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义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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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导语】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

2、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

3、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

4、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

5、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

6、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

7、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1.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

8、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

9、,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3)不保财产。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

10、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2)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是“三停”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

11、损失。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3)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3.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财产基本险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只有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2.财产保险综合险。综合险

12、与基本险的区别在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方面内容的不同。财产综合险将暴风、暴雨、洪水、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保险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条款则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3.机器损坏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是对机器设备所有人、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4.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也称营业中断保险,是对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险中不保的后果损失提供保险补偿。但该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后,才可

13、投保此险种。5.其他附加险。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保险人还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加费特约承保各种附加险,如“盗抢险”、“露堆财产保险”、“矿下财产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等。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之间达成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标的。(1)可保财产。在家财险的经营实务中,凡是坐落在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自有或代保管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财产,均可以投保家财险。具体可包括以下项目: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14、各种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租用的财产。(2)不保财产。对于下列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营业器具、工具和原材料等,须经保险公司同意方可纳入家财险承保范围。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财产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如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投保其他专项财产保险的财产。其他保险公司认为不适合承保的家庭财产。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对于被保险人因防止灾害

15、蔓延或因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予以负责。以往保险公司通常将盗窃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予以承保,但随着盗窃责任导致的赔款不断增长,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将其列为特约责任,即将该项责任从以往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中剔除。凡需要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加保盗窃责任的保险客户,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才能获得这类风险保障。(2)除外责任。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也是在保险合同当中列明的,通常有以下项目: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

16、等造成的本身损失。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 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1.普通家财险。普通家财险是保险公司专门为城乡居民开办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普通家财险的保险金额并不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财产的实际价值,而是在发生家财险赔案时充当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2.家财两全险。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两全性质的家财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家财两全险主要特点有:(1)被

17、保险人交纳保险金,当保险期满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赔款,该保险金均如数退还给被保险人,从而体现了财产保险业务所没有的满期还本性质。(2)保险公司以保险金所生利息充当保险费收入,并按保险单期满后的应得利息的贴现值记账。因此,尽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来源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金,但又直接产生于存入储金的机构或融资机构。(3)保险期限多样化,既有一年期业务,也可以根据保险双方的约定开展3年期甚至5年期业务,这是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所没有的。(4)在保险期间,若发生保险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从而完全体现了其保险性质。3.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

18、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团体家财险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在团体家财险中,单位是投保人,而职工是被保险人,这种现象与其他各种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人的特征是相背离的,但也应当看到,这种承保方式的目的在于方便被保险人集体投保并让其享受优惠费率,同时也是为了降低家财险的经营成本,它并不改变保险合同关系仅仅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同一家庭有两个或

19、两个以上职工参加团体家财险的,其保险金额可以合并计算。(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单位统一投保能够省去保险公司的大量展业承保工作,既方便并满足了投保单位的需要,又节约了保险公司经营家财险业务的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对团体家财险往往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费率优惠。4.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附加在家财险或家财两全险或团体家财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它虽然不能作为独立业务承保,但因盗窃险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它亦成为多数家庭投保时必然选择的保险。5.其他家财险。除上述险种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开设一些专项保险业务。一般有家用煤气、液化气设备专项保险,家庭建房保险等。三、运

20、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也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以载人或载货或某种特殊作业的运输工具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此类保险合同可分为:机动车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拖拉机保险合同等。(一)机动车保险合同1.概念。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机动车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了扩大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还开办了九个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有

21、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等。2.车辆损失险。(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需注意的是,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车辆受损,在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给予赔偿。但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车辆遭受下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

22、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3.第三者责任险。(1)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第三者责任险,又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事故。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

23、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是第三者。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叫第三者。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了保险单上指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同时,上述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A.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也就是说,非受害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不在本险的赔偿范围内。B.私有

24、、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C.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扩展,它保的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些除外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

25、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二)船舶保险1.船舶保险的定义。船舶保险是指以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停泊或行驶中的船舶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依约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船舶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两大类。这里所说的船舶保险仅指国内的船舶保险。2.船舶保险的特点。 (1)运输货物保险一般只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而船舶保险可以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至船舶营运以至停泊和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2)船舶保险比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广泛得多。它既保船体、机器、设备、燃

26、料、供给品,还保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费用和责任。(3)货主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是无法控制的,而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无论在航行途中或停泊期间,始终是在其雇用的经理人员和船长、船员的控制和操纵下,这些雇用人员又是受船东直接支配和掌握的。因而,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作风、管理水平和信誉对保险船舶的安全会有直接影响。(4)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比货物保险相对集中,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3.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碰撞责任,是指船舶在水上与其他船舶或物体猛烈接触而发生的意外事故。(3)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的一项约定,它的赔偿不受“碰撞

27、责任”和物质损失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4)共同海损和救助。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的牺牲或额外支付的特殊费用。救助,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承保风险的袭击,单凭本身力量无法解脱其所处的困境,只好请第三者或第三者自愿前来提供帮助解脱危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4.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2)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4)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

