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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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

2、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第七条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第八条本收费标准不包括

3、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第九条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检验检测现场距检验检测机构本部超过50公里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加收或者由受检单位支付差旅费。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

4、范的规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声发射检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光谱分析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根据国家规程规范明确规定需要多种方法验证的除外)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验收)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或安装单

5、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数计算。第十三条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第十四条经检验检测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且需要复检的,根据复检工作量,按原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复检费。第十五条无损检测(如: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萤光、涡流、声发射等)检验时的检验检测作业高度(指作业位置离永久平台的距离,但塔器指作业位置离地面的距离)

6、大于3米等于7米时,加收30%收费;大于7米时,加收50%收费。第十六条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操作人员时,按本收费标准的30收费。第十七条 事故鉴定、综合评价按实际检测检验的项目依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验检测内容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除规定的减免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按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违反价格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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