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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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讲座(共六讲)今天呢,我们主要谈论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问题,那在讲以前我首先把道路交通的概况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人类呢,是五种交通方式,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管道,道路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当中最重要的,最基础的,也是运量最大的一种运输方式,和我们每个人和社会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而我们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每天都在参与交通,但是真正给我们做一个定义,什么叫道路交通,你能回答上来吗,我们可能好多同学会说,我从这里到这里,就叫交通,从这里到这里,在我们交通法规的术语上叫什么呢,叫位移活动,所以什么是交通,位移活动就叫交通,道路交通呢,是指我们人类利用道路运输工具,比如像机动车,

2、非机动车,通过一定的线路、道路以及场站等枢纽,安全及时地将人和物进行位移的活动,就叫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呢,我们大体上制定过下面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个可能大家感受得比较多一些,此外,除了人大常委通过的这三部法律以外,剩下是两个司法解释,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也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体看,我们道路交通的立法,从整个过程看,是和我们国家的整体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到

3、目前为止,应该说既初步实现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制化,另外法的等级也在逐步提高,法的内容也越来越科学,和公民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呢,依然还有很多差距,这个差距最大的就是我们第一个还有空白,目前对城市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运输的行政管理法规目前是个空白,还没有出来,这是第一个,需要我们下一步完善的内容。 第二个就是,我们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统一化管理,也就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体化管理,过去是公安和交通分别管理,公安管城市里的,交通系统管公路上的,那这次实现了统一管理,安全实现统一管理了,但是路的管理目前没有实现统一,很多地方城市道路是建设部门在管理,公路是由交通部门来管理,两套法律体系

4、,没有实现统一管理,另外,在内容上目前现有的交通法里面,在法理上体现我们管理的法理上应该说还是有一部分瑕疵的,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把这一部分瑕疵,把这些空白都在今后的立法当中加以解决。上面我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体概况,给大家做了一个介绍。 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是我们2004年毕业一个大学生到法院去起诉的,原告是我们的大学生,被告是省城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我们这个大学生2004年毕业以后,在省城找到工作,为了解决他上下班的问题,自己买了一台摩托车,买好摩托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牌照的时候,公安交警支队告知他不予登记,也就是不发放牌照,理由是什么呢,是市政府为缓解交通压力,在2004年

5、6月份发布了禁摩令,老百姓简称叫禁摩令,内容是包括从2004年6月份以后新购买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牌照,以前发放过的摩托车牌照逐步淘汰,那我们这个大学生呢怎么也想不通,怎么就偏偏轮到我,给我出了一个禁摩令,买小车买不起,目前不具备经济条件,坐公共汽车住得太远保证不了上下班,所以他说我就骑摩托车是最方便的,他说这个令到我头上不公平,于是他到法院起诉,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他说,第一,这个规章,这个政府的规章我没看到,第二呢,政府的规章对允许以前的人骑摩托车,不允许我们今后的骑摩托车,不公平,所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安部门办理牌照,法院受理这个案件以后遇到一个难题,如果判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照,市政府的禁

6、摩令,显然要成为一张废纸,如果要是判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办牌照,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案件就涉及到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车辆登记的问题,当然这个案件我们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需要首先确定这是一起什么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它的案由是什么,案由是什么,取决于车辆登记制度的性质是什么,车辆登记它的本质是什么,是行政许可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车辆以后取得上路许可的一个证件,所以牌照是行政许可证的一种表现形式,那这起案件显然是起诉行政许可不作为的一种诉讼,到底是原告能赢还是被告能赢,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现行的法律对车辆登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此类问题,我想我们

7、同学将来毕业以后,大概都有可能碰到这类问题,而且据我们了解,现在某些城市的政府下令禁摩,已经成为一种很有传染性的做法。 我们回到法律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它写到。如果具备了上述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五日内完成机动车的登记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给登记证书和牌照,那这个里面我们这个案件当中,前面四个条件,全部都具备了,现在争论的焦点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查我们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过不准给摩托车办牌照,法律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地方政府的规章里有,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从法的阶位上看,很显然下位法是不应该和

