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药品注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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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管理,2,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是控制药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性管理制度,是对药品上市的事前管理。它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管理模式之一。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制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药品注册管理模式,但是其管理的出发点与核心是一致的,即采用规范的法定程序控制药品准入,从而把好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第一关。,3,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概述,1,新药注册管理,2,进口药品注册管理,3,药品注册管理其他问题,4,4,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药品注册管理发展较快。新药审评标准化、规范化进展迅速,建立了“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2、”(ICH)。由于ICH参加国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世界的80%,新药研究和开发经费占世界的90%,并且集中了国际上大批有经验的审评和研发新药的专家,ICH制定的指导原则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采用。,第 一 节,5,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02年10月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后,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 一 节,6,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04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不完全与之相适应,国家食品药品

3、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再次修订,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格药品的安全性要求,强化全程管理,明确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健全药品注册的退出机制,更能适应对药品注册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管理的要求。,第 一 节,7,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法方法,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第 一 节,8,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包括: (1)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症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第 一 节,9,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

5、药物复方制剂 包括: (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第 一 节,10,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这类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上述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第 一 节,11,二、药品注册分类,(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2007

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方法。其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第 一 节,12,二、药品注册分类,(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方法。其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第 一 节,13,二、药品注册分类,(三)生物制

7、品注册分类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生物制品按其用途分为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又各自注册分类为15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这种分类方法。 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2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第 一 节,14,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 药品注册申请主要有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仿制药的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四类。同时还涉及到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药品的再注册以及非处方药(OTC)的注册申请等。,第 一 节,15,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

8、基本类型 1新药申请 新药申请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的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取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有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第 一 节,16,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 2、仿制药申请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生物制品按照

9、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3、进口药品申请 4、补充申请 5、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第 一 节,17,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 6、药品的再注册 药品再注册是指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7、非处方药(OTC)的申请 申请注册的药品可同时申请为非处方药。,第 一 节,18,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 1新药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管理 新药通过审批后,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

10、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2仿制药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 仿制药通过审批后,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第 一 节,19,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1进口药品申请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境外申请注册药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认为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第 一 节,20,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

11、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2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1)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应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第 一 节,21,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2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中进口药品许可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 (3)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以前提出。,第 一 节,22,三、药品批

12、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1进口药品分包装中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 2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管理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审查,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2)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第 一 节,23,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2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

13、注册证号的管理 (3)药品补充申请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与原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相同,有效期满应当一并申请再注册。 3药品再注册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管理,第 一 节,24,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1)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2)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3)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14、或者缴销的;,第 一 节,25,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4)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5)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第 一 节,26,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5实施批准文

15、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6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第 一 节,27,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 7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

16、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 一 节,28,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 所有药品批准文号使用统一的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其中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01”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其他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7、的药品。,第 一 节,29,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 数字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将统一换发为新的药品批准文号。,第 一 节,30,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

18、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第 一 节,31,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一)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程序 1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

19、注册检验通知 (3)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第 二 节,32,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一)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程序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省级报送的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由审评中心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提供药物实样。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该药品进行临床研究。,第 二 节,33,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二)新药生产审批程序 1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

20、在地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材料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第 二 节,34,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二)新药生产审批程序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3)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第 二 节,35,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二)新药生产审批程序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

21、,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3)在批准新药申请的同时,发布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4)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第 二 节,36,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三)实行特殊审批的新药 我国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

22、剂、生物制品; 3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第 二 节,37,一、新药注册基本程序,(三)实行特殊审批的新药 我国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5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所列药品的注册申请后,应当就该申请是否符合特殊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和意见后,确定是否对该申请实行特殊审批。,第 二 节,38,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一)新药监测期 1新药监测期时间 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23、5年。 2新药监测期内,其他同品种新药申请的有关规定 在监测期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具体情况是:,第 二 节,39,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一)新药监测期 2新药监测期内,其他同品种新药申请有关规定 (1)新药进入监测期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该申请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第 二 节,40,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一)新药监测期 2新药监测期内,其他同品种新药申请有关规定 (2)新药进入监测期时,国务

