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园教育自考国际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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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课程代码00247,第一章 导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学说分类:一元论、二元论 (1)一元论的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学派: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 首倡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他提出,国际法位于上层,国内法处于下层,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遵守 ”,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国内 法的效力。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我国法学界观点倾向于二元论。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

2、关系 (1)国际层面,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如英、美、日。 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也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国为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常用的是国际惯例一词,但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 2、条约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荷兰;(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方式:英国;(3)混合制:美国等。 特别提出

3、:我国实行混合制。 (1)中国参加的有关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2)中国参加的非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基本上采取转化的态度。,经典案例,1、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评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的遵守。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而诉诸武力解决争端或冲突,均涉嫌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而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的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

4、好关系,同时也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2、尼加拉瓜案,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辨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 3、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

5、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关系。 答:(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引申出来的;(2)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项消极的义务相对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构成各会员国的一项积极义务,这两项义务紧密相连不相公割;(3)这两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联合国的道要宗旨和最高目标的前提,并为联合国宪章第1(1)条所设相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提供了基础。,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1、定义:国家是指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2、国家应具备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3、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国家分为

6、不同的的类型。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国家,而后者又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家)。,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和在经济上的独立。 2、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现代国际法将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使平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更有实质的意义。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

7、面的内容:国防权和狭义的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到武力攻击”,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三、国家豁免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内容主要包括:(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8、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1)两国之间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承认新国家的诉讼权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有溯及力。,五、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两大类: 1、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政治性条约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但上述规则并不排

9、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通过谈判来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2、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1)在国家财产的继承上,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2)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不能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可以复制以供使用。(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在继承范围。“恶债”不予继承。,经典案例,1、两航公司案 评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问题。在财产方面,新中国政府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在何地,也不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0、,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完全继承解放前中国在国外的财产,并坚持国家财产享受司法豁免的原则。 2、光华寮案 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认识到,第一,台湾当局不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第二,光华寮完全属于国家财产,部分继承不适用于本案,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第三,光华寮为私性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的说法不能成立。,3、湖广铁路债券案,评析: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

11、“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发出传票,竟要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

12、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关没有形成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他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认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

13、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关于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入境的权利。各国通常都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而入境,但一般需要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有拟进入的国家发的签证,也有些国家之间互免签证。各国有权拒绝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几类外国人入境。 2、居留。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并要办理相关的居留登记手续。关于外国人在居留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来规定。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政治权利,也没有为居留国服

14、兵役的义务。 3、出境。外国人离境的条件,通常由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一般须履行当地的义务并办理出境手续。对于合法离境的外国人,应当允许其按照居留国的法律规定带走其财产。根据国际法,一国在特定情况下在权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二、外国人待遇问题的一般原则,1、国民待遇,它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这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 4、差别待遇,它

15、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另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三、难民的概念和条件,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族、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根据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某人欲成为难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主观条件,即当事人畏惧迫害。这指的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2)客观条件,即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

16、地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四、引渡的规则,1、引渡的条件。虽然各国的引渡法和有关的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践中已形成以下一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双重犯罪规则;(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2、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3)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3、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 4、引渡的程序。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经典案

17、例,1、赖昌星难民案 评析: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难民的条件是: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赖昌星不符合难民身份。难民地位不适用于: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赖昌星所犯的是走私罪,因此不符合难民身份。 2、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评析:1950年,

18、国际法院指出,外交庇护权并非国际法所承认的权利。外交庇护权属于区域性而不适宜用于其他国家,国家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的主要内容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观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经典案例,1、东格陵兰案 评析: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案件中,关于岛屿领土取得的国际法标准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在这个案件中,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如果一个有争议的区域由于其距离太远或气候恶劣而无法居住,