8、上位法冲突的,但地方的许多同志提出说,你摩托车这么多,事故这么多,造成了拥堵,造成了事故,我禁止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保障财产的安全有什么不可以吗,所以,这个问题的背后实质上是要解决关于摩托车的路权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能不能对摩托车上路进行限制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研究一下摩托车它的特点是什么,它的优点是很方便,占路很少,价格便宜,同时摩托车厂全国有几十家,如果再把它制造摩托车厂的上下游企业,包括制造摩托车配件的企业,包括销售的企业,加起来它养活着几十万职工,如果我们说禁止的话,一律禁止不给摩托车办牌照,事实上它是在禁止一个工厂的生产,禁止了将会把这些优点全部都予以否定,但是我们反过

9、来也要看到,摩托车有它的缺点,缺点是什么,安全系数低,驾驶人员难以管理,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特别是其中的安全系数低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摩托车的安全系数低,这跟道路的建设跟道路的规划乃至跟摩托车的性质有关系,摩托车现在把它列为是机动车,但道路的建设当中没有给摩托车专门的车道,我们中国的道路建设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而摩托车又算机动车,如果让摩托车走非机动车道,从交通碰撞学的角度来看,受害的是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行人,所以让它走非机动车道,摩托车将害人,但如果让它走机动车道,它和庞大的汽车发生碰撞,从碰撞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受害,所以要么害人,要么受害,做什么样的选择,肯定不能害人,只能受害,所以

10、,摩托车现在只能走机动车道,走机动车道,出现事故的概率应该说是比较高的,所以我理解很多地方政府限制摩托车禁止摩托车有它一定的道理。 我想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的第一个法理精神,就是不禁止,不禁止它的路权,也就是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给予登记,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上没有规定说不能登记,那应当给予登记,这叫扬长,但怎么避短,所以第二个法理也就是要严管制,不禁止严管制,严管制如何管,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已经对解决摩托车的弊病问题,缺点问题,已经给了一个做法,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

11、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个叫管制措施,不在行政许可里界定这类问题,放到管制措施里,也就是行政措施里面,行政措施允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什么呢,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两个的结合点是什么,既要实现不禁止,又要实现严管制,它的法理精神是什么,对待摩托车的法理应该是不限拥有,限制使用,不限有,限用,限制使用,比如说我这个城市我觉得摩托车有问题,我需要采取管制措施,我规定某些区域某条路段,不许摩托车行驶,比如我们完全可

12、以在北京规定三环内不许摩托车上路,但是住在三环内的公民,购买摩托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你买好摩托车以后去上牌照,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禁止,都可以办好牌照,但是我不许在三环内骑行,三环内的公民如果买了摩托车,我愿意骑着过过瘾,我用汽车把它拉到郊区的公路上,兜兜风,完全都是允许的,所以,它的法理精神就在这里,不禁止严管制。 这个案件出来以后,我理解地方政府这个规章从法院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规章是参照,判案应当依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没有禁止,应该总判决车辆登记机关,也就是公安交警支队在五天内给予办理登记,从判决的角度看,应该做出这样的判决,政府的令怎么办,政府这个禁摩令怎么办,应该予以改进,不再

13、去禁止登记,而是改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管制措施对待,你要知道禁摩令带来的问题是什么,我们政府的一纸禁摩令,带来了两大问题,第一违反道路公共产品使用权平等的原则,道路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公众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你禁摩令实际上是限制了一部分骑摩托车人的道路使用权,所以违反公共道路使用权平等的原则,同时它又违反另外一个平等原则,公共产品为什么允许以前的人有使用权,以前买了摩托车的人有使用权,以后的就没有使用权了呢,所以这是我们说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违反平等权原则。 第二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行政许可的有偿转让,由于过去办了牌照的人可以继续骑行,今后不许再买了,导致原先办过牌照的摩托车那个牌照成

