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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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 准DB/T 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2012 xx-xx发布 2012 xx-xx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前 言本规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标2012178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组织并会同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等单位编制而成。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进场验收;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围堰;河道主体结构;防渗及导渗;清淤疏浚;植物种植;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附录用表;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和归口管理,由云

2、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邮编:650032,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东区立夏路19号四楼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Email:)主编单位: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基 本 规 定4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64.1 一 般 规 定64.2 施工降排水64.3 基坑(槽)开挖与支护84.4 地 基 处 理104.5 岸坡开挖及整坡104.7 土 方 填 筑114.7 质量验收标准135 围 堰255.1 一 般 规 定255.2 围 堰 施 工25

3、5.3 质量验收标准276 河道主体结构306.1 一 般 规 定306.2 河 堤 基 础306.3 砌 体 结 构326.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346.5 生态河堤结构386.6 河堤加固与扩建436.7 质量验收标准447 防渗及导渗工程637.1 一 般 规 定637.2 防渗工程施工637.3 反滤层、排水工程施工647.4 质量验收标准658 清淤 疏浚及吹填工程698.1 一 般 规 定698.2 排 泥 管 线708.3 围 埝718.4 排 泥 区728.5 泄 水 口738.6 吹 填 施 工748.7 质量验收标准749 植 物 种 植789.1 一 般 规 定789

4、.2 草皮护坡 护肩789.3 防浪林 护堤林789.4 质量验收标准7910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81附录A 河道治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84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5本规范的用词说明921 总 则1.0.1 为加强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建筑工程

5、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河道治理及疏浚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1.0.3 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 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围堰 cofferdam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

6、江、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2.0.2 施工降排水 cofferdam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2.0.3 明排水 drainage by open channel将流入基坑(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2.0.4 井点降排水 drainage by well points又称井点降水。在基坑内或沟槽周边设置滤水管(井),在基坑(槽)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用抽吸设备不断从滤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满足干地施工条件

7、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井点类型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水泵井点等。2.0.5 施工缝 construction joint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2.0.6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为适应温度变化的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2.0.7 格宾 gabion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断面最小尺寸在30cm以上的箱状工程构件。2.0.8 雷诺护垫 reno mattress又称石笼护垫,格宾护垫,是指由机编双

8、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厚度(17cm30cm)远小于长度和宽度的垫形工程构件。2.0.9 生态混凝土 eco-concrete就是通过材料筛选、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殊工艺制造出来的具有特殊结构与功能,能减少环境负荷,提高与生态环境的相协调性,并能为环保做出贡献的混凝土。2.0.10 蓄水试验 watering test构筑物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2.0.11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2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3 工程施工质量 con

9、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14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923基 本 规 定3.0.1 从事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和质量

10、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0.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0.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

11、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3.0.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0.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 临时水准点和河道中心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挖河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

12、不宜少于1个;3 临时水准点、河道中心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 对既有河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3.0.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河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表3.0.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项 目允许偏差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平地土20(mm)山地土6(mm)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40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1/5000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l/50003.0.9 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

13、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0.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0.11 所用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3.0.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污泥、污水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0.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

14、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临近重要构(建)筑物的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0.14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15 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0.16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

15、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3.0.17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4.1 一 般 规 定4.1.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4.1.4 基坑(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

16、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4.1.5 基坑(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槽)底宽、深度、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堤基及河道构筑物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2 基坑(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基坑(槽)。4.1.6 基坑(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4.1.7 基坑(槽)支护应根据基坑(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基坑(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

17、计要求进行支护。4.1.8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2 施工降排水4.2.1 对于开挖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或受地表水影响较大的基坑(槽)开挖时,应采取适当的降排水措施。4.2.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查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2 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4 对基坑(槽)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5 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6 必要时应做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0.5m。7

18、基坑(槽)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4.2.3 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4.2.4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地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构(建)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4.2.5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4.2.6 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2 排水沟及集水井(坑)应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槽)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以利于排水。4.2.

19、7 灌注桩等深基础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设计孔底标高以下0.5m,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受承压水层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2 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常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按表4.2.7选用适当的井点系统。表4.2.7 井点系统选用条件序号井点类别土层渗透系数(m/d)降水深度(m)1单级轻型井点0.150362多级轻型井点0.150612(由井点层数而定)3喷射井点0.128204电渗井点0.1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5管井井点202008306深井井点1025015注:多级井点必须注意各级之间设置重复抽吸降水区间。4.2.8 施工

20、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4.2.9 在原有河道内施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 施工期的防汛、导流,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编制应急预案。2 可采用开挖导流明渠、埋设导流管等方式对河水进行导流。导流明渠、导流管的过水断面应能满足河道正常排水要求。4.3 基坑(槽)开挖与支护4.3.1 在基坑(槽)工程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后再开挖。4.3.2 基坑(槽)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

