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级安全培训教材(0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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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部分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作用 1、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对策2、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基本内容3、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手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一项成本低、见效快、回报率高的基础性投入。二、法律、国务院、安监总局、公司、厂关于安全教育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2、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3、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

4、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2004年出台了国家安监局令第二十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三号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号令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三、必须掌握的内容(一)、厂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文件编码:ZY.15.023-2004内容及要求1)接班者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2)接班人员未接班前,交班者不得脱离工作岗位。3)交接班时要岗对岗交接,

5、缺岗人员有组长安排或由组长负责交接。4)交接班内容包括设备设施、工艺方面、使用工具、现场管理、安全防护装置、台帐记录以及其他类。5)交班者要将岗位上存在的问题(设备、工艺)和相关的安全隐患问题向接班者交待清楚,接班者要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6)对于接班者提出的问题交班者要详细解答,最后接班者要将信息反映到值班室或主控室,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者才可以离开。7)接班后接班者要对所在岗位的设备设施、工艺方面、现场环境、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工具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处理。8)交接班遇到异议时,由交接班双方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上一级汇报。9)对于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6、交接者不得隐瞒不报。10)交接班时要严格填写交接班记录。2、安全互保管理制度(本文件于20080801发布 20080805实施)(1)定义:1)互保联保:所谓互保联保制,就是个人之间建立互保联保对子,签订互保联保合同,实行个人保班组、车间保全厂,并且与奖惩挂钩的保障制度。2)自我预防:就是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自我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2)具体内容:1)工作前,岗位人员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穿戴齐全。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告知职工,并及时在班组活动记录-安全互保对象栏做出调整,注明原因,不得遗漏。2)工作期间

7、,岗位人员必须形成事实上的互联保,履行互保、联保职责。3)工作期间,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u 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u 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u 互相监督: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u 互相保证: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施工)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4)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岗位和岗位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要实行联保。联保的主要内容如下:l 工作期间,发现互保对象及外来人员有不安全行

8、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l 工作期间,对互保对象及外来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l 工作期间,要互相监督互保对象及外来人员,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5)互保对象巡点检期间,负责对班组区域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任何异常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告知风险,并采取安全措施,严防出现各类事故。6)临时性任务、临时性检修或从事危险活动时,车间必须召开互保、联保会议,严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多人互保、多人联保,负责监护。7)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9、监护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在其安全监护下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从事互保、联保。8)班组长负责对岗位短缺人员进行联保、监护。9)对于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互保对象必须是有丰富经验的师傅或班组长,同时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安全监护期不少于2个月。10)对重点监控区域,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危险源”、控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达到熟知,从事危险作业必须在确定互保对子之间进行。 11)上下工序间、相邻皮带的岗位人员,应时常保持联系,生产单位视生产状况制定具体的互保措施,保证互保对子之间真实、有效。12)班组长应不定时对岗位互保人员进行巡检,检查其工作状况、思想状

10、态是否良好,是否遵守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兼职岗位互保条件,对存在有萎靡不振、情绪低落、违章违纪、身体不适等操作人员应及时停止其工作,查明原因,并调整互保对象,告知互保人。13)各生产环节所有在线联系设施电铃、警铃等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互保对象之间确需用电铃或警铃前后进行联相呼应。3、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本文件于20090401发布 20090412实施)(1)定义安全生产确认制:确认、确信、确实的总称。即在每次操作前或动作前、对将要操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信可靠、确实准确地执行。它包括操作确认制、行走确认制、联系呼应确认制三个方面。操作确认制:操作某个“对象”(如按钮、开关、阀门)

11、需要确认这个操作“对象”的名称、作用,是否能够达到控制目标的要求。(2)内容及要求1)操作确认制:操作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操作对象附近是否有人和障碍物,安全设施完好,操作指令及动作正确无误,前后联系呼应一切正常后,方可操作。 操作工在确认时应执行:一看、二问、三点动。 一看:看本机组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开车条件。 二问:检查后,问机、电、动力设备及能源介质是否符合开车条件。 三点动:遵照作业程序,确认无误,发出开车信号,点动开车。2)联系呼应确认制 联系确认要点:应做到五点,一交、二看、三问、四联、五查。 一交:交待任务讲安全。(由值班长负责交待任务,讲清安全措施,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12、二看:看操作对象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三问:问清操作项目及操作对象。 四联:互相联系好后停、送电,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及停、送电规章制度。 五检查: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从事作业(检修:应由检修人员同生产操作者双方检查确认后填写检修验收单,操作方与检查方应共同签字,才能交接)。 3)停送电联系确认要点:一看、二问、三验、四挂。 一看:看清停电指令与操作对象是否对号。 二问:问清停电对象。(供电者要问清停电者,回答对象与牌子对号,才能执行停电、送电程序。) 三验:停、送电要严格进行验电。 四挂:停、送电时要坚持“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专人负责看护及交接。4)行走确认制:一看、二走、三不准