14、了商品,在市场上流通,那我们需要再深入研究一下,既然登记制度,是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可不可以,也就是说,我们政府的一个审批行为,可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它不是商品,而我们禁摩令又事实上导致了这样的流通问题,所以显然采用简单的禁摩令,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所以我们希望正在做的或者已经做出禁摩令的地方政府能够改进管制方法,回到法理精神上来,不限拥有,限制使用。 电动自行车可不可以登记,电动自行车,在这里面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为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强制登记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要不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哪里登记呢,道路交通安

15、全法第18条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自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该符合非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所以如果说把它界定为是非机动车,要不要登记,由省一级政府决定,所以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还是非机动,如果是机动,那就必须办理登记,如果非机动要根据各地情况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界定,哪一些算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所谓机动、非机动,主要看这个车辆的驱动力,是靠机械还是靠人力和畜力,如果上道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

16、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残疾人激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统称为非机动车,所以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各地省一级政府规定,省一级政府规定,办理登记,那就需要去办理牌照,如果省一级政府没有规定过,法无明文,法无禁止都是允许的,另外一个我们大家关心的问题,就是双人骑行的自行车,看到过吧,我第一次看到是在国外,国外看到过,当然是在公园里看到的,一对老夫妻,前面一个后面一个,一起骑行,当时看到以后,我觉得这个情景很美妙,因为显示出夫妻的团结,合力共同前进,当时我和我们一起同行的人,在那里看了以后,我们中国为什么没有,当

17、时我们一片感叹,说我们也应该有,所以,双人骑行的自行车允许不允许登记,要不要登记,或者说允许不允许上路,允许不允许上路,那首先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双人骑行的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要不要登记,和前面的电动自行车的答案是一样的,假如说不需要登记,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过,那你购买了,那就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可不可以上路,你不登记或者登记了也不一定允许你在某些路段上行驶,有管制措施,所以能不能上路的问题就提出来了,允许不允许双人骑行的自行车上路呢,我们也需要研究一下,双人骑行的自行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对它的评估,是利大还是弊大,双人骑行的自行车很慢,占用的是非机动车道,但是它占据的路面,使用的交通资源比较大

18、,转向系统有问题,不能及时转弯,所以引发事故的概率比较大,所以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2004年5月1号实施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72条里面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其中的第七项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是禁止上路的,你购买双人骑行自行车,在运动场地、在公园里面骑行完全是可以的,我想我们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呢,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我的第一讲内容,就到这里,谢谢大家。道路安全交通法(二)关于交通拥堵现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们中国过去交通拥堵现象不是很严重,从2003年开始交通拥堵的话题被越来越提到议事日程上

19、了,我们大家每天都要出行,每天上下班,上下学,在路上往往可能要花上一个小时,一个半小时,两个小时,这么长时间的代价,造成拥堵到底是什么原因,现在社会各界发表了各种各样的看法,比如说有人认为车太多了,像我们中国机动车的拥有数量,(2003年)年底呢,是2200多万台,北京市(2003年)年底是210万台,(2004年)上半年,北京市的车辆已经增长到了226万台,所以机动车的速度,也就是半年增长了26万台,这26万台是北京市从新中国成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几十年才达到50万台,我们(2004年)上半年,半年就达到了26万台,所以这个增幅是相当快的,预计到2007年以后,车辆增长的数量将会更加大

20、幅度地增长,增幅会更大,为什么呢,我们到2006年的时候,承诺的最低关税,加入WTO以后我们承诺的最低关税降到最低点,同时开始执行取消进口汽车的配额,届时车辆价格更加便宜,公众买车的积极性将更加地踊跃,我们现在初步预计到2010年,有可能我们中国的车辆,机动车的数量会增加到一个亿,美国是两亿台汽车,我们是包括机动车了,目前是两千两百万,这么一个数量,所以很多人提出来说,这样增长下去怎么得了,满大街全是汽车,所以有些人感慨说车辆太多,应该限制一下汽车。 那这样我们又回到我们的老问题上,交通拥堵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是车多,还是路少呢,还是管理水平低呢,也有一些人提出来说我们车数量并不多,有些同志和日

