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呢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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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供热管网的工作参数限定为:一、工作压力 P16 98.1kPa ,介质温度 T350 的蒸汽管网;二、工作压力P25 98.1kPa ,介质温度T200 的热水管网。注:本规范中的压力均指表压力。用乘积表示的压力数值,前边的被乘数是表压力数。第1.0. 3条 供热管网中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现行 压力容器安装监察规程 和本规范的规定。第1.0.4条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巷道区、流砂层地区和

2、腐蚀性土地区建设供热管网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各专项规范的规定。第1.0.5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设计施工,材料代用及必须进行变动时应得到设计部门同意。第1.0.6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木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得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下列文件:一、批准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二、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三、工程投资、设备、材料的概算;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转交的其他文件。第1.0.7条 供热管网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单项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对市容、交通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1.0.8条

3、 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同专业的各工序之间,均应进行交接验收成交接检查,前一工序的不合格部位,必须由原施工单位返修合格。第1.0.9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承重结构和受力结构在工作状态下的安全,保证焊接、防腐、保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上述工程质量应由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作出评定结论。第1.0.10条 施工中必须保证管网附近建筑物的稳定,保护其它设施的正常工作及安全。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供热管网与其它设施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录二的规定。第二章 工程测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 .1.1条 供热管网(以下简称管网)工程测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 (CJJ8)和本规范的规定。第2

4、.1.2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城市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座标和高程数据,以确定管网设计线位和高程。第2.1.3条 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应高于图限级。第2.1.4条 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标志。第2.1.5条 管网工程的测量范围,应自热源外墙(热力管网起点)测至供热点或与用户连接的井室。第2.1.6条 供热网管线的中线桩和水准点均应用平移法设置于线路施工操作范围之外便于观察和使用的部位。第二节 定线测量第2.2.1条 管网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按主干线、支干线、用户线

5、的次序进行;二、主干线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应在地面上定位;三、支干线、用户线,可按主干线的定位方法;四、管网中的固定支架、地上建筑、地下检查小室可在管线定位后,用钢尺丈量方法定位。第2 .2.2条 施工图用解析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按给定坐标数据测定点位。第2.2.3条 施工图用图解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先测定控制点、线的位置,经校验确认控制点、线无误后,再按给定值测定管网点位。第2.2.4条 管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2.4 的规定。第2.2.5条 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根据地形和条件,可适当加桩。第2.2.6条 管网中线量距可用检定过的钢尺丈量。在坡地上丈量时,应

6、进行倾斜改正。量距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 / 1000 。第2.2.7条 在不能直接丈量的地段,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或布设简单图形(双三角形、单四边形与菱形)丈量基线间接求距。表2.2.4 管线测量技术要求附合导线长度( m )平均边长( m )测角中误差测回数DJ6方位角闭合差导线相对闭合差80010020l40nl / 3000注: n为测站数。 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 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 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方,导线允许同级附合一次。第2.2.8条 管线定线完成后,点位应顺序

7、编号,主要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安放标石,并绘点示记。第2.2.9条 管网转角点应与附近永久性工程相连。在永久性工程上应标志点位,控制点的座标应作出记录。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用图解法确定管网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第2.2.10条 管网中线定位完成后,应按施工范围对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施工图中已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近似位置应在地面上作出标志,供施工前勘探使用。第三节 水准测量第2.3.1条 水准观测前,必须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可参照 国家水准测量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作业过程中,尚应对仪器的i 角(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经常检验

8、。第2.3.2条 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30L ( mm ) ( L 为符合路线长度,以km 计)。水准测量必须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 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一双测回或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观测两组,两测回间互差不得超过40L ( mm ) ( L为跨河视线长度,以km计)。第2.3.3条 在管网起点、终点、管道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应留临时水准点。管网沿线临时水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临时水准点标志应明显,安放应稳固,妥加保护。第2.3.4条 两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地下检查小室、地面建筑高程,可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第2.3.5

9、条 供热管网与热源连接部位的管网高程须用热源高程校核。第四节竣工测量第2.4.1条 管网工程竣工后,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第2.4.2条 测量的精度要求:一、测解析座标,管网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二、管网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起算点)不应大于2cm;三、管网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它管线、规划道路或现有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用解析法测绘1 : 500 1 : 2000 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5 mm。用图解法测绘l : 500l : 1000 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7mm。第2.4.3条 管网的下