13、 一看:厂区行走应看安全标志,注意车辆笛声和信号,按交通规则确认行走。 二走:厂内行人要走安全通道,过皮带要走安全过桥。 三不准:不准走铁道,不准翻越栏杆,不准在吊件下行走或逗留。5)其它: 各级人员在从事任何作业活动时,应首先保证作业对象和项目在安全确认的前提下进行,严禁盲目操作。 班组长应在上岗前,观察确认班组成员状态良好,情绪稳定,清楚本岗位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对精神状态不佳职工不予安排上岗;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认知不清者不予安排单独操作,应在丰富经验的师傅监护下作业。 岗位交接期间,双方人员应共同检查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交接。 现场作业活动确认应在互保对子之间进行,一方作业,另一方必

14、须确认对方处于安全状态,且防范措施到位,杜绝单人进行危险性活动。重要岗位及设备要认真执行“确认票”制,操作人、监护人、值班人共同签字,并严格确认操作程序。 用电话下达和接受指令时,双方应重复核实指令,确实认定指令人及指令内容,做好记录,联系确认无误,开始操作。 横过铁道、交叉路口,要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 进入(通过)危险场所及高空区域时,应保持两人以上,前后呼应确认作业环境良好,安全通道畅通,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两人以上协同作业时,必须明确一人指挥,指挥手势或号令应确实准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其它人应听从指挥人安排,确认属于违章指挥现象,有权拒绝,对于指挥人手势或号令很难确信可靠时,不得盲

15、目操作,需再次联系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进入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应先确认内部作业环境良好,具备条件,方可作业。 处理异常故障或临时性项目时,车间或班组应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监护人、操作人与负责人同时现场负责,确保人员安全。4、安全操作标志牌制度(文件编码:ZY.15.027-2004)(1)、定义安全提示标志牌: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性的信息。安全警告标志牌:促使人们提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安全禁止标志牌:禁止或制止人们想要做的某种动作。安全命令标志牌:必须遵守的指令。(2)、安全操作标志牌具体要求有哪些?1)所有操作盘、高低压配电盘及某些关键控制部位必须挂安全警示牌。2)生产人员对所属设备进行

16、维护检修时,应先通知主控室后切断事故开关,并挂上安全警示牌后,方可进行作业,维护完毕后,摘牌并通知主控室。3)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严禁无安全警示牌进行作业。4)所有在线设备设施处于停运状态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标志牌制度,专人负责挂上“禁止合闸”安全警示牌,提示外人。5)各生产区域的安全警示牌,有所在单位进行管理。6)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时,由维修人员自己带牌,与岗位人员取得联系后,停机后挂安全标志牌,方可进行工作,同时岗位人员要定位监控。7)作业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对较大危险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夜晚应设立红灯警示。(二)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17、、法规及相关内容1、安全生产法(1)概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是我国第一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2)立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利一致的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从重处罚的原则(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4)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18、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安全生产方针及理解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预防为主:是指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是对事故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在每一项生产中都要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是保证安全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必须始终放在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上,而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19、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消防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

20、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

21、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22、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5、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此法。国家

23、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炸、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

24、法规。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302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三)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职工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危险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职工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适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

25、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风险:危险、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有两个特性: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危险: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危险源: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破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民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的原则和原理: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事故致因理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27、、系统安全理论3E原则: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事故: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级

28、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五到位: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事故处理时“四不放过“指A、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B、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C、没有指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D、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生产“五同时”指的是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危险因素: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

29、成慢性损害的因素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的补报直接经济损失:(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费用 (2)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现场抢救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四)烧结厂安全生产情况1、生产工艺流程球团生产工艺:配料-干燥混合-振动筛高压辊磨-二配-强力混合-造球-生球筛分-竖炉-链板机-冷却-送入高炉或落地烧结生产工艺: 配料-混合-制粒-布料-点火烧结-