21、本东京比,比如我们北京市(2004年)上半年226万台,东京的汽车是什么呢,东京市区的车辆是750万台,但是我们在东京没有觉得被堵,包括我们到香港弹丸之地,开着车在大街上走,也没有觉得堵,所以,有些人说完全归咎于车多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的拥堵更多的是交通参与人法律意识差,还有人说停车的泊位少,还有些同志说交通规划落后,更有人提出说主要是私人小汽车多,公共交通落后造成的,所以种种理论,种种主张,最后都归结到一个问题上,我们要不要对车辆进行限制,而这个要不要限制的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登记当中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过去为了解决拥堵的问题,许多地方发明了种种的限制措施,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出购买车

22、辆必须缴纳车辆增容费,买一台小车需要缴八万块钱增容费,你可能会觉得奇怪,我买一台三万块钱的夏利车,却要缴八万块钱的增容费,我缴了你这八万块钱,你这个城市就能增容吗,当地答复说,我不是说要增容,而是为了限制车辆,限制车辆的增长,防止交通拥堵,那这种靠收一笔增容费的做法,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这是一种做法。 另外一类做法呢,主要是停车泊位少,所以我购买车的时候,办登记的时候,必须缴一个停车泊位证明,没有泊位证明,不给办牌照,有了停车泊位就能解决我们的交通拥堵吗,这也需要我们车辆登记制度里回答这类问题,比如说有些人提出说私人小汽车太多,某些私人、有钱的人,他们占据了我们的公共资源,所以应该限制小汽车,

23、应该对私人车辆限制,对公共车辆不限制,但也有一些人提出反面的理论,说私人小汽车应该鼓励,公车,也就是单位公款买的车应该限制,他说公款买的车才是造成拥堵的真正原因,所以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能不能说对公车私车加以区别呢,所以此类的问题,都影响到了我们这一次对车辆登记和解决交通拥堵的这个法理性的研究问题,我们还是要回到我们的理性思维上来。 理性思维上我们必须去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如果限制汽车的增长,实质上是对汽车工业的限制,当你确定要限制一个汽车增长的时候,必然意味着后面对你这个国家汽车工业的限制,个别国家说我本国限制,逼着你去走向出口,在我们这里不限制,我们现有的汽车制造技术,目前还达不到走出国门的水

24、平,主要的市场还是我们自己,不仅是我们自己,而且是国际汽车制造商主要瞄准的市场,如果我们去限制这个汽车工业,导致出来的问题是什么,所以它的理性思维,限制车辆增长,就是限制汽车工业,限制汽车工业,将来导致的问题是什么,大家知道,汽车工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性产业,汽车工业呢,是高新科技集中的一个使用用户,在那个车辆上面赋予了许多的工业新技术,比如你的音响技术,比如你的刚才我说的音响是电子类的,比如说你造汽车需要的非常精密的仪器设备,比如说像钢材机械橡胶玻璃,所以限制汽车工业,可能会进而导致限制它的上下游产业,所以不能轻言限制,绝对不能轻言限制车辆的增长,交通拥堵怎么来解决,这面车辆不能限制增长,跟着

25、出来无限增长造成的拥堵我们怎么来解决,法律怎么来回答这类问题,那我们要回到我们的社会基本矛盾上,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什么,就是供求,就是需求和供给的冲突,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需求和供给的矛盾,是一个社会基本矛盾,车辆的增长跟交通的拥堵现象也不例外,我们面对车辆的需求增长上来了,但是我们道路的供给没有跟上,这是造成交通拥堵的真正原因,道路的供给,包括数量,质量,包括提供的管理服务,都属于供给,供应链部分的,比如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一个城市道路占的面积应该是多少呢,通常会认为占到25是合理的,能够达到交通的畅通,那我们现在中国最好的城市只达到12,说明我们依然是供给方面的冲突,我们道路的数量,美国

