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201102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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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第一讲) 暴晋榕 2011年2月9日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2、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 故在各产业系统中高居第 二位,仅次于采矿业。给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 造成重大损失。 序年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备注 01199810131180416 0219999231097299 032000846987296 04200110041045296 05200212081292 06200312781512 安监总局2011年1月10日1月16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增加2起、26人。 (三)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3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162人,同

3、比增加11起、 43人。其中: 1.煤矿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人,同比减少1起、9人。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减少1起、12人。 3.烟花爆竹发生4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20人。 4.工商贸其他发生3起,死亡9人,同比增加2起、6人。 5.火灾发生1起,死亡8人,同比增加1起、8人。 6.道路交通发生25起,死亡105人,同比增加10起、42人。 7.渔业船舶发生1起、5人下落不明,同比持平。 安监总局2011年1月24日1月3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1起、1

4、1人。 (三)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21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增加2起、8人。 其中: 1.非煤矿山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人数增加1人;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人,同比增加1起,3人; 3.工商贸其他发生2起,死亡6人,同比增加1起、2人; 4.道路交通发生15起,死亡67人,同比增加4起、23人。 (一)重特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8人,同比减少1起、18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1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减少11起、35人 。其中: 1.煤矿发生2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3人;

5、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被困10人,同比减少1起、9人; 3.工商贸其它发生1起,死亡3人,同比减少1起、3人; 4.道路交通发生14起,死亡59人,同比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 。 安监总局2011年3月14日3月2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 什么是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建 设项目过程的总负责方。 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 作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

6、 、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 施工单位: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 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单位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职责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 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

7、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 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 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

8、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 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9、工。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 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 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 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

10、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

11、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 国家职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 687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 ) 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 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3条 (企业责任)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 一条规定):一条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12、民,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 该法的主要核心内容:该法的主要核心内容: 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 企业负责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即安全审计即安全审计/ /安全审查;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

13、 /专项监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的社会背景 执政者的用意就是在当今高速经济发展的时候,安全生产实行严刑执政者的用意就是在当今高速经济发展的时候,安全生产实行严刑 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GDPGDP,保障人权。,保障人权。 1 1、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2 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

14、不严; 3 3、职工队伍素质下降或不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从、职工队伍素质下降或不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从 业人员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业人员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三违”现象严重;现象严重; 4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仍然不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仍然不够, 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陈旧;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陈旧; 5 5、经济发展总是超越法制的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后,现行法律、经济发展总是超越法制的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后,现行法律、 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

15、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 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管生产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

16、,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纵向到纵向到 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 责任的基本依据。责任的基本依据。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7、: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

18、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19、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

20、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对这些主 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 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的投入中用于安全 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 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 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

21、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 救助和处理。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高居不下。 近年来,在分析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 故的原因时发现,许多事故是由建设单位市场行 为不规范造成的。当前,国家对建设单位不规范 的市场行为给予制约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特 别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建设单位为了自身 利益,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建设单位利用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 的优势,在招投标中压价,甚至将工程发包价 格压到低于成本价格;有的为降低成本,片面 追求经济利益,向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甚 至强令改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有的对施工现

22、场所需安全措施费用不予认可,拒绝支付安全 生产合理费用,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强令施工单位违反合 同约定,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压缩工期;有 的将拆除工程交给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 施工单位甚至个人承担等,导致安全事故频频 发生。 所以,规范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建 设单位的管理,对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十分 必要的。近年来实践经验表明,规范建设单位行 为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和社会舆论监督是远远不够 的,必须采取用法律手段来予以制约。该条例将 建设单位列入安全责任主体之中,对建设单位在 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 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23、规 定,为今后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强有 力的法律保证。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 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 安全作业环

24、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 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 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 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5、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 规定。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 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

26、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施工单位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 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 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 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 与主体

27、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 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 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 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 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事故案例 1、浙江温州大学新校区茶山河2号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施工便桥倒塌 ,造成3名施工人员溺水死亡重大事故。酿成该事故的原因,除施工单 位违规操作外,还在于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在未办理用理许可证 之前即进行施工招标

28、,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即允许施工单位进场 施工。 2、南京“11.26”高架桥垮塌事故案例 中铁24局江苏工程公司在安装钢箱梁过程中,由于工期较紧,因为配 重用的铁砂混凝土未到,为赶在元旦前通车,项目部副经理梁某和总 工程师邵某等人决定改变项目设计的施工程序,先做防撞墙,结果没 有发生什么问题,觉得设计工序无关紧要。而监理杨某根据图纸发现 施工方违反程序,但不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认为没有配重可以进 行防撞墙施工。最终酿成垮塌事故,造成七死三伤。该项目部副经理 梁某、总工程师邵某和监理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批准 逮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29、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修改特点是:扩大了犯罪主体,原来规定的是工厂、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本罪主 体,现在直接规定为所有单位职工;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删除 了“不服管理”这一主观要件,即,无论服从与不服从,只要 违章并发生规定事故的即构成犯罪;在处罚力度

30、上,强令他人 作业,情节恶劣的刑期不设上限,一律处五年以上,比原来“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 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修改特点是:降低了犯罪构成要件,扩大了犯罪 主体。本条删除了“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 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这一关键要件,无需别人提出, 只要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发生规定事故的就可以构成本罪。另外,该条

31、款要求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也是以前刑法里没有的 。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新增的条款,值得注意。 五、

3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 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术 语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行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 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 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 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33、行便其部分职责和权 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的职责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合同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 超过3项。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暂 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 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 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安全

34、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1、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2)措施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2、间接费 (1)规费(指政府和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2)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3、利润税金(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和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等各类税金) 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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