28、失。(5)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6)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如营运损失、利润损失、因延期到达目的地导致货物的市场价格跌落损失、各种罚款等。(7)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或子船的单独损失。(8)清理航道、清除污泥的费用。(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飞机保险1.飞机机身保险。这是飞机保险的基本险之一。它承保各种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机以及从事各种专业用途的飞机。飞机机身包括机壳、推进器、机器及设备。(1)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一般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飞机在飞行、滑行中

29、以及在地面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损失;飞机起飞后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得到行踪消息所构成的失踪损失;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清理残骸的合理费用;飞机发生上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飞机机身保险金额的10%。飞机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战争、军事行动和劫持风险;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或构造及结构缺陷;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2)保险金额。我国承保国际航线的飞机按照国际惯例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国内航线的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净值确定,也可以由被

30、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新购买的飞机可以按原值确定。2.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此险承保投保人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人员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1)保险责任。凡因飞机或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且诉讼费用不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2)除外责任。飞机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

31、3)赔偿限额。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一般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来确定。3.旅客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事故使旅客受到人身伤害,或随身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保险责任一般从乘客验票后开始到离开机场之前提取了他的行李时止。(2)赔偿限额。航空承运人在国内航线所负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所在国家的航空法律来规定。在国际航线所负的责任限额,一般均按国家所加

32、入的国际公约或相应的国内法规来办理。四、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货物运输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各种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1.承保风险的广泛性。货物运输保险除了承保一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风险造成货物的损失外,还包括由于不同运输工具在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发生意外所支付的施救整理费用以及按照国际惯例对海上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除此之外,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也比较多,几乎包括所有其他外来的和特殊的一切风险原因引起的损失。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为了实现货物

33、的移位,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货物,通常不受固定地点的限制,而不断处于流动之中,由于保险客体的流动性,其损失发生往往远在承保人所在地千里以外。因此,出险查勘工作一般由当地的保险代理人进行。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由于经营贸易的需要,按照惯例,货物运输保险单可经保险人空白背书同意保险权益随物权单据转移、即随货运提单的转让而随之转移。有时保险单几经辗转,难以确定承保对象,直至最后持有保险单的收货人出现为止。4.承保价值的定值性。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办法,这是由货物的流动性所决定的。因为货物越接近目的地,它的价值越高。为避免货物在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差异,其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双方按事先约定的保

34、险价值来确定。当发生损失时,不再考虑出险时货物价格如何,而根据约定价值按货物受损程度计算赔款。5.承保期限的两重性。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不受时间限制而以一次航程为准。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同时应按“仓至仓”条款规定办理,并受该条款约束。6.业务范围的国际性。某些货物运输保险涉及国际贸易经营活动,其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三)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1.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中保险责任基本内容一致,因此可归入同类介绍。(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水、陆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如下项目: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海啸、地面突

35、然陷落、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造成运输中的货物损失。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失散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外,保险人通常还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变曲、凹瘪、折断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

36、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或整体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3)除外责任。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对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平安险。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A.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倾覆、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

37、部或部分损失;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F.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除包括上是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

38、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附加险责任范围。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附加险条款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附加险相应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属于货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的11种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等。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承保由于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特别附加险不属于货运一切险所承保的11种外来风险责任,但它同一般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投保。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

39、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的区别,在于这种风险的构成涉及军事、政治和社会的原因。它包括战争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附加费用险、罢工险。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1)航空运输险。本险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

40、超过与该批货物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2)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4.邮包险。邮包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1)邮包险。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为: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倾覆、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与该批货物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2

41、)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五、责任保险合同(一)责任保险概述1.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从实质上说,是被保险人以转移自己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为目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虽然不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但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以其财产支出,若不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不支出。所以,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为保险被保险人对其全部财产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的一种。一般认为,责任

42、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契约责任。但是随着近年来保证保险等为契约责任风险承保的保险的出现,说明保险人可以为某些合同责任提供保险,因而,承保契约责任的保险,应同样视为责任保险之一种。2.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责任保险合同在共性角度上,一般都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部分: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只有在受害的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时,才负保险赔偿责任。因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2)除外责任。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

43、任不尽相同,但归纳各类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都包括下列事项: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赔偿限额。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的货币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价值。因此,责任保险合同一般没有保险金额的规定,而代之以赔偿限额的条款。该赔偿限额是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约定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只在该赔偿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应向第三人赔付的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44、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免赔额。为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很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了免赔额条款。这一免赔额可以用一个金额数字或赔偿限额的一定百分比来表示在此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二)几种主要的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承保的保险。公众责任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1)保险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本责任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另

45、外,保单还负责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时需要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所谓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2)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对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6、或重大过失;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保险责任。产品责任险承担两项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予以赔付。(2)除外责任。产品责任险的

47、一般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承担责任、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等,一般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3.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有关的诉

48、讼费用。(2)除外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单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责任不负责赔偿: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人员自相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3)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经保险双方约定后,可以扩展承保以下两项保险责任:附加医药费保险。这项附加险承保被雇人员在保单有效期间,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罹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并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就诊和治疗,凭单证赔付。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因其雇用人员在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责任。4.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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