30、热破碎-冷却-筛分送入高炉或落地2、烧结厂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1)、烧结厂存在的危险因素:高温危害 粉尘危害 机械传动部位伤害 有毒有害气体伤害 行车下作业 作业环境复杂 电气伤害(2)、事故的类别机械伤害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灼伤 触电 厂内机动车辆伤害 中毒和窒息 其他伤害(3)、防范措施高温危害:远离或隔离高温点;采取降温措施;确需至高温处作业时,必须确认降温至人体接受程度,方可进行作业。粉尘危害:穿戴好防护用品,改善作业环境,贯彻执行“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机械运转部位伤害:严禁在机械运转部位下作业(清扫卫生、加油、换皮带轮、传送工具等);作业时,身体部

31、位必须远离皮带机200mm之外;同时应及时清理通道内积水,积油、传输设备掉下的散落料及检修后的废旧备品备件,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处理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并切断电源开关悬挂安全标志牌;检修作业完毕时,必须清理安全通道,恢复安全防护装置高空作业危险:明确危险区域,确认安全带完好,并系好安全带:确认防护设施安全牢固,作业人员上方及周围无危险物,必要时增设架板,防护网围栏等设施;严禁高空抛物,防止砸伤过人。有毒有害气体:停业时,应有的兼职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切换眼镜阀时,操作人员应佩带空气呼吸器;巡检设备时,应做好互保工作,一人检查,一人目视范围内监护。起重机作业危险:严禁在起重设备下方通过或滞留;起重

32、机作业时,起重作业人员应首先确认起重机下无作业人员,假如起重机下有人作业,应打铃示警,确认起重机下人员离开时,方可作业。电气伤害:确保绝缘鞋干燥;不能湿手或戴湿手套操作电气开关;作业前必须确认各种电气设备,设施接地良好;严禁进入电气设备,设施的隔离防护区域内3、皮带系统(1)看管皮带系统要注意哪些事项?1)交接班时,岗位人员必须对皮带机设施进行检查交接,安全防护装置存在缺陷或短缺造成失效时,严禁开机。2)清扫皮带卫生时,劳保要穿戴整齐,不要靠近运转部位周围,远离皮带至少200MM之间,同时要两人以上作业,以防发生摔伤,绞伤。3)皮带机启动前,要严格执行确认制,上下联系呼应好,检查无误后,方可启

33、动。4)皮带机启动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处理完后再启动。未排除异常时,严禁强行启动。5)皮带机运行中,操作工应认真进行巡点检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长处理,遇急可先停机后报告。6)严禁站立、钻越、乘坐皮带机或在皮带机下作业,严禁身体靠近皮带机运转部位;严禁用手或工具在运转中的皮带轮上清扫、刮料或扒料,发生皮带跑偏或压带现象,不准插扛或用脚去蹬皮带机。7)在对设备点巡检时,不要靠近运转部位周围。8)皮带运转中,严禁横跨皮带,不允许用手在运转中的皮带机头,尾轮上清扫或刮料,若有皮带跑偏现象,不准插杠或用脚蹬。9)所有皮带机的缠绕部位必须上防护栏或防护罩。10)皮带运行中,操作工

34、要认真执行互保、联保制度,上下带相邻的操作者,至少每半小时联系一次,处理小故障时,要互相照应,互相保护。11)各单位必须保证事故按钮和联系警铃灵敏、可靠。12)更换一切皮带轮、更换皮带或粘接皮带接口、皮带机托辊架、处理皮带跑偏、皮带通廊照明等作业时,必须停机进行,应两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负责监护,同时要切断电源。并挂上安全标志牌。(2)、看管皮带操作应做到“四严禁”?1)严禁站立、钻越、乘坐皮带机或在皮带机下作业。2)严禁身体贴、靠近皮带机运转部位。3)严禁用手或工具在运转中的皮带轮上清扫、刮料或扒料。4)发生皮带跑偏或压带现象,严禁插扛或用脚去蹬皮带机。新入厂职工(包括跨厂调动)部分四、工伤

35、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

36、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

37、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38、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

39、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

40、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

41、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

42、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43、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

4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

45、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

46、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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