21、、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4.3.3 基坑(槽)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3 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基坑(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6 基坑(槽)边坡以外土石方及工程材料的堆放位置及要求;7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的

22、保护要求等;8 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4.3.4 基坑(槽)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且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表4.3.4 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边坡的最陡边坡土的类别边坡坡度(高:宽)坡顶无荷载坡顶有静载坡顶有动载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7511.0011.25硬塑的粉土10.671O.7511.00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10.501O.671O.75硬塑的粉质黏土、黏土10.3310.5010.67老黄土

23、10.1010.2510.33软土(经井点降水后)11.254.3.5 基坑(槽)开挖深度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的规定: 1 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深度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不超过2m;2 人工开挖多层基坑(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挖时不应小于0.8m,3 采用机械开挖时,基坑(槽)分层的深度安机械性能确定,一般不应大于4m。4.3.6 基坑(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地基范围内的各种构(建)筑物应全部拆除或迁移,草皮、树根、乱石、坟墓、水井、洞穴、废管道及垃圾等均应彻底清除; 2 基坑(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坑(槽)底原

24、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坑(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3 坑(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坑(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碎石回填;坑(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坑(槽)底土层为杂填土、淤泥、腐殖土及溶盐和有机质含量较大的土、浮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5 坑(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6 在基坑(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基坑(槽)的安全通道。4.3.7 设有支撑的基坑(槽),应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

25、堆置土方;基坑(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4.3.8 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4.3.9 基坑(槽)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应经计算确定;3 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4 支护不得妨碍基坑(槽)开挖和河堤构筑物的施工;5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4.3.10 基坑(槽)开挖与支护施工应加强对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沉降位移观测,如变形过大,应

26、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4.3.11 河堤构筑物墙背回填达到一定高度后,方可按要求依次拔除支护结构;拔除后应及时砂灌回填桩孔,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可采用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4.4 地 基 处 理4.4.1 河堤构筑物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4.4.2 坑(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坑(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2 坑(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

27、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或碎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4.4.5 软弱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挖除软弱层换填砂、石时,应按设计要求用中粗砂、砂砾或块石,铺填后及时予以压实;2 抛石挤淤应使用块径不小于30cm的坚硬、无风化石块,抛石上部可预留一定空间,改用较小石块填平压实,再在上面辅设防渗或反滤层并砌筑堤基。4.4.6 强风化岩层地基,除按设计要求清除松动岩石外,筑砌石堤或混凝土堤时基面应铺水泥砂浆,层厚宜大于30mm;筑土堤

28、时基面应涂粘土浆,层厚宜为3mm,然后进行堤身填筑;4.4.7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河堤构筑物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4.4.8 河堤位于河(湖)积平原承载力较低且换填深度较大时,宜采用砂桩、碎石桩、水泥搅拌桩等复合地基。4.5 岸坡开挖及整坡4.5.1 岸坡开挖应根据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4.5.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岸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4.5.3 岸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

29、前,应按设计要求对边坡开挖线进行准确放样;2 开挖时,应自上而下进行,分层检查、检测及处理,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机械开挖时岸坡应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坡面线,整平;3 土质岸坡开挖后如不能立即进行边坡防护施工时,应预留保护层,其厚度可根据土质及施工条件确定。4 为保证设计边坡线以下岩体不受破坏,在施工中应尽量采用预裂防震措施,或按设计要求留足保护层,然后再进行开挖区的松动爆破。必要时应事先进行爆破试验,控制装药量。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浅孔、密孔、少药量的火炮爆破开挖。5 爆破开挖应按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的相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6 开挖坡面必须

30、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坡度。对地质弱面应按设计要求分层进行处理。4.5.4 整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坡堤段范围内如遇有各种障碍物均应进行清除或处理;2 清除坡面的草皮、杂物,堵塞洞穴。整坡堤段如局部土壤松动有垃圾腐殖土,应将其挖除,换填较小粒径的块石碎石或碎石土,分层留台阶填筑夯实;3 整坡应由人工配合机械进行,具体同4.5.3第一条规定。严禁机械直接开挖至设计坡面线。4.7 土 方 填 筑4.6.1 开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土(岩)质、天然含水量、运距、开采条件等因素选择取料区。4.6.2 淤泥土、杂质土、冻土块、膨胀士、分散性粘土等特殊土料,一般不宜用于堤身填筑,若必须采用时,

31、应有技术论证,并需制定专门的施工工艺。4.6.3 河堤土石方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河堤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2 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填筑、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4 在软土堤基上筑堤时,如堤身两侧设有压载平台,两者应按设计断面同步分层填筑,严禁先筑堤身后压载。5 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6 已填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7 用

32、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填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8 若发现局部“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填筑新土。9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10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堤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应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11 对占压堤身断面的上堤临时坡道作补缺口处理,应将已板结老土刨松,与