26、的道路数量是630万公里的数量,我们城市道路加公路总量是190万公里,那显然我们国土面积和美国差不多,我们还有更复杂的非机动车的交通问题,所以我们的供给从数量到质量依然都不足,所以在这个冲突里面你是去限制需求,还是满足供给,限制需求那我们要回答一个问题,老百姓买车这个需求是不是合理的,如果说是不合理需求,可以限制,如果合理需求,那就不能限制,我理解我们老百姓买车呢,是希望用机械代步,用机械代步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一个需求,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去限制老百姓去追求美好生活,你不能说我吃了一辈子棒子面,我吃得实在是不舒服,我希望改吃细粮,管理部门说种细粮成本太高,所以你继续吃棒子面,那显然讲不通,所以不

27、能限制需求,只能去满足供给。 基于这样的法理,所以这一次关于车辆登记的法律。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上面写到,车辆登记的条件就是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出场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如果再需要别的,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我们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一个,强制保险的凭证,也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凭证,有凭证就可以办理车辆登记,这个法律出来,这句话后面意味着什么,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今后限制车辆的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利去限制,剩下的都不可以限制,都不可以限制意味着什么呢,各类政策不可以,地方法规不可以,部门规章不可以,地方规章不可以,所以

28、我想用我们许可的条件来看,社会上争议的,买车必须提交停车泊位证明,符合不符合法律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某一个地方政府收增容费,显然地方政府也没有权利去限制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规定买车的人必须去提交什么呢,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当地还介绍经验,叫没有计生证休想办行驶证,齐抓共管,把这个计划生育问题也放置到了车辆登记的条件里,我到当地我问为什么,我们当地的同志告诉我说呢,为什么呢,有钱的人他们超生,超生他们不怕罚款,但是怕不给他买车,所以得管制一下,所以这一类的问题显然你违反计划生育,你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去解决,而不是在车辆增长这个地方去解决,所以,车辆的增长不是造成交通拥堵的绝对原因,可能是一个原

29、因,但不是绝对原因,最主要的原因依然是道路的增长速度太慢,当然也不排除我们规划的问题,道路的规划应该是采取立体化,交通要立体化,实在是需要解决平面交通交叉的时候,应该是采取放射性,技术方法应该采用“井”字形,“米”字性都是很容易造成拥堵的,所以采用这些规划方法,而不是简单地采用的环的做法,包括这些规划的问题。 所以解决交通拥堵既然主要矛盾是道路增长,那应该解决主要矛盾,其他原因是次要原因,采取多手段解决,而不是在车辆增长这个地方,将来我们交通管制的理论,比如说你公车也好,私车也好,占用资源谁多谁少的问题,我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说单位的车,公车就拥有道路的使用权,私人就没有使用权,显然是讲不

30、通的,大家都有使用权,从管制的角度看,将来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它的管制理论应该是什么,是要去研究出行的有效交通和无效交通,从这个角度去解决,什么叫有效交通,什么叫无效交通,比如说出租司机今天,比如拉我来我们政法大学,拉着来的这段路是有效交通,但是他回程是空驶,它也在路面上走,这个就叫无效交通,因为没有任务,空驶可能被认为是无效交通,那我们将来的管制理论应该是限制无效交通,发展有效交通,比如你出租司机,你是不是可以改进一下,你不要在道路上天天敞开了兜圈子找客人,而是你定点,定好点,我们用户需要用的话打电话,国外出租车经营的方式都是电招,打电话就近的地方来一台车,这样就限制了无效交通,我们去做一个

