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对及服务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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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2.2.1 项目情况介绍备注:以下情况介绍为本项目的规划草案,具体实施以监理单位和业主最后核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网工程是广东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的重点工程项目,项目呈一个巨大的“中”字形,分别由四边长78公里的环形线路和中间长21公里的一环南延伸线构成,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同时兼顾城市道路的功能。主要项目有跨江特大桥、立交桥、深基坑地下通道、软基处理,建设工期两年。一、建设标准顺德快速干线由主路和辅道组成,主路按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六车道,全线无障碍通行,计算行车速度为80km/h;辅道在主路两侧布置,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单向二车道,计算行

2、车速度为40km/h。一般路段路基控制宽度为60米。二、路线走向顺德区主要道路网中,经比选,东部纵向的有碧桂路、西部纵向的有拟建的乐龙路及同兴路、北部的“横六”干线、南部高富路与“横九”干线(红旗大道),适合作为快速干线的大框架备选道路。快速干线规划草案的路线走向为碧桂路与桂洲大道交叉口为起点,经碧桂路(桂洲大道三乐路)、三乐路(碧桂路“一环”南段)、“一环”南段(三乐路入口乐龙路)、乐龙路、同兴路、顺番路(同兴路杏龙路)、高富路、高赞大桥及其引道、红旗大道(高赞大桥碧桂路),共9条主要道路,全长约78km。规划的顺德区快速干线全线共需处理路口39个,具体是新建大型枢纽型立交8座,跨线桥13座

3、,特大桥1座,支线下穿隧道6个,人行通道3个,桥下通道3个,封闭路口6个。规划的快速干线通过105国道、佛山一环、325国道、龙高路、“横九”干线、顺番路、百安路均荷路、“纵五”干线(一环南延线)、市良路、广珠西线高速公路,以及今后几年将建成的与周边地区衔接的新道路等道路,与周边城市有机相连。同时,涵盖的各镇街有:大良、伦教、北滘、乐从、龙江、杏坛、容桂、勒流,通过与“纵五”干线的连接,可与陈村、均安直接相连,完成对全区十个镇街路网的有效连接。三、实施工期规划快速干线的建设分二期建设,首期对组成快速干线的道路进行主路建设,完成主路的全线贯通,二期分步、分区域按照实际情况实施。工程建设预期2年基

4、本成型,3年全面完成。顺德区快速干线沿线道路交通规划方案(草案)序号道路名称道路里程道路现状规划方案1碧桂路(容桂段)约4.1km已建(双向6车道)沥青罩面,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2碧桂路(德胜桥-西海大桥)约14.3km已建(双向8车道,两侧辅道) 3群力路约1km未建一期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4三乐路(西海-105国道)约5.4km已改造(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5三乐路(105国道-一环)约3.9km已改造(双向6车道) 二期在三乐涌单侧修建8m辅道6一环南线约6.3km已建(双向8车道,两侧辅道)7乐龙路约9.2km未建双向六车道,两侧设8m辅道,含乐龙大桥(桥长约1km

5、)8同兴路约4.5 km已建(双向4车道) 一期改造为双向6车道 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9顺番路(世纪农业园甘竹滩大桥北引道)约4.2 km已建(双向6车道)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10高富路约11.8 km未建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11高赞大桥及其引道约3.9 km已建(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12容桂红旗路约4.7 km已建(双向6车道)有条件地方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13高赞大桥东引道(105国道碧桂路) 约4.9km在建双向6车道,二期两侧修建8m辅道顺德区快速干线沿线交叉口交通规划方案(草案)序号项目名称相交道路名称道路现状规划方案所属道路节点1碧桂路(改造)长

6、约4.1公里容边高架桥碧桂路红旗路红旗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高架桥(主线6车道);桥下建设辅道桂洲大道跨线桥碧桂路桂洲大道桂洲大道(水泥路面,8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横九(在建)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主线建设辅道新发地道碧桂路容桂新发路新发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地道(支线下穿,4车道);主线建设辅道新有路跨线桥碧桂路容桂新有路新有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跨线桥(支线上跨,2车道);主线建设辅道华口下穿通道碧桂路容桂昌宝路昌宝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碧桂路(沥

