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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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和责任 重点和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种表现形式的认定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参考书目:,1、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对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经济秩序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此法。”,三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含义和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危害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特征: (1)实施主体一般是经营者。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立法采取三种模式 : 定义式:在法律中只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以

3、定义作为判断标准; 列举式:具体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定义加列举式:既规定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又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采取的是定义加列举式。,(一)仿冒行为; (二)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三)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 (八)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九)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十)通谋投标行为; (十一)行政垄断行为。,第二节 仿冒行为,一、概念: 仿冒行为,又称混淆行为或欺骗性交易行为,它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造成公众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4、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引人误认是该商品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二、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三、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1、假冒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 对上述第1、3、4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第2种行为,监

5、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7、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案例3:“枫叶”诉“鳄鱼”,1994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在北京市百盛购物中心的“鳄鱼”服装专柜上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因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察觉而提起诉讼。,VS,(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VS,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含义 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8、(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璜是特有的 3、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知名商品 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9、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

10、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消费者误认的认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11、、包装、装璜,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产品的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 认证标志经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 名优标志在国际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团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商品产地也是消费者识别特色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志。,国际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标志是国际通用的供消费者识别优良品质羊毛产品的标志。使用羊毛标志的产品,其生产过程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其成品出厂前须经抽样检验,合格

12、后由国际羊毛事务局授权使用羊毛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姓名: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案例5:,原告湖南王跃文系国家一级作家,擅长撰写官场小说,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1999年创作的小说国画,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的代表作。 2004年6月,原告

13、湖南王跃文在被告叶国军经营的叶洋书社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该书定价25元,由被告华龄出版社出版,被告中元公司负责发行。,该书封面标注的作者署名为“王跃文”,封三下方以小号字刊登的作者简介为:“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发行商中元公司给书商配发的该书大幅广告宣传彩页上,以黑色字体标注着“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华龄出版社隆重推出”、“锋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等内容。,湖南王跃文为调查国风一书作者以及出版、发行情况,制止该书发行,共支付合理费用20055元。 另查明:被告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后改名为王跃

14、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过任何文字作品。,法院认为: 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 一、被告叶国军、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湖南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湖南王跃文经济损失10万元。三、被告华龄出版社对被告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王跃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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