31、小实验,你去到路上去看一下,看一下数一数,出租汽车占交通的数量是多少,出租汽车当中拉着乘客的占多大比例,司机一个人开着兜圈儿的占多大的比例,兜圈儿那一部分也是无效交通,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一个原因,所以拥堵是多方面的原因,多方面原因不从一个角度去限制,这个就是我们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拥堵当中车辆增长的答案。 过去我们为了限制车辆增长,有些地方呢,发明了一些措施,除了刚才我们介绍的,我们再介绍几个问题,比如说,有些地方对车辆的检测增加了许多附加条件,检测是什么,检测是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检验,谁来检测,监测站,检测站的性质是什么,它做出来的检测是行政行为,还是一个商业行为,过去我们的老的交通法规

32、是不清晰的,这一次清晰了,检测站以后是中介机构,它的检测是技术检测,不是行政行为,那么检测站今后要对自己的检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说将来出了交通事故,事故鉴定原因是车辆不合格,而你检测站又说它是合格的,检测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民事法律责任,当然你检测站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提供虚假证明罪的责任,所以,检测的环节应该说这一次把性质弄清楚了,这是第一个,我们检测有进步的地方。取得这么一个进步很了不起同学们,过去我们检测站养的人太多了,甚至还有些穿制服,穿着执法人员制服,造成了很多人对检测站性质不清楚的问题,这是第一个有进步的地方。 第二个,这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检测规定里面

33、出来一个耳目一新的制度,就是我们中国开始实行新车免检制度,在此之前,我们过去的的确确是出现过新车检测制度,什么叫新车检测,就是你购买车以后,办牌照之前,必须先到检测站检测一下,合格了才给办牌照,有些人把这个认为是限制车辆增长,解决交通安全保障车辆安全的一个措施,但是它在法理上进入了一个奇怪的逻辑,什么奇怪的逻辑呢,就是如果检测站检测出不合格,不给办牌照,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制造厂造出不合格产品了,这制度为什么造不合格产品的人没关系,机电公司卖不合格产品没关系,老百姓去买不合格产品也没关系,但是用不合格产品不行,那将是一个荒唐的逻辑,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写了一条今后要

34、实行新车免检,只要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就认为是合格的,这样为购买车辆的人能节约几十块钱的检验费,同时呢,也不能再把检测当成限制车辆增长的一个因素对待,这是检测里面的第二个变化。 第三个变化,就是检测的频率,你购买车以后,到底一年要检测多少次,我们有车的同志都知道,过去车辆检测很频繁,搞不清到底是应该检测多少次,那这一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它的实施条例,为了解决重复检测问题,这一次很明确解释清楚了,不准重复检测,这样从检测环节呢,有了很大的变化,我想这是一种工业技术和我们法律的接轨,体现了一个社会进步,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是关于检测问题,今后如果遇到诉讼的案件,是检测认为合格,出了事故不合格了

35、,在诉讼上是允许起诉检测站的,我们法律制度要和工业制度的政策法律配套的,你不能限制车辆的增长,不能限制工业,反过来还要促进它,怎么促进,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怎么促进,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写出一个崭新的制度,就是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汽车的强制报废制度,达到一定的期限和里程,法定的必须强制报废,要知道,汽车的技术发展水平很快,如果说达到十几、二十年不报废的话,你这台车大概在路上也是老爷车,很容易发生事故,所以规定强制报废,同时还规定什么,强制报废的制度,还要兼顾到另外一个产业,就是汽车的维修业,很显然,如果你没有强制报废标准,意味着维修业将来是常青树,它永远有可维修车辆,但如果有强制报废标准,意味

36、着维修业是不许维修强制报废车辆,所以还要兼顾到维修业的发展,所以我们交通法律的制度,跟我们传统的、一般的行政法、民事、商事法律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我们交通的法律涉及到很多产业的发展,不能轻言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第四讲的标题是撞了白撞吗,副标题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从去年到今年,撞了白撞这个词在新闻媒体,在我们老百姓当中,包括在我们搞交通法研究的人当中普遍盛行。是不是撞了白撞?大体上我们分为两大派,一大派应该是认为撞了白撞,另一派认为撞了不能白撞。它的争议核心焦点是什么?就是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的事故,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该不该赔钱。主张应该赔钱的,甚至把

