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 实用型人才 教材 第八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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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一节 基本知识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定义、目的及有关规定(一)定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

2、一系列活动。(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1、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海事管理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和制约各种海上交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内容如下: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42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43条)2、海

3、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用以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于1990年3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三章“调查”内容如下: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第10条)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

4、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1)询问有关人员;(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3)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6)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第11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港务监督人员

5、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第12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第13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第14条)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实施。该规定也适用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其中第

6、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做出如下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第16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第17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第18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

7、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19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20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21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22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23条)4、其他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法规除上述提到的主要法规之外,事故调查的依据还包括行政法规、民事法规、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规章等。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三、海事主管机关的职

9、责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对海事主管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向海事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对于船舶、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主管机关承担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的职责,对违反水上交通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提出改善水上交通管理措施的建议。四、水上交通事故分类与事故等级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

10、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一)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二)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渔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 (三)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四)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 (五)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六)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造成损害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七)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

11、成损害的事故;(八)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傾覆或全损的事故; (九)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来确定等级,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五、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权限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地属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海事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它港口,到达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主管机关指定前者调查。 (

12、二)船舶、设施在海事主管机关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则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主管机关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 (三)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主管机关,由第一到达港海事主管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主管机关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通报调查情况。(四)有关海事主管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主管机关,由上级海事主管机关指定管辖。六、海事主管

13、机关与海事调查人员在海事调查中的权力与义务(一)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力与义务包括:1、若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2、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3、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禁止其离港; 4、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罚; 6、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

14、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海事主管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力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 (二)海事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

15、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三)海事调查人员的义务 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 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 3、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5、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七、海事调查人员的事前准备要求 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的特点要求海事调查人员处于随时准备着,一俟接到通知,便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应随身携带一公事包,包内应备有下列物品:(一

16、)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二)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三)空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调查询问记录纸;(四)照相机或摄像机;(五)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六)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工具;(七)通讯设备及通讯录(包括事故方和其代理通讯录);(八)相关法规、规章。第二节 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一、证据的性质与种类(一)证据的性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二)证据的种类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

17、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二、证据收集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调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全面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搜集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

18、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二是证据保全。应尽可能将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一)现场勘查的方法和要点1、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2、现场勘查的工作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但对有些重大、恶性或案情复杂的事故,可能要进行多次勘查,这些勘查主要是针对某些重点、疑点、有争议的敏感区域或关键部位进行重复

19、或细致的调查。3、现场勘查的情况应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详细记录。勘查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勘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应有当事人陪同。(二)所需搜集的物证与物证保全的方法和要点1、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2)受损部位的照片;(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够导致中毒或伤害的食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

20、漆表面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货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或照片;(7)对于锅炉爆炸或损坏事故,有关的锅炉水、锅炉水添加剂和锅炉部件的样本;(8)对于机器损坏事故,有关的燃油、润滑油和冷却剂的样本;(9)由于移动或其它原因已危及船舶或人命安全的任何货物的样本或照片。2、搜集属于船上的、或在船上的物证时,应把它们的状况和用途通知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如果可能,船长应该在场或有一位船长指定的负责人在场。如果物证已损坏,或留作他用,则应在原地拍下这一物证的照片。如果作为物证的物品可能会受到污染而影响其价值,或者该样本要用于分析,则应将它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并加封。3、对所获得的每件物证都

21、应做如下详细记录:(1)物品的所有者;(2)物品及其损坏程度的描述;(3)获得该物品的详细位置;(4)物品的识别码或编号;(5)获得该物品的日期、时间;(6)所摄照片的详细说明;(7)取走该物品的人员的姓名和所属单位,当时在场的任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8)取走该物品的目的;(9)任何其它有关资料;(10)对物品所采取的措施,如“送实验室”或送“贮藏间”等。获取物证的记录应由物证取样人、物证所有人或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为了便于保管,调查人员应确保每件物证上都系牢一个标签,标明物品的来源、物品的简况、识别码或编码、取样人员姓名及其所属单位。(三)所需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及其方法和要点书证和视听材料

