七)電氣設備安全規定(七)電氣設備安全規定 1. 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2. 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

34、屬代替保險絲。 3. 在修理電氣設備時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 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4. 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 5.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 電力公司。 6.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它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7.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8.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附近。 9. 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10.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 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

35、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11.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 13 12.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13. 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14.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15. 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 16.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17.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18. 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19. 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20. 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 21. 電氣機械運轉

36、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 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22. 實驗中若有引火性蒸氣產生,應注意靜電氣之發生。 23. 下雨打雷時,不得接近電氣機器、配線或避雷器。 24. 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 25. 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八)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八)物料儲存、搬運安全規定 1.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超過堆放地面最大安全負荷。 2.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影響照明。 3.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

37、放置,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減少自動洒水器、火警警報器之有效功用。 6.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 7.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依靠結構支柱堆放。 8. 實驗室儀器機械及材料之放置,不得阻塞電氣開關及急救設備。 9. 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 10. 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 11. 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並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 12. 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四周並須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 注意防火防盜。 13. 易燃品貯存地點四週 2 公尺見方以內,

38、不但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 作並設置 2 公尺內嚴禁煙火之告示標誌。 14. 保持實驗室整潔空氣流通,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實習場所負責人。 15. 45 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 16. 500 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 17. 搬運物料人員,不要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 18. 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19. 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防護手套。 14 20. 取用堆疊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切勿從起重機下面經過。 21. 用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重物,然後用腿肌出力站起,切勿彎腰搬 起重物,以免扭傷腰

39、、背。 22. 堆舉重物應先深吸氣一直到重物放好後才呼出,深吸氣可以拉緊肌肉避免扭傷。 23. 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 24. 裝載物料之手推車,應向前推進,除空車外不宜拉行。 25. 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向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 26. 繞經鋒利尖角之鋼索及麻繩,應加墊木板或厚麻袋以防止被割斷,重物墜落傷人。 27. 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擺動。 28. 用吊索吊起圓柱形物體,或表面較為光滑之物件時,至少要將吊繩索繞經被吊物兩 圈以上,以免滑落。 29. 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料時,前端應稍為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 時在轉

40、彎時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及他人。 30. 搬運酸、鹼等化學物品時,應戴用橡膠手套、膠裙、膠鞋及防護面罩。 (九)壓力容器安全規定(九)壓力容器安全規定 1. 壓力容器之操作應設專任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由擁有操作知識技術者擔任之。 2. 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兼任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以外之工作,但經檢查機構認為不妨礙 其安全及管理職務者不在此限。 3. 購置經製造過程檢查合格者之此等設備,且購置使用後應作定期檢查,停用時應向 檢查機構報備。 4. 為防止災害發生,凡發現有異狀時,操作人員應即採取適當之措施,並應經常注意 實施下列事項: (1) 確認安全閥壓力錶及其他安全設備無異狀,管路接頭

41、安裝妥當後方可使用。 (2) 儘力避免急劇之負荷變動。 (3) 保持使用壓力在最高容許壓力之下。 (4) 保持安全閥之機能正常。 (5) 沒有自動控制裝置者應經常注意檢點及調整以保持正常機能。 (6) 如設置冷卻水回收裝置,應保持機能正常。 5. 壓力容器使用人,對於安全閥及附屬配件之管理應負責維持下列事項: (1) 安全閥有兩具時均應調節在限制壓力以下跳開,但經檢查後其中之一應予 固定,非經檢查員同意不得變更。 (2) 壓力錶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振動且其內部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達到攝氏四 十度以上。 (3) 壓力錶刻度板上易見處,應標示最高使用壓力。 6. 壓力容器使用人,或從事其清掃、修理保養

42、者,遇有工人為清掃或修理保養而需進 15 入該容器內時,應採下列措施: (1) 冷卻該容器。 (2) 實施該容器內之換氣及安全檢查(檢測氧氣濃度、有害物濃度)。 (十)(十)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 安全守則安全守則 1. 作業前應檢視乾燥機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 2. 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除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堆積物,以維持正常溫度。 3. 窺視孔、出入孔等開口部份有無異常。 4. 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5. 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6. 不得使用於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 7. 員工應將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

43、落或傾倒之情形。 8. 經加溫乾燥設備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行收存。 9. 於乾燥機運行中,不得將乾燥機蓋或門打開。 10.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易引起火災之物 11.於作業實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 12.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器具內是否仍存有物件。 13.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關閉。 14.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每年依左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 內面、外面及外部之箱殼等有否洩漏、變形或腐蝕。 (2). 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供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 異常。 (3). 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

44、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 有無異常。 (4). 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5). 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6). 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十一)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十一)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應遵守之規定規定 1. 空氣壓縮機之操作,應指派人員負責管理之。 2. 開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例如:檢查壓力錶等,並先放出空氣槽中水等,經確 認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 3. 潤滑油應使用不因壓縮熱氣而發火之精製最高級礦油(發火點較吐出溫度為高。) 4. 壓力錶應為使用壓力之 1.5 2 倍之刻度,且指針確實者。 5. 空氣壓縮機在開動

