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保险条款理赔流程车险管家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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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保险条款 理赔 “车险管家”,电子商务中心 2009年1月,重点掌握,条款,“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内容:1. “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4) 2. 附加险条款(22-6),结构:总则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 保险费调整 合同变更和终止 争议处理 附则,“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一条 “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 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 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批单,特别约定,书面形式,“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特别约定,T

2、000192 盗抢险特别约定 T0026 无正式号牌车辆投保盗抢险特别约定 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 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 的终止之日24时止 T0023 新增设备特别约定 投保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特别约定,“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T0028 车主特别约定 本保险车辆车主:* T0044 指定驾驶人特别约定 本车指定驾驶人为:* T00CI 交强险特别约定 如:本保险车辆车主:*,“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T01CI 投保人对缴纳车船税的其他争议 投保人对缴纳车船税有争议,相关事宜请提请 税务机关处理 T02CI 投保人对应否缴纳车船税存在争议 投保

3、人对应否缴纳车船税有争议,相关事宜 请提请税务机关处理 T03CI 减免税原因 场内车辆,未在车管部门登记,“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 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 承保管理规定,“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1.所有人:个人 2.核定载客:=9座,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种类:轿车 小型普通客车,“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 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4、,但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 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保险人按承 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5、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车辆损失 施救费用(保险金额),驾驶人,损失原因: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

6、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九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车

7、辆损失(整车丢失),时间,修复费用(之后,之中),“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故意 重大过失 违法搭载 车外,“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三、十四条 通用责任免除,“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五条 关于与交强险的赔偿关系,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失效,“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六条 关于免陪率,各险种的免赔率(A B D G),什么是免赔率,“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免赔率,“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盗抢险免赔率,“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区别(物、人),第十八条 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1.保险金额 =

8、新车购置价(含税,签订地) 2.保险金额 =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 折旧金额) 3.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不足一个月不计折旧;0.6%,0.9%,80%),实际工作中:车型 车价,承保管理规定:人民币150万以下(不含),“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十九条 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确定,条款规定:5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承保管理规定:人民币100万以下(不含),“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二十条 关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条款规定:协商确定,1.驾驶

9、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全部投保),实际工作中:1万 2万,承保管理规定:人民币10万以下(不含),“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 关于盗抢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条款规定: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承保管理规定:= 实际价值,“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 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短期投保的处理 1.只能投保一个保险年度的保险 2.退保(按月),“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人义务,1.告知的义务(条款责任) 2.受理报案 及时查勘的义务(48小时) 3.索赔核定的义务(告知-核定-10日内支付赔款

10、) 4.保密的义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告知 提供投保所需材料的义务 2.交清保费的义务(现金 支票 转账) 3.合理施救 减少损失 通知保险人的义务(48小时) 4.协助查勘的义务(提供证明资料,仲裁诉讼的通知) 5.协助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 关于索赔手续,第三十三条 赔偿原则 1.尽量修复 2.先定损 后修理,第三十四条 关于残余部分的处理,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70% 50% 30%),“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 不同

11、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3)对应着不同 的赔偿方式(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方法同),全损: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实际修理费用(=实际价值),2.保险金额 = 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全损: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比例赔付,以实际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以责任限额为限 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医疗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的赔偿,索赔材料,权益转让书,赔偿金额:以实际价值为限 “全损 ”保险金额内计算 “部分损失” 实际修复费用,车辆找回: 1

12、.赔款已支付:退车返还赔款or协助保险人进行过户 2.赔款未支付:退车,“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十九条 重复保险,比例赔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合同保险金额,不垫付,第四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 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 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 责任的承诺。,“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十一、四十三条 关于赔款支付与保险责任的关系,1.对于车损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支付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费 (1)车辆全损 (2)一次赔款金额+免陪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2.对于三者险和车上人员险,支付赔款后,保险

13、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3、对于划痕险,支付的赔款将冲抵保险金额,直至保额为零时,保险责任终止。,“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 员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 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十四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 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 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 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 费浮动。,保险费调整,保险监管部门,(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赔款次数,“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14、,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关于合同变更,第四十七条 关于合同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5%) 保险责任期间(短期月费率),书面形式,“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争议处理,诉讼 or 仲裁,协商,争议处理适用依据,“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附则,1.碰撞 倾覆 坠落 2.火灾 3.暴雨 4.玻璃单独破碎 5.车轮单独损坏 6.自燃 7.被盗抢、抢劫、抢夺期间 8.单方肇事,“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附加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15、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非营业性,客车,家庭或个人所有,1.所有人:单位(不包括含出租 租 赁 运输 物流 货运字样) 2.核定载客:=9座,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种类:轿车、客车、警车、囚车、 救护车、殡葬车,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火灾 爆炸 自燃,附加险:无自燃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定义,赔偿对象:第三者,赔偿责任: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

16、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特点,1. 强制投保 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必须投保。,2. 无责赔付 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驾驶员无 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17、任强制保险,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赔偿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垫付和追偿,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1.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 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 2.垫付标准

18、: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 “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3.垫付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贬值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

19、相关费用,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下列四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按日收取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目前下列四种情形,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短期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 路交通事故计算(赔案记录) 注意:1.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2.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保险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浮动比率),关于理赔,1. 全国客服专线95518,2. 关于北京分公司理赔介绍,3. 关于“车险管家”,关于语言表达,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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