22、是用文字记载或用符号、声音、图象等表达的,反映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性能与技术状况,船舶航行、停泊的动态和作业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其内容对事故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调查中应搜集的文书资料包括:1、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等;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行记录、测深记录、夜航命令簿、罗经差记录等原始记录;3、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的原始文书资料;4、相关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发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5、公司常规命令或操作手册、安全手册;6、船位报告记录、航行计

23、划;7、船舶布置图,船舶原始建造资料;8、船舶稳性资料、船舶操作特性资料、货物配载图、装货作业记录等资料;9、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10、潮汐表或事故发生水域的海面高度记录;11、天气预报或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气象记录;1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有关的信息记录,包括磁带。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让当事人签字认定并加盖船章。(四)检验和鉴定意见在调查工作中的运用检验和鉴定意见是指由船级社(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检疫、技术监督以及公安消防等检验或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做出的检验或鉴定结论性意见。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对于证明事故

24、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证明事故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或因素,以及认定事故原因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海事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船长、设施负责人申请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的检验、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该项检验或鉴定,以便获得以下检验或鉴定意见:1、如果事故造成船舶或设施发生损害的,应有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2、如果事故造成货物发生损害的,应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副本;3、如果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则应有公安消防鉴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书副本;4、如果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超出了海事调查人员所学的专业,或遇到一些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工艺上的专门知

25、识才能正确判断的问题,还应求助于具有合适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由专家学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结论性意见或做出技术鉴定。第三节 调查一、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来源及其处理 (一)海事主管机关及其海事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水上交通事故信息: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是海事主管机关获取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主要来源。当事船舶、设施及其船东有义务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他们船舶、设施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填写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记录;3、12395海上报警台或搜救中心报告;4、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信息; 5、新闻媒体报道; 6、其他途径,如过往船舶、港

26、口、引航部门的报告,110报警台转报,岸上目击者的报告等。海事主管机关以及海事调查人员应建立并发展信息来源渠道,如与地方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海关等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及时掌握辖区所有水上交通事故。(二)海事主管机关在接到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按险情报告制度特别规定逐级报告,并在船舶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如下原则上对当事方(船舶或设施)进行处理:1、即抵本港的,通知其抵港接受调查;2、驶往国内其它港口的,视情况允许其驶往目的港,并派人前往调查,或委托目的港海事机关调查;3、目的港是国外的,责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4、锚泊、系泊的,令其原地等待调查。二、需要初步了解的事故基本情况 在

27、正式展开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首先根据各种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来源,或者当事人对事故情况的简要介绍,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并以此来决定搜集证据的步骤和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地点; (三)事故种类;(四)事故造成的损害,如船舶损坏、沉没、人员伤亡、污染等;(五)当事船舶的情况,如船舶种类、国籍,是否有船逃逸等;(六)当事人的情况;(七)所载货物的情况;(八)通航环境的情况;(九)其他有关情况。三、需要搜集的一般资料 对于所有的事故,应尽可能全面地搜集以下基本资料。资料搜集越详细,越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故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同时也为进一步搜集有关证据作好准备。(

28、一)船舶资料 1、船名、船舶类型、IMO编号(若有的话)、船旗国、船籍港、船舶呼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若是外国籍船舶,代理商的姓名、地址; 3、租船人姓名、地址、租船方式; 4、总吨、净吨、载重吨以及船舶尺度; 5、建造时间、地点、建造人; 6、船级社和船级; 7、船舶证书有效期限; 8、推进方式、主机或机器的资料; 9、船舶结构特性; 10、储存燃油量、燃油柜位置; 11、雷达(数量、类型、制造厂家、日期); 12、陀螺罗经(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3、自动操舵仪(类号、制造厂家、日期); 14、电子定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15、救生、消防设备(检

