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第八、九篇)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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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第八、九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第八、九篇)目录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第八篇 施工质量1总则2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2.2 特殊性土2.3 桩基础2.4 边坡、基坑支护2.5 地基处理3 混凝土工程3.1 基本规定3.2 模板工程3.3 钢筋工程3.4 预应力工程3.5混凝土工程4 钢结构工程5 砌体工程6 木结构工程7 防水工程71 屋面工程防水72地下工程防水8 装饰装修工程9

2、建筑设备工程9.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9.2 燃气工程9.3 通风和空调工程9.4 电气工程9.5 电梯第九章 施工安全1临时用电2高处作业3机械使用4 脚手架5 提升机6地基基础附录 本强制性条文标准目录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3、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8月30日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一、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4、)修订背景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系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

5、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二、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原则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

6、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不重复;(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7)

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三、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详见附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

8、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3. 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6. 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四、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

9、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为编制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于2002年3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并设立了常设机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建筑科学院。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聘任了科研、设计、施工、质检、高校、标准规范管理部门等专职或兼职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84名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见会议资料),并制定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见会议资料)。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10、。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修订程序按照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进行。先由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各有关标准的编制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编制组反馈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需局部修订的标准专门组织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会纪要),经整理、协调后形成讨论稿,送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审查,形成报批稿。2002年版按上述程序,经过5个多月的工作,将报批稿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2年8月30日由建设部批准发布。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要求,今后的强制性条文由相应标准编制组负责起

11、草,经标准审查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组织有关主任委员和专业组进行审查,确认后,返回标准编制组,报送建设部批准发布。这个程序是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程序的基础上,本着系统、严格、科学的要求而确定的,这是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过程中,对组织编制程序建立一种模式的探索,其目的是保证标准规范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作为咨询委员会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第八篇 施工质量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

12、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 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监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8 对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监测。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

13、下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

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2以上工程,每1002至少应有1点,3000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

15、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2.2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16、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米,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2.3 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202-20025.1.3 打(压)入桩(预制砼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项项 目允许偏差1盖有基础梁的桩:(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

17、0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1) 外边的桩(2) 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序号成 孔 方 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000mm

18、50100+0.01H150+0.01H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500mm100150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钢套管护壁+501100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2.4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

19、基础设计规范GB50202-2002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 基坑( 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一、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二、 开挖深度大于10m;三、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

20、的基坑;四、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

21、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续大开挖,大爆破作业。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2.5 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22、。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临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取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取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8.4.4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

23、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盆分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级亮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监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3.4.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

24、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6.4.2 单液硅化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3 混凝土工程3.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

25、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3.2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

26、.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是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4 预应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

27、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载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载面应按每跨计算;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6.0.10 预应力紧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漏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

28、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漏长度不应小于30mm。6.0.11 预应力紧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保漏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或其他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3.5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2.1 水泥地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

29、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30、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3.0.8 采用海砂配置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0.8.2 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

31、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3.0.8.3 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3.0.8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实验确定。7.1.6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引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4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

32、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应力)的检验报告。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

33、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焊缝的质量等级一级二级其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III

34、II检验等级B级B级探伤比例100%20%其内部缺陷射线探伤评定等级IIIII检验等级AB级AB级探伤比例100%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统一类型、统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一条焊缝。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1

35、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10.3.4项 目允许偏差图 例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1000,且不应大于25.0H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25.0L11.3.5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11.3.5项 目允许偏差图 例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H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25.0L12.3.4

36、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m, 室内应为125m,其允许偏差值为-25m。每遍涂层的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m。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级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

37、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4.4.2 严禁在调制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5.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

38、的组合为施工单位首次采用。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以对该批余下的焊缝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出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查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

39、合下列要求: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II级或II级以上;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III级或III级以上。5 砌体工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和水泥,不得

40、混合使用。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墙分砌施工。对不能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

41、于高度的23。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膏、电石膏等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作用;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42、规程JGJ982000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6 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421 以一幢房屋为一批随机抽取1榀木屋架进行载荷试验,总荷载应达到2.5倍设计荷载。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类型与使用条件应满足5.2.2-2的要求。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3

43、所列限值。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表5.2.2-1使用条件类别123胶的类型1试验方法ACACA注: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结构胶类型与使用条件 表5.2.2-2使用条件类别环境木材含水率温度胶种类型举例1室内1250,三聚氰胺脲树脂胶2室外但有遮盖18未经化学药剂处理20化学药剂处理的软木5,0间苯二酚树脂胶,

44、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3露天不限胶缝脱胶率() 表5.2.2-3试验方法胶的类型循环次数123A1510C10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721 木结构防腐(含防虫)的构造措施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722 下列需要进行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结构应检测防腐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1 锯材、层材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2 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7 防水工程71 屋面工程防水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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