7、青路面,6车道)已建跨线桥(主线下穿,6车道);主线建设辅道小黄圃跨线桥碧桂路容桂建业路容桂建业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主线建设辅道2碧桂路(已改) 长约14.3公里德民路桥底通道碧桂路德民路T字交叉中央封闭,改造苏岗桥,在桥底设掉头车道碧桂路德胜路立交碧桂路德胜路德胜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德胜路下穿,德胜大桥部分抬高,并增设4条上下匝道连接德胜路,6车道碧桂路高架碧桂路龙盘路龙盘路(规划4车道)在建;碧桂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碧桂路高架,连接碧桂路德胜路立交,6车道碧桂路南国路立交碧桂路南国

8、东路南国东路(沥青路面,8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8车道)已建(近期为碧桂路下穿, 6车道)远期规划全互通立交三洲立交桥碧桂路龙洲路龙洲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碧桂路(沥青路面,8车道)已建近期为跨线桥,远期规划互通立交3群力路(未建) 长约1公里群力路地道群力路三乐路未建支线下穿4三乐路(已改) 长约9.3公里西海路口三乐路西海烈士路西海路为双向2车道,三乐路双向6车道封闭,利用三乐路原通道林港路跨线桥三乐路林港路林港路(水泥路面,6车道)已建;三乐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主线建设辅道兴业路口三乐路兴业路兴业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三乐路(沥青路面

9、,6车道)已建封闭,利用三乐路原通道三乐立交桥三乐路G105已建成三乐路跨线桥互通立交槎涌跨线桥三乐路槎涌路口槎涌路(水泥路面,4车道)已建;三乐路(沥青路面,6车道)已建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主线建设辅道5乐龙路(新建) 长约9.2km大罗立交桥乐龙路一环南线一环南线已建,乐龙路未建互通立交龙江立交桥乐龙路龙洲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十”字型路口互通立交6同兴路(改造)长约4.5km同兴至东三道路工程同兴路龙良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T”字型路口主线上跨同兴路南坑改造工程同兴路南坑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十”字型路口支线下穿里海立交同兴路顺番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T”字型路

10、口主线上跨7顺番路(改造) 长约4.2km左滩村路口顺番路左滩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T”字型路口双向辅道大金山隧道至甘竹滩大桥北顺番路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十”字型路口小车通道甘竹滩桥底通道(北侧)顺番路村道桥底绕行通道安富跨线桥顺番路杏龙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平交,“十”字型路口跨线桥(主线上跨,6车道)+地面辅道8高富路(在建)长约11.8kmK0+640高富路安富市场路口即将开工建设支路上跨K3+062高富路南华路支线下穿百安路口高富路百安公路互通立交K4+975高富路西登鱼塘机耕路支线下穿K8+280高富路机耕路支线下穿K9+250高富路齐宁路主线上跨9高赞大桥及其引道高赞立交

11、桥高赞大桥纵五高赞大桥及其引道已建、6车道互通立交杏坛岸桥下调头车道沥青路面,2车道容桂岸桥下调头车道沥青路面,2车道10红旗路(西)长约4.7公里(已建段,沥青路面)节龙路口红旗路节龙路平交,“T”字型路口封闭,利用新龙涌桥掉头新龙涌桥底通道红旗路龙涌涌边路平交,“十”字型路口拓宽新龙涌桥,建设桥底通道大福基路红旗路大福基路平交,“十”字型路口封闭,设人行通道华基路地道红旗路华基路平交,“十”字型路口支线下穿,修建辅道红旗居委红旗路红旗居委路平交,“十”字型路口封闭翠竹路红旗路翠竹路平交,“十”字型路口封闭,设人行通道容桂大道地道红旗路桂中路平交,“十”字型路口支线下穿,建设辅道自然新村路口

12、红旗路自然新村路平交,“T”字型路口封闭,利用细滘中桥掉头,修辅道海尾立交桥红旗路105国道跨线桥在建互通立交11高赞大桥东引道长约4.9公里海景高架桥红旗路红旗路在建高架桥(主线上跨,6车道);桥下建设辅道2.2.2 保单内容2.2.2.1 保险明细表保险类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预约保单保单形式:随附的标准保单条款和附加扩展条款投保人: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被保险人: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为业主和/或任何指定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任何指定供货商和/或众供货商和/或任何设计单位和/或任何监理单位和/或项目融资贷款银行各自的权益投保工程: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

13、工程工程说明: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建设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以碧桂路与桂洲大道交叉口为起点,经碧桂路(桂洲大道三乐路)、三乐路(碧桂路“一环”南段)、“一环”南段(三乐路入口乐龙路)、乐龙路、同兴路、顺番路(同兴路杏龙路)、高富路、高赞大桥及其引道、红旗大道(高赞大桥碧桂路),共9条主要道路,全长约78Km。快速干线由主路和辅道组成,主路按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六车道,辅道在主路两侧布置,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单向二车道,但工程正确内容及范围将按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工程量清单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通道、排水、防护等其它配套工程的建设。工

