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078373 上传时间:2019-02-10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4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doc(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參五七一一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二九九二二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六六)字第八九二八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六二三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路(六七)字第二二八七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九七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七)字第一六一四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六一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三四五三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四九七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四一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2、七四五八一一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七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三七五一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一二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三五九六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七四六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七七二七九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八九八八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

3、及促進交通安全。第三條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二、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三、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第四條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

4、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第五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第六條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第七條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第八條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

5、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第十條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第 十一 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

6、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式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七、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八、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第 十二 條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7、。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之告示牌。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九、海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第 十三 條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

8、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交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第 十四 條標誌得視需要加裝附牌,俾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對於標誌圖案之含義易於瞭解。第 十五 條標誌之文字,棋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以揩書、等線體或中黑體為準。但在同道路系統以採用同一種字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中英文並列時,中文應置於英文之上,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三分之二,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為原則。第 十六 條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

9、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第 十七 條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二、視距受限者。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五、標誌密集之處所。六、交流道密集之段路。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第 十八 條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以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侵入路面上空且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公分至二公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變更

10、。但因受地形限制或特殊狀況,得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設置於路面。豎立式標誌設置之高度,以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一公尺二公分至二公尺一公分為原則,其牌面不得妨礙行人交通。共桿設置時,同支柱同方向至多以三面為限。懸掛式標誌之垂直淨空,一般道路不得少於四公尺六公分,高速公路不得少於四公尺九公分。其支柱或支架與路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六公分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不得酌予變更。同一路線之標誌,其橫向距離及高度應力求一致。第 十九 條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

11、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第 二十 條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者,其支柱或支架應漆黑黃相間之線條,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第二十一條標誌之有效範圍、限制、遵行時間、加設附牌或附加英文說明,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第二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一、急彎路段。二、險坡路段。三、交岔路口。四、道路施工路段。五、鐵路平交道附近。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

12、路段。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第二十三條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縮小型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第二十四條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及左彎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第二十五條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

13、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警,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六條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險升坡用警,險降坡用警。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七條狹路標誌警,用以促使用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本標誌設於狹路綿

14、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減用警,左側縮減用警。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九條狹橋標誌警,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第 三十 條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

15、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岔路口。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第三十一條匝道會車標誌,用

16、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左側插會用警。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三十二條分道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第三十三條注意號誌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第三十四條圓環標誌警,用以促

17、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第三十五條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第三十六條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標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至二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第三十七條路面顛簸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

18、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第三十八條路面高突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第三十九條路面低窪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第 四十 條路滑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稚園、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

19、將近之處。第四十三條當心殘障者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殘障者,設於復健醫院、殘障學校等殘障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第四十四條當心動物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第四十五條當心台車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通將近之處。第四十六條當心腳踏車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腳踏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第四十七條當心飛機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第四十八條隧道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

20、行。設於隧道將近之處。第四十九條雙向道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第 五十 條碼頭、堤岸標誌警,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岸將近之處。第五十一條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側斷崖用警,左側斷崖用警。第五十二條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左側落石用警。第五十三條注意強風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處。第五十四條慢行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得

21、設附牌標繪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第五十五條危險標誌警,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第五十六條禁制標誌分為左列三種:一、遵行標誌表示遵行事項。二、禁止標誌表示禁止事項。三、限制標誌表示限制事項。第五十七條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三、大小尺寸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九公分。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公分,三角形

22、之邊長為一二公分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六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經邊寬為一公分。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公尺間適當之地點。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遵,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23、。本標誌為八角形,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第五十九條讓路標誌遵,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第 六十 條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

24、查遵。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6。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第六十一條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第六十二條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誌得配合禁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第六十

25、三條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入口起點處。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牌面與單行垂直者用遵。第六十四條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靠左行駛用遵。本標誌加設靠右(左)行駛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六十五條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遵,用以告示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

26、線。本標誌下緣得設機慢車兩段左轉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六十六條圓環遵行方向標誌遵,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駛近圓環時,應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左轉車輛應繞行圓環。設於道路中心線與圓環外緣相交或圓環其他顯明之處。第六十七條行人專用標誌遵,用以告示該段道路專供行人通行,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其通行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六十八條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入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道路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

27、過兩個。第六十九條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車道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第 七十 條輪胎加鏈標誌遵,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第七十一條按鳴喇叭標誌遵,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按鳴喇叭,以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並減速慢行。得設於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彎道路段及上坡道頂端視距不