29、验日期、有效期)等。 (二)记录资料 1、船舶登记号; 2、有效的法定证书; 3、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4、船级社或检验当局认可证;5、航海日志;6、船员名单;7、船员资格证书;8、港口(停泊)日志和货物装卸日志; 9、轮机日志;10、车钟记录;11、航行计划; 12、无线电记录; 13、航行记录图,相关的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公布的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14、油类记录簿; 15、测深资料记录簿; 16、夜航指令簿; 17、船长轮机长例行指令; 18、公司例行指令操作手册; 19、公司安全手册; 20、罗经误差表或记录簿; 21、雷达记录簿; 22、维护计划; 23、修理要求记

30、录; 24、有关的协议条文; 25、乘客名单; 26、船舶报告记录; 27、航线和航线纠正记录本; 28、设备机器制造产品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29、船舶稳性资料,货物配载图; 30、其它需要的记录资料。 (三)航次资料 1、始发港、目的港及出发和抵达时间; 2、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 3、事故发生前离开上一停靠港的时间; 4、离港时的吃水(前、中、后)及两舷侧的干舷高度; 5、拖航情况(如有); 6、航行期间出现的任何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的记录(不管其是否与事故有关); 7、船员人数及名单、旅客人数; 8、燃油、淡水和压载水以及消耗的详细记录等。 (四)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1、 2、资格证书(等级、证发日期、发证国家机关等); 3、在该船的工作时间; 4、在与该船类似船舶上的资历; 5、在与该船吨位相当的船舶上的资历; 6、其他职务资历; 7、事故当天当班时间和往常当班时间; 8、事故发生前96小时内的睡眠时间; 9、其他任何可能对睡眠有影响的船上或个人的原因; 10、是否吸烟(毒),如是则烟(毒)瘾如何; 11、日常饮酒习惯,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的饮酒量; 12、是否用过药; 13、理解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能力; 14、是否有语言上的障碍等。 (五)天气海况 1、天空,是晴、阴、多云还是其他情况;2、风向和风力;3、能见度、是否有雾、雨、霾、雷暴等; 4、海浪的方向、

32、高度和状况; 5、海流或潮流的方向、流速或强度;6、河流水位及航道情况,如航道宽度、主缓流等。 (六)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2、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动态,如航行、锚泊、靠码头等;3、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流、通航密度等; 4、相关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机器故障的情况; 5、驾驶室人员; 6、机舱人员; 7、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轮机长在何处; 8、操舵方式(自动或手动)等。 (七) 援助和清除污染情况(如有) 1、通过什么方式发出援助信号; 2、由谁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提供援助; 3、援助行动是否及时有效;4、如援助要求被拒绝,拒绝原因等;5、下海污染物的名称、数量;6、是否启动了船舶溢

33、油应急计划;7、是否招请了其他清污力量参加清污工作;8、是否造成了海洋或其它资源的损失;9、清污的效果如何等。四、不同类型事故的证据搜集与需要调查、询问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搜集证据的要求和内容也不同。调查人员应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针对不同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方法,搜集有关资料,以便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各类事故的证据搜集思路如下:(一)碰撞 1、现场勘查。首先应对船舶或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勘查,包括碰撞留下痕迹的形状、面积、深度等,以便对碰撞的情形如碰撞的部位、碰撞角、碰撞的程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次是对碰撞留下的油漆或其他残余物进行取样,作为物证,在追查肇事船时尤为重要;然后是对

34、通航环境,包括助航标志、水深情况的勘查等。 2、了解值班人员的情况。包括个人经历、资格和当天的身体状况等(可参照一般资料中事故有关人员情况的内容),以此判断其是否称职或能否完成职责,以及他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 3、如果航行期间机器、设备出现过影响操纵的故障或异常情况,应搜集该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最近检查、维护、修理的情况以及运行情况(可参照对机损事故的调查)。 4、了解船舶在碰撞过程中的行动: (1)如何了望。由哪些人负责了望、在何处了望、了望的方法和手段;了望发现(听到或看到)的情况;对当时的局面是如何估计的;对他船动态的判断,锚泊、作业还是在航,航向、航速如何等。 (2)使用的航