24、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的其他同品种申请,应当退回申请人;该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的注册申请。 (3)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为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第 二 节,41,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一)新药监测期 3对监测期内的新药质量与不良反应考察 对监测期内的新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或者检验、监督的单位发现新药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

25、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 二 节,42,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二)新药注册申请中涉及药品知识产权的规定 1申请者的资料 应对所申请的药物、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发生纠纷时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2已获中国专利的药品 其他申请者在专利满2年内可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利期满后可批准生产或进口。,第 二 节,43,二、新药监测期管理,(二)新药注册申请中涉及药品

26、知识产权的规定 3药品申报中未披露或其他实验数据的保护 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监局自批准该许可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的试验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第 二 节,44,三、新药技术转让,(一)新药技术转让相关规定主要内容 1新药技术的转让方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转让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2新药进入监测期以后,不再受理该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 3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受让的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

27、因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该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将新药技术再转让一次。,第 二 节,45,三、新药技术转让,(一)新药技术转让相关规定主要内容 4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新药技术转让涉及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 5新药证书持有者转让新药生产技术时,应当与受让方签定转让合同,将技术资料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受让方,并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第 二 节,46,三、新药技术转让,(二)新药技术转让主要程序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申

28、请后,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受让方的试制现场、生产设备、样品生产与检验记录进行核查,并进行抽样,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出据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对收到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 二 节,47,三、新药技术转让,(二)新药技术转让主要程序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新药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进行全面审评,认为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

29、认为符合规定的新药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转让方已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第 二 节,48,进口药品注册管理,2003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签署并颁布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1999年5月1日施行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适用于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同时强调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第 三 节,49,一、进口

30、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第 三 节,50,一、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据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抽取

31、样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符合规定的 ,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第 三 节,51,一、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3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注册申请表、临床试验资料、样品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 三 节,52,一、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认为符合规定

32、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第 三 节,53,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一)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的要求 1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而且所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2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第 三 节,54,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一)进口药品

33、分包装注册的要求 3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 4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提出。,第 三 节,55,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接受药品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据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第 三 节,56,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二)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第 三 节,57,三、进口药品管理,(一)药品进口管理的相关概念 1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2口岸检验,是

35、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第 三 节,58,三、进口药品管理,(二)药品进口管理 1药品进口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2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第 三 节,59,三、进口药品管理,(二)药品进口管理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

36、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第 三 节,60,三、进口药品管理,(二)药品进口管理 3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

37、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第 三 节,61,三、进口药品管理,(三)不予进口备案的情形 1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2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3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第 三 节,62,三、进口药品管理,(三)不予进口备案的情形 4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

38、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5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6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符的;,第 三 节,63,三、进口药品管理,(三)不予进口备案的情形 7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8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9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第 三 节,64,三、进口药品管理,(三)不予

39、进口备案的情形 10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1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12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1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14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第 三 节,65,第四节 药品的注册管理的其他问题,在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除了涉及新药注册管理和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还包括仿制药的注册管理、药品补充申请的管理、药品再注册的管理以及非处方药的注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属于药品注册中的一个分类项。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

40、的药品应当在药品GMP证书载明的生产范围内,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仿制药提出注册申请。在仿制药的审批中,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改进,提升质量标准,禁止低水平重复。,66,一、仿制药的注册管理,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第 四 节,67,一、仿制药的注册管理,(一)省级药品监督

41、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2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 四 节,68,一、仿制药的注册管理,(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3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

42、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 四 节,69,一、仿制药的注册管理,(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工作包括: 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为符合规定的申请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第 四 节,70,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药品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第 四 节,71,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分为国务院

4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第 四 节,72,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

44、产该新药。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以及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第 四 节,73,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第 四 节,74,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

45、项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对。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第 四 节,75,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是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进行统一替代或减

46、去药材的情形。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第 四 节,76,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 (12)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3)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第 四 节,77,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

47、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4)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5)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6)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7)其他。,第 四 节,78,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

48、场地,包括原址改建、增建或异地新建。,第 四 节,79,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5)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有原料药的产地。 (6)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9)其他。,第 四 节,80,二、药品补充申请管理,(一)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是指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规定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要求,对药品说明书的某些项目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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