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五单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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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单元:教育法学基本原理(4),主要内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1)基本特点 共同特点 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出作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不同特点 二者主体不同 教育权(国家、机构和组织) 受教育权(公民) 二者的来源不同 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是权力,不可放弃与转让;国教权通过学校、社会与家庭等其他主体的活动来领导与管理) 受教育权(人的生命权),一、教育权与受教育

2、权的关系,(2)相互依托 受教育权的存在是基础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 无受教育者存在,则无受教育权存在,教育权形同虚设,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2)相互依托 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托 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 教育法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务 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对应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 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对应教育权主体的义务,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2)相互依托 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体的受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是人民赋予主体的权力(65名中师生的案例) 受教育权是国家为保证人权而赋予公

3、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 若滥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则侵权,65名中师生状告教育局不分配工作胜诉,1999年,20岁的胡洪峰从山东省新泰师范学校毕业分配时,遭到当地教育局不予分配的回应。胡洪峰和另外64人将教育局告上法庭,尽管从一审到终审他们都胜诉,但是这65人仍然在等待。 在这11年间,中国的教育改革全面深化,各地的中师被逐步取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逐步向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转变发生于过渡期的这起案件被打上鲜明的时代烙印。最终,胡洪峰和另外64人选择了用法律维权。,1996年中考,胡洪峰如愿以偿考上了新泰师范学校的统招生。“不仅因为它培养专职老师,而且承诺统一分配工作。”在

4、胡洪峰眼里,分配工作也就意味着户口能够“农转非”,这是当时不少农村籍优秀学生的选择。 依据1994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定向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政策;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农转非”。,1999年5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鲁政发【1999】48号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当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进行改革,由原来国家统一分配,改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但学生报到时,

5、泰安市的相关文件还没有出,所以我们让学生再等等。” 1999年9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泰政发【1999】90号):“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逐步建立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为讨个说法,这群学生开始频频在济南、泰安、新泰三地往返,找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近一年后,中师毕业生们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新泰市教委于2000年6月组织了一场1999年度师资类毕业生考试,规定

6、择优录用。 “后来我才知道这次考试很不公平。”胡洪峰称,几年后,一位和他关系不错的同学私下告诉他,当年为了让自己被顺利录用,家里花了两万元。除了48个幸运儿,更多人似乎无法逃脱继续等待的命运,刚开始,上访被这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视作争取权益的唯一手段。11年间,他们频繁往返于泰安、济南、北京,一次次上访,又一次次被遣送,其间,16人被拘留,3人被劳动教养。 2008年,运用法律的武器,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3月31日,该案件终于开庭。胡洪峰回忆,在开庭之日至判决书下达的8个月间,法院曾主持了原被告之间的3次调解,“毕竟是一场民告官的案件”,但最终未果。,(2009)泰行初字第16至78号,第

7、80、82号判决书称,本案中原告刘超等65人均属国家指令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持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报到,均系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新泰市教育局履行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新泰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刘超等65人已由新泰市人事局推荐就业的理由,不能免除其自身的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关于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是否有安置义务,被告援引原国家教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8、称,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统分就业没有安置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规定属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安置工作所作的指导性规定,意见还同时指出:“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纲要规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即委培生按协议就业。因此,被告新泰市教育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签订合同,当时初入学的委培生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他们的合同已由所在中等师范学校代表学生及家长和当时的泰安市计划委员会签订。而根据199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省教委负责研究编制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

9、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实则将计划委员会的职责转移给了教育行政部门。11年后,法院由此认定“新泰市教育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与部分原告间事实上确立了委培关系”。,判决书也指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就业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履行职责的请求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新泰市教育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场上诉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这群学生的心。就在判决书下达几天前,名叫公丕珂的男学生刚刚有了自己的儿子,他毫不犹豫地给孩子起名为“盛

10、粟”,与“胜诉”谐音。,2010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从1999年开始,新泰市进行大中专生就业分配改革,逐步向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就业转变,上诉人据此主张其不再有对被上诉人进行就业安置的义务。该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要求,不能认为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开始改革,行政主体就不再有任何安置义务。,在这份名为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新泰市教育局做出了以下4条处理结果: 一、“通知你们参加今年的教师招聘”;二、“推荐你们参加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

11、学校附属幼儿园的教师招聘”;三、“推荐你们到企业就业”;四、“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思考,案例中中师生维权的依据是什么? 结合此案例分析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二、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渊源的含义,什么是法的渊源? 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抑或人民意志; 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 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1、教育法渊源的含

12、义,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 成文法是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以规范性的文件表现),2、教育法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与立法法规定,教育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 规章,2、教育法的法律渊源,宪法规定其制定与修改 立法法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规章的制定与修改,(1)、宪法,规定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各民族平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 知识分子的地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的力量之

13、一,(1)宪法,规定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规定教育的性质与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 规定教育的目的和任务 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教育管理的权限 规定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原则 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案例) 规定鼓励和帮助教育的创造性工作(有益人民),十位博士生曲解宪法关于宗教的规定 (2006),走出文化集体无意识 挺立中国文化主体性我们对“圣诞节”问题的看法 十位来自中国不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郑重呼吁国人慎对“耶诞节”,走出文化集体无意识,挺立中国文化主体性。 西洋文化 :由“微风细雨”演变成“狂风骤雨” 中国文化主体性的沉沦,刘冰雪 中国政法大学

14、 张连文 清华大学 杨 名 中国人民大学 陈乔见 武汉大学 周锋利 北京大学 孟 欣 中国科学院 孟志国 南开大学 范碧鸿 中山大学 赵瑞奇 北京师范大学 崔 罡 四川大学,我们认为,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内的学生无意识、赶时髦地集体过“耶诞节”,甚至是老师组织孩子们过“耶诞节”,已经违背了宗教不得“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宪法原则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教育法原则,因而亟需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严加规范。,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15、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没有把宗教本身当作“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敌对的意识形态,国家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禁止,而是予以保护。只有对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注意,是“活动”,不是一般言论)以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才予以禁止。,(2)法律,广义的法律: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16、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3)、行政法规,以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例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17、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幼儿园孩子被老师扎脚心)视频,(4)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2007年)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2010年) 成立直辖市以来,重庆出台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教师法办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重庆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6部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

18、区教育条例 (19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1983),(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血染的校车(视频链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

19、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从江西的统计情况来看,目前统计在册的中小学生接送车辆共611辆,其中273辆不在教育部门与交警部门监控之下,占总数的44.68%;而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统计数为3926辆,其中1244辆属“黑校车”,占总数的31.68%。,“黑校车”、“超载校车”多集中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部。有学者统计近5年媒体报道的74起校车安全事故数据后发现,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专家认为,对于校

20、车管理,之所以各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是因为,校车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一种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属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一种经营性质的行为,这个问题目前还不清楚。 政府不能缺位,应该承担起监管责任,思考,校车事故为何屡屡发生? 校车实际运营现状如何? 谁该为校车安全负责? 对校车的刚性需求谁来满足?,3、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由各部分教育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其体系可分为: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人员法;教育经费法;终身学习法,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是抽象的概念,具体要通过法律规范来反映 教育法律规范是

21、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假定(条件):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以及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处理(规则或命令):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制裁: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所应承当的结果,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类型(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 ) (1)义务性规范:要求承担义务,履行责任 “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教育法:“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案例,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

22、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分析,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

23、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类型 (2)禁止性规范:禁止和约束行为 “禁止”、“不得” 教育法:“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类型 (2)授权性规范:授权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 “可以”、“得” 教育法:“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进行教学。”,作业,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思考甘肃正宁县的校车事故: 分析校车超载的根本原因 政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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