35、速。碰撞前使用了哪些航速或车速,使用的时间,当时的环境和情况如何,并以此判断该船是否用安全航速行驶。 (3)如何判断碰撞危险。是否进行了连续观测,结果如何,包括来船方位、距离、航向、航速的变化等;判断存在碰撞危险的时间、手段和依据;当时两船所处的局面或态势等。 (4)避碰行动,包括采取行动(使用声号、转向、用车、抛锚等)的时间、相对方位、距离;谁下令、谁操作;行动产生的效果及查核的情况。 (5)是否与来船保持联系,以及声号、灯号、VHF等的使用情况。 (6)碰撞情况,包括碰撞时间、碰撞交角、碰撞部位、碰撞力度及造成的损坏,碰撞时的余速,车和舵所处的状态等。 (7)碰撞后的行动,包括与对方联系的

36、情况、进行自救或救助的情况、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海事调查人员应根据了解到的船舶在不同时间的船位、航向、航速以及船舶间的方位、距离变化等情况,描绘出船舶的航迹线及碰撞形势图。 5、如碰撞造成船舶或设施损坏的,要求当事方申请船级社检验,并提交检验证书副本。 6、其他有关情况。 (二)触礁和搁浅 这类事故的原因,大多是航行失误、疏忽、未及时更新的海图资料、能见度差、风流影响、机器故障等。因此,应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的地形、底质、周围环境、潮汐水流、航道尺度情况,以及搁浅时的船首向、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测深情况等,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形及船舶搁置的程度。如有可能(如船舶未脱浅),应到现

37、场进行勘查。 2、离港时或事发前的船舶吃水。 3、航行计划。应查看计划航线的作图情况,了解所使用海图的图号、出版日期、出版部门和最后一次校正的时间。 4、最后一次交接班的情况。 5、航行情况,如能见度情况、事故发生前小时内的航向和航速、如何定位、各种定位仪器的运作情况、测深仪器的性能和运作情况、驾驶台人员情况(包括其身体状况、了望人数及其所在位置)和了望的情况等。 6、机器、设备的运作情况,是否有影响操纵的情况。 7、如有破损,应了解破口大小、位置,漏油漏水情况,进水速度、进水量等。 8、采取了哪些避免事故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9、脱浅措施。 10、其他有关的情况。 (三)触损 触损事故的情形介

38、于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之间,因此,对触损事故的调查可以参照对碰撞事故和搁浅事故的调查。 当船舶与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发生触碰时,参照碰撞事故调查,着重了解船舶操纵过程及机器运作情况; 当船舶与沉船、沉物、木桩、鱼栅、水下不明物体等障碍物发生触碰时,参照搁浅事故调查,着重了解海图的使用情况、航海信息的接收情况和了望情况,了解船舶是否发现了被撞物体,发现时的方位、距离,以及发现后采取的避让措施等。 (四)沉没 沉没事故的起因可能是其他类型事故或者是异常天气、货物移动、结构损坏以致丧失稳性等。小型船舶沉没的原因通常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装载不当、超载、操作不当、浪损等。由于船舶已经沉没

39、,许多原始资料无法取得,调查比较困难,只能依靠幸存者和其他证人的回忆,以及查阅登记机关、检验机关、造船厂、船公司等保存的相关资料。 由其他类型事故造成的沉没按该类型事故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自沉事故按以下步骤进行调查: 1、首先应确定船舶沉没的位置,并了解该处的地理环境、水文特征以及气象,可向气象部门索取事故海域当时的天气报告。 2、船舶上一港离港时的吃水和干舷,以及测量所在地区和时间(季节),航行中日常储备和燃油消耗引起的变化等。 3、船舶状况,包括船舶建造时间、建造地点、船体强度、分舱结构,舱口、舷窗和其他开口的位置及水密完整性等。 4、货物及其装载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以及配

