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063880 上传时间:2019-02-09 格式:DOC 页数:206 大小:3.8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6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6页
亲,该文档总共20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doc(20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 火电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 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 目录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62. 勘测设计2.1 工 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3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 5174-2

2、0034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4382001 50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 50541996 5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441200451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T 83420035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200452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 DL/T 466200456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21200056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 DL/T 5145200257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DL/T 514220025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3、58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 DLGJ 1582001 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 DL/T 5187.12004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 5187.2200466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320026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94 68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DLGJ56一9569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一2004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6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6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

4、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 69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8871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技术规范 GB/T50102200372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595 73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50681996 74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7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7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7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78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827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9280渔业水质标准

5、GB1160789 8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8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8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94 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87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 87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15707199587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 734987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

6、/T10.21996 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HJ/T10.31996 8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8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8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88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352004 8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1996 8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972.2 土建氢氧站设计规范 GB 501779310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102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

7、032200107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1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20041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12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1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125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12002129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50221993 130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50941999 1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96134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741997 134火力发电厂地基处

8、理技术规定 DL/T 502493 134防洪标准 GB 502011994 134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13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 647200413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 DL/T874-2004 1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DL/T 504795 14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9514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管道篇 DL50319414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45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9、 汽轮机机组篇 DL 501192 14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电厂化学 DL/T6190.4200415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55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156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159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161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161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

10、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4.0.6.

11、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

12、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要。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

13、温度不超过160。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9

14、.1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

15、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4.0.10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

16、接至室外无火源处。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4.0.12 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4.0.14.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的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

17、用混凝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2)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4)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5)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6)配电装置室内通道

18、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19、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到的位置。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

20、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4.0.23 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

21、装置。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 时,应设置固定遮栏。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拦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

22、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2)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4)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5)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

23、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在潮湿场所

24、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

25、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5.0.4.8 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26、。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6.1.9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6.1.9.2 启动

27、预报装置。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式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6.2.9 发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200mm 的防护台。7.1.2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

28、计,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7.1.2.1 煤尘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含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00mg/m3。7.1.2.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50mg/m3。7.1.3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卸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7.1.4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虑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7.1.5 叶轮给煤

29、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7.1.8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7.1.9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料密封。7.1.16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

30、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 电气设备的配

31、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8.1.1 发电厂

32、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序号地 点 类 别噪声限制值dB(A)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2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时75有电话通信要求时703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

33、、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1范 围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人身伤亡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和应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

34、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3.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3.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3.

35、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3.1.10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3.2.4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3.2.6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3.2.7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面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

36、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3.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3.3.5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强制通风。4.0.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0.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0.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37、,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4.0.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4.0.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4.0.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4.0.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4.0.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4.0.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

38、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5.2.11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6.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39、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6.2.6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0、线路电压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122.5表6.2.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线路电压kv1110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人员频繁活动区6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极偏僻区44.5公路及主要道路67铁路轨项7.57.5构筑物顶问2.53表6.2.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线路电压kv111035最小水平距离m11.536.2.15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6.3.1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6.3.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6.3.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