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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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国际贸易实务,PPT36,一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货舱起火,蔓延机舱,船长为船货共同安全,决定灌水灭火。火被扑灭,但主机受损,船无法航行,雇了一艘拖轮将船拖回启运港,检修后重新航行。事后调查出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上述损失中那几项属于单独海损,那几项属于共同海损?理由?,点击答案,case1:,什么么叫单独海损?什么叫共同海损? 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

2、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空同海损?为什么?,点击答案,case2,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后施救,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无其他损失;(2)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迹象;(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3、,点击答案,case3,有一载货的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损失,而且船舶由于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沉没的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立即下令将船舶驶上附近的浅滩,采取有意搁浅而避免船舶下沉的危险。试问在上述事故中,出现的下列三种情况,即(1)因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身撞穿而货物发生水渍损失;(3)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点击答案,case4,某一载货海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后被扑灭。事后检查该船舱的货物,出现下列情

4、况: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得价占原货价值的30%,即损失货价70%;原装在该舱内尚有500包大米,经检查这5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处理后,作为次米出售,得价占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问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情况是否都属于部分损失?为什么?,点击答案,case5,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载运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检验,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

5、需修理的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问,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坏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点击答案,case6,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F.P.A.),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货值10,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点击答案,case7,7、有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货物落海,其中5件货物全部损失,而另3件

6、货物由于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试问,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几件?为什么?,点击答案,答:应该赔付8件,因为平安险条款对于装船、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四点规定:“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返回,分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1000箱货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烧坏,这都是由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损,这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的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还包括为了确保船货共同安全而支

7、出的特殊费用,所以(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也属于共同海损。,返回,分析2:在海洋运输保险业务中,在发生海损时,把它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至关紧要的,它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所谓单独海损,其损失应以财产所有者单独承担(如已投买保险,且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这种损失则转嫁由保险人承担),而共同海损,其损失则由享受共同安全利益的所有各方按比例共同分摊。 在上例中,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

8、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返回,分析3:载货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货物所遭到损失,属于海损范围。但对上述四种情况,按照保险的管理和习惯做法,应分别作出不同判断和处理。 对第一种情况,500箱货物仅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薰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安全,经灌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没有

9、发现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薰损失和水渍损失,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薰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热薰是火引起的,如果船长不下令施救,该部分货物有可能着火燃烧,而对于水渍部分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他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第三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但被扑灭,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将烧毁,因此,对水渍部分不列入共同海损,但目前在实际处理中,也有的把它列为共同海损; 对于第四种情况是十分清楚的,这300箱已烧毁,应属于单独海损。,返回,分析4:从上述事故的全部过程看来,该事故应属于共同海损的事故,但在这一事故中,所出现上述的各项损失

10、,并非全部属于共同海损,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区别对待。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船舶触礁而使船身穿一个大洞,这种损失不是人为地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构成共同海损,而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同样的理由,即货物所发生的水渍也不是人为的结果,因此,这种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唯独第三种情况,由于船长为了避免船舶沉没,采取了合理的、有意搁浅的措施,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支出,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其损失应由各关系人按比例共同分摊。,返回,分析5:在保险业务中,把损失划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也是至为紧要的,它涉及保险的被保人的利益问题。 凡属于全部损失

11、,保险公司都是要赔付的;但对部分损失,则要看被保人投买何种基础险别,如平安险仅对保险单内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性质,则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均应赔偿。 如何区别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呢? 一般地说,是可以从损失程度来确定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即为部分损失。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在保险业务中,对这些例外情况也形成一些习惯做法。,下一页,在上例中,如单纯从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很显然棉花损失了货价的70%,而大米损失了货价的50%,则都应视为部分损失。 但是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对上述棉花的损失则认为是全部损失,而对大米的损失则认为是部分损失。 为什么呢?是否因

12、为棉花的损失超过50%以上?而列为全部损失呢?并不是这样理解的。在保险业务中,把全部损失又划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关于推定全损的概念,我们将留待在其他例题中解答。在这里先解释实际全损的问题。,下一页,接上页,所谓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货物的实际灭失,但在保险业务中,却把下列三种情况都视为实际全损。即:第一,货物的实际灭失;第二,货物虽然没有实际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第三,货物既没有实际灭失,也没有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但货物原来的用途已完全改变,即已改变为其他用途。 属于第一种情况,例如货物全部沉入海底,无法打捞;属于第二种情况,例如水泥被水浸泡后结成硬块儿;属于第三种情况,例如上例中所提到的

13、棉花,虽然可作为纸浆,削价出售给纸厂造纸,仍有造纸的使用价值,但作为棉花原来具有纺纱织布等用途已经完全丧失。因此,尽管货主可以收回30%的价值,但在保险业务中则视作全部损失。,返回,接上页,分析6:这台精密仪器因船舶互撞而受到损失,受损坏的仪器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的价值,但是如果将它修复至原状,则修理费用,达16,000美元,如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惯例,保险公司则视该批货物为推定全损,应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在本例中所说的情况属于推定全损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款外,被保人即货主,应将

14、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人签署权力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受该货有关其他权益。,返回,返回,分析7上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部分的损失,则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110%=20,200元,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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