33、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12 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河堤两侧护堤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4.6.4 填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填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它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2土料或砾质土可采用进占法或后退法卸料,砂砾料宜用后退法卸料;砂砾料或砾质土卸料时如发生颗粒分离现象,应将其拌和均匀;3填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参照表4.6.2的规定取值;表4.6.2 填料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表压实功能类型压实机具种类填料厚度(cm)土块限制直径(cm)轻型人工夯、机械

34、夯152055t10t平碾20258中型12t15t平碾斗容2.5m3铲运机5t8t振动碾253010重型斗容大于7m3铲运机10t16t振动碾加载气胎碾3050154填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填料宜为10cm,机械填料宜为30cm。4.6.5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2 分段填筑时,各段应设立明显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3 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2)分段、分区域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

35、方向不应小于0.5m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3)振动碾压实作业,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铲运机兼作压实机械时,宜采用轮迹排压法,轮迹应搭压轮宽的1/3;4)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以不超过下列规定为宜:平碾为2km/h,振动碾为2km/h,铲运机为2档。4 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区域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5 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压实的洒水量,宜按最优含水量控制;压实施工宜用履带式拖拉机带平碾、振动碾或气胎碾。4.6.6 挡墙等河

36、堤构筑物后背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背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含杂质、腐殖物或冻土块的材料。宜采用透水性土。2 墙背填料应分层填筑,分层夯实。夯实时严禁夯实机械直接冲击墙身,墙后地面横坡陡于1:3时,应作基底处理,然后再回填。3 回填时,应对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确认符合要求。4.7 质量验收标准4.7.1 基坑(槽)开挖与地基处理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1 原状地基土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严禁扰动,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

37、方法: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 基坑(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表4.7.1 基坑(槽)开挖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基底高程土方+30,-50堤长10m1用水准仪测量石方802轴线位移50堤长20m1用经纬仪测量纵横向各计1点3基坑尺寸不小于设计规定堤长10m1用钢尺量4沟槽边坡设计的5%堤长10m1用坡度尺量测4.7.2 基坑(槽)支护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

38、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一般项目3 横撑不得妨碍河堤构筑物施工;检查方法:观察。4 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检查方法:观察。5 支撑后,基坑(槽)尺寸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4.7.3 基础换填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基础换填所用的石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尺寸大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2 换填的宽

39、度和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一般项目3 换填块石应大面在下,大小相间,稳定密实,外观整齐;检查方法:观察。4 基础换填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3的规定。表4.7.3 基础换填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堤长20m1用钢尺量2厚度1501用钢尺量3高程1001用水准仪测量4.7.4 砂石垫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砂石垫层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无杂质,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2 砂石垫层的宽度和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3 砂石垫层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

40、求;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露铺、存水、粗细料集中等现象;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5 砂石垫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4的规定。表4.7.4 砂石垫层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c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厚度3100m21用钢尺量2高程2堤长20m1用水准仪测量注:其它垫层材料可参照执行。4.7.5 排水砂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砂的规格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 5%;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2 砂井的底标高应满足设计要求,砂井的顶部应与砂

41、石垫层相连通;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3 砂井不得出现中断和缩径,灌砂率不应小于 85;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 制作砂袋所用土工织物的品种、规格、强度和滤水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及进场验收记录,检查试验报告。5 排水砂井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5的规定。表4.7.5 排水砂井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平面位置200抽查10%,每座砂井1用全站仪测量2垂直度(每米)151用经纬仪或吊线测量套管4.7.6 地基预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地基预压的测试仪器和观测装置的数量、精度和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

42、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2 地基预压的总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堆载预压分级荷载的堆载高度偏差不应大于本级荷载折算堆载高度的 5%, 最终堆载高度不应小于设计总荷载的折算高度;检查方法: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堆载高度测量记录。3 真空预压膜下稳定真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报告。4 地基预压后卸载前的固结度和沉降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一般项目5 地基预压后的卸载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6 卸载后,场地的平均标高不得低于设计标高;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7 场地整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

43、6的规定。表4.7.6 场地整平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c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高程10100m21用水准仪按10m方格网测量4.7.7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夯锤的重量、尺寸、落距和夯点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2 强夯处理后地基的强度或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试验报告。一般项目3 夯击的范围、夯击顺序、夯击遍数及两遍之间的间隔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4 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4.7.7的规定。表4.7.7 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夯击点中心位置150抽

44、查5%2用全站仪测量(纵横两个方向)2夯后场地整平标高20,50100m21用水准仪按 10m 方格网测量4.7.8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 振冲填料的粒径及级配应满足设计要求,填料中的含泥量不应大于 5%;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2 振冲施工过程的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和振动器施工参数等应满足振冲试验施工所确定的参数;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3 振冲后的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的检测数量及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 振冲地基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7.8的规定。表4.7.8 振冲地基的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c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成孔中心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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