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葛溪乡防洪工程二次监理标招标文件- 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进场公时路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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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 文 件(合同编号:GXXFH-JL/YYX)招 标 人:弋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一月目 录1、招标公告31招标条件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资格要求44资格审查方法45文件的获取46文件的递交57发布公告的媒介58联系方式52、投标须知6投标须知前附表7投标须知82.1总则82.1.1概述82.1.2工程概况82.1.3投标人资格92.1.4投标规则102.1.5投标费用102.1.6保密102.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102.2.1招标文件的组成102.2.2招标文件的澄清102

2、.2.3招标文件的修改11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112.4投标文件的编制112.4.1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112.4.2投标文件的组成112.4.3投标报价112.4.4投标文件有效期122.4.5投标担保12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22.5投标文件的递交13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2.5.2投标截止时间132.5.3迟到的投标文件13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32.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42.7开标与评标142.7.1开标142.7.2评标152.7.3算术性修正152.7.4投标文件的澄清152.8中标152.8.1中标人的确定152.8.2中标通知152.9

3、重新招标162.10履约保函162.12其它163、合同文件1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18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0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第三部分附件264、投标文件格式284.1、投标人承诺书格式304.2授权委托书314.5投标担保324.6资格审查文件334.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34.6.2业绩证明材料344.6.3财务状况364.6.4单位信誉及诉讼情况说明364.6.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364.6.6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74.6.7监理大纲39附件40附件一技术文件41附件二评标细则44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51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53161、招标公告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

4、施工监理二次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已由江西省水利厅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弋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弋阳县葛溪乡。2.2投资规模:投资约1346万元。2.3计划工期:约11个月。2.4标段划分: 施工监理1个标段。2.5招标范围:建设内容为:河道疏浚5.1km;新建堤防1.29km、加固堤防(护岸)3.32km;维修加固上葛坝;改建自排闸三座、新建自排涵三座等(详见招标文件)。2.6 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合法注

5、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法定经营范围,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2)拟派本工程的总监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总监岗位证书。(3)外省监理单位必须在江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监理能力。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公告发布日起自行通过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网站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报名,并按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要求编制资格审查申

6、请文件、投标文件,按规定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交纳招标文件费和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4.2 资格审查文件费售价400元/标;招标文件费每套售价 3000 元/标,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弋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 地 址:弋阳县水利局 联 系 人: 黄保旗 电 话:0793-58873

7、29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邹剑鸿 电话/传真:0791-8312279、0791-8328883 2011 年 1月 7 日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施工监理22.1.1.2合同名称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施工监理32.1.1.3合同编号GXXFH-JL/YYX42.1.1.4招标人弋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52.1.1.5招标代理人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62.1.1.7工程建设地点葛溪乡境内72.1.1.8招标工程投资建安工程投资约1346万元82.1

8、.1.9资金来源政府投资92.1.1.10招标范围建筑工程及施工临时工程的施工监理102.1.1.11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期、保修期及工程竣工验收11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2.1.3投标人资格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132.3.1现场考察不安排 142.3.2标前会议不召开152.4.4.1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开标日起算60 天162.4.5.1投标担保金额 1万 元整2.4.5.2投标担保方式转账172.4.6.1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陆 份182.5.2.1投标截止时间时间: 2011 年 1 月 27 日 上午9:30 时地点: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

9、易中心(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18号)192.7.1.1开标时间: 2011 年 1 月 27 日上午9:30时地点: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18号)202.10.1履约担保金额 3万 元整212.11.1合同签订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 5 天内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施工监理2.1.1. 2合同名称: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施工监理2.1.1. 3合同编号: GXXFH-JL/YYX 2.1.1.4 招 标 人:弋阳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2.1.1.5 招标代理人: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

10、限公司 2.1.1.6 设计人: 上饶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葛溪乡境内 2.1.1.8 工程投资: 建安投资约1346万元 2.1.1.9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2.1.1.10 招标范围:建筑工程及施工临时工程施工监理2.1.1.11 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2.1.1.12招标方式: 公开 2.1.2 工程概况见技术文件2.1.3 投标人资格2.1.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营业执照。2.1.3.2投标人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1.3.3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

11、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2.1.3.4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详见资格审查文件。2.1.3.5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4 投标规则2.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

12、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12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将在投标截止

13、时间10天前在网上公布(网址:),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0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2补充通知在网上公布(网址:)。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召开标前会议。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

14、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人承诺书;2)投标担保;3)授权委托书;4)资格文件;5)监理大纲;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6)评标办法中各项对应的内容。2.4.3 投标报价2.4.3.1本工程招标人提出的监理服务费用基准价为人民币(大写): 39.75 元整(按建安投资1346万元进行计算)。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2.4.3.3招标人除无偿为现场监理人员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外

15、,不提供其它设备和服务。2.4.3.4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2.4.3.5监理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的保险费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单独列项。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60天(自开标日算起)。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 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

16、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资格审查文件费及招标文件费2.4.5.1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文件费及招标文件费,其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应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资格审查文件费为人民币肆佰元,招标文件费为人民币叁仟元。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文件费及招标文件费的投标文件无效。2.4.5.2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文件费及招标文件费采用银行转账,必须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到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户名: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帐号: 1502016019000000790 ,开户

17、行:江西省南昌市工行青山湖支行南昌昌东支行)。要求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下午4时整,在此时间之前,未汇到上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投标人的全称和所投标段的名称,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投标人自己负责。发包人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2.4.5.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4.5.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

18、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退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

19、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 2011 年 1月27 日上午9:30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1 年 1 月 27 日上午9:30

20、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18号)。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2.5

2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并未签到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2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上午9:30 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18号)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

23、身份证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承诺、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

24、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本次评标的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算术性修正2.7.3.1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

25、说明。2.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

26、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保函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叁万。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上级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

27、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12其它2.12.1 中标人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用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单位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否则不签订合同。 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单独列项。2.12.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3、合同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28、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保修期及工程竣工验收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

29、大写) 元整,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3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24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

3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

32、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

33、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

34、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

35、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

36、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

37、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

38、、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39、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

40、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41、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

42、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 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初设文件及批文、施工图纸和文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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