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企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容梗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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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内容梗概,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 特点 :,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现共有十类115种;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职业病病因是清楚的; 职业病难以治疗的;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现有的职业卫生法规,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制定颁布了232项业卫生标准 273项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标准 8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川省: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

2、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一、为什么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危害覆盖的人群面大,职业病危害严重 全国 劳动人口7.06亿人 全国 累计有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亡 13.3万人,现患病人42.5万人,还有 60多万可疑尘肺病人,新发尘肺病人 仍以年1.5-2万例的速度增长。,一、为什么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 有职业病危害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两万余家, 乡 镇企业数十万家 全省劳动力人口五千多万 累计有尘肺病人三万多例,居全国第三位;现 患尘肺病病人二万多例,死亡一万多例。 前三年(不完全统计)发生急性中毒事故31起, 中毒人数 269人,死亡43人。 中毒发生次数居全国前五位。,一、为

3、什么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职业危害是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为什么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3.职业病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轻者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严重的导致企业破产。 职业危害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为什么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4、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非关税壁垒 树立现代企业的形象 创造利润 承担社会责任 职业卫生标准一体化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保体系认证,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十二条 共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 条 十八条 共 6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三十八条

4、共20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五十四条 共16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六十一条 共 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七十六条 共15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七十九条 共 3条 合计: 共79 条,二、职业病防治法概况简析:,本法适用中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二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民政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工会,三、有关部门的职责,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 支持卫生行政部门

5、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 (2) 法律责任,是否关闭企业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五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执法主体,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 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做,第五十七条 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2)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3)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5)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第十六条) (6)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 (第四十四

6、条) (7)受理职业病鉴定 (第四十五条) (8)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9)处罚依据与权限 (第六十二条-七十六条) 资格认证 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证 (第六十一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七条)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 (4)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三十二条) (5)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九条) (6)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

7、第四十三条) (7)职业病治疗 (第五十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资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社会与劳动保障部主要职责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并公 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第二条) (2)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3)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 (第四十一条) (4)执行工伤保险 (第五十一条) (

8、5)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五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工 会 主要职责 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 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三十七条),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工会 主要职责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事故时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 (第三十七条),四、用人单位职责:自律管理 责任主体,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9、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 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任 第六条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四、用人单位职责:,(一) 对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及其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四、用人单位职责:,(二)、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 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三)、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

10、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用人单位职责:,(四)作业场所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必须采用有效的、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经常检修、 定期检测 第二十二条 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制度、 检 测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等 第二十四条 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四、用人单位职责:,(五)对劳动者的管理 第三十条

11、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二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 情形,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 行健康检查,四、用人单位职责:,(六)、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第四十九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 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定期检查 诊 疗、给予岗位津贴,四、用人单位职责:,(六)、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 、医疗费; 2 、住院伙食补助 费; 3、康复费; 4、残疾用具费;

12、5、停工留薪期待遇; 6、生活护理补助 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伤残津贴; 9、死亡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 11 、供养亲属抚恤金; 12 、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 保险待遇 国务院第352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受教育培训权 (2)获得职业健康、诊疗、康复服务职业健康权 (3)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 知情权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生命健康权

13、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检举权,控告权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拒绝作业权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决策权,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外,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权,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

14、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六、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的支付:,(1)计入生产成本的: 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 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六、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的支付:,(2)按照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的:职业病人的 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六、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的支付:,(3) 用人单位承担的: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 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2)疑视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3)职业病危害作业

15、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第三十二条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六、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支付:,5)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第四十七条)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给予岗位津贴 (第五十条)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条),六、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支付:,七、法律责任:,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 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强化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七、法律责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 处罚: 限期治理并处 10 万元以上

16、15 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死亡 人 5 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 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 处罚: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关闭企业,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七、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未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第六十二条 (一),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入运行或使用的。,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17、责令停止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第六十二条(二),七、法律责任,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二十二条,未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 果,第六十三条 (三),第三十一条,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 生培训、防护措施指导 督促措施的。,第六十三条 (四),第二十六条,首次使用或进口危险化学原材料,未报毒性资料及登记注册或批准文件的,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并处二 万元以下 的罚款。,第六十三条(五),七、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第六十四条 (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

18、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第六十四条 (三),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二),第六十四条 (四),未实施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准确监测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档或未将结果告知劳动者的。,七、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关闭。,第六十五条 (三),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未提供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提供的设施和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防护设备,应急

19、救援设施和个人用品未进行维护、检查、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第六十五条 (一),第六十五条 (二),七、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职业危害评价的,第六十五条 (四),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关闭。,第六十五条 (六),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和要求,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未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诊治的,未安排职业病人诊治的,第六十五条 (六),第六十五条 (五),七、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不得将职业危害

20、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职业危害的作业。,第六十八条 (五),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第六十八条 (七),第六十八条 (六),七、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

21、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六十八条(七),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第三十六条,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第六十八条 (八),七、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七十条,责令停止职业危害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违反内容,处罚依据,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 谁承担责任。 3、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控制职业危害 源头,尽可能消除职业危害的产生。 4、促进经济发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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