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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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格式 范本 第 2 页 共 9 页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 行规定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 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 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为维护学院声誉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 性,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 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就业协议书均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 定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

2、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 第二章 协议书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有唯一编号。 第 3 页 共 9 页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范围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全日制普 通招生本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部门是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 服务中心;就业协议书须加盖“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就业指导 服务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 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 第七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协议书原则 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者,补办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1、如学生本人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

3、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协 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领取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 , (附件 1) ,经毕业班辅导员核 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 告挂失,公示期三个月;公示期满学生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 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 4 页 共 9 页 2、如用人单位丢失的,学生本人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提供用 人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协议书丢失的书 面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 ,领取 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审批表 , 经毕业

4、班辅导员核实情况,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后,上报学院就 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新的 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3、对于协议书丢失补办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 “遗失补发”字样;因个人原因造成协议书丢失而违约或被用 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 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 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九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 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

5、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 第 5 页 共 9 页 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 分。违背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 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 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 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 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 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6、签订协议后,在一周内将协议书 (一份)上交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 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三条 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有效,超 过择业期作废,择业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使用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 第 6 页 共 9 页 无效。 第四章 违约协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即生效。 三方在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监督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 到手续;用人单位按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履行协议所

7、签订的其 他内容;毕业生应按协议规定就业,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各协议方义务 第十七条 各学生管理部门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对毕业生 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进行核查、教育和引导, 降低就业违约率。违约率作为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指 标。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 契约关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 办理解约手续。 第 7 页 共 9 页 第十九条 要求解约的毕业生,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乡 医学院三全学院毕业生解约审批表 (附件 2) ,由原接收单位 签署解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

8、 盖单位公章后,经所在学生管理分部初审,向学院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提交审批,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 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将相关纪录存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将不予审批: 1、学生要求与来我院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解约; 2、学生要求与作为我院教学实践基地的用人单位解约; 3、无新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学生要求解约; 4、学生第二次申请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条 未通过学院审批,学生擅自与原签约单位解约,不履 行协议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院将其报到证等相 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上加注“解 第 8 页 共 9 页 约补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就业指导服务 中心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 1、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院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 不良影响的; 2、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 并以此为理由要求解约的; 3、假称协议书丢失、损毁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 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 责解释。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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