14、程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保险期限:本预约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双方协定日期开始生效至工程全线竣工并移交业主作商业营运为止,总工期为48个月,另加二十四个月保证期。对于在本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内申请投保的具体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项目的保险责任期限将以实际建设工期为准,并另加二十四个月保证期。每项投保工程的保险责任期限终止日为该项工程全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时为止。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该项工程任何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项目应仍处于本保单保障范围以内。具体工程项目的保险期限将可按工程工期的实际需要自动延展,若实际工期超过上述的保险期限,延长时间短于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将不增收额外保险费,若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被保

15、险人将按超过三个月后的时间按日比例计交额外的保费。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项目在建设、安装和测试期间的一切永久和临时工程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机器设备和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由此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在被保险人工程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发生与本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投保利益/保

16、险金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围堰、便道、施工用桥及工棚等临时性工程、原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和水电气供给设施等公路配套设施、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由业主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但承包商带入工地内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除外。本工程项目总造价之重置价值:人民币5,500,000,000.00元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通知保险公司每一工程标段的工程量合同造价清单,保险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实际合同金额出具保

17、险凭证,以补充本保险单内容。每个项目最终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责任期限完结时,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最终合同造价为准,保险公司应按其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金额再予调整保费,多退少补。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因本项目工程建设引起,或与本项目工程直接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保险期限内不设累计,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元。上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约定独立适用于本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所有项目,各单项工程将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统

18、一通知保险公司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一起出具保险凭证进行投保。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赔偿基础:重置价值扩展条款:1. 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2. 公共当局条款3. 专业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25)4.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15)5. 特别费用条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25)6. 空运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30)7. 运输扩展条款(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8. 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限于广东省内,每一储存地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9. 工程图纸、文件

19、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10.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24个月)11. 保证期特别条款(24个月)1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3.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14. 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15.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16. 损失赔付基础条款17. 边坡防护条款18. 地质病害扩展条款19. 沉降备忘录20. 碰撞事故特约条款21. 桥梁施工条款22. 业主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2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24. 预防措施费用条款25. 地下炸弹条款26.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27.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8. 交叉责任条款29. 工地造访条款30

20、.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31. 火灾及爆炸责任条款32. 急救费用条款33.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34. 施工影响条款35. 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36. 周围业主财产责任扩展条款37. 工程正确金额、内容及范围按被保险人最后档案为准38. 保护现场条款39. 主要保险条款40. 免除代位求偿权条款41. 错误及遗漏条款42. 无法控制条款43. 不使保单无效条款44. 预付赔款条款(50)45. 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特别约定:1. 本保险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中的责任范围中的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相关定义修订为: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

21、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2. 本保险单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中的责任范围修订为: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任何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及第二部分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

22、下陷下沉、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3. 周转性材料发生损失时,赔偿限额以周转性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未实际摊销

23、比例为准。4. 保险名词解释:风暴:指风速在28.3/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洪水:天降暴雨或冰雪急骤消融等自然因素和水库垮坝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免赔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1. 地震、

24、海啸:每次事故为损失金额的10;2. 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人民币20,000元;3. 其他:每次事故人民币3,000元。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1. 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2,000元;2. 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申报方式: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实际工程进度,在每次工程标段的招投标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传真通知保险人每一工程标段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投保即完成,保险人将自动承保该项工程,并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实际合同金额和上述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单独出具一份建筑工程保险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以补充本预约保险单的内容。保费结算:本预约保

25、险单项下的保险费将根据实际申报的佛山市顺德区快速干线工程情况逐笔进行结算,计算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实际发生的工程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乘以费率。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乘以费率。其余部分根据约定的保险条款2.2.2.2 保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 本公司对每

26、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

27、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28、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

29、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

30、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31、、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32、(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 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

33、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五、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 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

34、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知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六、赔偿处理(一

35、)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36、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

37、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

38、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39、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八、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 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

40、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

41、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

42、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一)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1. 任何个人参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2.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3.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

43、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4.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1. 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 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2. 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 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

44、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椐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 本公司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

45、分的附加保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二)公共当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行政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及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1.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 本条款生效之前的损失;2) 本保险责任以外的损失;3)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 修复、拆除、重建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2. 被保险人的修复、重建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3. 若因保险单规定,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减少,则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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