37、应该赔的数额扩展到应该全赔。即使是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也应该全赔,主要的理论观点就是路权要尊重人的生命权;而另一派主张撞了白撞,认为只要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责任全是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应该按过错原则,机动车一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主张典型的应用在了当前的一些案例上,比如说北京二环路上一个机动车把一个行人撞了,二环路是不许行人通行的,行人应该走上面交通过街天桥,撞了以后机动车一方该不该赔,这个案件我想大家都在很多媒体上都已经发现了。最后判断这个事故本身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横穿道路,应当负有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车辆性能有问题,刹车不灵,另外机车一方

38、走入了不该它走的车道,因为我们现在的交通管制措施,按照车型分有车道,认为它也有违章行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判定机动车一方也要负责任,责任比例双方各负50。这个案件在法院判决赔偿的时候,引起广泛争论。如果说坚持按路权,那首先解决行人是侵犯机动车人的路权,有些人就主张责任全部应该由行人承担。但坚持不能撞了白撞的,即使是他侵犯路权,但是你的车辆也有问题,也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到底应该谁来赔,怎么来看待这些问题,就成了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一个争议焦点。不管是撞了白撞也好,撞了不白撞也好,我们都要回到法律上,看一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民事赔偿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说像现在很多媒

39、体,很多人自己提出来的各种主张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解决民事赔付问题的时候,是写在了第76条,我把76条的条文写给大家介绍一下,76条总共分两款,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则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第一款,第

40、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这一条,我想为了让我们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条文,我先把过去法律的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之前,我们老的法规是用的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处理办法上,写谁来赔。谁来赔?第一首先是事故的责任者赔,但如果事故责任者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员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赔付。这两个首先是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是机动车驾驶员是职务行为的,所在单位或者车辆所有权人赔。第三如果是非职务行为,就是机动车驾驶员不是职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驾驶员一方无力赔付的,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或

41、者驾驶员所在单位垫付,垫付以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第四个无过错赔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的,机车车一方要赔付非机动车行人一方10,这是过去老的法。这次新的法出来了,新的法怎么来理解,应该谁来赔?按照立法的本意,我理解应该首先是谁来赔呢,首先是保险公司来赔。为什么,大家注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下列方式赔。这句话什么意思?首先是保险公司赔,所以谁来赔,第一个保险公司赔。这个我们把它叫做保险代为赔偿现行给付。为什么要让保险公司先来赔,因为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

42、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合同,是一种交易。法律来强制保险,实际上构成一个强制交易,强制交易以后,实质是我法律帮助你保险公司挣钱,你保险公司不需要做出营销,不需要做出种种宣传,也不需要上门去找投保人。你就坐在那里,甚至公安交警都帮助你办理好保险,所以你保险公司在轻轻松松获得保险利益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什么,首先第一个就是要执行保险代为赔偿,先行给付。第二个我们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设定的义务,我帮助你挣钱的同时,你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这就是我们中国要组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来这笔基金的来源要从全国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当中划出

43、一定比例。这个基金解决什么问题,解决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由于当时肇事人逃逸,逃逸以后谁来出这个救治受伤人的费用;解决即使是投保,但是投保保险公司超过保赔额度部分,超过保赔额度但医疗费不够,由基金会支付,再有万一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没有投保,解决他们发生事故以后受害人的医疗赔付。医院今后遇到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必须全力以赴抢救。医院抢救以后,谁来支付因抢救的费用,我碰到过一个医院的领导。医院领导告诉我说,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你把受伤的人送到我这医院,我这医院是救还是不救?如果不救那我医疗没有道德,救死扶伤是我们的本质嘛,所以要救;但是救活以后,谁来付医疗费?肇事人逃逸,受害人给医院答复说谁撞我谁赔,我没