10、列部位应测竣工数据:一、地面建筑的座标和高程;二、固定支架的中心座标和支承平面的高程;三、固定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四、管网平面转角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五、直埋供热管网坡度变化点,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的高程;六、管道高程的垂直变动点,应测中心座标和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管道上表面高程;七、地沟敷设的管网,应测固定支架处、地沟平面转角处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内底、地沟盖板上表面的高程;八、地下检查小室应测中心座标和小室内底、小室盖板上表面的高程,管网中心和检查小室中心的偏距应进行丈量并作标注;九、管件(指阀门、各类伸缩器、分支管接点、放风管、排水管、变径管、各类容器)处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高程

11、,变径管处应测两个不同直径的管道上表面高程;十、直埋管道在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座标和上表面高程。地沟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内底、地沟盖上表面的高程;十一、地下穿越构筑物的两端,应测中心座标和构筑物内底、构筑物上表面高程;十二、在交通道路下纵向敷设的管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0mm;十三、架空敷设的管网,所有地面支架处,均应测中心座标和支架支承表面处的高程以及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第2.4.4条 在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它地下管线、线路、构筑物,应测中心座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网管线的交叉角,构筑物的外形尺寸应进行丈量,并作记录。第2.4.5条 竣工测量数据应按下列要求绘

12、制在竣工图上:一、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二、各测点的座标数据,应标注在平面图上;三、各测点的高程数据,应标注在纵断面图上。第2.4.6条 供热管网是城市的重要地下管网,竣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帮助。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竣工测量合格后,方可加盖盖板或回填土方。第三章 土建工程第一节 土方工程第3.1.1条 供热管网土方和石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的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第3.1.2条 施工前,应对开槽范围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及坑探,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以及与管网工程的相

13、对位置关系。第3.1.3条 土方施工,为保护开槽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而制定的技术措施,应分别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二、各种电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三、经采取加固措施后的电杆、树木等的稳固;四、各相邻建筑物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至发生沉降、倾斜、坍陷。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障碍物,应拟定拆迁方法或改变设计位置。第3.1.4条 土方开挖要根据工程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堆土及外运土量等施工措施。在限制开槽上口宽度的条件下,应选定采取不同护壁支

14、撑开槽方式。对各种开槽方式选用相应的机械和工具开挖。第3.1.5条 在地下水位高十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将土方开挖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后开挖。第3.1.6条 土方开挖中出现事先未查到的障碍物并将影响安全时应停止施工。经采取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检查同意后,再行施工。第3.1.7条 土方开挖前必须先测量放线、测设高程,在挖掘土方施工中应进行中线、槽断面、高程的校核。机械挖土应有200 mm 预留量,宜人工配合机械挖掘,挖平至槽底标高。第3.1.8条 城市土方开挖时,必须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汽车桥、人行桥、槽边护拦、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第3.1.9条 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由设计人验收地

15、基。对松软地基确定加固措施。对槽底的坑穴空洞进行挖填夯实。第3.1.10条 有水不能排干的槽底,应多挖一层土(100mm ),铺垫碎石层,排降水至碎石层下,以供干槽施工。第3.1.11条 已挖至槽底的沟槽,后续工序应安排紧密,连续。尽量缩短晾槽时间,并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遭受扰动及破坏。不能连续施工的土槽,应留出约0200 mm的预留量,待施工前再开挖。第3.1.12条 土方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应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解决排水出路,要防止地面水、雨水入槽。第3.1.13条 当沟槽土质为风化岩或岩石地段时,沟槽开挖应由石工开凿。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由

16、专人指挥进行施工。第3.1.14条 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挖土成活。管线位置、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必须经测量检查合格。设计要求作垫层的直埋管沟的垫层材料、厚度、密实度等应按设计规定施工。第二节土建结构工程第3.2.1条 供热管网土建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第3.2.2条 土建工序的安排和衔接应符合工程构造原理,施工中的停止部位应符合供热管道工程施工的需要。第3.2.3条 深度不同的相邻基础,应先安排深基础的施工,深基础周围应及时填充密实,再进行浅基础的施工,达到结合完整。第3.2.4条 地沟、井室、支架