28、良之路段。第七十二條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通用遵。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停看聽為白底紅字黑色邊線,交叉形為白底紅色邊線,電化鐵路符號為白底紅色圖案。本標誌設於距離近端外側軌條三至五公尺之處。圖例如左:第七十三條禁止進入標誌禁,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左:禁止汽車進入用禁禁止汽車、機器腳踏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

29、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七十三之一條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第七十四條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上右轉用禁、禁止左轉用禁、禁止左右轉用禁、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者,應在附牌內說明。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左:第七十五條禁止迴車標誌禁,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

30、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第七十六條禁止超車標誌禁,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設之。第七十七條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點。第七十八條禁止停車標誌禁,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本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並需加設附牌。附牌為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設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為雙向。圖例如左:第七十九條禁止臨時停車標

31、誌禁,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第 八十 條禁止會車標誌禁,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左:第八十一條車輛總重限制標誌限,用以告示道路、橋涵所能承載之重量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重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總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十二條車輛寬度限制標誌限,用以告示道路情況特殊,車輛寬度應受限制

32、,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寬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寬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十三條車輛高度限制標誌限,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結構物垂直淨高小於公路或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謞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十四條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本標誌圖安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長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八十

33、五條最高速限標誌限,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倍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第八十六條最低速限標誌限,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

34、。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第八十七條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第八十八條國道路線編號標誌指,用以指示國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國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國道路線上,圖例如左:第八十九條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

35、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本標誌為盾形藍底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第 九十 條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為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第九十一條省(市)界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省(市)交界之處。設於省(市)交界點或適當處所,標誌所指之省(市)名為行車即將進入之境界。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

36、:第九十二條縣(市)界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路線經過縣(市)交界之處。其設置位置與省(市)界標誌同。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圖例如左:第九十三條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行駛之方位。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指向南行用指,指向西行用指,指向北行用指。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例如左:第九十四條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左右轉方向用指,右轉方向用指或指,左轉方向用指或指,直行後右轉用指或

37、指,直行後左轉用指或指。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第九十五條地名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圖例如左:第九十六條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

38、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左:第九十七條地名里程標誌指,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收計。但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之標牌單獨設置附裝於原標誌下,圖例如左:第九十八條方向里程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為觀光地區者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

39、,近箭頭一端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地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第九十九條路名標誌指,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圖例如左:其他圖例如左: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路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第一條爬坡道預告標誌指,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第一一條慢速車靠右標誌指

40、,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第一二條大型車靠右標誌指,用以指示大型車應行駛右側車道,避免佔用內側車道,或應靠右駛入收費車道。本標誌如設於指示駛入收費車道時,設於距離進入收費站區之車道漸變段起點約一公尺處。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第一三條車道指示標誌指,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碩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第一四條高速公路指引標誌指,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

41、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圖例如左:第一五條高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告示車輛駕駛人應依標誌之指示循序進入右線車道及減速車道駛出高速公路。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定之,專用交流道得以專用機構名稱定之。指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處,指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處,指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左: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指、指等三出

42、口預告標誌,除指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公里處設置指標誌一面。第一六條高速公速出口處數標誌指,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第一七條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公尺處。圖例如左:第一八條高速公路出口編號標誌指,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編號,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樁里程牌之里程數為出口編號標誌之號碼。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為出口預告

43、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左:第一九條高速公路出口標誌指,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出口編號附牌。圖例如左:第一一條高速公路服務區預告標誌指,用以指示前有服務區及其距離里程。分別設於距離服務區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第一一一條高速公路服務區進口方向標誌指,用以指示服務區進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設於服務區進口匝道起點。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服務區名稱。第

44、一一二條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第一一三條公路休息站進口方向標誌指,用以指示休息站進口之位置及方向。設於休息站進口顯明之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第一一四條公路收費站鋯標誌指,用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告示車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站之收費柵明前一至三公里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第一一五條路況廣播標誌指,用以指示行車路段內收聽路況廣播之廣播電台頻率。得設於公路上該電台頻道涵蓋範圍起點或其他適當之處。圖例如左: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第一一六條里程碑指,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及其路線編號,設於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路旁右側設置一塊,碑面下排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里程碑碑面與行車方向垂直,里程數字正背兩面相同,設置地點應力求明顯,不妨礙交通。里程碑上排圖案指示路線編號,為白底黑字,下排數字指示公里數為黑底白字。圖例如左:第一一七條里程牌指,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