40、载、积载、加固和货物装载是否遵守了有关规定等。 5、旅客的情况。 6、压载的情况,包括压载舱的分布以及压舱物的配置、性质和使用情况等。 7、稳性数据,必要时进行稳性计算,计算中应考虑压舱物、燃油、淡水的情况。 8、船舶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之后有无发生过事故。 9、开航前和航行中,有无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与其他物体撞击的情况。 10、水位测量情况。 11、第一次船舶进水发生的部位及其成因。 12、沉没前船舶的状态、航向、航速等。 13、驾驶人员用车、舵的情况。 14、防止沉没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15、弃船的时间及逃生或救助情况。 16、其他有关情况。(五)火灾

41、/爆炸1、首先要查明火灾或爆炸发生的部位,如机舱、货舱、住舱或其他处所,如有可能,应勘察火场。 2、要查明失火处所存在或存放了哪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失火处所及其周围建造材料的属性,应对有关的物品进行取样,搜集物证。 3、要查明火的来源。包括了解事发前正在进行或进行过的操作,如装货、卸货、修理、明火作业等;是否有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如吸烟、动火、用电等;事故处所的电气设备情况;是否存在静电问题;天气情况,有无闪电、雷击现象等。 4、发生火警的过程,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5、船上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消防泵的配备(类型、数量、位置等)及使用情况。 6、失火处所通风是否关闭。 7、详细了

42、解船舶的状况,如船龄、船况、防火结构等。 8、船员应急布署的执行情况。 9、岸上消防队的应急情况。 10、要求当事方提供一份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原因鉴定书。 11、其他有关情况。 (六)机损 主要发生在主机、锚机、舵机等方面,应作如下调查: 1、检查损坏的机器及其部件,搜集物证,如拍照、保存碎片等。 2、搜集受损机器、设备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性能和参数、操作手册、安装时间等。 3、使用记录,包括所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及进行排除的记录。 4、日常检查、维护、修理的记录。5、最近一次检查、修理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6、事故前是否出现过异常,是否向上级主管报告,采取了哪些

43、措施。 7、机器损坏对航行造成的影响。 8、其他有关情况。 (七)浪损 由于没有发生实际接触,浪损事故的原因往往难于确定,对其调查应分步聚进行。 首先,是对受损船舶进行调查: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海况。 2、船舶的情况,包括其动态,是航行、锚泊还是停靠码头,是否正在装卸货。如在航行中,其航向、航速、吃水多少,以及载货情况、抗风浪能力等,必要时可进行稳性计算,以查证是否存在自身的原因。 3、在事发时,看到或记录了哪些船舶经过,它们经过的距离、航向、航速及所掀起波浪的波长、波高和传播方向。 4、谁在值班,采取了哪些避浪措施,效果如何。 5、损害发生的情形,受损的情况。 其次,是对经

44、过或者涉嫌船舶进行调查:1、搜集航行操纵设备的详细资料,了解其性能和技术参数。2、经过事故地点的时间、航向、航速、车速等。3、经过受损船舶时,两船的距离。4、掀起波浪的情况,如有必要,可要求其重现当时情形。 最后,从其他途径了解事故情况:1、交管中心;2、周围船舶、码头工人、其他人员等。以上是各种类型事故调查的主要思路,它是针对事故本身的原因进行的调查。海事调查人员在对每一具体的事故进行调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和搜集证据,附件中所列的问题和资料可供参考。五、针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相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调查内容及要求如果海事调查人员认为或在调查中发现了管理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时,也应对其进行

45、调查,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深层次的原因。这种调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船舶经营人(可能也是船东) 船舶经营人对其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多数事故都与船舶经营人的管理有关。调查的内容包括: 1、经营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运作程序等; 2、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职责及运作情况; 3、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正常运作; 4、对船舶的管理,有哪些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5、对船员的管理,如何培训、选用和配员,如何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有哪些管理规定等;6、与船舶是否保持密切的联系,对船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如何反馈;7、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船长的意见是否得到尊重; 8、对船舶的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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