17、等底部混凝土施工必须在地基排水良好的情况下浇筑。第3.2.5条 地沟及井室砖墙砌体。应由砌砖瓦工采用五顺一丁的防水砖墙砌法操作。要求砌筑砂浆满铺满挤,墙体横缝竖缝均砂浆饱满。第3.2.6条 地沟及井室的外墙面宜采用水泥砂浆五层作法的防水抹面,或按设计规定施工。施工操作工作面应整段整片分层操作抹成,整段成活。尽量减少施工接茬。第3.2.7条 采用柔性防水的墙面应按国家现行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执行。结构伸缩缝及止水带的做法,按设计规定施工。第3.2.8条 钢筋混凝土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工序,应由具备相应技术等级的工人操作。结构外形尺寸及结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配

18、比应满足抗渗要求。第3.2.9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外型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构件运输安装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不易区别安装方向的构件应有安装方向的标志。第3.2.10条 固定支架与土建结构必须整体结合牢固,土建结构应与土体结合牢固。当固定支架的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设计标号时,不得与管道固定,承受推力。第3.2.11条 地沟内管道活动支座应按设计间距稳放,按管道坡度逐个测量支承管道滑托的钢板面的高程,高程差应不超过-100mm。第3.2.12条 地沟、地下井室封顶前,应将里面的渣土、杂物清扫干净。预制盖板安装铺垫的灰浆应饱满,安装后盖板接缝及盖板与墙体结合缝隙要先勾严底缝,

19、再将外层抹面接茬严密抹平压实。第3.2.1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架,预制安装的钢筋混凝土支架,钢结构支架等施工,支架构造、位置、高程、强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顶部的高程误差,不得大于-100mm。第三节 回填土工程第3.3.1条 沟槽、井室的主体结构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及竣工测量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土。第3.3.2条 直埋管道焊口两端管段在管道找正管口对接就位后,胸腔部位可先行回填。回填前,应先检查和修补管道保温外层破损处。第3.3.3条 回填土必须确保构筑物的安全,并应检查墙体结构强度、外墙防水抹面层硬结程度、盖板或其它构件安装强度,能承受回填土施工操作动荷时,方可进行。第3.3.4条 回填

20、土首先进行胸腔回填土,填土前应先将槽底杂物清除干净,如有积水应先排除。第3.3.5条 胸腔土回填应分层铺垫。分层夯实。胸腔土中不得含有碎砖、石块及大于100mm 的硬土块。第3.3.6条 直埋管道焊接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土(或砂)的方法应按设计规定进行。第3.3.7条 回填土铺土厚度应根据夯实机具确定,人工夯实为200250mm 一层,机械夯实为250300mm 一层。第3.3.8条 回填土的密实度应按设计规定,并逐层进行检查测定。城市道路下面的回填土不得低于下列要求:一、胸腔部位95 % :I二、管顶或结构顶上50Omm 范围内85 %

21、:II三、其余部位。按不同的修路标准确定III四、热网回填土部位的划分见下图图3.3.8 回填上部位划分图第四章 地下穿越工程第4.0.1条 在铁路、公路及开槽施工有困难的地段敷设热网管道时,应采用不开槽的穿越施工方法。各种穿越方法应由设计规定。常用的穿越方法有:一、顶管法;二、水平钻进法;三、方涵顶进法;四、盾构掘进法。第4.0.2条 穿越工程的施工方法、工作坑的位置及工程进行程序应取得穿越部位有关管理单位的同意和配合。第4.0.3条 用任何一种穿越方法施工时均应保证:一、供热管道在套管断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二、在穿越施工进行中,掘进施工后,穿越结构上方土层及建筑物不得沉陷坍塌