19、为保持主权而长久占有并不必要,只要抗议和驱逐其他国家就足够了。对外国人非法进入已被列入自己版图的领土提出抗议,被视为行使有效管辖、维护领土主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理行动。 2、隆端寺案 评析:通过条约划界是解决国家间边界争端、确定边界线的通常方式。边界条约一般附有标明界线的地图等法律文件。在条约文字与附图不一致时,解决的一般原则是应以条约为准,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也就是说,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不具有优于条约约文的决定性效力。本案似乎表明了这种例外,但这种结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案当事方所争论的中心问题是一方当事国提出来作为证据的那种地图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而不是地图与条约文字二者之间应以何为准

20、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只是认定一方当事国提出的地图早已为另一方当事国事实上接受,因而对它有效,而并没有直接裁定地图与条约之间以何为准的问题。,经典案例,泰国本来有充分的机分对错误的地图表示反对,但它没有这样做,反而以一些行为默示表示了它的接受,因此,泰国要承担禁止翻供的法律后果。而且,当时情形足以使泰国知道错误,所以泰国不得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对成为条约一部分的地图同意的理由。本案确实说明了地图在解释边界条约中具有一定作用。至于其作用究竟如何,应结合案件中的其他情况来判决。 3、国家之间应如何解决领土争端? 答:(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签订边界条约的方式,来解决

21、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不但简单、易行,而且比较合理、有效。中华人民共国成立以来,一直主张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问题。 (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第五章 海洋法,一、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1、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的一部分,也不是领海,其法律地位自成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

22、济区为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供国际航行之用的海峡。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的三种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行制度和特殊公约制度。 2、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用于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三、公海 1、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

23、究的自由。,2、公海的法律制度有:,(1)航行制度。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两种船舶:军舰和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2)制止海盗行为。 (3)禁止贩运奴隶。 (4)禁止贩运毒品。 (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 (6)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凡有合理根据可以认为具有下列嫌疑之一者,军舰可以行使登临权: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于同一

24、国籍。 (7)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紧追任务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特别授权的其他公务船舶或飞机执行。 (8)捕鱼制度。 (9)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10)海洋科学研究。 (11)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四、国际海底区域,1、定义: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度。 2、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等。该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经典案例,1、英挪渔业案 评析:传统海洋法只承

25、认以正常基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来划定一国的领海。这种方法对于那些海岸比较曲折或沿岸有很多岛屿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海岸凹入的地方,公海可能深入腹地,这不利于其国家安全及其利益。因此,有的国家开始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领海基线,这种方法为本案判决在法律上首决承认,从而迅速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均规定可采用直线基线。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也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第六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三公约的联系和区别 为了制止与航空器有关的犯罪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加

26、强彼此间的合作,这些公约构成了所谓的“国家航空刑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上述三个公约都以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为目标,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的国家航空器。,1、东京公约,在飞行中航空器上所发生的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及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约强调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飞行中”的,“飞行中”是指从航空器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公约不排斥任何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被称为“并行管辖”。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引渡的义务。,2

27、、海牙公约,为打击“空中劫持”的行为,海牙公约专门将其定义为一种单一罪名的国际犯罪。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飞行中”被定义为从航空器装卸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采用“并行管辖”的做法,除了航空器登记国外,航空器降落地国、罪犯所在地国、航空器承租人营业地国等都享有管辖权,公约也不排斥其他任何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由于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是属人性的,它不会妨碍航空器降落地国或罪犯所在地国以属地理由主张管辖权,这就克服了东京条约的不足。海牙公约虽然也未能规定强制引

28、渡义务,但却通过其他措施达到了强化引渡的效果。其规定缔约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在没有国内法依据时,也可将公约视为引渡的依据。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缔约国若不引渡罪犯,就必须无例外的将其交付起诉,并依本国法律,按照处理任何普通重罪的同样方式予以裁决。,3、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海牙公约的认识基础上更进一步,将罪犯侵害的对象从航空器本身,转向了更抽象的飞行安全的概念。海牙公约是打击空中劫持犯罪的专项公约,没有涉及其他形式的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蒙特利尔公约列举了多种故意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并把其中一些行为的时间要件从飞行中延伸到“在使用中”。“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

