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上的桥梁是否属于水利设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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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地点 案情 观点 法院裁决 启示,案例分析,山东省阳谷县西湖乡,事发地点,架在河道上的桥梁是否属于水利设施?如果桥梁上发生人员坠河事故,水利部门有没有责任?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处理起来却并不简单。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接连发生几起人员坠桥死亡事件,每次案件发生后都把水利部门列为被告。尽管在案件中水利部门最终都免除了责任,但这些现象的出现仍然值得思考。 2004年6月6日,阳谷县西湖乡农民俞某,骑摩托车路过西湖乡仓子村南斜店沟桥时坠桥溺水而亡。死者家属以该桥系原阳谷县水利局投资兴建,因年久失修无护栏造成受害人死亡为由,将阳谷县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万多元。,具体案情

2、,阳谷县水务局接到法院传票后,马上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找资料,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此案的核心是:谁是桥梁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维护者。对此我组提出了以下三个观点:,我组同学观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桥是国家投资兴建,所有权归国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同时被道路管理单位占有、使用。因此水利部门既不是桥梁的所有人,也不是桥梁的占有、使用者。,观点一,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因此公路

3、上的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说明桥梁是交通设施。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本条更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桥梁的养护责任人,同时也明确了乡道桥梁的建设管护责任人。,观点二,水利部、山东省水利厅都曾发文明确,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所修建的交通桥不属于水利工程,不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观点三,经过一审法院的调查审理后,有关当事人又提出上诉。2005年4月2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坠桥溺水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阳谷县水务局对该桥没有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且对该事故发生又无其

4、他过错,不承担该事故的民事责任。 无独有偶,在2003年9月2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该区南黄村村民姜某骑摩托车在村附近的迎春桥坠桥死亡。姜某亲属以该桥是引黄灌溉工程,区水务局对该桥有管理维护责任为由,将东昌府区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3万多元。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区水务局、公路局、交通局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启示,两起案件虽然水利部门胜诉了,但案件本身带给水利部门的启示很多,概括起来就是要做到五个“一”。,按照公路法规定,绝大部分桥梁不归水利部门所有,更不应由水利部门管理、维护。但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桥归桥、路归路”的意识根深蒂

5、固。一些人往往认为,桥与河道紧密相连,有的桥是水利部门建造的就理所当然归水利部门所有和管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水利部门在河道上建桥,是因为与河道有特殊的管理关系及专业的建桥队伍和建桥资质,桥虽然是水利部门建的,但投资是国家。现实中单由水利部门自己投资建设并归自己占有使用的桥梁是很少的。,启示一: 转变一种观念,启示二:坚持一种态度,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行业中承包合同、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积极应对的态度,加强这方面业务培训并加强和有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要学会依法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出现案情,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要积极应诉。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6、:要积极举证,在法定期限内尽量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及时提交法庭;要正确行使上诉权,在法定期限内一定要及时提交答辩状;要努力培养一批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己的法律复合型人才,不但会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执法,还要熟知民事法律,具备民事应诉能力和辩论能力。,启示三:用好一个办法,一旦发生桥涵或相关的水利设施损毁,应及时向有关管理责任人通报,由管理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国家财产并避免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因桥涵设施管护存在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案件,要向当事人讲明应向有关管护责任人提出赔偿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水利部门不搞好这方面的宣传,出现类似诉讼,水利部门即便被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也消耗了不应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各种形式做好各个层面的宣传,这样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启示四:强化一种责任,两起案件都给我们敲响警钟,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安全责任引起高度重视。要对闸、坝、水库、扬水站、抽排水站等水利设施加强管护,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修,采取补救措施。对可能出现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酿成事故而又不能马上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或设立警示标志,直至隐患消除。,启示五:坚定一种思想,要依法行政,更要正确地依法行政。要把热情便民服务与本不该承担的责任区别开来。要认真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依法管水、治水的问题,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绝不能越权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在对群众举报的桥涵损毁案件中,在及时告知举报人应向有关管护责任人报案的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机构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对出现河道堵塞,影响过水行洪的,应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清除,保障河道畅通。,谢谢观赏,策划/制片/导演:王 寅 万亮亮 新 闻 主 播:王义文 熊 燕 场 外 记 者:万 立 目 击 者:王新宇 陶 亮 王小磊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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