22、;三、穿越工程上方及四周土体不受冲刷。第4.0.4条 在进行盾构掘进时,应根据设计要求,仔细填充构造外壁与四周土壤之间的空隙。第4.0.5条 顶管或顶涵顶进时,顶进外周壁及上顶部不得超挖,容易坍塌的土壤要进行加固以防止上顶坍塌。上顶部空隙要及时充填密实。第4.0.6条 穿越结构的材质、断面尺寸、壁厚、长度、接口处理方法及防腐等,均应由设计明确规定。第4.0.7条 在穿越结构的顶进过程中,必须对穿越结构进行测量和纠偏。一个穿越段顶进偏差应不超过:高程:20mm ; 中心线40mm 。第4.0.8条 在穿越结构中拖运供热管道时,应采用在管道上焊接金属支座或滚轮等方法,以防止管道的外层构造受到损坏。

23、第4.0.9条 穿越结构与管道之间应设有进行相对位置固定的支承构造,两端应有封闭构造,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第4.0.10条 管道穿越施工完毕以后,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第五章 焊接及检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供热管网工程中材质为碳素钢(含碳量0.3 %)与普通低合金结构钢管道、受内压管件和容器的电弧焊接及氧乙炔焊接。材质和焊接工艺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可参照国家现行的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的规定执行。第5.1.2条 管网焊接及检验的其它标准、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均不得低于本章规定。第5.1.3条 设计文件应标明母材、焊接材料、焊缝型式及

24、代号、焊缝级别、焊接方法和技术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应注明检验数量及合格标准。第5.1.4条 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母材(管材或板材)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书及质量复验报告;复验报告见附录三。二、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规定选用。设计无规定时,应选用焊缝金属性能、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应且工艺性能良好的焊接材料;三、母材、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附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四、氧乙炔焊接用的电石,应符合现行电石HG2737标准的规定。第5.1.5条 施焊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负责焊接工程的焊接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检查员必须经过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焊接

25、检验证件。二、有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的焊接设备且性能稳定可靠;三、有精度等级符合要求,灵敏度可靠的焊接检验设备;四、保证焊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第5.1.6条 焊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6)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的焊工,方准在合格证准予的范围内施焊。第5.1.7条 已取得合格证并按鉴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的焊工,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进行考试。一、焊接作业中断六个月以上者;二、换用不熟悉的焊接设备和使用新的焊接材料时;三、焊接工艺改变超过原考试范围时;四、调到不熟悉的工作条件下施焊者;五、焊接方法与原考核条件不同时。第5.1

26、.8条 施焊单位首次使用新的钢材品种、改变焊接材料类型、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时,必须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试验。工艺试验可参照 现场设备、工业管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J236)第五章规定的标准执行。第5.1.9条 施焊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试验结果编写焊接工艺,焊接作业根据该工艺进行,其主要内容为:一、母材性能和焊接材料;二、焊接方法;三、坡口型式及制作方法;四、焊缝结构型式及外型尺寸;五、焊缝接头的组对要求及允许偏差;六、焊接电流的选择;七、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第5.1.10条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受压管件,焊缝根部应进行封底焊接。第二节 焊前准备第5.2.1条 管通、容器上焊缝的位

27、置应合理选择,使焊缝处于便于焊接、检验、维修的位置,并避开应力集中区域。各种焊缝之间的关系,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缝管道对口及容器、钢板卷管相邻筒节组对时,纵缝之间应相互错开100mm 以上;二、容器、钢板卷管同一筒节上两相邻纵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三、地沟和架空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大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50mm;四、直埋供热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不小于2m;五、在有缝管上焊接分支管时,分支管外壁与其它焊缝中心的距离,应大于分支管外径,且不小于70mm 。第5.2.2条 管子、容器和承重结构的焊接坡口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加工,设计无规定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 手

28、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木型式和尺寸(GB 985)的规定加工,常见坡口尺寸见附录六。第5.2.3条 在管道或容器上开孔焊接分支管道,放风管、放水管和仪表管道,开孔直径、焊接坡口的形式及尺寸、补强钢件及焊接结构等应由设计规定。第5.2.4条 外径和壁厚相同的管子或管件对口,应作到外壁平齐。对口错边量应小于下表规定:壁厚( mm )2 . 5 56 1012 1416错口允许偏差值( mm )0.51.01.52.0表5.2.4 钢管对口时错口允许偏差第5.2.5条 用钢板制造,可双面焊接的容器对口,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纵焊缝:不超过壁厚的10 % ,且不大于3mm 。二、环焊缝:1壁厚小于或