29、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管辖权和引渡问题沿袭海牙公约的“并行管辖”制度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以上三个公约形式上相互独立,内容也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加入,也可同时加入三个公约。三公约对于遏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不断蔓延有明显效果,但距离理想境界仍有不小差距。,二、外空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规定的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外空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规定了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登记公开制度、宇航员援救制度和空间损害责任制度。而1979年月球协定专门规定了月球探索和利用的具体制度,明确了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经典

30、案例,1、鲁斯特案领空主权 评析: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间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自己的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的。,2、卓长仁劫机案非法劫持航空器或引渡或起诉,评析: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凡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

31、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犯有罪行。”根据这一规定,卓长仁等6人均构成了国际法上的空中劫持罪。 由于本案的6名被告都是中国人,被劫持的航空器为中国民航班机,中国方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上述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予以引渡,而有关国家间又无引渡条约时,则公约就是引渡的法律依据。因此,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当局提出了引渡罪犯的请求。 海牙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对被劫持航空器的机长和乘客给予协助和方便,将货物和航空器归还给合法所有人。在这方面,韩国方面的做法是令人满意的。,

32、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使馆的人员 1、使馆人员分为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馆长在呈递国书后开始执行职务。 2、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的派任,原则上要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3、其他人员,原则上派遣国可自由委派,但接受国也可随时宣告其不可接受。 二、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作证义务和豁免、行动及旅行的自由、免纳捐税、关税、免除海关查验等。除外交官外,外交官的家属、使馆其他人员亦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经典案例,1、孙逸仙事件治外法权说、使馆对接受国的义务 评析: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界有一咱“治外法权说”。该学说以使馆及其人员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

33、,即不是接受国的领土而是派遗国的“域外领土”,来说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这不符合于各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做法。同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使馆及其人员,要不要尊重接受国的属地优越权而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实践中的回答也是肯定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此明确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使馆有效的执行职务,此即“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的反映。公约还规定,使馆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义务,其中之一是,使馆不得充作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例如不得在使馆内拘禁任何人,包括派遣国本国的侨民。,2、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评析: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

34、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第八章 条约法,一、条约的缔结 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35、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在缔约能力的行为者,即条约的主体。而缔约权即缔结条约的权力。国家缔约权的行使由每个国家自由地在本国宪法中作出安排,具体规定国家的哪个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2、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国家之间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几个阶段。上述缔约程序仅是一般性的,并非为每一条约缔结的必经程序,但绝大多数条约的产生都必须经过谈判和签署两个阶段。缔约程序可由各国以国内法加以规定,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缔约各方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它公布,但未登记并不

36、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3、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法律行为。国家既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4、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多边条约常发生保留问题。,二、条约的效力,1、条约的生效 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协议。 2、条约的遵守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该原则是国际法

37、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条约必须得到善意履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已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实施。,3、条约的适用,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的实施。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约定。原则上,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但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以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关于条约的冲突,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法: (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的,遵从条约的规定。 (2)“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3)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间适用后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4、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 条

38、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但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可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和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三、条约的解释和修订,1、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它包括对条约的整体、某一条款、条款术语或词句、适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条约的解释者可以是当事国、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权解释主体。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首先,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是:善意解释条约;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其次,作为解释的一种补充手段,需要参考约文起草者的准备

39、资料来解释条约。最后中,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奏效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2、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统称为“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规定的更改,而条约的修改则是若干当事国之间对条约规定的更改。通常所说的条约修改或修正,实际上包括了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修正和修改的两种情况。条约的修正须按条约规定和程序进行,一般要求有多数缔约方表决并经多数缔约国批准后,

40、修正才能生效。,经典案例,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例外情事变迁 评析:法院驳回了法国关于自由区情事变迁已发生重大变迁的主张。法院强调了“情事变迁”原则的主观因素。法国所依据的变迁与自由区成立时各缔约国心目中的所有情势这种情势基本上是由日内瓦及其周围地区的地形所决定的无关,因此不能对这些变迁加以考虑。对于“情事变迁原则”作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的原因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主观说”认为情事变迁原则的存在是基于缔约国的意思,当客观情势的发展超过缔约时各方的意思时,情事变迁可以被援引;“客观说”认为条约的缔结和维持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的,一旦客观事实发生改变,并且给缔约一方带来过分的