45、時,應注意壓力錶指示,若壓力過高而未馬達未自動關閉則應把 16 電源關閉並請人維修。 6. 安全閥應調整在較常用壓力稍高之位置。 7. 壓力錶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 8. 在運轉中,應注意壓力錶指針所指位且,壓力不得過高,倘超過使用壓力以上時, 須作適當之調整。 9. 在運轉中,如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如壓力、溫度、音響、震動等情況),應即停 車作緊急處置,並作適當之調整或修換。 10. 空氣壓縮機之貯氣筒( 俗稱貯氣槽 )必須裝備大小適度之氣壓表,安全閥及洩水閥。 壓力錶及安全閥應檢查合格後,才可將其裝上空氣壓縮機應用。 11. 空氣壓縮機之引擎、馬達,如用皮帶傳

46、動者,應設置適當的護罩。 12. 空氣壓縮機在起動之前,操作者應先行巡視空氣壓縮機四週一次。清除靠近風扇皮 帶及傳動機件邊緣之一切物件,以防摔出傷人。 13. 空氣壓縮機運打時不可用手探測轉動機件之溫度。 14. 不得用汽油或高度揮發性之油劑清洗空氣濾清器,因此種油類之分子如被吸入貯 氣筒內,極易發生爆炸,宜用溫熱之清潔劑清洗。 15. 空氣壓縮機之空氣濾清器下端油盆,應注入品質良好之全新機油,不得加入用過之 廢機油。 16. 空氣壓縮機曲軸箱內之機油量,嚴禁超過油標尺之上限,以策安全( 因壓縮機之凡 爾或止洩環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有引起爆炸之虞。) 17. 不得將壓縮空氣吹向

47、易燃油料及沾有油污之衣服棉紗,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花,發 生危險。 18. 輸送壓縮空氣皮管之接頭鬆脫時,應先關閉貯氣槽上之放氣閥後始可連接皮管,切 勿盲目捕捉劇烈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接頭擊傷。 19. 切勿以壓縮空氣吹向人體,更不宜用以吹除頭上、手上、鞋上及衣服上之塵埃,免 為壓縮空氣帶出之鐵屑、顆粒等雜物所擊傷。 20. 安全閥之壓力釋放上限以貯氣槽最大容許工作壓力 5。 21. 每週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上各安全閥之功能一次。 22. 修理空氣壓縮機時,應先切斷電源或關閉引擎同時放盡貯氣筒內之全部壓縮空氣始 可修理,以免噴出傷人。 23. 切勿在運轉中修理機件,修理工作完畢後應將護罩裝復

48、。 24. 每日工作完畢,或停用時間較久,而無人看管時,均應放洩貯氣筒內殘存之壓縮空 氣。 25. 每日工作完後,應放盡貯氣筒底部之積水。 (十二)(十二)機械作業機械作業 安全守則安全守則 1. 對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而突 然啟動之裝置。 17 2. 進行機器之檢查、整備、修理等作業前,應先切斷電源,或依需要中斷傳送部分, 並懸掛故障修理中之標示。 3. 機器以自動操作進行作業時,應懸掛警示標示。 4. 對機器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傳動帶等部分,應有護罩護圍等防護設備,同時, 其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5. 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

49、定具。 6. 在通道及作業場上方之輸送帶,其下方應設置圍欄。 (十三)高壓氣體(含氣體鋼瓶)安全衛生規定(十三)高壓氣體(含氣體鋼瓶)安全衛生規定 (一). 高壓氣體容器(含氣體鋼瓶) ,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上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 應使用檢驗合格之鋼瓶。使用前應先確認減壓閥調整在關的位置,才可 以打開原閥調整欲使用之壓力。 3. 打開氧氣鋼瓶閥前必須先清除附近的引火材料,如用來覆蓋噴嘴的塑膠蓋即 須完全排除。 4. 發現減壓器壓力計有漏氣或指示不良時,應立即更換。 5. 高壓氣體瓶指示壓力在 12 kg/cm2時應即時更換。 6. 新購進之高壓氣體鋼瓶,應確實記錄日期、容量及壓力等事項。 7. 檢查調節器上各閥門螺絲均已在關閉位置。 8. 應用標準工具將調節器妥裝在鋼瓶頭閥上。絕不可使用未裝調節器之鋼瓶。 9. 應用標準工具或手旋開鋼瓶頭閥,先試看有無漏氣。如瓶頭閥漏氣則開回閥 門,取下調節器,將鋼瓶搬至安全無火源處,同時掛上標誌,立即處理。 10.不可使用油布擦拭鋼瓶,或使油氣接觸鋼瓶,或在任何部位使用潤滑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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