29、等于6mm 时,不超过壁厚的25 % ; 2壁厚大于6mm 且小于或等于10mm 时,不超过壁厚的20 % ; 3壁厚大于10mm 时,不超过壁厚的10加 1 mm,且不大于4mm;4单面焊接的小口径容器,宜用钢管制造并符合钢管对接的规定。第5.2.6条 壁厚不等的管口对接,应按下列规定:一、外径相等或内径相等,薄件厚度小于或等于10mm 且厚度差大于3mm 。以及薄件厚度大于10mm ,且厚度差大于薄件厚度的30或超过5mm时,应按下图将厚件削薄;二、内径外径均不等,单侧厚度差超过本条“一”所列数值时,应按图5-2-6 将管壁厚度大的一端削薄,削薄后的接口处厚度应均匀。第5.2.7条 不得在

30、焊缝两侧加热延伸管道长度。不得用螺栓强力拉紧和夹焊金属填充物等方法对接管口。第5.2.8条 管子及管件对口前,应检查坡口的外形尺寸和坡口质量。坡口表面应整齐、光洁,不得有裂纹、锈皮、溶渣和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不合格的管口应进行修整。第5.2.9条 电焊焊接壁厚等于或大于4mm,氧乙炔焊接壁厚等于或大于3.5mm ,焊件应切坡口,坡口的切割和修整应采用机械方法进行,用等离子弧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应清除熔渣。第5.2.10条 潮湿或粘有冰、雪的焊件应进行烘干。第三节 焊接第5.3.1条 氧乙炔焊接可用于外径不大于60mm,厚度不大于3.5mm 的热网管道焊接。第5.3.2条 氧乙炔焊接,应先按

31、焊件周长等距离适当点焊,点焊部位必须焊透,厚度应不大于壁厚的2/3。每道焊缝应一次焊完,根部必须焊透,中断焊接时,火焰应缓慢离去。重新焊接前,应检查已焊部位是否有缺陷,发现缺陷应铲除重焊。第5.3.3条 焊件组对时的定位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用的焊条性能应与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相同;二、焊工应为该焊口的施焊焊工;三、质量应符合焊缝质量标准;四、根部必须焊透;五、在焊件纵向焊缝的端部(包括螺旋管焊缝)不得进行定位焊;六、焊缝长度及点数可参照表5.3.3 规定:管径( mm )点焊长度( mm )点数80 150200 300350 500600 70080015 30 40 5050 6060 7

32、080 1003456一般间距400mm 左右表5.3.3 手工定位焊焊缝尺寸第5.3.4条 手工电弧焊焊接钢管及管件时,厚度在6mm 以下带有坡口的接头,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两层。管道接口焊接应考虑焊接顺序和方法,防止受热集中而产生附加应力。第5.3.5条 多层焊接时,第一层焊缝根部必须均匀地焊透,不得烧穿。各层接头应错开,每层焊缝的厚度为焊条直径的0.81.2倍,不允许在焊件的非焊接表面引弧。第5.3.6条 每层焊完之后,应清除溶渣、飞溅物等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缺陷,必须铲除重焊。第5.3.7条 施焊的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应在100mm 范围内预热,温度低于-10 -20 时,预热温度可根据焊

33、接工艺制定。第5.3.8条 在零度以下的气温中焊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清除管道上的冰、霜、雪;二、在工作场地作好防风、防雪措施;三、焊接时,应保证焊缝自由收缩和防止焊口的加速冷却;四、不得在焊完的管道上敲打。第5.3.9条 在焊缝附近明显处,应有焊工钢印代号标志。第5.3.10条 不合格的焊接部位,应根据可靠的补焊措施进行返修,同一部位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第四节 焊缝质量检验第5.4.1条 在施焊过程中,焊缝质量检验应按下列次序分别进行:一、表面质量检验;二、无损检验;三、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第5.4.2条 焊缝表面质量检查前,应将妨碍检查的渣皮、飞溅物等清理干净。焊缝尺寸应符合设计图