41、负担,基于公平原则,该条约应予以终止或修改;“条约基础丧失说”折中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情事变迁只有导致条约的主客观基础丧失时,即情事变迁超出当事国所预料,根本改变了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并因此给缔约一方带来不公平的过重负担时,条约依法得以补救。1969年公约第62条基本上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但是本案由于审理的时间比较早,因此常设国际法院还是采取“主观说”观点。,2、条约的保留,评析: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瑞士政府作出的“解释性声明”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保留”;二是如果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保留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一些文件表明瑞士原是是考虑作出一项正式的保留,但后来却

42、使用了“声明”一词。虽然这些文件并没有清楚表明为什么瑞士政府要改变措辞,但是却表明了瑞士联邦委员所关心的是向法院申诉而对瑞士联邦各州的公共行政和司法体系产生的后果。因此可以断定作出该声明是瑞士同意受该公约约束的条件,该解释性声明也限制了瑞士在该公约下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该解释性声明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保留。 第二个问题,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瑞士的“解释性声明”作为一项保留是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是无效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瑞士的解释性声明属于一般性的保留,即该保留的措辞含混不清,意义过于广泛,不能确定其真实准确的范围或者意思。这也是该公约第64条第1款所禁止的;二是该保留没有按照第64条第2款的

43、规定附上一个有关法律的简要说明。因此,该保留是无效的。,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一、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家责任的免除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同意。所谓同意是指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2、自卫。自卫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它是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的例外。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 3、反措施。反措施指受害国针对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国际义务。,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人们没有办法抗拒的强制力。一国不遵守其对

44、另一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力,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5、危难。危难指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只能采取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情况。 6、危急情况。指一国为了保护该国的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的迫切危险,而采取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的状况。,二、国家责任的形式,1、停止不法行为。停止不法行为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在实施一项持续性的不法行为时,有义务立即停止该行为。要求停止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不法行为具有持续的性质;被违背的国际义务在发出要求时仍然有效。 2、保证不重犯。保证不重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

45、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不重复该不法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3、赔偿。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等方式。,经典案例,1、科孚海峡案国家责任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二是国家责任问题。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是该案的一个中心问题。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一国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控制权的事实就推定该国一定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对此行为负担责任。但是,领土国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从而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于损害外国权益,这包括如

46、追诉不法行为人的义务,警告外国其正在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领土国的国际责任。法院还运用所谓间接证据的方式认定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法院认为,排他的领土控制权在事实上往往使遭受不法行为损害的外国无法提出证明领土国负有责任的直接证据,因此,应允许该外国更自由地利用有关事实和间接证据。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脚是有疑问的。因此,它也招致了许多批评。,2、“宇宙-954号”案损害赔偿责任,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

47、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的严重关切,这直接导致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从事制定这方面法律原则的工作。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一、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一)大会 1、大会的职权。 (1)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审议此方面(包括裁

48、军和军备管制等)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的建议;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3)在组织事务方面:大会审议安理会和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关提出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等等。 2、大会的表决程序。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对于重

49、要问题表决,须由会员国2/3多数通过。,(二)安全理事会,1、安全理事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包括中法苏(1991年12月解体后,其席位由俄罗斯联邦取代)英美,非常任理事国10个。 2、安理会的职权: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2)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的职权。 (3)其他方面的职权。,(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经社理事会的组成:组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 2、经社理事会的具体职权主要包括: (1)就经社、文教、卫生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并向联大、会员国和有关机构提出这些事项的建议案。 (2)可提出有关人权的建议案以便增进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及维护。 (3)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和召集有关国际会议。 (4)与各国政府间专门机构签订协定,使它们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关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5)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同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四)秘书处,1、秘书处负责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为联合国各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订的方案和政策。 2、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负责提供通盘行政指导。 3、秘书处和职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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