44、钱。这还是把人救活,如果说救治了一段时间发生了费用,最后死亡了,大概医院的这笔医疗费很难再予以收回。所以医院感慨说我医院不是福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如果都不付我医疗费,将来谁来救我医院?所以法律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就是将来医院全力救助以后,你的医疗费用是有保障的。谁来支付,最后实在没有地方可支付的,由救助基金支付。所以我也奉劝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今后你不要跑,我们交通事故死亡率很高。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肇事人逃逸,不及时把他送去治疗,其中逃逸的原因有一个就是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所以今后有基金,你当事人发生事故以后,你不必要担心巨额的医疗费,实在没有地方解决的,从基金来解决。我们一个地方的基

45、金不够,可以全国的基金来解决,今年的不够,用明年的来解决,因为这个强制保险是年年都要支付的,保险费是年年都有的。所以我想告诉我们的观众,如果发生事故以后,应该履行救助义务,降低我们事故的死亡率。这一些都是由强制保险带来的问题,所以我理解首先应该是保险公司先赔。什么时候才当事人之间开始赔呢?是保险公司赔付以后,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赔付之后,依然不够的部分,继续要赔偿的才由当事人来赔,当事人怎么赔,分两类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过错比例赔,单方过错,你单方赔偿人家对方的损失,自己的损失自己消化,双方过错按过错比例来分摊,这个规则和民法通则上的过错原则几乎是一致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方式机动车和非机动

46、车行人发生的事故。这一部分保险公司赔付不够的,这一部分怎么来解决,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不能撞了白撞。即使是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也要赔付。为什么,科学技术是双仁剑,你在享受交通科学技术带来的文明快捷的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它带来的风险。这个风险我们在交通法当中把它叫做危险来源,即使这起事故你没有责任,但是危险来源是你带来的,所以你要承担一部分。具体是多少,承担到多少,这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像过去老的法规那样清晰的写出10,只是说要承担,所以肯定不能撞了白撞,这是一种情况,就是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但是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非机动车一方也有责任,依然是按照过错比例来赔,这个就是

47、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后面讲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按过错比例,减到多少,减到最后即使是你机动车一方一点责任也没有了,也要赔给对方一部分。我想这个就是关于完全没有过错,也要赔付一部分。它的法理是什么?我们刚才讲是叫做危险来源,危险来源的规则原则。我理解是和民法通则上从事高速运输,高空高压作业,即使一方没责任,作业也一方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赔付,这个精神法理是一致的,这是我们讲交通事故赔付的第二个顺序。第一个是保险公司,第二个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这两类来确定的赔付问题。最后第三个顺序就是机动车和

48、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有些人担心说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责任也要赔给他,那可能会鼓励什么呢,鼓励一部分人,碰瓷,故意找车撞。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有一些,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已经有答案了,遇有此类情况,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就无过错责任也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写出来的赔付责任,就是我们上面介绍的内容。 民事赔付的处理程序,新老法有什么变化?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必须让交通公安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伤残评定,调节不成再上法院起诉,这是老的法律。这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今后不需要公安机关的

49、强制调节,直接可以上法院提起民俗诉讼。也就是说,今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愿意找公安交警调节民事赔偿可以,不愿意找直接上法院也可以。所以这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把原交通法规当中的行政调节牵制,改变为选择性程序,可以选也可以不选。为什么,事故赔偿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利,公安交警是履行公权利,公权利不能过多的干预私权利,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过多的干预民事赔付问题,所以改为选择性。改为选择性以后,事实上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我想告诉我们一下不幸发生事故的当事人,今后发生事故以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过去你只能依靠公安扣当事人的车,来解决将来执行难的问题,这是过去。改为直接起诉以后,当事人可以采取诉前保权,直接申请法院扣留当事人的车可以,扣他的房产可以,扣存款可以,查封账号可以。更有利于将来交通事故赔付判决的执行。从这个角度讲,新的法律是有利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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