34、纸与焊接工艺的要求,焊缝表面应完整,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并与母材圆滑过渡,焊缝宽度应超出坡口边缘23mm 。其它检查项目及合格标准见表5.4.2 的规定。编号项目质量标准1表面裂纹、表面气孔不允许2咬边深度:e10.5,长度小于等于该焊缝总长的10%3表面加强高e1+0.2 b1,最大为54深度:e10.5,长度小于等于该焊缝总长的10%5e20.25S,但最大为5表5.4.2 对接接头焊缝表面质量标准第5.4.3条 管道的无损探伤应按表5.4.3 的规定进行检验。焊缝内部的质量标准按现行 钢焊缝射线照片及底片等级分类法(GB 3323)的规定评定,合格标准为III级。按现行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

35、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1152)的规定评定,合格标准为II级。对接焊缝X 射线检验报告见附录五,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见附录六序号载热介质名称管道设计参数焊架空敷设温度T()压力P( 98.1 kPa )主干支干及分支固定焊口转动焊口固定焊口转动焊口1过热蒸汽200T35016P25105532高温热水150T20016P2563323过热或饱合蒸汽200T35010P16312抽检4高温热水120T15010P16抽检5过热或饱合蒸汽T2000.7P10抽检6热水T120P16抽检7回水T70P10抽检8凝结水T100P6抽检说明:1主干管道是指自然热源出口处至管道末端最后两个支干线

36、汇合点之前2支干管道是指自支干线阀门后至两个末端分支管道汇合点之前的管道,3表中所列的管道设计参数均指单根管道首端的参数。4表中无损检验数量栏中,“抽检”是指检验数不超过1% ,检验焊口的5直埋管道中管道内应力的管段只是管道的一部分,具体位置下的基本许用应力。第5.4.4条 焊缝无损检验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设计和本规范规定检验的焊缝必须进行检验。当无规定时,由焊接检查人员和焊接检验人员共同确定;二、每位焊工至少应检验一个转动焊口和一个固定焊口;三、施焊转动焊口时,对经无损检验不合格的焊工取消施焊的管道,包括支干线总控制阀门前的分支管道。包括分支管道阀门前的管道。位置、数量、方法由检查人员确定

37、。及焊接检验量应按设计标准的位置及焊接检验量进行检验。管材在设计温度资格;四、固定焊口经无损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施焊的焊口按规定的无损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不合格时,对该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均应进行无损检验,并取消其施焊资格;五、返修后的焊缝应进行表面质量及百分之百的无损探伤检验,检验数量不包括在规定检验数中。第5.4.5条 在保护套管或不通行地沟内敷设的管道,应按直埋管道的无损检验数量进行检验。第5.4.6条 管道穿越铁路干线(不包括专用线),在铁路路基两侧第一个焊口范围内的全部焊口应百分之百的进行无损检验,此数量不计在规定的检验百分数中。第5.4.7条 穿越城市主要干线的管道,道路两侧各5

38、m 范围内的焊口应百分之百进行无损检验。检验量不计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第5.4.8条 穿越江、河的水下管道,焊接要求和检验范围数量按设计规定。第5.4.9条 现场制作或工厂制造的各种受压管件,无损检验数量由设计规定,但不得低于管道无损检验标准。第5.4.10条 焊缝的无损检验量,应按规定的检验百分数布置于每个焊缝上,不得用代替检验量来替代应检焊缝的检验量。第5.4.11条 选用超声波探伤,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超声探伤部位应用射线探伤复验。复验数量为20。壁厚小于5mm时,应按现行船体焊缝超声波探伤标准(CB827)执行。第5.4.12条 使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焊缝无损探伤,

39、按各自标准均合格,方可认为焊缝无损检验合格。第5.4.13条 使用磁粉探伤和着色探伤的部位应由设计或检验人员指定,磁粉探伤按磁粉探伤标准(EJ-187)执行,着色探伤按着色探伤标准(EJ-186)执行。焊缝表面探伤报告见附录七。第5.4.14条 个别管道焊缝不具备水压试验条件时,必须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第5.4.15条 焊缝无损探伤记录与底片应由施工单位整理,由建设单位统一保管,保管期不得少于七年。第5.4.16条 管道的对接焊缝,应做机械性能检验,切取试样的标准、方法按现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规定执行。第5.4.17条 直埋管道、不通行地沟内管道、穿越部

