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引渡制度的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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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收集:姜阳 陈钦妹 吴聪聪 吴恕梅 PPT制作:张杰、李博 演讲:赵子豪,我国当前引渡制度的简介,1,2,3,4,什么是引渡制度,我国的引渡制度,国内立法及条约签署状况,评价,引渡制度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

2、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历史发展,1,2,3,4,什么是引渡制度,我国的引渡制度,国内立法及条约签署状况,评价,我国的引渡制度,1993 年以来 我国已经先后与泰国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相互建立了可靠 的、稳固的引渡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 1993 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 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都包括引渡的内容。,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一、死刑的适用。我国是一个保留死刑

3、的国家,刑法典中有68个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像在逃人员涉及的走私、贪污、受贿、杀人、劫机等罪行,最高刑均为死刑。而像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贵州省交通厅前厅长卢万里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如果在国内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极刑。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日益普遍的厌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而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欧盟各成员国,在考虑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颇有顾虑,担心不能就死刑不引渡条款达成协议。这样一来,死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与外国缔结双边

4、引渡条约的进程。,间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二、资产追回机制方面。贪官外逃一般都伴随着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在引渡贪官的同时,如何将他们携带到国外的资产追回,也是司法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工作。然而,引渡法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导致这一工作实施起来有些难度。,1,2,3,4,什么是引渡制度,我国的引渡制度,国内立法及条约签署状况,评价,我国内立法及条约签署状况,1994 年的中泰引渡条约是新中国签订的第 一个双边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了一些有司法合 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2000 年 12 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5、国引渡法,该引渡法的颁布,更 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方面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充 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 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 用。然而我们在回顾所取得的成绩之时,也应考虑到:多数国家,特 别是被中国罪犯作为逃逸目的地的发达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 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 人权、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实际上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提供难 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他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引渡实践,根据统计,1999-2003年我国分别向泰国、乌克兰、韩国等周边国家提出

6、主动引渡请求6件,除其中3件统计时正在办理中外,另外3件已获准并已经将逃犯引渡回国。此外,2000-2002年我国已分别从蒙古、俄罗斯和吉尔吉斯斯坦三国成功引渡相关犯罪嫌疑人。,1,2,3,4,什么是引渡制度,我国的引渡制度,国内立法及条约签署状况,评价,评价,我国目前在主动引渡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来自于法律方面,而不是直接来自于政治因素、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差异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外国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引渡制度的研究,熟悉被请求国法律为引渡合作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证据制度,搜集和分析各国引渡合作的案例和经验教训。国内各引渡主管机关应当注重建立关于引渡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的

7、资料库,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刑法和外语的专业人员。也可以考虑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科研单位从事外国引渡法规、案例、资料的搜集、分析、研究和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议,一、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相对欧盟国家间复杂紧密的引渡法 律体系而言,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外缔 结的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导致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个案 合作,而结果往往并不理想。如果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适 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将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会极大地便利我国的引 渡工作。当然,由于我国与欧盟国家在意识形态、人权观念、文化传 统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实现此目的并非易事。为此,我国可先通过个 案合作增强有关国家

8、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并建立互信;尔后再争取 与欧盟中对我国友好的两、三个国家商签双边引渡条约,起到示范作 用;待时机成熟时,再与整个欧盟缔结引渡条约,一揽子解决我国与 欧盟各国间的引渡问题。,建议,二、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 定区域性引渡条约。通过取消或弱化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 以及简化引渡程序等办法促进引渡的实现,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 的。为此,我国似可先从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 海公约入手,通过对其补充或修订,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 义犯罪行为的引渡问题增加具体规定,明确各国的引渡义务并简化程 序,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应增几加国际之

9、间的互信,适当降低有关 法律上的要求,强调实质合作。近年,在有关国家之间和有关国际法 律文书中,关于上述原则,已开始出现予以淡化、降低严格程度、甚 至限制适用的趋势。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迹象,应鼓励其进一步发展。,建议,三、灵活处理传统的引渡原则。在具体的引渡原则方面,我国似 可考虑有选择地、灵活处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 引渡原则。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及刑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较 许多国家严格,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如一味恪守双 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不一定完全对我国有利。此外,一 些境外的在逃犯亦会以所犯罪行为政治犯罪为由而获得被请求国的 保护,拒绝予以

10、引渡。为此,在缔结引渡条约时,有选择地排除政治 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对我国亦将有所裨益。因此,我国似有必要针对不 同的对象国作出更为灵活的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坚 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探索引渡合作的多种形式。为解决有 关人权规则对引渡造成的妨碍,对于请求国而言,在政策上不宜追求 绝对。为达到把犯罪分子引渡回国予以惩罚的目的,作出一定的妥协 和让步是必要的。换句话说,在有些案件中,开展有条件引渡不失为 一种选择。近年来,在欧洲国家之间正在积极倡导的新型的被判刑人 移管,可以说是有条件引渡的一种较好范例。,建议,四、创造性的解决区际移交逃犯问题。港、澳地区回归后,我国 内地与港澳两特区间经济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跨三地的犯罪也随之增 多。由于目前尚无适用于三地的移交逃犯方面的机制或安排,实践中 许多跨地区犯罪无法解决。内地与港澳特区同属一主权国家,其相互 间的关联、依存程度无疑比欧盟各国更高,相互之间的法律差异也不 会较欧盟各成员国间更大。为此,不仅有必要、亦有可能建立移交逃 犯的安排。欧盟成员国间引渡的做法,特别是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 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确立的欧洲逮捕令制度可为我国区际间借 鉴。在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间建立类似的安排,将对惩治、预防犯罪 确保整个国家的繁荣发挥重要作用。,谢谢观赏!,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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