40、位管道的焊缝,应绘制管道焊缝位置图。第5.4.18条 供热管网的全部焊缝,在管网强度试验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认为合格。第六章 管道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6.1.1条 管材、管道附件、阀门、标准件等,应按设计要求加工或购置。 第6.1.2条 钢管的材质和壁厚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管制造技术标准,必须具有制造厂的产品证书,证书中所缺项目应作补充检验。 第6.1.3条 制作卷管、受内压管件和容器用的钢板,在使用前应作检查,不得有超过壁厚允许负偏差的锈蚀、凹陷以及裂纹和重皮等缺陷,发现的局部缺陷应进行修补。第6.1.4条 对不同生产厂提供的各种规格的管材均应进行不少于一组试件的材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检

41、验。第6.1.5条 对已预制了防腐层和保温层的管道及附件,在吊装和运输前必须制订严格的防止损坏的技术措施,并认真实施。第6.1.6条 管件制作和可预组装的部分宜在管道安装前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第6.1.7条 管子、管件、阀门等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型号并按木规范相应规定进行检验。第6.1.8条 除焊接法兰和阀门处采用法兰连接外,管道的其它接口均采用焊接。Dg20mm 的丝扣连接管件应采用钢制品,不得使用铸铁异型管件。第6.1.9条 施工间断时,管口应用堵板封闭,雨季用的堵板尚应具有防止泥浆进入管腔的功能。第二节 管道加工和预制管件制作第6.2.1条 管子切割一、Dg50mm的管子可采用人工或机

42、械方法切割;二、Dg50mm的管子可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在现场可用氧乙炔焰切割。三、管子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端面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和熔渣必须清理干净;2端面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子外径的1 %,但不得超过3mm。第6.2.2条 在管道上直接开孔焊接分支管道时,切口的线位应当用校核过的样板画定。第6.2.3条 弯管制作弯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最小弯曲半径可按表6.2.3 规定。表6.2.3 弯管最小弯曲半径管材弯管制作方法最小弯曲半径低碳钢管热弯3.5Dw冷弯4.0Dw压制弯1.5Dw热推弯1.5Dw焊制弯Do2501.5DwDo3000.75Dw注:Do为公称直径,Dw

43、为外径。第6.2.4条 钢管的冷弯和热弯一、热煨弯管内部灌砂应敲打震实,管端堵塞结实;二、钢管热煨弯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温度应控制在7501050 范围内,并保证管子弯曲部分受热均匀;三、用有缝管材煨制弯管时,其纵向焊缝应放在与管中心弯曲平面之间夹角大于45o的区域内;四、弯曲起点距管端的距离应不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五、弯管制成后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裂纹、分层、过烧等缺陷;2管腔内的沙子、沾结得杂物应清除干净;3壁厚减薄率不应超过15%,且不小于设计计算壁厚;注:壁厚减薄率=(弯管前壁厚弯管厚壁厚)/弯管前壁厚100%4椭圆率部超过8%;注:椭圆率=(最大外径最小外径)/(最

44、大外径最小外径)2100%;5因弯管角度误差所造成的弯曲起点以外直管段的偏差值应不大于直管段长度的1%,且不大于10mm。6弯管内侧波浪高度H应符合表6.2.4的规定,波距t应大于获等于4H。表6.2.4 波浪高度H的允许值管子外径(mm)108133159219273325377426H的允许值(mm)45667788第6.2.5条 焊接弯管制作一、焊接弯管应根据设计图纸制作;二、设计无规定大,焊接弯管的组成形式可按图6.2.5制作。公称直径大于400mm的焊接弯管可增加节数,但其节内侧的最小长度不得小于150mm; 三、应力较大的焊接弯管,在弯管中心不应放置焊缝; 四、弯管两端节应从弯曲起点向外加长,增加的长度应大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50mm。第6.2.7条 三通制作一、焊制三通,其支管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支管高的1 % ;二、设计规定需补强的焊制三通在制作时,应按图纸要求焊好补强钢件。第6.2.8条 方型补偿器制作一、“”型补偿器的椭圆率、波浪度和角度偏差等应符合弯管的相应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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